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分海峽兩岸關系的新變化(3)
對于臺灣割讓日本后海峽兩岸關系的未來前景,澤村繁太郎做了他個人的評估和展望,并總結為以下十六條:
第一新的日本人在廈門居留地將增加。
第二日本內地渡來者也將增加。
第三當地帝國領事館事務日益繁忙,臺商與清商之間將發生許多訴訟事件。
第四相互間罪犯逃亡事件將增加。
第五日本的賣春婦利用戎克船或是變換服飾而渡航海外者將增加。
第六隨著交通的頻繁走私武器和鴉片的行為將愈益增加。
第七每年私渡到臺的勞動者將增加,多年后將在臺灣內地發現許多無籍人群。
第八隨著臺灣殖產、工業、土木的發達,每年渡臺的勞動者勢必增加。
第九隨著臺灣連年人口的增加、文明開化及生活向上,(與對岸的)戎克船貿易仍將隆盛。
第十當地(廈門)的日清貿易將勃興。
第十一該地(廈門)在臺灣與南洋之間的貿易上作為媒介地占有有利的地位。
第十二不遠的將來,會有很多仿冒日本貨幣、商品、商標的偽品事件發生。
第十三 都說基隆港建成后該港(廈門)的臺灣茶貿易將頓時衰落,我的意見是,會有幾分影響,但絕不至于完全被它吸引過去,要證明這一點的話,就得到當地一游親眼看看港灣和貿易的實況。
第十四臺灣的衛生防疫業務將日益繁重。
第十五相互之間新思想的交換將影響到文學、美術等方面。
第十六臺灣政治必將成為清國政府的好模范。 澤村繁太郎:《對岸事情》,中川藤四郎,東京,1898(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藏),第133~ 136頁。
澤村繁太郎的評估顯然有不盡準確的地方,譬如說隨著日本殖民者強化取締及臺灣島內抗日武裝斗爭的失敗,海峽兩岸的武器走私很快消弭;專賣制度的實施也使得對臺鴉片走私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廈門在臺灣對外茶葉貿易中的地位隨著臺灣茶的直接外銷而迅速衰落。兩岸的民間帆船(戎克船)貿易在大阪商船株式會社等日資輪船運輸工具的打壓下,逐漸失去了往日的繁盛,在以后的兩岸交通中居于從屬的地位,等等。陳小沖:《日據時期的臺海兩岸交通》,《臺灣研究集刊》2001年第2期。但是,中國與日本圍繞與臺灣相關問題的交涉在日本據臺后畢竟是顯著的增加了,不論是廈門居留地問題的沖突、臺灣籍民違法活動的取締、閩臺經濟貿易關系的開拓、大陸赴臺勞工往來、兩岸文化交流的展開、衛生防疫問題的配合等等,都不可避免的牽涉海峽兩岸的方方面面。最為關鍵的是,在日本南進政策的規劃中,臺灣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以臺灣為基地進行對岸擴張,是臺灣總督府致力的一件大事,從福建不割讓條約到廈門事件、從對華南鐵路權益的滲透到福大公司的設立等等,都是臺灣總督府的一系列動作。換句話說,臺灣的喪失使得福建成為繼東北三省后又一個對日交涉的最前沿地區,這應當是割臺對海峽兩岸關系最直接的影響了。
隨著臺灣的割讓,海峽兩岸經貿關系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日本據臺后,臺灣人的身份地位與前不同,成了所謂的“日本臣民”,臺灣成了“日本臺灣”。清政府也不得不調整對臺經貿政策,與臺灣的貿易從國內貿易一變而成了“國際貿易”,臺灣商品比照洋貨同等對待。光緒二十三年(1897),總稅務司即呈文稱:“馬關條約簽訂以后,情事改變,臺灣一處,應作為外國看待”,并開具洋貨土貨進出口征稅辦法四款以祈施行。總理衙門也認為:“臺灣即非內地,該處進出口貨物,非改造通商各口稅章辦理,不足昭劃一。”準予實施。該征稅辦法如下:
一、凡臺灣之土貨自今以后應作為洋貨看待,于運進中國口岸時征收進口正稅,若運入內地或按中國辦法逢關納稅過卡抽厘,或在新關完納子口半稅請領入內地之稅單赴運,單內載明之處概免各項稅捐,悉聽貨主自便,若復運通商他口,應給免稅執照,若復運外國,應給存票。
一、凡中國之土貨運往臺灣,于出口時應完納出口正稅,不給何項執據,如該土貨于臺灣運回中國他口,即作為洋貨,應完進口正稅后與他洋貨辦法無異。
一、凡洋貨已在中國完納稅餉者,若限內運往臺灣,應給存票。
一、凡船只已在中國完納船餉,領有四個月為期之專照,如駛赴臺灣,所領專照,無礙使用。《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二六,《總署奏議復臺貨改照洋貨收稅事宜折》。
