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離經叛道充當保護傘枉法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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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江門市勞動仲裁員馮偉剛離經叛道:充當其保護傘,枉法惡判》【轉】
近年來,我國黑心法官、枉法惡執的勢頭,逐步由點到面,從地下蔓延到地上,黑心法官迅速崛起。廣東、云南、河北、遼寧等9個高級法院院長;14個中級法院院長先后被處以極刑或重刑。安徽省阜陽市的前后三任中級法院院長同時被起訴,103名黑心法官和相關人員涉案…………。
江勞仲案字【2004】第035號、江勞仲案字【2005】第066號、【2005】江民初字第344號、【2007】江海法信字第12號
——序
我原是廣東省江門市益勝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的員工,自1989年9月進入公司工作至2005年8月底合同期滿,連續工齡16年。
2005年9月8日 當我在益勝公司上班時,單位突然通知我,說是合同期滿,你不能繼續上班。要求我立即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9月這幾天的工作,我與益勝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已經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我的《勞動卡》上也明確寫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是 2005年9月8日 解除勞動合同日”。誠然,16年來我在該單位經年接續簽訂勞動合同……最后一張合同書是 2004年8月30日 至 2005年8月30日 。
按國家《勞動法》以及我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根據以上情況的事實,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條款”。此外,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者連續工齡十年以上的,單位應與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合同。而我的連續工齡十六年久,用人單位卻沒有與我簽訂無固定合同,剝奪了我應有的權利,同時違反了《勞動法》該條款。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文明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所在的單位江門市益勝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理應按照國家《勞動法》和省市政府文件,給予我在職工作滿一年,計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益勝浮法有限公司沒有作出經濟補償,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
我們在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兩度向江門市勞動局仲裁,江門市江海區法院申請合同爭議,合同仲裁,由于用人單位委托江建強律師,在庭上…………,而我們所有提供的證據概不被采納,又要我們提供“證明證據”的真實性!!簡直欺人太甚!!!
這一次的勞動合同仲裁,多次發現用人單位串通執法人員及其違法行為,內外勾結,單位人事科許燕虹科長說:“你們有多少錢打官司?我們廠用幾百萬元跟你們打官司,一定不能給你們贏。”其用意就是要行賄執法的官員,至使本案仲裁文書叛離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果然,
江門市勞動總裁馮偉剛本案仲裁員離經叛道:充當其保護傘所,枉法惡判……。
至使一個失業的打工仔5年多來的維權訴訟遭受百般磨難,勞動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
我們廣大勞苦大眾在神圣的法律面前是一種悲哀!!國家法律法規形同虛設!!法官利用手上的權力和法律的空檔也滿足了他們的私欲…………。
江勞仲案字【2004】第035號、江勞仲案字【2005】第066號、
【2005】江民初字第344號、【2007】江海法信字第12號
2008-陳伯勝-1367291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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