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是農民工周秀云的被害日子,也是中國弱勢群體遭遇災難的一個縮影,更是農民進城務工受到各種不公平虐待的真實案例。
毛澤東同志曾經尖銳地指出: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保護還是鎮壓,是共產黨同國民黨的根本區別,是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根本區別,是無產階級專政同資產階級專政的根本區別。
改革開放以來,警察的名稱和性質都變了,由“人民警察”變為“警官”或者把“人民”兩個字取消了直接稱為警察,警察與警察之間也學著港英統治的香港警察一樣稱呼由同志變為哥們(兄弟),上級成了下級的大哥(老大、老板),專政對象也由人民的階級敵人變為“刁民”(弱勢群體)。
八十年代,由于農村實行家庭責任承包制,農民的公糧很難催交,當時有的地方政府就組織一些地方上的流氓地痞上門催糧,對抗拒不交或者遲交的農民采取“捆綁吊打”的政策。那時的警察雖然還有毛澤東時代的遺風,但由于當時社會上的自由主義泛濫,中央領導不領導中國共產黨人為人民服務反而成了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頭子,助長了社會邪惡勢力滋生,警察對社會上的邪惡勢力不敢打擊,反而漸漸地和這些邪惡勢力交上了朋友。
80年代末至90年代,農民進城務工成為一種潮流,在城市,警察當時主要工作對象就是抓進城務工的“三無人員”。按照當時“三無人員”的規定是:(1)沒有規定的住所;(2)沒有身份證;(3)沒有固定的工作或者經濟來源。而在當時的廣東“三無人員”卻成了一種“罪犯”,他們象通輯犯一樣隨時隨地有可能被人抓起來。這些可憐的進城務工農民被警察抓起來關進拘留所,稍微不如意就會遭到殘酷毆打,最后送往收容站,家屬知情后到外地的收容所要交幾百元甚至幾千元錢才能接人。記得當時我有老鄉就做過這樣的生意,他們在廣州、深圳各設立一個點,在樟木頭和惠州、興寧等地各安排有人接應,凡是在廣州、深圳等地有被警察抓走的老鄉送往外地收容所后,只要交了錢,就由他們打電話給當地接應的人到收容所接人,其中收取高額地異地服務費。這些被抓農民的親屬一來沒時間,二來對外地不熟悉,三來要來回奔波車馬費用,直接交錢在廣州深圳接人比較方便,所以那些老鄉的生意還是很火紅的。這些被抓的進城務工農民都有身份證,有的甚至有工作和固定住所,不是規定的“三無人員”,只是因為沒有辦“暫住證”或者警察看不順眼才被抓。再說農民們剛進城不知道要辦“暫住證”,也不知道怎樣辦證,他們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警察就把他們抓起來。警察抓住這些農民不是幫助他們辦“證”而是為了罰“款”,罰了款不辦“證”就把人放走。送到收容所也不是為了遣送,也是為了罰款,到了一定時候收不到罰款照樣放人。記得1992年初,在深圳一個臺灣人辦的工廠里,警察突然沖進工人宿舍說要查“暫住證”,一位來自廣東梅州的工友因為自己已經辦了“暫住證”,只因在警察問話時稍微怠慢了一點就被查夜的警察兇了一頓。這位工友誤以為還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毛澤東時代,不明白自己現在已經只是一個受資本家剝削的雇工。后來就和警察頂了幾句,查夜的警察當場把這位工友的“暫住證”撕毀,照樣以“三無人員”的“罪名”抓走了。據說那時上級有規定警察抓“三無人員”的指標,為了達成抓人指標,警察和保安到處抓人。直到2003年因“三無人員”而抓的大學生孫志剛被毆打致死于“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才引起了當時高層的重視,“三無人員”才不再是 “罪犯”了。提起警察抓的“三無人員”在拘留所和收容單位所受到的虐待,可能有些人至今還心有余悸。
改革開放后,政府的“干部”搖身一變變成了“官員”,他們背叛了毛澤東同志提倡的“我們共產黨人不是要做官,而是要革命”和“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黨和政府公開在媒體上承認黨的干部是“官員”,終于滿足了一些投機革命者的愿望,成了騎在人民頭上作威和福的“官員”。
干部是共產黨的稱呼,“官員”是國民黨的封建社會對統治者的稱呼,中國共產黨通過在媒體上承認自己的干部演變成了“官員”,意味著共產黨已經演變成了國民黨,已經站在了人民群眾的對立面,警察便成了“官員“欺壓人民的工具,就象國民黨的警察一樣可以任意抓人關人打人。按照毛主席說的“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保護還是鎮壓,是共產黨同國民黨的根本區別”來衡量現在的共產黨政府,就要看現在的共產黨政府是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還是鎮壓(欺壓)廣大人民群眾的,如果是前者岀就是共產黨的本色,如果是后者,就是國民黨的作為。
“人民警察”是保護人民利益的,沒有“人民”稱呼的“警察”是“官員”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工具,而且還是資本家的看家護院。當人們違犯計劃生育政策,政府派人對違反計劃生育的家庭象強盜一樣進行抄家,非法抓人關人限制人生自由;當人民群眾的房屋遭到強拆,政府為了維護資本家的利益,有的甚至打著維護治安的旗幟派出警察對人民群眾進行鎮壓;工人不滿資本家的壓迫和剝削進行罷工、游行,警察為了維護資本家的利益抓捕罷工的工人。
