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大陸某些人為了配合國外敵對勢力對中國共產黨的進攻,從開始鸚鵡學舌到主動出擊,顛倒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所有的話語體系。他們學著西方霸權國家的強權政治,把自己的意愿強加在別人頭上,從意識形態領域發動進攻,對中國共產黨進行“和平演變”。
最近,極右的公知曹青在中青報上發文說:“文革”是一場災難,人治就應該被法治取代,其意思就是指出“文革”是“人治“的社會。
一、不能用西方國家的價值觀來作為衡量“人治”與“法治”的標準
按照西方國家的話語標準,“人治”的對立面是“法治”,“人治”與“法治”由什么來斷定呢?從世界各種輿論狀況來看,不管是判斷歷史上還是現在的國家是“人治”還是“法治”的權力完全掌握在西方霸權國家手中。判斷“人治”還是“法治”和判斷“民主與法制”和“專制與獨裁”的國家一樣,都是用西方霸權國家的價值觀標準來判斷,這樣的判斷是完全錯誤的,因為西方國家的價值觀帶著嚴重的政治偏見,他們不是按實際情況來判斷。
伊拉克在兩伊戰爭時期曾經是美國的盟國,薩達姆是美國的好朋友,他領導的伊拉克政府被美國譽為“民主”政府。2003年3月20日美國以伊拉克藏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為由,繞開聯合國安理會,單方面對伊拉克實施軍事侵略,薩達姆政權由過去美國認定的“民主”政權被小布什領導的美國政府改變為“專制、獨裁”政權。美國出兵侵略伊拉克,導致伊拉克至今還在動蕩之中。
有一個故事,狼和小羊同在一條小河里喝水,小羊在下游,狼說羊在下游弄臟了小河里的水,羊反駁了狼。狼又說小羊在三年前罵過它,小羊說:三年前我還沒出生呢。狼說:不是你就是你的媽媽,反正是你們羊罵了我,今天我要把你吃掉。這個故事說的意思是狼要吃掉一只小羊總是找各種借口。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不過現實中的狼是不會象《喜羊羊和灰太狼》中的狼一樣要找什么借口的,只要抓到羊就吃。
馬列主義認為:國家是階級斗爭不可調和的產物,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什么樣的國家有的是什么樣的法律,封建國家的統治階級是封建時期的帝王將相和王公貴族,封建國家的法律就是帝王將相王公貴族地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律維護的是帝王將相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資本主義國家的統治者是資本家,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就是資本家意志的表現,法律維護的是資本家和有錢人的利益;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政治,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必然突出無產階級政治,法律必須維護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如果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不是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而是維護官僚資本集團的利益,社會主義國家就變成了修正主義國家。
中國公知甚至有些政府官僚和媒體都是以西方的標準來判定“人治”與“法治”,所以,西方敵對勢力判定“文革”是“人治”社會,中國的公知和部份官僚及媒體也抓住“文革”中的“錯誤”,跟著西方敵對勢力叫囂:“文革”是“人治”的社會,把“文革”打入政治深淵。
要搞清楚“文革”是“人治”還是“法治”,首先必須弄清楚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再用各種真實事實來作對比,才能有一個正確的結論,不能帶著政治偏見跟著西方敵對勢力起哄。
二、什么是“人治”的國家
“人治”也可以理解為“權治”,顧名思義就是用個人的權力來治理國家,“人治”就是西方國家認定的“專制和獨裁”的國家。英國是女皇,日本是天皇,泰國是王儲,因為這些國家都是符合美國的利益,就成了“民主與法制”的國家。而中國是人民民主,伊朗、俄羅斯、委瑞內拉都是選舉民主,因為不符合美國的利益,就成了“專制與獨裁”的國家。他們指責朝鮮是世襲政權,而偏偏支持英國的世襲女皇、日本的世襲天皇、新加坡世襲的李家和過去臺灣的蔣經國世襲政權,同樣的形式,對美國來說不是象中國政府有些官員提出的美國是“雙重標準”,美國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以美國政府的利益為唯一的標準。于是,凡是符合美國利益的都是“民主與法治”的國家;凡是不符合美國利益的都是“專制與獨裁”甚至是邪惡軸心的國家;凡是不符合美國政府利益的組織與人都是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美國政府就是如此地霸道,所以被美國為首的西方敵對勢力說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發動的“文革”是“人治”,罵毛澤東為“專制與獨裁”是不足為奇的。那些在文革中受過委屈也跟著西方敵對勢力懷恨“文革”其實是一種誤會,中了階級敵人的圈套。真正仇恨中國共產黨,仇恨毛主席,仇恨社會主義,仇恨中國人民,仇恨“文革”的是那些出賣國家利益的漢奸和人民的敵人。
毛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說:“罵我們實行“獨裁”或“極權主義”的外國反動派,就是實行獨裁或極權主義的人們。他們實行了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和其他人民的一個階級的獨裁制度,一個階級的極權主義。”
1970年12月18日,在中南海毛澤東住處,美國記者斯諾向毛主席提到“個人崇拜”問題。毛主席說:“你們美國人才是個人崇拜呢!你們的國都就叫‘華盛頓’”。
公知們吹捧美國是“民主與法制”的典范,請問:美國政府屠殺印第安人是根據哪條“民主與法治”的法律?美國警察任意殺害黑人實行種族歧視政策是“人治”還是“法治”?日本把二戰的戰犯供奉在靖國神社,違反國際公約《波茨坦協定》,霸占我國釣魚島也成了公知們吹捧的“民主與法制”的國家。
普金明明是俄羅斯的人民選舉出來的,怎么就成了美國政府認定的“專制與獨裁”者呢?
