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場經濟中的收入和財產
自古典經濟學誕生以來,人們往往習慣于從生產過程出發,以便更好的理解市場經濟中的收入和分配。具體而言,生產就是把投入轉變為產出,投入是為了利用同樣的生產方法獲得更多產出而必須增加的東西。在這里,投入可以有資本品、土地和勞動等,所有的最初投入均為生產要素。產出轉化成收入,而收入則在生產要素中進行分配,其中勞動力獲得工資收入,資本品、土地等生產要素獲得利潤和地租等收入。資本品、土地等投入不僅僅是一些實物,同時也代表著由貨幣表示的價值,這些價值的總和構成廣義的資本。廣義的資本也是現代社會所謂的財產或財富的主體。
對收入如何在生產要素上進行分配這一問題,經濟學各流派聚訟紛紜、莫衷一是。新古典經濟學的信奉者堅持認為,在生產函數中包括資本品、土地、勞動等在內的每一種生產要素都應根據其邊際生產率來確定所得的回報;古典學派、馬克思學派和部分凱恩斯主義者則堅持經濟學的剩余傳統,他們認為勞動、資本和土地等生產要素合作產生收入,從這一收入中扣除對已消耗的要素在維持再生產意義上的補償后,便是所謂的剩余,而問題在于社會如何合理的分配和利用這些剩余。無論如何,經濟學中的辯論有力地揭示出兩個層次上的分配問題,第一個層次是收入的分配,也就是收入按照一定的規則在既定的生產要素間分配,第二個層次是包括廣義資本(財富)和勞動力在內的生產要素本身的分配問題,一個人的勞動技能和偏好受后天影響,可由教育習得,但不能與人身相脫離,而資本品、土地等財產均為外在于人身的資產,外在的資產同樣存在如何占有或分配的問題。
從歷史上看,個人的財產是如何獲得的?一般而言,這些財產是靠繼承權、當前一代人所得收入中的儲蓄、投機或運氣,或象馬歇爾所說,"靠任何其他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手段"獲得的。筆者曾在另一篇文章《私人財產的獲得及評價》中嘗試從正義的角度評論過上述各自不同的積累方式。不論如何,當代市場體制的財富結構盡管有所區別,但總體上都是分配不均的,且其嚴重性通常遠大于收入分配不均的程度。
以美國這個規模最大的發達經濟體為例,據美國經濟政策研究所的統計報告, 2007年美國最富有的1%家庭的收入占所有家庭收入的21.2%,最富有的10%家庭的收入合計占全部家庭收入的47.1%,余下90%家庭的收入只占全部家庭收入的52.9%。就收入分配而言,在經過稅收的再分配以后,10%的家庭仍享有近一半的收入。再看美國的財富分配,以家庭凈資產衡量,2007年美國最富有的1%家庭凈資產占全部家庭凈資產的34.6%,最富有的10%家庭的凈資產占全部家庭凈資產的73%,余下90%家庭擁有的財富只占美國家庭財富的27%。如以家庭金融凈資產衡量,2007年美國最富有的1%家庭金融凈資產占全部家庭金融凈資產的42.7%,美國最富有10%家庭所擁有的金融凈資產占全美家庭所擁有金融凈資產的82.9%,而余下90%家庭占有的金融凈資產只占美國家庭金融凈資產的17.1%。美國財富分配的不平等比起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要嚴重的多,而對于占比90%的中下階層人群,他們的最大一筆財富往往只是自己的房子(不少人甚至還沒有房產),因而在扣除了房屋價值后的金融凈資產中,這些人所占的份額還要更少。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美國人并不知道真實的財富分配情況會如此集中。2010年,哈佛商學院的邁克爾-諾頓和杜克大學行為經濟學家丹-艾瑞里對5522名美國人進行調查,了解他們對美國財富分配的看法。調查發現絕大多數受調者(不管性別、年齡、收入水平或者支持哪個政黨)均給出20%最富有人群擁有大約60%財富的猜測,而實際情況卻是85%。對于40%的社會底層,受調者認為他們擁有的財富在8%至10%之間,實際比例為0.3%。
美國家庭財富占有比例變化一覽表(1962-2009年)
家庭 |
1962年 |
2001年 |
2007年 |
2009年 |
1%最富有家庭 |
33.4% |
33.4% |
34.5% |
35.6% |
10%最富有家庭合計 |
67% |
71.5% |
73% |
75.1% |
20%最富有家庭合計 |
80.40% |
84.4% |
85% |
87.2% |
