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了,2010-09-21。
就新華報刊發表的先玉335父本PH4CV為轉基因玉米類別問題,網友轉來了該品種所有人杜邦先鋒公司就該報道發表的聲明(2010年09月21日 17:13 新浪財經),該聲明說:
·“先玉335”不是轉基因玉米。……其父本PH4CV獲得了美國專利(美國專利號:6,897,363 B1)。該專利文件內容完全沒有涉及PH4CV與轉基因有任何相關性,而是說明PH4CV屬于自交系。自交系本身不屬于轉基因材料。……該專利在“權利要求”(Claims)中提及轉基因,其目的是為了明確該專利的相關應用和保護范圍可以應用于轉基因的研究,而該專利本身——“先玉335”的父本PH4CV并不屬于轉基因材料。
·前述不實報道經媒體轉載并引發網絡社區討論,對杜邦先鋒公司及其合資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擾亂了農民朋友們對“先玉335”的正確認識和正常的生產活動。這是令人痛心的!我們將向有關政府部門匯報有關情況,也將采取相關法律行動來保護本企業和我們客戶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呼吁任何相關討論應基于事實,維護科學的嚴肅性。
直言了簡評:當事人公司的聲明與同行公司和中國官方的說法頂牛沖突。
該公司聲明說,“自交系本身不屬于轉基因材料”。可是,孟山都公司轉基因玉米MON810等產品或包括該成分的產品也在所謂“自交系”欄目之下;含有CRYxx.xxx等BT類型轉基因成分的產品也在“自交系”欄目之下。作為消費者,我們是相信當事人公司、還是相信孟山都公司?
在發布該聲明之前的許多年里,當事人公司或當事人公司代理在歐洲等市場推銷轉基因玉米的技術說明和推銷說明中,所謂“自交系”既可為轉基因品種的來源、又可為目標,譬如成品或使用的TC1507/Cry1F的品種。就是說,在做該聲明之前,當事人公司一直沒有把“自交系”定義為“屬于轉基因”或“不屬于轉基因”,而是包含各種各樣的玉米品種的。面對該公司一貫做法和當前聲明的自相矛盾,作為消費者,我們是相信當事人公司在中國市場發布的當前聲明說法呢,還是相信該同一公司過去多年在國際市場的一貫說法呢?
今年三月,中國農業部官員說到轉基因發展成就的時候,說:“轉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由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研究所培育的自交系,外源基因是由我國科學家自行克隆植酸酶基因。”(農業部就農業轉基因技術與生物安全等問題答問,2010年03月15日,來源:農業部網站)。
承接國家項目的地方農業部門說:本項目為2009年由農業部下達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課題。主要研究內容為:……育成抗旱、耐鹽堿的轉基因玉米自交系10個,并保持原自交系優良農藝性狀和較高的配合力。……“通過導入外源DNA改良玉米自交系技術研究”通過省級鑒定。(耐鹽、抗旱轉基因玉米新品種選育與群體創制,2010-06-15 12:16,丹東市發改委)。
可見,中國已有不少官方主持開發的轉基因或含有轉基因成分的“自交系”。如此,作為消費者,我們是相信當事人公司聲明,還是相信中國農業部的國家項目和農業部官員的說法呢?
美國和中國的農業系統官方刊物上發表的論文,在“自交系”玉米的名目下,既有非轉基因、也有轉基因的玉米產品的技術分析,甚至還有“BT-自交系”玉米(BT轉基因類型的“自交系”玉米)。就是說,所謂“自交系”玉米之稱呼,并不說明它是不是轉基因、也不說明該欄目下的具體產品是不是轉基因,而只是個區別于其它農作物種類的籠統說法。如此,作為消費者讀者,我們是相信當事人的聲明說法,還是相信中美官方學術刊物的說法呢?
面對中國14億消費者的權益,當事人先鋒良種該公司有責任做出解釋,說明“自交系本身不屬于轉基因材料”定義從何而來、其科學根據和法律依據是什么?為什么跟美國同行公司和中美官方及學術刊物的說法不一致呢?為什么跟當事人公司自己過去的一貫說法也不一致了呢?
