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民事件讓我們看到了什么?
趙東民于2010年被西安市新城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今年一月西安市中級法院,不顧全國各地民眾強烈反對,二審仍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刑三年,緩刑三年?! ?/p>
趙東民同志是陜西省西安市民間法律維權服務志愿者,應邀義務為當地幾家國營企業部分職工在所謂企業改制中因權益受損而上訪提供法律咨詢。趙東民在咨詢中引導他們響應中華全國總工會“職工有困難找工會”的號召,到工會反映情況,請求工會協助維權。由于權益受損職工到陜西省總工會反映情況,未得到應有的支持和幫助,與工會工作人員之間發生了爭執。趙東民同志被西安市新城區法院認定為“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此間,趙東民被非法關押一年有余,被弄得家破妻亡,何其慘矣。這就是震驚全國的趙東民事件?! ?/p>
趙東民事件讓我們清楚地看到:我國一些地方的政權性質已經發生了質的改變,已經公開站到權勢者一邊,鎮壓勞動群眾,打擊迫害依法支持和幫助勞動群眾正當維權的正義人士。30多年的所謂改革開放,在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改革具體管理體制的名義下,實際上是對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即生產資料公有制進行集中的猛烈攻擊。先是瓦解了農村的人民公社集體經濟制度,恢復了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的小農私有制經濟,接著又集中力量瓦解城市的公有制經濟,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和屬于部分勞動者所有的集體經濟,將絕大多數的國營企業和幾乎全部集體企業改變為私有制。現在,我國的整個社會經濟基礎已經發生了重大質變,已經由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演變為生產資料私有制為主體,從而引起上層建筑必然隨之發生相應的演變,這是社會運動的客觀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是任何人都無法抗拒的。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早就明確指出:“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我們的偉大領袖和導師毛澤東主席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在論述到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基本矛盾的時候,也明確指出過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這種相互矛盾和相互依存關系。因此,當一個社會經濟基礎發生重大質變以后,不管這個社會名義上還叫什么,不管這時的國家權力表面上還掌握在誰手里,都無法改變上層建筑必將隨經濟基礎的演變而演變的鐵的事實。如果這時從全局來看尚未達到如此深的程度,尚未完成這個演變,或者,健康力量尚有一定的影響和控制能力,這個轉變未能實現,但是,在一些局部地方如趙東民事件發生的地方,那里的上層建筑已經確定無疑地發生了質變。不然,就不會發生趙東民事件,不會出現對依法義務維權服務的趙東民的嚴重打擊迫害?! ?/p>
趙東民事件讓我們再一次領略到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這個馬克思主義偉大真理。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在任何社會環境中,它都會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而必然發生。那種認為只要自身的利益不受到大的損害,只要政權還掌握在共產黨手里,就可以安然無恙的想法是十分荒唐可笑的。因為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上層建筑會發生相應的演變,既是必然的,在我國同時又是漸變的,已經進行在不知不覺之中,這是由于我國經濟基礎的演變本身就是在漸變中完成的,上層建筑的相應演變一般也必然如此。因此,上層建筑的這種演變不是不會或沒有發生,只是不易察覺而已。
之所以說趙東民事件反映出那里包括政權在內的上層建筑已經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而發生了質的改變,那里的政權性質已經由人民的政權,無產階級的政權,演變成資產階級專政,法西斯專政,這是關于趙東民的判決書的所述內容明白無誤地表現出來的。判決書對權益受損職工正當維權,依法向上申訴所定性質和羅列趙東民在義務提供法律咨詢過程中的所謂“罪過”就是最有力的證明,最好的證據。
