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職權聯盟為外商牟利,國門誰來守
◆趙熙(四川大學法學院教師) [2008-10-30 ]
◆趙熙(四川大學法學院教師)
每日經濟新聞
10月29日,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副局長劉偉被刑拘的消息再次震驚業界。這是第三名卷入郭京毅案的司局級官員。之前的8月13日,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被 “雙規”,有報道稱,郭京毅案發涉及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司法解釋;9月26日,原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鄧湛被刑拘;10月22日,商務部條法司行政法律處處長杜保忠也被有關部門“帶走”。
隨著此案的深入調查,相信還會有更多的人牽扯其中。人們一直懷疑和擔心的洋買辦,或許確實存在。
劉偉案之所以如此引人關注,是因為它已經超越簡單的腐敗層面,其背后涉及整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外資和內資的公平競爭,以及個別部委的個別崗位權力過于集中等諸多問題。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資本出入日益頻繁、外商投資數額越來越大的背景下,如何監控外資成為了發展中國家的一個難題。在次貸危機蔓延,國際資本暗流涌動的時期,“郭京毅窩案”涉案官員的陸續落馬,向人們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外資經濟領域的反腐工作已正式提上議事日程,并可能成為下一階段反腐的重點領域。
涉及外資的腐敗,不僅僅局限于權錢交易,更涉及出賣國家利益和安全,國人對此深惡痛絕,所以,對其反腐力度應當更大更猛。
從法律上看,“郭京毅窩案”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除傳統的利用審批等權力與外商權錢交易外,還有新型的利用制定法規條例的權力,為整個外商群體牟利。更可怕的是,在外商投資領域涉及的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幾個部門,幾個關鍵性的崗位的負責人,竟然是相互串通的。由此可見,涉案人員對通過職權聯盟共同牟利已經達成共識。國門由此無人把守。
這說明,一些部委的個別崗位權力過于集中和缺乏監督,同時也暴露了我國經濟立法的不完善,以及立法程序和立法監督上的漏洞。近年來,我國經濟立法飛速發展,但經濟立法技術水平仍有待提高,很多問題直接授權有關職能部門立法,甚至以紅頭文件形式規定許多對具體企業至關重要的問題。經濟法規規定的原則性,給實踐操作留下巨大空間,而這些空間恰好需要部門立法甚至紅頭文件來彌補。這為立法腐敗提供了便利。
以“郭京毅窩案”為突破口,反腐的下一步,應該進入機制和立法的改進和修繕。如何合理分配權力,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如何防止權力勾結?如何有效監督?如何嚴格經濟領域的立法程序和立法監督?這些問題急需解決。立法腐敗常常被人忽略,法律的作用是界定和分配權利,在經濟領域,立法決定著重大利益的分配,應當是防止腐敗的重點區域。
一些外資在國內常常享受超國民待遇,這與以往國內缺乏資本有關,也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但這種現象不能再延續下去。“郭京毅窩案”也暴露了強大的外資利益集團的游說能力、干預決策(包括立法)和尋求特權的能力,這將導致外資在境內享受超國民待遇的不公局面。因此在懲治家賊的同時,國家同樣需要對通過違法手段牟取特權和利益的外資集團進行懲處。涉及行賄的,要判刑,牟取了非法利益的要罰沒,涉及違規的要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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