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你想堵誰的嘴?——評新中國第一起合法游說案
在當今中國,各個社會集團都認識到了網絡輿論的重要性,所以同一個社會事件往往會出現多角度的不同新聞。往往要綜合各方面的信息,才能真正理解事件的社會意義。這幾天就有一個很不錯的典型案例。
首先看這條非常正常的簡訊:
發改委: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達標 允許生產使用
中廣網北京3月29日消息 國家發改委昨天(28日)表示,由于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相關標準以及有利于節能等特點,決定將這種產品從產業結構指導目錄淘汰類中刪除,允許生產使用。
下面這一條新聞,進一步說明了政策變動的理由,也沒什么異常:
發改委解禁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 可節約石油資源
東方網3月29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昨日表示,由于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相關標準以及有利于節能等特點,決定將這種產品從產業結構指導目錄淘汰類中刪除,允許生產使用。
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刪除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條目主要基于多種考慮:它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相關標準;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一直在使用;可以節約石油資源;隨手丟棄垃圾的行為已大幅減少,廢棄物回收體系逐步建立,最初出臺禁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使用的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條目進行調整的時機基本成熟。
我的化工知識有限,對這個新聞中包含的技術判斷不做任何評價。不過我很快又看到了這條新聞:
多家行業協會支持解禁發泡餐具 稱可節約石油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等行業協會紛紛對解禁表示支持,表示發泡餐具符合食品包裝用具標準、用后可回收再利用、可節約石油資源。
看來這個解禁不僅僅涉及到社會利益,還和企業利益密切相關。果不其然,拿人錢財,替人辦事的律師也出現了:
律師:發改委14年前禁止發泡餐具法規本不合法
周小清表示,發改委14年前發布禁止發泡餐具進入市場的行政法規是不合法的。發改委禁止發泡餐具屬于行政行為,必須履行法定程序,要有相關法律依據,并召開聽證會,履行溝通機制。但當時發改委并未按上述程序來做,當時只是講到發泡餐具導致“白色污染”,以此為由出臺禁令。
律師和我們普通人不同,開口就要收費的。在辦公室里的咨詢按小時收費,在公共場合的發言按影響力收費。這是職業性質所決定的結果,我對此并無惡意。我只是好奇,這次誰出了錢?
好在這個答案也不難找:
10家企業出資450萬 公關發改委等部門解禁發泡餐具
近日,一份《專項法律服務協議書》在網上曝光。這份簽訂于2012年1月的協議,甲方是10家廣東企業,乙方是君澤君律所。在協議簽訂的5天內,甲方(企業聯合體)向乙方(律所)支付前期服務費50萬元,主要用于“乙方辦理本協議所涉及的相關公關、應酬、接待、差旅、員工薪酬等方面”業務。
協議還約定:當甲方或其所在行業獲得政府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確認在行業政策解禁的過渡期間的臨時性、有條件許可……或者國家發改委正式將發泡餐具從《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淘汰類目錄中刪除,甲方應支付乙方律師費400萬元。
日前,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將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從《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淘汰產品目錄中刪除,該目錄將于今年5月起生效。
據悉,在中國法律界,律師影響政府部門立法的事例常有,但律師代理企業影響政府部門立法并無先例。
原文鏈接:10家企業出資450萬 公關發改委等部門解禁發泡餐具
這段新聞的要害在下面這段:
君澤君律所律師周小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承認這一協議屬實,但他不認同媒體報道中“公關費”的提法,稱費用主要用于媒體宣傳。至于甲方是否向君澤君律所支付了“事成后”的400萬元尾款,以及其在發泡餐具解禁中的作用,周小清沒有正面回答。
我對一次性餐具和資源的關系沒研究,也不打算作為外行發言。解禁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我服從國家的法規制度。甚至400萬費用也在這年頭也不算啥大數。但是律師代表企業高調出場,直接交涉中央機構、操盤媒體,成功改變政策,向企業收費毫不避諱,這意味著游說集團在中國已經取得了合法地位,正式進入中國決策流程,中國制度再次向美國靠攏。這是比兩會更重大的政治事件。
當然,企業和媒體合作,影響政府決策。這樣的事情在過去十幾年的中國并不罕見。熟悉這一領域的讀者可能會覺得我對上面幾則新聞反應過度,小題大做。
沒錯,無論從整個社會來看,還是從我的親身經歷看,媒體收公關費、律師當行賄中介都早已不是新聞,但同樣的事,被潛規則認同與合法化是兩回事。搶劫是重罪、盜竊可以酌情輕判,其中一個區別就是罪犯是否公然犯罪。用合法化的方式來消滅違法行為,相當于把分公司直接送給貪污的經理,或是警方用不立案的方式來提高破案率。這樣的行事方式,從性質上說是自欺欺人,在效果上是對惡行的獎勵。
唐太宗的《帝范》中有句很應景的話:“取法于上,僅得為中;取法于中,故為其下。”現在公然允許游說集團影響國家政策,公然承認律師事務所收買媒體,從中牟利的行為。應該算是“求法于下”,最終效果是什么呢?