下面,讓我們先來看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看他們怎樣站在資產階級立場上,為維護權勢者利益,歪曲事實,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胡亂定性,對普通群眾實行資產階級專政?! ?/p>
這份名為《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新刑初字191號》說: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期間,被告人趙東民分別組織、召集上訪人員代表張興財、劉高智、李三合等在本市蓮湖區青年路136號其住處和其租用的本市蓮湖區青年路小燕子藝術培訓學校二層一教室內開會,組織、策劃由參會者各聯系相關單位上訪人員分別于 2009年6月15日 、 6月25日 統一去陜西省總工會上訪,會上安排了上訪負責人,上訪人員集合地點等事項?! ?/p>
2009年6月15日 上午9時許,張興財、劉高智等人按照被告人趙東民在前述會議上的安排,分別召集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5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并遞交了被告人趙東民起草的《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上訪人員在省總工會機關辦公場所吵鬧喧嘩,直至下午4時上訪人員才逐漸離去?! ?/p>
2009年6月25日 上午9時許,以聽取陜西省總工會對 6月15日 公開信答復為由,在被告人趙東民的策劃、組織并親自參加下,張興財等人組織陜西省原第三印染廠、西安市原新華橡膠總廠、西安光華制藥廠等多家企業的退休人員180余人到陜西省總工會機關集體上訪。上訪人員隨意進出省總工會機關多部門辦公室,吵鬧喧嘩、喊口號,并對省總工會勸訪工作人員進行圍攻,直至下午4時許上訪人員才陸續離去。被告人趙東民的上述行為致使該機關陷入癱瘓長達7小時左右?! ?/p>
據此,法院斷定:被告人趙東民系兩次群訪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看了判決書中所陳述的定罪依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這究競是誰家的法院的判決書呢?怎么對普通人民群眾的利益如此熟視無睹,漠不關心,對熱心幫助工人維權的人士如此狠心,必欲置之死地呢?明明是工人群眾權益受損而尋求幫助,怎么就成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了?明明是義務幫助群眾依法維權,怎么就成了“組織、策劃”了,成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了?明明是權益受損的工人群眾滿懷希望地請求自己的工會組織幫助自已維權,怎么就成了犯上作亂了?如果我們的當地政權還是人民的政權,法院還是人民的法院,會對此事做如此的判定和處理嗎?就是一般的資產階級政府恐怕也不敢如此胡來,試問,這與國民黨法西斯又有何異?! ?/p>
如何對待權益受損的普通群眾在靠自身的力量無法維權,向黨和政府及有關單位反映情況,尋求幫助,以爭回受損權益的問題,是正確理解趙東民事件的根本前提。首先,當我們的普通群眾我們的一般工人群眾的權益受到損害以后,能不能起來維權,有無找回自已權益的權利?其次,人民群眾在自身權益受損后靠自己的努力已無法維權的情況下,有無權利向有關單位直至中央反映自已的問題,請求幫助維權?再次,當人民群眾向上反映權益受損,請求幫助維權而屢屢受阻以后,說兩句氣話,與工作人員吵鬧起來,是否就違反法律了,又違反了哪家的法律?只要還承認我們的政府還是人民的政府,還是替人民辦事的,而不是僅僅只聽命于少數權勢者的政府。政府及各個部門和各個單位與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還是權力執行者與權力授予者的關系,而不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不是官府衙門與普通老百姓的關系。就應該承認人民群眾在權益受損時,完全有權利維權,也完全有權利請求有關上級單位幫助維權,上級單位也完全有責任和義務幫助維權。如果人民群眾連維護權益的權利和請求有關單位幫助維權的權利,都被視為非法而被剝奪,能說這樣的政府還是人民的嗎?可以說趙東民事件在這里給我們上了一堂很好的課,讓還處在懵懵懂懂狀態下的我們頭腦清醒了一點,看到了在遼闊的祖國大地上,有的地方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筑都已經發生了質變。那里的政府已經站到人民的對立面上去了,不再代表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只代表和維護占人口極少數的權勢者的利益。因此,他們必然懷著敵意對待人民群眾對他們提出訴求,尤其增恨人民群眾向他們反映那些權勢者如何損害群眾權益的問題,耽心由此得罪了其所依靠的靠山,他們必然會把人民群眾正當的維權要求視為違法,嚴厲打擊,以維護自身及其靠山的利益。這就是產生趙東民事件的根本原因?! ?/p>
