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事件的下一步發展和對策
宋公明
在法律咨詢中,經常有人問:這個案子最終會怎么樣?這是無法回答的,因為案件在辦理過程中,變數太多了。例如美國的莘普森案,最后判決無罪,事先誰敢下斷言呢?
對于釣魚島事件,有人從主觀愿出發,以為一定會如何,這也是太天真了。到目前為止,事件的發展,完全在日方掌控之中。現在中方船長仍在日本警方手里,下一步將會如何?也是有多種可能性,那么對各種可能性都要進行分析,考慮好相應的對策,才能不致于被動。
到目前為止,日方一直是將此事當作一件普通刑事案件,即妨礙公務罪,并以此為由對船長實行刑事拘留,而表面上并未涉及主權問題,并沒有說中方漁船構成非法入境罪,所以漁船和其他漁民已全部放回。根據精英們說法,三權分立是好的不得了的制度。現在事件是按法律程序在處理,人家政府行政是無權干涉的,所以你向對方政府交涉,對方只能告訴你愛莫能助。而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從理論上說,最終結果也不一定會判有罪,那么現在就下結論,是否為時過早?
那么下一步,會有哪些可能性呢?這就太多了,下面只能擇要點說一說:
1, 拘留到期警方直接放人。這也分幾種情況,一是不構成妨礙公務罪,對不起了;二是構成妨礙公務罪,但情節輕微,不予追究了,給以訓誡后放人;三是構成妨礙公務罪,本應追究,但是考慮到是初犯等等,為友好計,不予追究了。總之,可以有多種說辭可供選擇。但是無論多少種選擇,從根本上說,只有兩種:就是涉及主權和不涉及主權。
2, 警方報檢察機關正式逮捕。檢方也有多種選擇,可以批捕,也可以不批捕。如果批捕,警方偵察終結后移交檢方,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方仍有多種選擇,一是免于起訴,理由和上面相同;二是向法院起訴,但罪名可能變更。
3, 如果檢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有多種選擇,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如果受理并開庭審理,那么庭審中也會有多種可能出現。最終判決,有可能是無罪,也有可能是有罪。即使判無罪,也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情節輕微,等等。即使判有罪,那還可以上訴。那又會有多種可能性。
總之,無論多少種可能性,最終只有兩種情況,即涉及主權和不涉及主權。這里的不涉及,并不是日方不想涉及,而是不想公開涉及,所以要采取更加狡猾辦法來回避主權問題,既不激化事態,又造成既成事實,從而留下歷史印記,好作為日后的證據。所以即使表面上不涉及主權,即使對船長予以無罪釋放,那也不能稀里糊涂地接授,就這么不明不白算了。
不管怎么說,現在人在日本人手里,對方要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在玩彎彎繞。所以精英們的什么天賦人權,什么人權大于主權,什么普世價值,全都狗屁不值。另一方面,你雖然義憤填膺,但也沒有理由動武,因為對方可以說,現在并沒有認定船長有什么問題呀,一切要經過法律程序之后才好說嘛。所以,現在主動權在日方,他們手中有一張王牌,就擱置爭議。他們可以就坡下驢,冰釋前嫌,以示友好。也可以采取狡猾的方式,暗渡陳倉。這就要看我方如何應對了。
對于船長來說,他是個人行為,并不代表國家。所以他有權也有必要委托律師,而不要自己回答對方任何問題,以免落入對方設下的陷阱。同時也可以通過律師提起控告、反訴和索賠。這是他的個人行為,是他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與國家行為無關,當然也不代表中國承認日方行為的合法性。通過律師,和對方玩一玩法律,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這也是斗爭。
對方是有備而來,設好了套子等你來鉆。我方也得拿出章法,沉著應對,豈能光憑義氣用事?國家有事之時,正是精英們大顯身手之機。可是平時一向以天下為己任,一向把法律玩得團團轉,一向不可一世的精英大爺們,這個時都不知在干嘛?為何不出來為國分憂,為船長兄弟解困?
2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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