第九部分金順益案與兩岸通航政策(1)
臺灣割讓前,大大小小的帆船滿載商品川航于兩岸各個港口,臺灣的郊商和郊行經營著兩岸貿易活動,為海峽兩岸社會經濟發展和相互間的商品流通做出了很大的貢獻。譬如清代宜蘭郊商,其“往江浙福州曰北船,往廣曰南船,往漳泉惠廈曰唐山船”,涉及港口遍及大陸沿岸大小40余處。但日本占據臺灣后,隨著兩岸形勢的根本變化,原先的郊商身份發生了變更,其能否再按舊的體制開展兩岸貿易成了問題。光緒二十八年(1902)金順益案的發生及其判決,為這一問題提供了案例,兩岸經貿關系隨之做出了新的定位。
光緒二十八年(1902)十二月,閩海關福州口稅務司杜德維向福州將軍兼船政大臣崇善稟呈臺灣商船金順益號違約進入內地貿易一案:光緒二十八年(1902)七月二十四日,金順益號由福州口報往臺灣,但卻私自前往劉歧、石碼交易,被福州稅務司查獲上報,稱:“光緒二十二年九月十四日總理衙門遵旨互換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第五款內稱:如日本船違章到中國別口非系準停泊之港、并非準通商或在沿海沿江各處私做買賣,即將船貨一并由中國罰沒入官等語,此次金順益日本商船實屬有違定章,照約應將船貨罰充入官。”對此,福州將軍批復稱:“查核稅務司所呈各節,日本商船金順益在非準通商各口私做買賣,甚為明白,自應查照約章辦理,如該商船以為自無犯法,即稟報領事官申辯,仍查照會審章程公同辦理,以昭折服。”福州稅務司隨即與日本駐福州領事館交涉,得到的答復是:“金順益船實有違約入內地貿易情事,應即照章辦理,本領事并無異言。”福州稅務司即照章將該船入官變價出售,得款充公。外務部檔案《福州將軍崇善、總稅務司、外務部等為日本商船金順益號違約入內地貿易的咨呈、信函》(以下簡稱外務部檔)。福州將軍文一件,日本商船金順益違約入內地貿易經福州口稅務司查明照約將該船入官變價并聲明約章等因咨請照駐京日使訂明檢辦見復由(黏抄件),光緒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下同)。
按《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的規定,日本商船不準私入非通商口岸貿易,臺灣依《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之后,原先川航兩岸從事貿易的郊商,頓時變為所謂的“日商”,而臺灣船也變成所謂的“日本船”,這就使得臺灣商船赴大陸也必須依照上述條約“一體遵守”。金順益案便是因臺灣商船屬性改變所直接導致的一個犧牲品。金順益案后,為了便于管理,福州稅務司提出針對往來于海峽兩岸的臺灣商船的特殊政策,呈請外務部照會日本駐京使館商議辦理,這一政策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以后來往中國福廈等處通商口岸貿易之日本船,必須由臺灣日本官發給牌照,不得逕由駐扎各口岸之領事官給牌,以杜冒濫情弊”。第二,“其已領日本牌、懸掛日本旗之船,應飭令該船將船式油漆別為一類,所有船名及由何處領牌之日本船當用大字在船旁漆書明白,并船名于船梁上用火熔為記,俾易辨別”。外務部檔,福州將軍文一件,日本商船金順益違約入內地貿易經福州口稅務司查明照約將該船入官變價并聲明約章等因咨請照駐京日使訂明檢辦見復由(黏抄件),光緒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
我們知道,往返于臺海兩岸的臺灣商船,實際就是普通的中國帆船,其船形制式與大陸民船并無二致,只是由于臺灣割讓導致身份變遷而改掛日本旗,被視為“日本臺灣商船”。為了避免與大陸船只相混淆及查緝便利起見,福州稅務司提出這一方案有它的一定的道理,并且也得到了福建當局和清廷外務部的支持。但中方的意見并未被日方所采納,內田康哉在照復中稱,臺灣船只依據臺灣船籍規矩,概由駐外領事給照,因而不便更改。至于改變船體色彩以為區別一事,則因臺灣船在船桅及船尾已有與大陸船只不同的標志,“更未易另訂條款”。故事實上,臺海兩岸往來的臺灣船在船只外形上并沒有什么改變,清廷試圖借金順益號違約案進一步規范臺海航運秩序的設想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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