權益受損職工由于相信政府還是人民的政府,相信有關單位還會替普通百姓說話,按現在流行的話語說,還是執政為民,還要為群眾排憂解難,所以才找到有關單位反映情況,請求幫助維權,這本來是完全正當的,合情合理的。如果有關單位真要執政為民,為群眾排憂解難的話,就應當熱情接待來訪者,耐心的聽取意見,然后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再根據調查結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幫助解決問題。這樣一來,再大的問題都可能得到較為圓滿的解決,而不致使矛盾激化,這豈不是最利于維穩了嗎?可是,他們并不這樣做,一開始就懷著敵意和戒備的心理看待來訪者,認為他們是鬧事來了,又怎么可能熱情接待,耐心傾聽他們的呼聲,然后再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和研究拿出恰當的解決辦法呢?這樣一來又怎能安撫權益受損的群眾,令他們滿意安心?在權益受損群眾感到失望乃至絕望的情況下,采取一些不恰當的方式,說一些帶氣的話,就會認為他們真的是鬧事來了,現在又抓住了把柄,該動真格了,根本就不會從自身去尋找群眾情緒波動的原因,弄清問題發展到這種地步,是由于自已未做好工作,或是權益受損職工誠心要想如此。而且,他們是權益受損者,迫不得已才請求幫助,同情和扶助弱者,這恐怕是一切社會共有的現象,何況在還自稱為是社會主義的中國呢?也許他們會說并不反對權益受損職工向上反映情況,請求幫助,只是一次來人太多,每次都有一百多人,成了群訪事件,因而需要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墒牵菐讉€單位在所謂企業改制中權益受損的職工何止百余人,而且,上訪的地方又在本市,權益受損職工急于反映自已的訴求,急于聽取回音,多來了一些人又算什么問題,為什么要如此上綱上線,把本來是正當的上訪,反映權益受損,尋求幫助,污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讓權益受損職工不僅得不到任何幫助,還要再次受到新的傷害,把他們推到黨和政府的對立面去。難道這樣就可以平息這件事,就能夠維穩了嗎?實際情況可能恰恰相反,事件可能在高壓下暫時有所緩和,但是,矛盾始終存在并可能激化,一當爆發就可能釀成更大更為猛烈的事件,以致產生不可收拾的惡果,那時還有什么維穩可言?! ?/p>
因此,把權益受損職工向上正當反映情況,定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這本身就是根本錯誤的,這里的根本問題是如何看待和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問題,關心人民的疾苦,熱心幫助他們排憂解難,是人民的政府機關最基本的職責,即使他們采用的某些方式有不當之處,只要真正站在人民立場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只有僅僅只維護損害人民利益的剝削者的利益的政府,才視人民正當反映情況為洪水猛獸,污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然與我國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完全對抗,必須堅決予以糾正,以恢復事物的本來面目,還權益受損職工一個公正。
趙東民同志應邀義務為權益受損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幫助他們依法維權,錯在何處,在哪些地方違犯法律?怎么突然不明不白地成了組織、策劃“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首先,今后還允不允許為權益受損而又需要法律咨詢的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或法律援助?如果還準允的話,趙東民在受到權益受損職工的邀請后,熱情的為他們義務提供法律咨詢,就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正當行為,無可厚非,更不能被污為所謂的“組織、策劃”,或污為什么“首要分子”。如果容忍隨意給趙東民扣上什么“組織、策劃”,“首要分子”帽子的罪名,隨意抓捕,濫施刑法,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還能健康進行嗎?今后誰還敢認真的給正當維權的普通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不致耽心落得像趙東民一樣的下場呢?如果不準許,就應該公開宣布,講明原因,收回法律援助之說。在公開宣布之前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都是合法的,不應當受到任何不合理的指責和懲處?! ?/p>
