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農村耕地流轉出現了種種亂象,以流轉為政績,大搞農業規模經營的招商引資,提出“讓農民在土地流轉中受益”的口號,把耕地流轉作為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手段,一些地方還制定了土地流轉最低保護價,把推高地價當成自豪的事情,甚至出現為流轉而流轉的怪現象。更有甚者,有人竟然以流轉耕地為名,做什么“大數據”,把耕地變成金融產品。其結果是從根本上傷害了農民,傷害了農業經營者,也傷害了國家的農業安全。因此,有必要重新認識和澄清耕地的性質。
在封建土地關系下,耕地是農民最為重要的財產,買房子置地是農民積累財富的重要體現。土地不僅為所有者提供農產品需求保障,還可以獲得地租。長期以來人們視地租為“剩余價值”,或是“農產品價格提高的結果”,而在今天看來,經濟學意義的地租理論難以解釋農業本質及其農業與農民的關系。
首先,耕地是農業安全的基礎。耕地是用來耕種的(轉變用途另當別論),沒有人耕種勞作,耕地就沒有價值。而種地從來都沒有成為種地者發財的手段。農業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在一個國家內部本質上是作為公共產品來體現的。如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劃定了基本農田,實行農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耕地不再是一般意義的商品,農業產品也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樣可以任意由市場來調節。國際上對農業安全有個定義:在一個國家內部,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買得起,也買得到足夠的農產品。這個任何人,自然包括窮人,首先是窮人買得起。這就限制了農產品作為商品生產的特征,在本質上它不遵守“物以稀為貴”的商品交換原則。當農產品供小于求時,國家會動用一切手段,通過進口、不惜成本投入、限制消費等措施,保障公民的基本需求。因此,農業生產者想通過農業獲得暴利既不可能,也不被允許。這是農業與其他產業最本質的區別。一些人鼓吹農業發財論調,鼓動企業跑馬圈地,試圖通過農業獲得暴利,是一種想當然的天真。
其次,耕地對農民來說承擔著雙重責任。一方面,農民作為農業安全的直接實現者,承擔著保護與合理利用耕地的義務與責任。即農民具有把耕地利用好、保護好,為國家生產出符合需要的農產品的義務與責任;因此,就有了不荒蕪土地,不允許改變土地的用途,不使土地肥力下降,不破壞耕地等約束。當然,更不允許制造糧食短缺,哄抬糧價。為了補償農民因盡義務和責任而付出的成本或受到的損失,各個國家普遍的采取的措施是給農民補貼。在農業公共產品性質前提下,沒有政府補貼,農民是難以獲得社會平均收入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傳統經濟學 “剩余價值”與“提高價格”意義的地租。另一方面,耕地給農民提供了比任何財產都重要而穩定的保障。有了一塊地,農民就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就有事情可做,就有精神寄托,這是用財產價值難以衡量的。因此,失去土地并不存在市場的等價交換標準。即使獲得的是高額的補償也會出現“有錢的窮人”現象。
過分渲染耕地對農民的財產權,鼓吹流轉土地獲利,割裂了農民與耕地的關系,危害極大。這種危害,首先表現為傷害農民,農民“既拿地租,又掙工資”的口號不絕于耳。貌似為了農民的利益,實則傷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剝奪了農民的土地發展權。強迫農民流轉耕地,致使農民處于無保障或保障不足狀態。其次,傷害了農業經營者。鼓吹農業發財倫,不斷推高農地流轉租金,農業的高成本和高風險致使規模農業難以為繼,極大挫傷了農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其三,傷害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流轉后的耕地多年撂荒、非糧化、非農化現象的普遍存在,以及農業的短期行為,已經顯示出了違背農業發展規律的嚴重后果。
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弄清楚農地的本質、明確農民與耕地的關系。耕地對承包者來說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不能只強調權利,而忽視義務,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不能理解為權利與義務的分離。承包者對耕地數量、質量的保護義務并不能因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喪失,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目的不在于讓農民獲得財產性收益,而在于充分利用土地,確保國家農業安全,也為農民留下一條返鄉的路。一些企業把農民的土地流轉后,直接或變相改變用途,農民有權力站出來保衛自己的耕地,制止企業把土地非農化,一線農民對土地的責任。總書記說過,無論土地怎樣流轉,其承包權都是農民的。這個判斷很好的說明了農民對土地的責任。
土地是要流轉的,但是不是強迫的方法,也不是高地租誘惑的方法,而是要逐漸完善土地的退出機制。那些在城市有了穩定工作,已經融入城市的耕地承包者,可以把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一并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失去農業勞動力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而退出土地。農業經營者不應為流轉土地付出額外的費用,那樣不可能有可持續的農業。對于那些沒有穩定非農收入,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條件的農戶,不能以任何理由強迫其流轉出土地。研究發現,在眾多的土地流轉方式中,自然、自愿地流轉給自己的親戚、朋友、鄰里等,以發展家庭農場,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對農業發展最有利的途徑。流轉出土地農民可以得到適當補償,這應該是政府對農民保護與維護耕地的補償,而不是地租性質的所謂財產收益。
作為對目前耕地問題的一點感受,思考不成熟,只是把問題提出來,供大家思考與討論。
作者單位: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社會學系。
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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