這個問題并不難回答,美國已經做了很好的榜樣。
游說集團是美國政治的特色之一,55萬人口的華盛頓有4000家游說公司,43%的議員在離職后會當職業說客。以至于游說集團被稱為“第三議院”。僅以醫療游說集團為例,每年臺面上的合法游說費用就有十幾億美元,結果3億美國人花掉GDP的18%搞醫療(超過中國GDP的1/3,超過法國的GDP),人均預期壽命只排在8大工業國的第7(第8是俄羅斯)。
這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美國的醫療游說集團被醫生和保險公司所主導。全美醫生協會堅決反對任何擴大醫生數量的政策,保險公司則想盡一切辦法給政府主導的醫保找麻煩。美國的醫療水平因此遠遠落后于經濟水平。
當然,一樣米養百樣人,羨慕美國游說制度的中國人早就有。比如這篇4年前的新聞稿就大肆贊美了游說集團的好處:
中國民間浮現游說集團 多渠道向人大訴求權益
“人民”其實是一個抽象的政治概念。在具體的立法、決策過程中,真正具有權利訴求、具有利益主張、能夠表達意見的,只能是具體的人和他們組成的團體。因而,民意作為個體意見的聚合,就必須通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來代表人民,并通過兩會這樣的公開政治參與,表達、溝通、公開博弈自己的主張,最后上升為法律層面的國家意志,以及具體的政府決策行為。可以說,向人大、政協及其常委會游說,乃是民眾的權利。
在這則報道里,被樹為典型的是一位“民間教育家”信力建:
2月底,信孚教育集團董事長信力建,通過向一位全國人大代表提供議案的方式,用行動表達了自己的“吶喊”。
信力建的建議之一是,義務教育經費應由中央統一轉移支付,覆蓋所有的中小學教育機構,其中民辦中小學也應享受相應的學雜費補貼。在過去的10年,信力建在廣東開辦的30多所學校,已經陸續倒閉了三分之一。
眼下,信力建們正試圖通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兩會”中反映自身的利益訴求,以改變當前政府壟斷教育資源分配的單一格局。
信力建先生是中國最大的私立教育集團老板。當然有動力投資游說集團,要求政府補貼。自然,游說需要經費,媒體對此大加贊美不難理解。不過,贊美歸贊美,游說方和媒體還是略有幾分道德感,知道這種行為上不了臺面。在同一篇稿件中,媒體承認:
不過,無論是楊東平,還是信力建,都盡量回避提及那些接受他們議案和提案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如果公布這些代表和委員的名字,我們的工作就不好做了。”信力建只肯透露,這些代表和委員,大部分來自教育界。
知恥近乎勇。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不對,不敢理直氣壯地干,說明事情還有底線。但最近的媒體貌似已經失掉了這份底線。就在律師公開承認收費游說發改委的同時,中青報已經站出來為此高聲叫好。配合之默契令人感嘆:
根據協議,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務費50萬元,主要用于“乙方辦理本協議所涉及的相關公關、應酬、接待、差旅、員工薪酬等方面”,事成之后還有400萬元的酬勞。
一時間,坊間質疑猜忌并起,各種合理想象也隨之產生。事實上,這事兒在西方并不新鮮。作為一個重要的政治概念,“游說”往往被視為是社會各個利益階層影響立法、決策的正當形式。光是美國華盛頓,就云集著一大批專業的游說集團。
所以說,企業和律師大可不必為此緊張兮兮。社會不是鐵板一塊,不博弈,無政策。你不能指著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文能提筆安天下、武能上馬定乾坤之余,還得對發泡餐具是否污染這件事門兒清。
問題的關鍵在于“游說”的邊界要厘清。這是因為,對于局部利益的訴求某種意義上可以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卻也容易在另一些時刻成為它的阻礙。美國曾頒布《游說信息披露法》和《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案》,對“游說”進行規制,其一,信息必須公開,其二,要防止金錢的不當干擾。
所以說,堵住眾人之口的方法無他——讓討價還價發生在陽光下,是騾子是馬拉出來遛遛!
中青報叫好的甚至不是游說集團本身,而是游說集團的合法化、公開化。這個態度徹底擊碎了媒體對游說集團的底線。不得不讓人回想起發泡塑料當事律師承認的細節:
君澤君律所的律師周小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承認這一協議屬實,但他不認同媒體報道中“公關費”的提法,稱費用主要用于媒體宣傳。
看來,即便不考慮另案計算的第三方費用,也必然有相當大比例的游說費用付給了媒體。而我們無從知道中青報是否從中分潤,是否因為拿到的現金才鼓吹游說集團的合法化。進一步說,就算中青報沒從這次的游說中獲益,鼓吹游說集團合法化也在未來提供了廣闊的獲利空間。
固然,討論公共事件不宜用誅心之論,但在“討論”之前,我們必須確定當事媒體是否有“討論”的資格。古人云“公生明 廉生威”。而“明”和“威”恰恰也是媒體必須具備的品格——沒能力分析問題、沒有權威的媒體要來何用?
中青報鼓吹游說集團合法化,贊美企業通過游說集團給媒體“宣傳費”。實際上是毀滅了媒體的“公”和“廉”,進而消滅了“明”和“威”。這好比一個人高聲演講,論證自己其實沒有演講的資格,豈非荒謬?中青報社論說“堵住眾人之口的方法無他——讓討價還價發生在陽光下”,殊不知這篇社論透支了自己的信用,正好堵了自己的嘴!
退一步說,在當今的社會現實下,既然廣告是媒體的主要收入,要求媒體不拿企業的錢并不現實。但拿錢打廣告,和拿錢游說有本質不同。廣告直截了當地告訴讀者,信息來自于企業,媒體不對其公正性負責。拿了宣傳費寫新聞稿,作者會不會在文章開頭附上宣傳費的收據?如果作者這樣做了,我倒也無話可說。
曾經有一篇微型小說叫《雅普雅普島的金喇叭》,看來中青報的記者對國家發的喇叭不太滿意,已經在國有喇叭里高聲叫嚷,“應該讓企業給俺捐個金喇叭吹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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