其次,趙東民為權益受損群眾義務提供法律咨詢既然是合理合法的,他就必然有權利找那些職工代表了解情況,商討維權事宜,出主意,想辦法,提醒他們應當注意些什么,幫助他們弄清楚怎樣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維護自已的正當權益。這是任何一個法律咨詢者在接受邀請以后,都一定要做的最一般最普通的事,可是,在趙東民那里,卻成了什么組織、策劃的犯罪活動,請問這是什么邏輯,豈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完全是莫須有的罪名嗎?
再其次,趙東民在提供法律咨詢的過程中,到底出了違法主意沒有,又出了哪些違法的主意呢?判決書沒說,證人的證詞里也沒有。判決書只提到趙東民在接受法律咨詢后,找權益受損職工代表到他住所開會,安排到哪里上訪,誰負責,集合地點在何處,還給他們起草了《陜西省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省總工會的公開信》,上訪結束后找上訪人員代表開會等。但所有這些有哪條是違法的,不該做的,哪條不違法是該做的,判決書沒有明言,似乎只要是趙東民做的,都算違法。那么,哪樣做是違法,哪樣做才是合法,還有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呢?肯定是應該有的,不能因人而異。雙方證人的證詞,也沒有涉及到趙東民在法律咨詢過程中出了哪些違法的主意,有何違法言行。相反,曾提到當工人同省總工會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時,趙東民進行了勸阻、勸說“這樣下去解決不了問題,我們應當選出代表”。經雙方同意,停止了爭執。工人們的證詞證明趙東民一再勸導工人依法維權,如說在青年路趙東民住所開會,是組織大家學習有關文件和給大家講明上訪時應注意事項,“讓我們不要亂喊、亂跑、亂說”?!?月25日 ,權益受損職工代表再次到省總工會不是趙東民的安排,而是省總工會“十日之內,通報協調情況”的書面約定,為什么要倒打一耙,加罪于應約去聽取回音的權益受損職工和義務提供法律咨詢的趙東民?說工人“強行要求省總工會簽字蓋章并限期答復”,這算什么罪過呢?工人反映權益受損后能不能要求受訪單位給一個可以放心的答復,能不能要求受訪單位約定一個時間以聽取回音,是不是工人只能反映情況,不能再提任何要求,致于何時答復,如何答復,無權再問,否則就要罪加一等。至于“強行”一說,倒是暴露了受訪者在聽訪時態度不誠,不僅未主動表示何時答復,在工人提出明確要求后還予以拒絕,才可能有“強行”發生,否則,就有栽贓之嫌。趙東民替工人起草那封上訪的信有什么錯呢?是信的內容錯了還是根本就不該由趙東民動手,看了真叫人啼笑皆非。至于工人與省總工會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被污為“圍攻”,就說是“圍攻”,趙東民并未在場,與他何干,再說工人們為什么要這樣,是誰把他們激怒了,公然在省總工會圍攻起工作人員來了,對此,省總工會是否應當自省。總之,左看右看,左思右想,也弄不明白趙東民何罪之有?! ?/p>
再說我國的工會到底是甚么機構,與工人群眾究竟應當是甚么關系。如果工會是高高在上的官府衙門,是專門保護權勢者,聽命于權勢者的,在工人權益受損以后,還能去找他們幫助嗎,那豈不是自討苦吃嗎?不過,不要忘了連封建社會的官府衙門,老百姓有冤也可以擊鼓請大老爺升堂申冤,現在,天天在講民主、法制、維權,難道還不行嗎?如果工會不是什么官府衙門,而是工人自已的組織,是維護工人利益,替工人說話辦事的,工人不要說在權益受損時請他們幫助維權是應該的,是工會應盡之責。就是在平常情況下隨時到工會反映情況,也是十分正常的,這也應當是工會聯系工人群眾,了解情況的一種形式?! ?/p>
我國的工會,包括革命時期建立的工會和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工會,歷來都是工人自已的組織,始終站在工人一邊,代表和維護工人利益,替工人說話,幫助工人解決困難,是黨和政府聯系工人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這就是我國工會應當正確的定位。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職工有困難找工會”的號召,就正確的反映了工會與職工的這種關系,體現了工會的本色。可是判決書向我們描述的卻是另一個樣子,把權益受損職工到省工會反映情況,請求幫助維權,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就人為的把工會與職工群眾隔離開來,對立起來。連工人提交書面說明申述理由,請求幫助,希望工會明確聽取回音時間,甚至進入了工會一些部門辦公室,均構成了犯罪。這樣的工會還是工人自已的組織嗎?還是社會主義中國的工會嗎?就是美國的勞聯產聯,波蘭的團結工會,遇到類似情況,恐怕也要做做樣子,不致于如此赤裸裸地把自已與工人對立起來。可是,現在我們卻從社會主義的中國一個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看到了這樣露骨的明確的表述,怎不令人震驚,怎不令人心寒。尤其是”隨意進入工會多個部門辦公室”一說,著實令人驚異。不知這些辦公室有何等高度的國家機密,或是何等神圣的殿堂,權益受損職工應約聽取回音又得不到明確答復,情急之下進入這些部門辦公室找人,竟成了犯罪行為。這樣的工會還能說是工人自已的組織嗎?