余下80%家庭總計 |
19.1% |
15.6% |
15% |
12.8% |
從歷史上看,在發達經濟體中美國長期是財富分配最為不均的國家之一。然而,自1980年以來,隨著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的施展,美國財富分配的問題變得更為嚴重了。一項在1978年發表的研究報告表明,美國大約67%的大額財產來源于遺產,而不是現在的收入。而自里根時代以后,美國進一步的減少遺產稅稅率,50萬美元以上的平均實征稅率僅為0.8%,成為一種自愿繳納的稅項。與此同時,另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91.9%的美國人沒有任何繼承過來的財富。在這種情勢下,將個人的成功主要歸于他自身的努力或熟練工作的保守主義觀點就顯得蒼白無力。在決定一個人的未來方面,家庭財產的繼承較其它任何個人能夠選擇的因素遠重要的多。
當下的貧富差距不僅僅來源于遺產的繼承,同時也因為越發不公平的收入分配。1982年,1%最富有的人群分得的國家總收入比重為12.8%,2006年達到21.3%,這是大蕭條時代以來最為嚴重的收入差距。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CBO)在近來一份調查中指出,收入最高的1%人口--平均稅后實際家庭收入在1979年至2007年間增長了275%--占總收入的比例已達到了17%。而對于收入最高20%人群中的其他人而言,平均稅后實際家庭收入增幅為65%。最貧困的20%人口,平均稅后實際家庭收入增幅為18%左右。經合組織(ECOD)表示,"在過去30年收入增長中,大部分落入了美國最富有人群的囊中。"這些收入增加的部分大多流向了企業高管和金融從業人員的腰包。富人們通過將收入轉為儲蓄,持續的擴展著他們的財富總值。
至于其它發達經濟體,過去30年中,英國跟在美國后面亦步亦趨,貧富差距顯著拉大,歐元區國家則多少維持著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2005年,最頂端1%人群占稅前收入的比例,荷蘭為5.6%,丹麥和瑞典為6.3%,加拿大為12.7%,英國為14.3%,而美國為17.4%。二、收入的再分配及其手段
從收入和財富的現狀直接談到再分配手段是一個跳躍,因為這里忽略了為何需要再分配的問題。關于再分配的原因無疑是個艱深復雜的問題,一般而言,人們是基于平等的目的來考慮再分配問題,但也不盡然,譬如有人會基于提高總體經濟效率的功利主義目的來肯定某種再分配的措施。即便是純粹為了平等的目標,至少也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為滿足個人的平等偏好,另一種是為滿足平等主義的抽象原則,后一種情形將再分配的動因看作在道德上是必須的,平等本身是人類需要追求的價值和目標。當人們開始觸及平等及機會平等的含義時,就進入了政治和道德哲學的領域。本文暫且繞過哲學的領域,而將對平等的追求視為理所應當,這樣就可以集中精力來討論再分配的細節手段。
市場影響到人們的收入分配,但市場并非影響分配的唯一因素,事實上政府的賦稅和支出問題,就它對收入的影響來說,也具有程度不等的重要作用。因此,對于政府而言,傳統上用于收入再分配的主要也是稅收和轉移支付等手段。在稅收上,對收入、財富、財富的饋贈和遺贈等所征收的直接稅,歷來是最主要的收入再分配手段。擁有平等傾向的稅收制度,需要以勞動收入和財產收入,也就是勤勞所得與不勞而獲得區別為依據。擁有大額財富和幾乎沒有財富的人群較易區分,兩者的收入可以簡單的歸入財產收入和勞動收入兩類。處于中間階層的混合收入則要復雜一些,中產階級或專業人員因接受長期教育而擁有較高技能和素質,因而勞動收入會高些;同時這些人也多少擁有一些財產,可以產生不菲的財產收入。當賦稅作為一項可行的平等化政策時,普遍接受的原則是,賦稅應該是累進的,對較高的收入和財富征收的比例也應相對較大,且稅收的征收比率要達到一定的絕對比例,才可能對收入乃至財富的分配發揮平等化作用。在部分發達國家,所得稅已成為稅收收入的最重要來源,根據《國際統計年鑒》2009年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例,美國為46.7%,英國為36.4%。