這就是美國霸權在全世界的“民主與法制”的標準,這種以霸權利益為基礎不符合客觀事實的標準才是真正的“專制與獨裁”。
中國的公知不是真正反對“人治”,而是要看由什么人來“人治”,如果是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當家作主來治理中國,公知們必然要按美國的標準定義為“人治”來進行反對。反過來,如果是國民黨反動派或者英美帝國主義國家侵略中國,把中國變成殖民地由帝國主義或者反動派來統治中國,他們堅決擁護并求之不得。香港去年的“占中”顏色革命就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在港英殖民時代,所有的港督都是英國政府委派上任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香港有人提出要“民主選舉港督”的做法,英國皇家委派港督的殖民政策明明是“專制獨裁”統治,反而被某些人吹捧成了“民主與法制”的典范。而現在中國政府由香港人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自己選舉香港政府的特首,卻遭到別有用心的人公開反對,并誣蔑這種選舉特首的方法不是“民主”選舉而是“專制與獨裁”。他們打著港英殖民時期的旗幟去求助英美國家政府來主持香港的公道,要求中國香港重返殖民時代。從這一事例更進一證明“人治”與“法治”的標準不是象中國的公知和媒體吹捧的那樣,而是帶有嚴重的政治偏見,是顛覆中國共產黨人民民主政權的政治陰謀。
改革開放后,由于中國在學習西方先進科技過程中被一些崇洋媚外的家伙肆意無限擴大西方國家社會制度的優越性,使中國陷入了西方國家話語的陷阱,中了西方國家話語的圈套,誤以為西方國家的“民主與法制”真的象那些崇洋媚外的家伙所吹捧的那樣,致使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話語權在中國占了優勢,中國有些人也跟著站在西方敵對勢力的立場上用西方國家“人治”和“法治”的價值標準來界定中國的政治立場。
三、“人治”和“法治”的不同是什么?
“人治”,按照西方國家的概念應該是指由個人或者少數人來治理國家,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權治”,與“法治”是相對立的。
按照西方國家的邏輯,在不帶任何政治偏見的前提下,對照西方國家和改革開放后的一些做法,我們來重溫“文革”的歷史就可以證明“文革”是“人治”還是“法治”。
歷史記載,文革起始于1966年5月6日 的“五·一六通知”,進入熱點是八屆十一中全會的《關于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即十六條)發布。
“五·一六通知”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的;“十六條”是經八屆十一中全會全體委員討論通過的。十六條中規定:“我們的目的是斗跨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批判資產階級的反動學術‘權威’,批判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的意識形態,改革教育,改革文藝,改革一切不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以利于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
有誰能否定這兩個文件不是黨的決定而只是毛主席的個人決定嗎?如果要說這是毛主席一個人的決定,那么由鄧小平和胡耀邦主持下的“十一屆六中全會”上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難道也只是鄧小平和胡耀邦兩個人的決議?如果把“文革”中后來失控出現打擊面過寬的事實歸罪于毛主席,這恐怕連周恩來和朱德等老一輩革命家都要含恨九泉了,這樣更是侮辱“文革”后還活著的老一輩中央委員是不負責任、出爾反而的小人。如果按照這種不符合邏輯的推斷,改革開放中出現的嚴重問題豈不要歸咎于鄧小平?
既然“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條”都是黨的決定,按照黨的決定進行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怎么成了“人治”呢?
如果按照黨的決定開展“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人治”的話,那么按照黨的決議進行“改革開放”豈不也是“人治”嗎?