據熟悉情況的一些同志說,一些工會組織平時在為工人維權時就很不得力,工會對當地的黨政機關的發言權十分有限,尤其當損害工人權益的事情涉及到當地很有權勢的對象時,工會就更顯得無能為力。而這次工會恰恰站到了工人的對立面,不僅不幫助工人維權,還將請求協助維權的工人告上法庭,要求法辦義務幫助工人維權的趙東民同志,當地的專政機關便欣然照辦了。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和恨,工會為工人維權,有關政權機構可以置之不理,工會要求鎮壓維權工人,有關政權機構便雷厲風行,立場何等鮮明。
綜上所述,這個判決書算是把那里的政權性質的質變,合盤給托了出來。
如果有人對此還心存疑慮的話,還可以從同一時期發生的另一個完全相反的事例中得到證明。極端反動的反共反毛反人民反社會主義的袁騰飛,利用中央電視臺百家講壇等提供的講臺,發表了一系列的瘋狂而露骨的反革命言論,造成了極端惡劣的影響,嚴重的損害了黨的光輝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袁騰飛的罪惡行徑,引起了全國人民的公憤,全國人民奮起抵制,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依法嚴懲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袁騰飛??墒?,袁至今卻仍然逍遙法外,未受任何法律制裁,也未受任何行政處分,反到名利雙收。相反,趙東民是一個堅定的社會主義者,熱愛黨和人民,熱心為公眾服務,自身遵紀守法,反對任何違法行為,在義務幫助群眾維權時主張采用合法形式維權,反對采用易于引起社會混亂的過激行為,曾被評為“西安市先進人民調解員”。但是,趙東民卻因義務為工人維權而被捕、判刑。兩相比較,不是再清楚不過的告訴我們,在經濟基礎發生重大質變以后,我國的上層建筑性質已經發生了重大演變嗎。我們的專政機關是否已經權力易手,由人民的專政機關變成了專人民的政的機關了?! ?/p>
上層建筑發生與經濟基礎相適應的轉變,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隨經濟基礎的逐漸演變而演變,二是采取斷然措施,在上層建筑領域引發突變。我國最近30余年發生的上層建筑的逐漸演變屬于前一種情況,表現出來的往往是經濟基礎先逐漸發生演變,再引起上層建筑發生相應的演變。采取斷然措施在上層建筑引發突變,又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已經具備一定經濟基礎的條件下,采用革命的手段改變上層建筑,主要是奪取政權,再依靠手中的政權,采用適當形式改變經濟基礎,再在新的經濟基礎之上建立健全和完善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筑,如蘇聯的十月革命和我國的人民大革命都是如此。另一種是當經濟基礎已經發生了重大質變,上層建筑主要是國家政權尚未完全發生或完成與經濟基礎相應的質變,代表新的經濟基礎的勢力,便會編織種種理由以加快上層建筑的完全質變。近期,有人聲嘶力竭地大喊大叫要加快政治體制改革,宣稱不改革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就會不保,就是第二種情況的一個典型表現。他們所謂的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是什么呢?就是將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改變為以私有制為主體的資本主義。然而,按照憲法規定,我國在政治上仍然是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仍然還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指導思想上仍然還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這樣的政治體制與日益強大日益成熟的新生的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基礎發生尖銳的矛盾和沖突。包括國際資產階級在中國的勢力,官僚買辦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它們的文人幫兇在內的整個資產階級已經擁有了強大的經濟實力,控制了許多經濟領域,有的單個資本已經富可敵國。但是,在政治上還不能隨心所欲,還時刻耽心遭到清算。他們多年來費盡心思,采用老辦法拉出去打進來或依靠內奸變法鉆進來,業已成效顯著,控制了部分權力或把一些地方完全納入了自已的勢力范圍。但是,共產黨仍然在臺上,要完全使整個國家權力都充分體現他們的意志,僅僅只維護資產階級一已私利,則還是辦不到,還有點名不正言不順。資產階級及其政客、文人幫兇們,都是主觀唯心主義者,他們滿以為經濟基礎的重大質變和所控制的輿論陣地長時期的洗腦,早已將人們思想引到他們一邊,為其改旗易幟,全面奪權提供了可能。所以,他們急不可耐地跳出來,越過黨中央集體,高唱政治體制改革。不過,這確實又從另一個角度再次證明了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相互矛盾和相互作用的關系?! ?/p>
趙東民事件雖然已經二審定案,但是,由于許多正義人士已將此事真相在網上披露,在全國反響如此廣泛,如此強烈,不少人還直接向中央最高領導層反映,要求按照黨紀國法公正處理此一事件?! ?/p>
因此,趙東民事件的最后結局尚有兩種可能性存在,即維持原判和撤消原判宣布趙東民無罪。如果情況理想一點,還有第三種結局的可能,即在宣判趙東民無罪時,嚴懲那些濫用職權的人,對他們繩之以法,并依法維護權益受損職工的正當權益,以此警戒那些妄圖在我國全面復辟資本主義的復辟狂們,讓他們看到今日的中國,非他們任意胡作非為之地?! ?/p>
結局如此多樣,對于一切與此事有關的當事人都是一個嚴峻的檢驗和考驗,是金是鐵是爛泥,是真是假共產黨,是在執政為民還是已投靠了權勢者階級,最終都將會真相大白于天下,全國人民都在耐心的等待最終的那一刻的到來?! ?/p>
最后,還想對趙東民同志說幾句話:你這次依法為權益受損職工義務維權,受到了不應有的打擊迫害,使你的身心都受到摧殘,你的家人也因此遭到殘酷的打擊,我們對此感到震驚。希望你不要屈從于這種壓力,認真總結經驗,繼續堅持維護人民的利益。請你相信,全國一切熱愛社會主義事業的人們,一切善良正直的人們,始終同你站在一起,堅決支持你的正義行為,望你多多保重身體。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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