然而這些國家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美國稅務局2010年公布的納稅統計,美國收入最高20%人群2009年的收入總額占民眾收入總額的59.1%,而同一人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聯邦、州和地方個人所得稅總額的64.3%,只是略高于收入總額的份額,這樣的實質征稅比例對收入的再分配作用非常有限。遺產稅和贈與稅能直接控制不勞而獲的財富在代際之間的繼承,且對經濟創造性的影響也較少,但這項稅收在發達國家受到有產階級的抵制,沒有能夠成為有影響力的稅種,在1983年遺產稅和贈與稅在法國只占GDP的0.3%,英國和美國只占大約0.2%。另外,增殖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種也會對個人的收入產生不定的影響,這種影響在收入分配中也需要仔細的考慮。在消費稅方面,對奢侈品征稅而不是對必需品征稅也能起到類似但較小的作用,此處不再詳述。
轉移支付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它最經常的體現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的對個人的轉移支付。這種項目一般限于政府或企業向個人或居民戶的轉讓支付。政府的轉移支付包括根據社會保險、公共援助計劃及政府的其它補助項目而進行的支付,支付的形式可以為現金支付或實物支付。美國政府對個人的轉移支付總額,在1980年代大約為GDP的10%,同期企業對個人的轉移支付總額則要小得多。另外,由公共部門提供的公共品對人們收入的分配也有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較難精確的計量。根據一些學者研究,對于從富人向窮人的收入再分配,美國政府開支所發揮的直接作用要比賦稅制度明顯得多,不過一國的政府開支主要源于該國的稅收收入,稅收收入的高低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政府開支的空間大小。
作為賦稅和政府開支的一種替代方法,政府還可選擇對市場進行直接的干預,如對個人提供勞動和服務的價格進行管制(最低工資法),對某些資產的收入進行管制(房租管制),對某些商品和服務的配給和限制等,這些對市場的管制和干預可能成為再分配的一種輔助手段。
三、 財富的再分配及手段
收入再分配是在既定生產要素結構下對各要素報酬(或收入)的再調節和分配,按其在生產過程中所處的位置來看大致屬于事后的分配。本節準備探討財產、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再分配問題,在生產過程中處于前置事先的地位。
在生產要素中,個人的勞動能力可由教育習得,又不能與人身相脫離,所以教育是勞動這一要素再分配的必要手段。一般而言,這意味著為貧困家庭的兒童提供免費的或補償性的教育,進而實現社會各成員教育資源的均等。教育在名義上可以增加一個人步入上升的社會階梯以取得成功的機會,同時又沒有觸及財富再分配的界限,左翼自由主義、社會民主派或社會主義者都傾向于支持教育均等化的政策,甚至連一味迷信市場分配的自由放任主義者在敵視其它幾乎所有再分配政策的同時,也可能在某種程度上贊同對貧困家庭的教育補貼政策。然而,在一個貧富分化懸殊的社會里,教育資源的均等化很可能只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這是因為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強有力的教育政策和社會普遍的平等教育觀念,而二者在財富分配極度不均的社會里是很難實現的。假設再退一步,在這樣的社會實現了某種程度的教育平等,那會是怎么樣的狀況?答案是勞動收入的分配會因消除教育不平等的因素而變得較過去平等,但由于天賦這一影響分配的另一因素仍未消除,所以勞動收入的分配還稱不上是真正機會平等的。更為重要的是,勞動收入只占總收入的一部分,總收入的其余部分如資本收入、國家再分配收入等仍是懸而未決的問題,所以整個國民收入的分配矛盾并沒有得到根本的緩解。