深圳龍崗南聯諾威廠的勞務工陳某在進廠不滿三個月試用期內辭工被工廠非法扣押工資,持刀砍傷了資本家的走狗(人事主管),自首后警察刑拘了這位可憐的勞務工,而資本家非法克扣工資的行為沒有受到任何處罰。這一案件的背后是資本家在中國可以任意剝削和壓迫工人。當陳某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無助的情況下傷害助紂為虐的人事主管是不對的,但也情由可原。資本家違法在前,勞務工傷人在后,資本家違法是因,陳某傷人是果,新聞報道說譚小姐克扣陳某的工資是因為“工廠的規定”,這個工廠的“規定”是違法的。可想而知,這個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是多么地殘酷,有多少無辜的工人被這個資本家剝削了自己的血汗錢。只對傷人者刑拘不對造成傷人的資本家處罰是政府的立場問題。
有一次,我在深圳福田的街道上經過,我沒有任何違法言行,只是因為胸前佩戴了一枚毛主席像章,被福田的警察“請”進派出所限制了十個小時的自由。2012年群眾抗議日本侵占釣魚島上街游行時手舉毛主席的畫像,在華強北遭到警察撕毀;深圳市政府派出大批武警鎮壓人民群眾游行,向無辜的人民群眾噴射瓦斯毒氣;清明節深圳人民悼念毛主席時唱國際歌遭到深圳警察的強行阻止……
記得小時候,如果小孩啼哭,不聽話,大人們總是用“老虎來啦,鬼來啦,強盜來啦”等一系列兇狠的語言來嚇唬小孩。改革開放后,人們在小孩啼哭和不聽話時卻用“警察來啦”“政府的人來啦”來嚇唬小孩。從這一話語的變遷證明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毛主席早在上世紀60年代末針對文革中出現的問題時指出:“必須注意政策,打擊面要小,教育面要寬,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摘引自《人民日報1969年元旦社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嚴禁逼、供、信”是中國共產黨歷來主張的辦案要求,現在的警察對罪分子有沒有逼供信,只有了解的人才知道,但是在面對人民群眾時,有的警察變得非常兇惡也是事實。
記得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們老家有個警察在審問一個偷牛的犯罪分子時,采用逼供信的手段,用刑打死了這個小偷,他們不知道這個小偷在上層有一定的社會關系,后來這個動刑打死人的警察被開除公職,并判了三年刑罰。我在這里舉這個案例只是想證明如果這個小偷沒有任何上層社會關系,死了就等于白死。就算有了這種關系,警察殺人也只判處三年刑罰,說明警察犯罪不是由于警察的主觀原因造成的,而是因為改革開放后有的政府官員變了質,他們視老百姓的生命如同草芥,是這些變質官員草菅人命的結果。
在過去的不管是警察也好,城管也罷,政府總是在警察和城管殺人后以“粗暴執法”或“過度執法”來蒙敝過關,這是造成警察和城管屢犯殺人罪行的重要原因。執法人員“粗暴執法”造成人員傷亡應該承擔傷害他人的罪行,可是,不管是在審訊中用嚴刑拷打罪犯致死也好,還是毆打無辜的孫志剛致死案例,法院都沒有依法判處他們“故意殺人罪”,這樣就簡接地表明中國的法律允許警察殺人行兇。
“過度執法”時有發生,“過度執法”應該是在警察執行公務按執法程序辦事時非主觀原因造成的,“過度執法”的主觀愿望是好的,只是在執法時一時沖動過度地行為造成了過失才才叫 “過度執法”,“過度執法”只是方法上的錯誤,一般不會造成人員死亡。
“粗暴執法”是執法人員的大忌,“粗暴執法”不只是方式方法上的錯誤而是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粗暴執法”一般違背執法程序,不受法律約束,完全按個人意愿行動,所以這不是執法而是打著執法的名義行個人違法的事實,應該叫做違法犯法。“粗暴執法”的本身就是主觀上的“違法犯法”,有哪條法規允許警察可以“粗暴執法”的嗎?主觀上的“違法犯法”造成人員傷亡就應該承擔與案件相同的法律責任。
按常理來說,按法律來說,按一個警察的起碼良知來說,絕對不會動手毆打討薪的周秀云。作為一個被剝削者奪取了自己血汗錢的女工來說,眾多的人都會同情并支持她討薪。太原警察的殺人罪行而且還能得到太原警方的包庇,這不只是一個人或者幾個人犯罪的問題,而是通過這起警察殺人案證明山西太原已經論落成為資產階級管理的城市,山西所謂共產黨的“官員”已經不再是共產黨員的所作所為而是站在了人民的對立面成為維護剝削階級利益的官僚,太原的警察已經不是人民警察而是替法西斯賣力替剝削階級看家護院的黑惡打手。
山西太原龍城的警察在毆打周秀云是誰的指示?她的丈夫被打斷四根肋骨又是按哪條執法程序執行的?當周秀去已經被他們打死后還誣蔑她是裝死,這又是哪條法律條文規定的?當地警方又是誰在用“粗暴執法”為故意殺人的警察辯護?這辯護的人是不是犯了“包庇罪”。太原警察故意殺人一案如果不徹底地從重從快從嚴來處置的話,人民民主專政就會變成資產階級專政,18屆四中全會全面開展“依法治國”的決定就成了泡影。中國的所有警察和“執法人員”就會以太原的警察為榜樣,為了維護資本家的利益,可以任意違法行兇殺害任何一個普通的老百姓。這樣,共產黨的人民警察就會變成國民黨的警察,成為沾滿人民血腥的劊子手,人民群眾會隨時遭到被警察殺害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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