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鎮化速度奇快,隨著第二三產業規模快速擴張,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速度加快,催生出一個急劇膨脹的“非自愿”弱勢農民群體。大量的農業用地被征用變成“公益性”用地,一大批農民失地,農民的根本權益得不到保障之事屢生不絕,上訪無果、確權標準的不確定事件也屢屢發生,解決農民體制性弱勢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
眾所周知,中國的政治民主的核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代表要代表人民的意志,有替民說話的義務。然而,細數現在的兩會,真正算得上“農民代表”的比例益發縮小,且又有幾個人提出過要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無論是今年的易鳳嬌、去年的趙松、蔡繼明還是前屆的蔣紹華,這些代表提出的諸如“從根本上切實維護弱勢農民群體權益”的發言報告,相較兩會上泱泱不斷的其它行業改革方案儼如曇花一現,逐漸湮沒終至不再被提及。至平度悲劇的發生,農民體制性弱勢的問題已赫然顯現。
眼下,在農村土地通過征收轉化為非農用地的過程中,形成了地方政府、用地企業和失地農民這3個主要的利益分配主體。從利益階層的劃分來看,地方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表和實際執行者,在征地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也是土地收益的最大獲利者;用地企業依靠本身所擁有的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源,通過各種途徑甚至權力尋租的方式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農民這一群體并不擁有土地的實際所有權,很少能夠真正參與到土地議價過程中,因而在土地權益分配中長期處于弱勢地位,理清三者間的關系,誰在盤剝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也就不得而知。
因之,新開啟的中國農業和農村的改革,不應忽視的一個方面,即是必須要保障農民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在與地方政府、用地企業的博弈過程中利益不但不會受到損害,而更應得到較好的發補償,這甚至應該作為衡量中國農業和農村改革未來成敗與否的一個硬性標準。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農民的土地。換言之,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征地的。而在現實中,不管是公共利益還是非公共利益,有的地方一律采取行政性手段征收農民的土地,甚至發生流血傷亡案件。土地產權制度同樣存在缺陷,土地權益分配制度安排不合理,這是造成土地矛盾沖突的重要根源。
因此,破解長久以來農民的體制性弱勢難題,需要更多的代言人勇敢地站出來,不只是兩會的人大代表,全國各大有責任心的媒體也該履行自己應盡職責與義務,讓廣大群眾獲得應有的知情權,讓農民在土地征有過程中的體制性弱勢得到更多的關注與重視。同時更要針對利益分配機制,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修訂《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規范地方政府的行駛權力,提升農民的維權能力,讓農民擺脫被盤剝之苦,徹底擺脫長久以來的農民階層在土地征用過程里的體制性弱勢。(資料支持:天農網評論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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