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衛與東廠、西廠、內行廠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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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明史講稿第六講的第四節,分為上下兩篇,明代中央正規的司法機構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兩直棣和各省的行政司法機構是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三司并立。布政使掌一省政令,包括整理民政和財政這兩個方面,提刑按察使掌一省的刑名按劾之事,糾劾官員,以澄清吏治,緝捕罪犯以整頓治安,受理訴訟察理冤情,都指揮使負責省內軍政及衛所的司法事務,府、州、縣是省的三司下屬單位,省的三司與中央各部門都有相對應的上級管理部門,與布政使對應的上級管理機構則有好幾個,財政、戶籍、土地屬于戶部,人事屬于吏部,刑事案件屬于刑部,提刑按察使的上級部門是都察院,而都指揮使則分兵部及五軍都督府相對應,從司法的角度講,各省的刑獄都屬刑部管轄,而都察院評議其處理是否平允,然后送大理寺復審,最終由刑部報皇帝最終裁定。故最高的司法裁判權在君主手上,在這樣的司法體制下,那就根本說不上司法獨立的問題。都指揮使下屬的案子則報五軍都督府審定經兵部報君王裁定。故《大誥》的最后一篇《大誥武臣》是專門對軍官講的。中央對地方上報案件的復審,也有分工,刑部負責兩直隸各府縣徒刑和流刑以上的案件。都察院則負責復審職官犯罪的案件。在專制主義君主獨裁的體制下,除了正常的司法機構和司法程序之外,還有直屬于君王的特種刑訊機構,如錦衣衛這種便是直屬于皇帝的偵緝機關,是由皇帝身邊的侍衛并負責糾察禮儀活動的職能機構演化而來,由偵查而轉為專辦欽定大案要案的專司詔獄的機構。它的一切作為都是根據君王的好惡而來的,為了邀功,在手段上無所不用其極,朱元璋說過,這些機構比如家養的惡狗,使人害怕,他們見有異狀,便吠聲不斷,真要靠這些惡犬來治天下是不行的,他們為了邀功,通過各種刑訊手段,制造冤案、錯案和假案。在朱元璋心目中,這些東西只是他一時之需要,要長治久安他們只會幫倒忙,所以在朱元璋晚年一度想廢了這個機構。如果上面是小人當道,這些東西害人不淺,所以他焚其刑具,罷錦衣獄,然明成祖即位以后,為了鎮壓異己,又使之成為一個常設性機構,一直維持到明末。實際上這類機構并不會緩解社會矛盾,只會加劇統治集團因內部矛盾引起的惡斗,而且成為明加速崩潰的一個重要原因,明熹宗天啟年間,魏忠賢對東林黨人的懲治便是這方面的案例。故了解一下錦衣衛的沿革,及其偵緝刑訊的狀況,對了解明所以亡還是有益的,從而懂得僅僅從加強專政手段著手,不僅不能穩定社會秩序,反而是禍害無窮,政治經濟上的問題所引起的矛盾,只有用政治與經濟的手段和辦法去處理,不能簡單地靠司法手段硬壓。最近我們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刑事案件取證的一些具體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詞和被害人的陳述,均屬于非法言詞證據,一概予以排除;新規定把重口供、輕證據的傳統審訊方式改為重證據輕口供務實證的審訊方式,使司法審訊從根本上排除根據長官意志來辦案的傳統,這是值得大書特書的一大進步,它可以幫助我們減少許許多多冤假錯案。
明代除了錦衣衛之外,還有東廠、西廠、內行廠等這些非常規的偵緝刑訊機構,這一節內容比較多,共有七小節,篇幅比較長,故分成上、下兩篇刊載,上篇講錦衣衛的沿革,偵緝功能,刑訊逼供的狀況及其拘捕人犯的一些制度性規定及其執行狀況,下篇講錦衣衛的北鎮撫司與三法司的關系,舉東林案為其刑訊逼供的典型案例,以及東廠、西廠、內行廠設置的狀況,這里講的是有根據、有記載的歷史事實,不是小說或者電視劇,歷史是歷史,演義是演義,那是不同的兩回事,一是為了總結歷史經驗教訓,一是為了娛樂,當然可以寓教于樂,但畢竟是兩回事,所以不能拿這來說那。
(一) 錦衣衛機構之沿革