人們在勞動的領地里反復兜圈子,仍未能真正觸及再分配領域的實質核心,最終需要深入到資本領域去探求財富再分配的奧秘。本文第二節曾集中討論過稅收、政府開支等常見的收入再分配手段,現在又提出一個問題,稅收等政策也是適合的財富再分配手段嗎?一方面,人們的收入是一個流量,可以轉化為消費支出和儲蓄,儲蓄形成新增的投資也即是資產的增量,收入流量與資產增量之間存在著確定性的聯系,而現有的資產存量又是由過去若干年的資產增量累積而成,在這個意義上,一項影響收入再分配的政策可能也同時是影響財富再分配的政策,在收入和財富再分配之間并沒有一個絕對的界限。另一方面,即便是一項在收入分配上擁有立竿見影效果的稅收政策,體現在財富再分配的效應上卻通常要緩慢和輕微得多。1930年代大蕭條以后,西方國家的稅收和政府開支占GDP的比例曾有一個明顯的上升過程,收入分配的矛盾也較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有所緩和。例如英國最高10%人口的稅后收入在1938-1939年占全部收入的33%,到1966-1967年進一步減少至20%,收入平等化的趨勢還是很明顯的。但財富結構的變化情況是怎樣呢?英國最高10%人口的個人財富在1936-1938年占全部個人財富的88%,到1960年仍然高達83%,只是略為減少5個百分點。盡管從純粹的收入分配上分析,勞動收入與資本收入在經過稅收調整后可能會明顯縮小,但由于中下階層的儲蓄率較低,而高收入階層的儲蓄率較高,因而中低收入階層的儲蓄與高收入階層的儲蓄之比較兩者的收入之比要不均衡得多。假設某發達國家最高10%人口擁有全部資產的80%,該國產出資本比長期維持在1:3,年度收入流量和資本存量的增長率為3%。在投資結構保持一致的情形下,只有其它90%人口的新增儲蓄占全部新增儲蓄之比高于20%,才會產生具有平等傾向的財富再分配效應,現在假設通過再分配手段使這一比例維持在40%,那么在一年的資本增量(3%)中,其它90%人口占1.2%,這一情形將產生0.6%的財富再分配效應。大約在二十年以后,這個國家最高10%人口擁有資產的比例將從目前的80%逐步減少至68%。然而隨著財富不平等程度的減輕,如收入分配結構維持不變,財富再分配的凈效應也將逐漸減少以至于消失。這樣也就可以理解為何財富再分配會如此的艱難、緩慢和易于反復了。
在理解了稅收對財富再分配的影響后,我們就可以容易的認識到較低或短暫的累進所得稅可能不會有助于財富再分配,形式化的遺產稅也不能發揮相應的作用。盡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擁有大額財產的人,但其自愿交納、易于規避的性質往往令該稅種名存實亡。相反,當人們在財富平等化的目標上取得共識以后,適當的運用高額且長久的累進所得稅及遺產稅,經過若干年的努力逐步減輕財富分配的不平等則是完全可能的。
直接沒收私人財產是實施財富再分配的另一手段,這一手段在歷史上的社會革命、土地改革等變革時代得以頻頻運用,其優勢在于行動迅速、趨勢明確,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達到預定的目標。然而,沒收手段本身附帶的暴烈性質也可能形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在社會沖突和階級斗爭的背景下,得不到約束的財富再分配這一行動可能會損及人們的自由、權利乃至生命,這樣就會極大的增加再分配的成本和代價以至于得不償失。或許有人會質疑,在遵循民主決定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受到嚴格約束的沒收財產模式依然能夠成立。這里又不免反問一句,既然通過稅收和轉移支付等經濟手段同樣可以達到目標,對財產的沒收仍然是必要的嗎?顯然,沒收手段只能適用于法律規定的特殊領域,如違法所得及罰款、放棄或關閉的企業、拋荒的土地等。對于合法的個人財富,濫用沒收手段很可能會適得其反。
最后,略談一下財富再分配的性質,大致可以分為維持原有的結構、改變結構但不改變經濟形式的局部變化、經濟形式的變化等三種類型。財富總量變化但分配結構不變的情形屬于第一種類型。財富結構的局部變化則屬于第二種,例如,福利資本主義的財富分配較自由競爭資本主義的不平等程度有所減輕,但并沒有改變私有資本在社會上的主體地位。至于經濟形式的變化,則是屬于革命的情況,當傳統上占統治地位的私人所有制為另一種新的公共所有制所取代,經濟革命的時代就來臨了。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