云淡水暖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7日判決西安市民趙東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
而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趙東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點,是在陜西省總工會,所聚之“眾”,是百十來個元國企的退休下崗工人,所“擾亂”之事,是工人們認為他們所在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有侵害國家利益、侵害重職工利益的事情。
工人碰到了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得不到妥善、滿意的解決,到工會尋求幫助,怎么就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呢?趙東民作為自學取得法律本科學歷,擔任過西安市人民調解員,還獲得過政府獎勵的市民,因而被這些缺乏法律專業常識的工人請來作為上訪顧問,怎么就“犯罪”了呢?
從起訴書的內容看,檢察院方面請來出庭的“證人”,幾乎全部是陜西省總工會的中高層負責人,草民就不明白了,這百十來個中老年退休、下崗工人,在自稱是工人的“娘家人”的工會干部們眼里,是如何變成“擾亂分子”的?就這些工人群眾提出的訴求,陜西省總工會有沒有相應的舉措,參與和推動工人群眾所提出的國資流失、工人利益受侵害的問題的調查處理?如果沒有,有什么理由到法庭上訴苦說收到“干擾”?工人群眾有問題找工會,算什么“干擾”?
在陜西省總工會各級干部的證詞中,反復提到“省總工會基本上所有部門全部都參與了接待工作,因為單位多,訴求又不同,我們就把人按單位分開,分別接待,中午僅給上訪人員買盒飯就有150份,那天天氣熱,上訪人員多,情緒也很激動,一直持續到下去4時他們才離去。長達7個小時的接待工作,致使省工會各部門工作全部癱瘓。”、“停止做飯,用大鍋燒水,給會議室供開水,一直到下午5點多?!?BR style="LINE-HEIGHT: 1.3em">
接待上訪工人,本來就是工會的分內業務,人多就要忙,就要加班加點,怎么談得上“癱瘓”?工人群眾沒吃飯,工會買些盒飯供應,本來是應有之舉,誰沒有事餓著肚子在你工會坐7個小時?怎么也成了趙東民的“犯罪”行為?
從起訴書的內容看,工人群眾并沒有什么太出格的過激行為,更沒有打砸搶燒行為,只不過“罵罵咧咧”、“有的將腳翹到桌子上,有的坐在桌子上,根本不是正常的上訪勢態,總工會領導在臺上講話,下邊的人就起哄;趙東民講話,臺下掌聲不斷,這么多人,這么多單位一塊兒聚集到總工會群訪,是不正常的、是有組織的,當天整個辦公秩序被完全擾亂了。”,這個恐怕連治安案件都算不上,遑論“犯罪”。
最重要的是,人們不禁要問,把趙東民告上法庭的陜西省總工會,把自己擺在了一個什么地位?難道工人群眾有問題不該“聚眾”找你反映? 什么叫做“辦公秩序”?工人群眾有問題要工會幫忙訴求,你工會卻擺出一副“衙門”的架勢,嫌棄人家“打擾”了工會的“工作”,那還不如叫做“官會”,也即官員會所,如果是“官會”,就不容工人放肆?
還有,法院的判決過程也很蹊蹺,據趙東民的新代理律師在其博客透露:判決書是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院長張孝民及刑事審判庭庭長劉曉弘等于 2010年10月19日晚 緊急制作出來的。李律師10月19日下午3點多離開法院時,審判長還明確回答說趙東民案的判決結果現在還沒出來。李律師當晚6點離開西安飛廣州。10月21日回西安,22日上午第二次會見趙東民時確知,審判長等是在10月19日晚8點半左右緊急趕至看守所秘密宣讀判決。而且被秘密宣讀的這份判決落款時間,竟然寫成了10月17日 。
簡直可笑之至,當事人的律師不在場,沒有在法院預先告知的宣判日期10月25日當庭宣判,而是把律師支走后,“秘密”到看守所宣判,這算是哪門子的“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
也許,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的本意是想把影響“最小化”,來一個“維穩”,但竊以為,此舉非但不是維穩,而是“添亂”,你這么秘密一搞,還在日期上做手腳,又沒有當事人律師在場,不是給自己“添亂”嗎?這種“宣判”,當事人信服嗎?律師信服嗎?公眾信服嗎?這不是在公開制造“緋聞”,你們有“隱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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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