直言了簡評:當事人公司的聲明與其自己的專利類別聲明彼此矛盾。
當然,更有司法意義或法律責任的是這一點:先玉335父本PH4CV的專利文件明文標明其類別包括“800/302”;美國政府專利法規明文說明該碼屬于轉基因作物。作為消費者,我們是相信該公司的聲明文字、還是相信它的有法律責任的專利文件類別文字?
若當事人公司聲明屬實,那么,其聲明就說明它在美國做的申請注冊的專利的類別內容涉嫌“名不副實”了。該公司是美國公司,該知道美國法規和慣例做法:
[1] 申請專利是有明確的法律責任的行為,“名不副實”的專利申請意味著什么?意味著涉嫌作假或至少是嚴重犯規;而就此當如何對待處理,美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是主動撤改專利,或是被罰而撤改專利。
[2] 一旦發現“名不副實”,就該立即自愿主動地采取市場產品全部召回的措施,以免落入“明知故犯”的觸犯法規的境地。正因為美國社會對“名不副實”產品一貫采取“零容忍”的果斷政策措施,美國公司才能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保持著良好的信用聲譽。
因此,擺在當事人公司面前的問題是:如果其聲明屬實,那么,就“名不副實”而言,是自己主動采取全部召回產品的措施、還是等消費者提出訴訟才被迫采取措施?
既然當事人公司亮出了訴諸司法措施的可能,也說了要尊重科學,那么,就應該依法辦事,自己首先把自己的聲明說法的科學依據和司法依據都亮出來,譬如,就上述幾個問題做出有科學學術依據支持的、有司法意義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的解釋說明。作為在中國市場的法人,當事人公司對自己的聲明不承擔法律責任,那就是個除了為可能的不端行為做做詭辯之外、就再無其它意義的聲明。
直言了簡評:愛爾蘭經驗:當事人公司的市場做法并非首次。
發生在中國的先鋒國際良種公司先玉335父本PH4CV的事件,不是第一案例;譬如,在愛爾蘭發生過類似甚至雷同的案例。
據愛爾蘭“無轉基因”組織于今年七月發布的新聞布告(ILLEGAL GM MAIZE GROWN IN IRELAND。MEDIA RELEASE/ GM-FREE IRELAND, 23 JULY 2010)說,在例行抽檢中,愛爾蘭主管部門發現先鋒國際良種公司提供的玉米種子含有孟山都轉基因成分。歐盟規定嚴禁種植轉基因玉米作物,愛爾蘭有同樣法規規定。依法辦事,愛爾蘭當局銷毀了使用先鋒良種公司種子的農田的玉米,以免造成“基因污染”。在西班牙,類似情況發生且造成無法收拾的“基因污染”局面。
該新聞布告說,擺在愛爾蘭當局面前的問題是:先鋒良種公司提供的分析證書說明是那些種子是“非轉基因”的,結果卻是份虛假證書。為什么一張虛假證書就能使先鋒良種公司的轉基因玉米種子得以進入嚴禁轉基因玉米作物的愛爾蘭農田?無疑,不但農田,整個食品行業要檢查和召回該種子作物的食品原料。誰來支付相關損失和成本?