公知們把美國吹捧成非常美好的“法治”國家,我們再來看美國和西方及所有資本主義國家是“人治”還是“法治”。美國在資本主義制度統治下,屠殺印第安人,販賣黑奴、任意殺害黑人等種族歧視政策是不是“人治”呢?英國派往各殖民地的總督官員有沒有經過當地人民選舉,是不是“人治”?美國侵略阿富汗、伊拉克是“人治”還是“法治”?英美法德等八國聯軍火燒圓明圓,日本侵略中國,在中國燒殺擄掠是按照哪部法律進行“法治”的?
歷史事實證明:“法治”只不過是強者的政治口號,“法治”的實質就是強者的“人治”,“法治”只不過是西方國家為顛覆他國政權蠱惑人心的政治手段。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不然哪來的“商鞅變法”和“王安石變法”?哪來的“法不責眾”、“王子犯法與遮民同罪”、“刑不上大夫”……等漢語詞句?用“人治”和“法治”的概念來判定一個政權的正義與否其實就是西方國家為了顛覆他國政權的借口,說中國“文革”是“人治”更是西方國家和他們在中國的代理人別有用心的陰謀。
西方國家對“人治”和“法治”的定義也是和“專制獨裁”和“民主法制”的國家定義一樣,他們的標準同樣是:凡是符合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利益的就是“民主與法制”的“法治”國家,而由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和不符合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利益的統統都是“專制獨裁”的“人治”國家。
四、“文革”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
有人說,“文革”中把法律置之度外,當時的法律都被文革否定,一句話就是:文革沒有依照法(律)進行。
如果說“文革”違憲,那么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七五)憲法規定:“我們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使我們偉大的祖國永遠沿著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的道路前進。”
《關于建國以來黨的歷史問題的若干決議》有沒有按照當時憲法規定的精神?
憲法第七條 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
現階段農村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一般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
憲法第十三條 大鳴、大放、在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
十一屆三中全會有沒有依照當時的憲法規定精神?提出“改革開放”有什么法律依據?因為改革開放的政策符合了某些人的利益,所以他們從來不提改革開放違憲,“人治”還是“法治”完全是由掌握話語權的人的利益來決定的。
馬列主義認為:法律是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法律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當時的憲法規定: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文革并沒有違反當時憲法中規定的總綱,對于違反憲法中的其他內容,如第一部憲法中規定的“我國同偉大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同各人民民主國家已經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誼”。后來同蘇聯關系破裂,由朋友變成了敵人是歷史事實,難道反對蘇聯修正主義也是違憲?
當時中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在朝著社會主義方向“摸著石頭過河”,難免在方式方法手段上會出現這樣那樣的錯誤,但方向一直沒有改變。改革開放中摸著石頭過河,有時方向都錯了,出現的錯誤并不比文革中少。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明明知道這一點,卻偏偏要把“文革”說成是“人治”來否定“文革”。并用改革開放后的歷史時期來否定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其原因就是害怕“文革”,其目的就是先否定“文革”,進而利用改革開放中的錯誤再來否定改革就是輕而易舉的事,最后徹底地否定中國共產黨的所有歷史,推翻中國共產黨的人民民主政權。從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歷史教訓證實了階級敵人的這一陰謀,習近平同志關于“改革開放前后兩個時期不能互相否定”的講話徹底地粉碎了階級敵人的這個陰謀。
馬克思曾經說過:“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當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頁】
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社會基礎,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所以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馬克思非常贊賞孟德斯鳩的觀點:“有兩種壞現象,一種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種是法律本身使人變壞,后一種禍害是無可救藥的,因為藥物本身就包含著這種禍害。”所有國家都是用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來治理自己的國家的,都是“法治”國家,問題的實質是用什么樣的“法”來治理才是真正需要正視的問題。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對人的異化、奴化,使得法律走向了人的價值的反面。“文革”中出現的錯誤是馬克思所指的“人民不遵守法律”這一種,文革本身的“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條”是全體參加會議的人討論通過的,是黨的決定。如果按有些人提出改革開放中摸著石頭過河要用西方國家的法律來治理中國,正是馬克思說的另一種“法律本身使人變壞”,則萬萬不可。所以單憑西方國家簡單的“人治”與“法治”的標準來衡量一個國家的治理是否正義其實是荒唐的,因為西方國家的“人治”與“法治”的標準本來就很模糊,而且帶有嚴重的政治偏見誰占了話語優勢誰就有理。今天的中國,各種潛規則在“依法治國”的口號下大行其道,這其實是是封建專制文化積淀的結果。“依法治國”首先必須實事求是地考慮用什么樣的“法”來治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法”還是資產階級專政“法”?這才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不是所有的“法”都可以治理好國家,更不是西方國家和中國公知認為的“法治”國家就是好的國家。有人企圖用西方國家的價值觀來誤導中國,用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來治理中國,必然違反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的“依法治國”的“五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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