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下午,響應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相關部委將開會醞釀食鹽價格和定點生產等行政審批權下放問題,一位相關官員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次食鹽領域簡政放權的改革,一般不會涉及對食鹽專營體制的改變。”
發改委、工信部醞釀放權
1996年,國務院公布并實施《食鹽專營辦法》,這標志著國家開始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并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同時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食鹽批發企業應按國家計劃購進食鹽并在規定范圍內銷售。2003年,國家發改委公布《食鹽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對食鹽實行政府定價。
在上述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食鹽領域在專營的大前提下,形成了生產調撥計劃審批、定價審批、定點生產許可、批發許可、運輸許可等行政權力。
知情人士表示,按照部門分權和行政層級的設置,國家發改委控制著生產調撥計劃審批和定價審批權,工信部控制著食鹽的定點生產許可,批發和運輸許可則控制在地方鹽業公司即鹽務管理局手中。
“此次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醞釀對鹽業領域簡政放權的范圍,無非要在上述內容上下功夫。”知情人士說。
食鹽專營體制最明顯的特征是,地方鹽務管理局和鹽業公司為“兩塊牌子一班人馬”,如重慶市鹽務管理局局長同時擔任鹽業公司董事長。
“這種體制下,驅動力最大的當然是地方鹽業公司或鹽務部門,雖然鹽業的利潤在整個國家或地方政府的GDP所占比重,已經微乎其微,但這對于一個地方甚至一家央企而言,也是享之不盡的。他們更愿意擴權,如此,集裁判員、運動員于一身的模式將更加明顯,裁判員的身份當然會更加突出。鹽業公司或鹽務局即使有政府背景,也無法改變其趨利的本質。”上述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強調,食鹽的特殊性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關乎國計民生,“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在簡政放權時慎重考慮,在不改變食鹽專營體制的條件下去簡政放權,是否可能會引起食鹽市場的混亂。”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規定,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即所謂政府定價。
有業內人士擔心,如果將食鹽定價權完全放開,目前市場上基本平抑的加碘鹽價格,極有可能會上漲。他分析,有些地方已經出現了加碘鹽斷貨的問題,取而代之的是各類價格較高的營養鹽。“價格一旦放開,普通加碘鹽會變換名目成為所謂營養鹽,從而增加民眾的消費成本。”
下放前提是破除專營體制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權是否有可能下放呢?業內人士認為,有可能會被醞釀下放給地方,主要是省級鹽業公司。但他認為,目前省級鹽業公司的權力中已經包含準運證和批發證的審批,一旦再將定點生產的審批權下放給他們,“那就真是大權獨攬了”。“其后果需要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目前很多鹽業生產企業并非隸屬于地方鹽業公司或者鹽務管理局,上述權力被下放后,在鹽業生產企業本就不景氣的環境下,會導致其經營的繼續萎縮,進而促使地方鹽業公司更高程度的壟斷。”
至于國家發改委對食鹽計劃調撥權力是否會放開,上述人士表示,有這種可能。“作為與鹽業公司沒有直接利益關聯的國家發改委,至少從形式上仍然保留著控制權,在未破除專營體制前,可以保持全國食鹽行業的產銷平衡。一旦放開,將加劇地方保護和加重地域貿易壁壘。”(有關內容詳見本報3月28日《鹽業政企分離:第一步打破專營》一文)
多位知情人業內人士反復對本報記者強調的一個問題是,上述行政審批權力均可以下放,但目前不合時宜,“下放的前提必須是破除食鹽的專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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