對比看,先鋒良種公司在中國的先玉335父本PH4CV的事件,跟其發生在愛爾蘭的事件類似甚至雷同。不同的是,愛爾蘭主管部門立即采取了相關農田種植全部銷毀的措施,而中國主管部門至今還沒任何動靜。
直言了簡評:該公司聲明措辭跟無業人員方舟子誹謗新華報刊的措辭一樣。
該公司聲明措辭與方舟子造謠誹謗新華報刊的措辭,幾乎一模一樣,當然,當事人公司的聲明沒有方某的那些謾罵詞語。
海內外多人早就有個問題:方舟子是長達十來年沒工作的無業人員,其稿費收入不能養活他自己,可方某為什么總是有許多錢花?當事人公司的聲明與方舟子的措辭一樣,那也許提供了答案,說明了方舟子用虛假信息竭力鼓吹轉基因的經濟利益所在,也說明了方舟子的不明來源財產的可能來源了吧。簡而言之,方舟子的所謂“打假”,不過是為他爭奪私利而故意傷人的手段。
直言了簡評:孟山都公司比杜邦先鋒公司“更聰明”。
這里也向轉來聲明的網友說個故事。本人說了,新華報刊那專題報道提到的提供PH4CV專利線索的“海外讀者”,就是本人。當時,本人就考慮到,一旦專題報道發表和指出先玉335父本PH4CV的“800/302”類別屬于轉基因的情況,當事人公司將如何應對而能“順利過關”。考慮了多種可能,當時本人估計的最大可能,是當事人公司采取孟山都公司的做法,即:用“克隆”為借口理由而“順利過關”(說“蒙混過關”也無妨)。
具體些說吧:到目前為止,美國農業部等部門規范規定,克隆作物不屬于轉基因作物;而父母代為轉基因的子代是否為轉基因,該部門規范沒說,因而留下巨大的游戲空間。盡管歐盟和日本等方面就此模糊立法的做法對美國方面多次提出批評,但美國方面還是依然故我。
孟山都公司的迪卡008玉米就是克隆;盡管其爺爺奶奶之代含有轉基因成分,但根據美國法規規定、該公司可以理直氣壯地聲明迪卡008玉米不是轉基因。因此,當時本人估計,若當事人杜邦先鋒公司象孟山都公司做法一樣、說先玉335是“克隆”產品,那么,至少在美國方面就與PH4CV轉基因類別沒有法律沖突,可以使他們的先玉335-至少在美國方面可以“順利過關”。由于中國方面還沒有“克隆”產品和轉基因產品之間的關系的明確法規規定,所以,在“克隆”名義下,在中國方面討論先玉335是不是轉基因或含有轉基因成分,在法律上就沒有多大意義了,當然也就可以“順利過關”了。更是當然,該公司也不必地跟中國官媒新華報刊搞公開對抗了。
早些時候,本人的文章其實已經亮出了那個可能,見:
先玉335是不是轉基因?[原創 2010-08-13 09:56:22],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55298186_d.html :
……根據上述資料,如果網友能確認說明先玉-335不是轉基因(或不是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種子品種,即能說明它的父本PH4CV不屬于轉基因技術農作物產品,或能說明父子兩代是否為轉基因(或含有轉基因成分)有不同的規范判斷(譬如子代含有父代轉基因成分、但因為是子代就不算是轉基因產品),那么,來信所說的許多擔憂就是杞人憂天了吧。
那說的就是用“克隆”為借口理由、回避PH4CV轉基因問題而使先玉335能“順利過關”的可能。(曾有海外網友來信,直截了當地指明我那些文字故意不使用“克隆”二字卻又把可能性點明,是耍了個“花招”。我承認那是個“花招”,目的是看看當事人公司將會怎么解釋,同時,也是公開告訴當事人公司,本人知道那借口理由,您可以用它、但不能過分,否則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了。)。
然而,當事人公司沒有采取孟山都“更聰明”的做法、沒說先玉335是不是“克隆”、卻做些自我矛盾的“不是轉基因”的聲明文章。如此做法,當事人公司就自我杜絕了使用“克隆”為借口理由而“順利過關”的途徑。
當然,該當事人公司也可改口、返回頭來使用“克隆”借口理由。但是,那么做,就有兩層意義:一是等于推翻現有聲明。二是更清楚地表明:該公司現有聲明措辭與方舟子措辭一樣,其中經濟利益關系也就不言而喻了;而一家著名跨國公司把自己跟中國的一個作假作偽案情嚴重、因造謠誹謗而受到法庭判決和強制執行的無業人員方舟子的言論混為一體,嘿嘿,那市場聲譽的消極影響、恐怕比先玉335問題帶來的聲譽問題更糟糕,至少,怎么向在美國的公司總部和許多美國股東們做個交代呢?
