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案顯示:應設立“漢奸罪”
周蓬安
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司長許滿剛于12月初被中紀委帶走“協助調查”。這是郭京毅案牽扯出的第五位官員,也是第四位司級官員。
自8月份以來,一場“肅貪風暴”席卷了負責外商投資的各個審批環節。8月份,商務部條法司正司級巡視員郭京毅因涉嫌收受賄賂被“雙規”,9月商務部原外資司副司長、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鄧湛被刑拘,10月底商務部條法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杜寶忠被抓;隨后,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副局長劉偉被刑拘。充當掮客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也身陷囹圄。
這些人的落馬,均是因為其在“涉外”業務中大量收受好處費,在涉及國家利益的諸多事項中,將屁股坐在了外方一邊,出賣了國家的利益。
許滿剛曾參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主持編寫了《外匯管理法規匯編》、《外匯管理法規解釋和說明》等多部書籍。與郭京毅、劉偉、鄧湛,四人意氣相投,同為仲裁員,且多次合作仲裁涉外案件。
該系列案件,從“外資并購”、“國家經濟安全”延伸到“立法腐敗”,因此特別令人關注。如果作最壞的設想,郭京毅或許還會牽扯更多部門、更多實力派官員。
按說,每一件“并購案”,都會涉及到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外匯管理局、證監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甚至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而每個部門,也必定設立諸多的審批環節。理論上,這么多的部門、這么多的環節去審批一個事項,其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應該為“零”。可是,外資審批長期以來實際上卻“壟斷”在少數幾個人手里。由涉外律師事務所充當掮客,將郭京毅、劉偉、鄧湛、許滿剛等幾個關鍵性崗位負責人串聯在一起,組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外資審批制度最終成了看似嚴密,實則不堪一擊的“馬其諾防線”。
本來相互牽制的諸多部門,其負責人卻組成了聯手腐敗的利益小集團。看似奇怪,但卻不需要大驚小怪,因為目前的大環境就這樣,哪個部門沒有腐敗?涉外部門當然不會例外。
郭京毅、劉偉、鄧湛、許滿剛、杜寶忠等落馬官員,最終必然要領受“受賄罪”給自己帶來的牢獄之苦,但這些靠出賣國家利益而獲取好處的貪官,以“受賄罪”量刑似乎有點過輕,因為其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和普通受賄者相比,后果更加嚴重。這些人拿了洋人的好處后,就一定會替洋人“說話”,為洋人在國內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這種事情做多了、做到一定的程度,當然就會危害到國家的經濟安全。
因此,筆者建議設立“漢奸罪”,其規定的刑罰應重于“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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