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財產申報制度還要等待什么“時機”
兩會前夕,國家統計局原局長李成瑞、北大教授鞏獻田等一批退休官員和學者,給全國人大、政協等提交建議,呼吁盡快制定《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并隨信提交了代擬的“草案”。(2008年3月3日《華商報》)
建立財產申報制度的時機是否成熟,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今年1月31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稱,“目前制定這一法律的時機尚不成熟”,認為財產申報立法遭遇三大“攔路虎”:登記實名制未推行、技術手段尚不成熟、公開與隱私界限不清。但是,我個人認為,三大攔路虎其實都是“紙老虎”。
從金融實名制來看,2006年10月31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該法要求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這是實施財產申報制度的基礎。“技術手段尚不成熟”,將在實踐中導致上述制度具體操作執行不力、對銀行違背這些規定的追究不嚴格,還會導致難以發現通過資金外逃、遺產繼承和贈與等方法隱瞞財產的問題。但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等到可以期待嚴格執法才頒布,我國的憲法、民法、刑法,在執行中都存在問題,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頒布這些法律是多余的。
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可隨時查看各級官員的納稅清單,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在那個時候甚至于沒有電腦,所謂“技術手段”的成熟永遠都是相對的,以此作為不能實行財產申報制度的理由,未免太牽強。
至于“公開與隱私”的界限問題,這本來就是財產申報法的主要內容,以此作為否定建立財產申報制度的理由,顯然是一種循環論證。可以說,相關配套制度與財產申報制度之間的關系,體現的是法律之間相互推動與協調實施的關系。至今,世界多數國家或地區都有財產申報法,其立法的成熟經驗,可資借鑒,所謂“界限不清”只是因為太多顧忌“中國國情”、遷就現實而已。法律來源于現實,如果法律對現實超越過多,可能引發大量規避法律的行為,但法律又有引領文明、促進立法者完善配套法律的作用。
最重要的是,出臺財產申報制度不會產生負面效應。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存在相互沖突的價值,匆忙出臺一個法律制度可能對其他迫切需要實現的價值形成障礙。如,在犯罪形勢嚴峻、偵查技術不發達的情況下,規定所有偵查中的強制性措施都要經過中立的法官的批準(即令狀制度)可能導致打擊犯罪不力,沖擊刑事訴訟的保護人民安全的價值;在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沒有底線保障的情況下匆忙出臺新聞法,可能會導致以規范新聞媒體行為的名義而將新聞法變成一部主要為限制新聞自由的法,等等。但是,在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問題上,我看不出來到底會存在什么樣的負面效應。曾有反腐專家王明高認為“實施財產申報制應慎之又慎,不然有可能引發社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我難以想象的是:這個風險到底是什么?
如果說有風險的話,我認為至多是執法不嚴、導致法律威信受到損害,導致不幸被抓的貪官們認為“法律面前不平等”,“還有更大的貪官沒被抓”而覺得委屈。但是,在這個問題上,我相信人民的要求是:打擊腐敗,少比無好、多一種途徑比少一種途徑好、對貪官們疏而有漏比讓他們“自由飛翔”要好。從整體上來說,立即實行、逐步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只會提高整個中國法律的威信和人民對法律的信心。
那么,財產申報制度出臺的真正障礙在哪里,在立法機構和政府對此沒有足夠的熱情,對人民的期望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而其背后更深層的原因是,代表非公職人員、普通民眾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比例還太少了,他們沒有能夠在這個問題上充分反映民意、實現民意。正因為如此,財產申報立法的議案才會在并不充分的理由之下被否決了。
[稿源:紅網]
[作者:高一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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