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得民心,順民意,在共識稀缺的當下,反腐無疑是最大的共識。
但“腐敗”一詞的含義不夠清晰。腐敗的界定可以非常寬,它的原初含義是糧食變質腐爛(出自《漢書·食貨志上》,“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于外,腐敗不可食”),引申為事物從原本純潔的狀態發生蛻變(英文Corruption亦為此意),在日常用法中,朋友一起吃個飯也可以說成“出去腐敗一下”;另一方面,腐敗的界定又過窄,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公職人員犯罪行為等同—當下的反腐就是從這個狹義的角度界定腐敗的。
按照中紀委書記王岐山的說法,反腐還處在“以治標為主,為治本贏得時間”的階段。發燒也可以燒死人,得先退燒,這沒錯。在“退燒”階段,在對腐敗的界定上取其狹義是可行的,而在“康復”階段,這樣的界定就不夠了。怎么界定腐敗,隨著反腐的深入會變得越來越重要。雖然“康復”階段還沒到,但我們應未雨綢繆,把問題提出來以便討論的展開。
各國際機構、各國政府和中外知名學者給出的腐敗的定義,總計不下百種。借助專業研究者的成果,這些定義的共通點包括:一、腐敗的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二、腐敗的客體是公共權力;三、腐敗的目的是謀取私利;四、腐敗的表現形式是對公共權力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使用。
以上對腐敗的界定是在綜合各種定義的基礎上提取的最大公約數,有不夠清晰之處,但它為我們進一步討論何謂腐敗、如何反腐提供了一個好的出發點。
接下來,重要的是如何理解“謀取私利”中的“私利”。私與公相對,公共權力的合法性源自人民,其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全體人民的近期利益(當代人的)和長遠利益(子孫后代的);相應的,與公共利益相抵觸的部分人的利益即為私利。所以,公共權力若被用于為部分人謀“私利”,并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即構成腐敗。
那么,哪些人有可能成為公職人員濫用權力而謀取的“私利”的受益者呢?僅僅是公職人員自身嗎?當然不是,雖然一般來說只有公職人員利用權力為自己謀利才被稱為腐敗。
我們有必要在抽象的層面區分兩種腐敗的純粹形式:腐敗A,“私利”歸屬掌握并濫用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及其親屬;腐敗B,“私利”歸屬國家公職人員及其親屬之外的某個小集團。
當前反腐行動中對腐敗的界定幾乎等同于腐敗A,反腐意味著打擊官員貪污受賄;全球范圍內對腐敗的主流看法也是如此,當人們說西方國家腐敗程度低的時候,是指腐敗A的程度低。
這是片面的,因為還存在著腐敗B。舉例來說,在2008年金融危機前,由于美國政府大規模放松對市場的監管(公職人員不合理地使用公共權力),金融資本集團通過各種投機手段獲取暴利(為該集團“謀取私利”);危機爆發之后,美國政府又以納稅人的錢“救市”(損害公共利益)。另外,這場危機的影響面是全球性的,可以說全世界都發生了勞動人民的財富向金融資本集團轉移的現象。
這是典型的以一部分人的“大私”害“天下之大公”,是借助公共權力乃至暴力機器的支撐才得以完成的,符合腐敗的所有要件,是大腐敗;但是僅僅因為沒有發生公職人員受賄賂或貪污的情況,即不存在腐敗A,就不被認為是腐敗。為什么呢?這就必須談到主義了,這種對腐敗的定義是資本主義的—資本主義是以資本利益為中心的機制,在美國這樣的資本主義國家,把公共權力關進籠子,是為了資本的為所欲為。
中國存在腐敗B嗎?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的。以不久前昆山發生的粉塵爆炸事故為例,當地政府為了表現“親商”,完全放棄了對企業的監管責任,以環境和勞動者生命安全為代價為資本積累的目的服務。假定當地官員與事故企業之間不存在非法的利益交換(這不是沒有可能),這種為了資本的私利而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難道就不構成腐敗了嗎?
昆山的重大爆炸事故只是個例,但為了內外資本的利益和短期政績而損害中國人民的公共利益的情況在一些地方管理經濟的行為中也已屢見不鮮。這些也是腐敗,其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比腐敗A還要大。
現實中,腐敗A和腐敗B往往糾纏在一起。反腐接下來要面對的嚴峻問題是,反腐的深入會到哪一步?社會主義的反腐要求兩者一起整治,不但公共權力要關進籠子,資本也要關進籠子,打擊腐敗A是“退燒”,糾正腐敗B才能“康復”。
為了反腐的勝利,我們需要拓展對腐敗和反腐的認識。之所以要談到主義,是因為不談主義,問題是理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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