直言了簡評:作為一個讀者消費者而提出的建議。
本人是美國公民,就從美國社會的角度給美國的當事人公司提些建議:
原則性建議:
高盛公司的教訓,墨跡未干。不要為錢而不顧一切。與美國等發達國家比較,中國還不是個足夠充分的法治社會,許多方面的法律建設還不那么健全。作為著名的一家美國公司,當事人公司應該做的事情,是向IBM、SUN、GE、CHASE-MORGEN和波音等美國公司學習,對中國當局和中國市場要坦白誠實、要講真話而不要講假話;要善待某些不懂業務的中國官員或中國東道,不要試圖通過他們的不懂而占些小便宜;要盡力而為地協助中國當局主管部門做好相關的法治社會建設和有效市場管理(那樣對公司自己的在華業務發展也是有利的),而不能為了一點點短期利潤而用鉆中國的法律空子等不擇手段的方式經營在華業務,更不必用發表自己不能或不愿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手段去威脅新華報刊的新聞自由權。
行動建議:
當事人公司的聲明,顯然,是涉嫌照搬無業人員方舟子造謠誹謗新華報刊的措辭(沒了方某搞個人攻擊和謾罵的詞語而已),因而,那聲明不但自相矛盾,且涉嫌自我推翻專利類別申請(在美國,那是足夠嚴重的犯規行為),是個相當外行和水平低劣的聲明。本人在美國過日子,長期使用的一些消費品就是杜邦公司的;感覺該公司很有些歐洲傳統文化的“高貴”風格,講道理和守信用,講究與各方媒體保持良好關系。就是說,本人感覺,那個杜邦先鋒公司的聲明顯然不是杜邦公司總部的措辭風格和做事風格。鑒于以上考慮,該公司最佳選擇是撤消聲明。
本人上學要打工賺學費、放假時曾為美國公司在華業務干過活,且第一第二筆交易還就是農業技術及產品。本人經歷感覺,中國和美國的客戶消費者有個“天真”的共同點:您公司說什么,他們就信什么;然而,一旦他們發現上當受騙或被忽悠了,那么,他們就跟您說“再見”,您就可能永遠失去那些客戶消費者了。
當事人公司的先玉335玉米,顯然有成分不明和副作用問題,而中國方面還沒有足夠健全的法規做有效市場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公司市場信用,該公司的最佳選擇,就是遵循美國市場的慣例做法:立即自愿主動地采取全部召回措施(并酌情考慮為蒙受損失的中國農民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 在美國市場,特別是食品市場,許多召回的情況是:僅發現“潛在”威脅而還沒有發生案例就做召回處理;有的甚至僅是因為產品的標記標簽說明或技術說明的一個單詞或一個名稱的錯誤或遺漏、就做召回處理。對比看,先玉335的問題不是“潛在”而是已經有足夠數量案情了,其說明顯然有成分不清問題,難道不該做召回嗎?在美國市場能做到自我“零容忍”,在中國就做不到了嗎?
本人多次說過一個看法:關鍵所在不是產品等等是否發生問題,而在于看到問題后如何對待和處理。當事人公司應該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把美國市場對“問題產品”一貫采取果斷的“零容忍”的良好做法介紹到中國市場。那樣做,中國廣大農民客戶不但不會對當事人公司說“再見”,相反,由于守信誠實和“有錯必改”而贏得市場人心、就可吸引更多更多的中國農民客戶。
老老實實地告訴中國市場,在美國,不管哪個公司的,轉基因玉米的絕大部分用于工業材料和飼料、而不是人類消費食用。美國人是人、中國人也是人,他們是國際市場的平等機會的消費者,他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保障是同等重要的。就是說,當事人公司應該同等對待美國消費者和中國消費者,不要把美國市場的工業材料和飼料當作食品介紹給中國市場和中國消費者。您尊重愛護中國民眾,他們就會給您成倍的尊重愛護的回報;相反,您不尊重中國民眾,他們就可能對您失去成倍的信任和尊重愛護。而那個彼此尊重愛護的關系能否建立和能否長期發展下去的首要因素,既不是錢也不是權,而是講真話和做真事。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