關于錦衣衛的設置,它是朱元璋親自掌握辦理詔獄的機構。《明史·刑法志三》稱:“錦衣衛獄者,世所稱詔獄也。古者獄訟掌于司寇而已,漢武帝始置詔獄二十六所,歷代因革不常,五代唐明宗設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乃天子自將之名。至漢有侍衛司獄,凡大事皆決焉。明錦衣衛獄近之。幽禁殘酷,害無甚于此。”換一句話說,錦衣衛是皇帝由自己親近的衛軍掌握辦理并由皇帝欽定的大案要案的機構。明代軍事的組織是衛所制,京城是京師所在,設置的衛所最多。護衛皇帝叫親軍衛,稱作上二十二衛。后來增至二十六衛,分掌宮廷和君王的宿衛。錦衣衛是其中一衛,職掌是“侍衛、緝捕、刑獄之事,恒以勛戚都督領之,恩蔭寄祿無常員”。本來錦衣衛應是以侍衛為主,皇帝朝會巡幸時,具鹵簿儀仗,侍從扈行,怎么會變成一個審訊案子的機構呢?《明史·刑法志三》稱:“祖制,凡朝會,廠衛率屬及校尉五百名,列侍奉天門下糾儀,凡失儀者,即褫衣冠,執下鎮撫司獄,杖之乃免。”這樣便由侍衛糾察的功能附加上刑罰的職責,它之緝捕與刑獄的功能都是由侍衛時的糾察轉化而來,實際上是君王身邊的鷹犬。至于它設置的沿革,明初始置拱衛司,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〇年)時改親軍都尉府,次年改為儀鸞司,至洪武十五年(公元一三八三年)改置為錦衣衛,下設鎮撫司,掌本衛的刑名,兼理軍匠。至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三年)罷錦衣獄。《明史·職官志》:“二十年以治錦衣衛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審錄,詔內外獄咸歸三法司,罷錦衣獄。成祖時復置。”錦衣衛的恢復置獄大體上是在明成祖初年,到崇禎末年錦衣衛及錦衣衛獄一直存在著。它之所以一度被廢,《明史·刑法志》稱:“太祖時,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所誅殺為多,后悉焚衛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四年)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咸經法司。”錦衣衛屬下具體負責處理刑獄的機構,最早是南鎮撫司,又增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于是北司專理詔獄。所謂錦衣衛獄,實際上就是北鎮撫司獄。此外,錦衣衛與諸衛皆同,都設有經歷司,負責文移出入。
根據萬歷年間的《大明會典》記載:錦衣衛下屬共有十四個千戶所。《明史·職官志》講它有十七個千戶所,可見萬歷以后又增加了三個千戶所。錦衣衛的定員并不固定,因為它的成員都是世官子弟以恩蔭寄祿于此。這十七所下屬的官員有千戶、百戶、總旗、小旗,此外還有校尉、力士,他們日常的職掌除了值駕、侍衛之外,專司偵緝,也就是告密,名為緹騎,故錦衣衛的軍士,平日都是“鮮衣怒馬”,總人數在數萬人以上。孫承宗的《春明夢余錄》錦衣衛條稱:“自正德后,貴妃、尚主、公侯、中貴子弟都寄祿衛中,遞進用事,至正德間,閹宦擅權,貴幸子弟以奏帶冒銜錦衣者尤多。”錦衣衛之下還設有東司房與西司房,《明史·刑法志》稱:“外廷有捍格者,衛則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司拷問之,鍛煉周內,始送法司。”最終還是要刑部判其罪名。
錦衣衛本來是一個軍事機關,由于靠近皇帝身邊,使其職掌擴大到司法偵緝和審判的機關,它的功能包括偵緝、逮捕、審判這幾個方面。
(二)錦衣衛偵緝功能
——朱元璋如何利用它偵緝臣僚的動態
先說偵緝,錦衣衛偵緝四方,百姓畏之如虎。《明史·職官志五》關于錦衣衛的職掌中規定有“盜賊奸宄,街途溝洫,密緝而時省之”。那就是偵緝社會上一切有礙社會秩序之事務,這個面就非常寬了。《明史·夏煜傳》講到洪武初,夏煜“與高見賢、楊憲、凌說四人以伺察博擊為事,后俱以不良死”。這幾個人都是以偵緝起家,楊憲官至宰相,這些以告密那種見不得人的事起家的都沒有好結果。朱元璋講過有“這幾個人,譬如家養了惡犬,則人怕”。他們得勢時,連李善長也懼其三分。洪武時,掌錦衣衛的有毛驤,為毛騏之子,由千戶長,“積功擢親軍指揮僉事,見親任,嘗掌錦衣衛事,典詔獄。后坐胡惟庸黨死。”干這類事的人,一般都沒有好下場,因為邀功思想會使他們坑人,最終出了問題自己垮臺。由于錦衣衛的成員是恩蔭寄祿者,用現在的話講,都屬于干部的子弟,所以他們能提供官僚的日常生活狀況,便于朱元璋掌握臣下的動向,因為他們本來就生活在這個圈子之內。《明史·宋濂傳》稱宋濂“嘗與客飲,帝密使人偵視。翌日,問濂所飲酒否,坐客為誰,饌何物。濂具以實對,笑曰‘誠然,卿不欺朕。’”宋濂是朱元璋身邊非常親近的人,尚且派人偵察他的一舉一動,好在宋濂是一個老實人。又如國子監祭酒宋納,《明史·宋納傳》載朱元璋“使畫工瞷納圖其像,危坐有怒色。明日入對,帝問昨何怒。納驚曰:‘諸生有趨踣者,碎茶器,臣愧失教,故自訟耳。且陛下何自知之。’帝出圖。納頓首謝。”這樣無微不至的監督,在朱元璋手下做官,怎敢不誠惶誠恐。時有名吳琳者,“洪武六年(公元一三七四年),自兵部尚書改吏部,嘗與(詹)同迭主部事。踰年,乞歸。帝嘗遣使察之,使者潛至旁舍,一農人坐小杌,起拔稻苗布田,貌甚端謹。使者前曰:‘此有吳尚書者,在否?’農人斂手,對曰:‘琳是也。’使者以狀聞。帝為嘉嘆。”(《明史·陳修傳附吳琳傳》)在這樣嚴密的監控下,即使致仕退休回家了,也不敢胡作非為。有時朱元璋還自己外出私訪,如羅復仁與劉基同位,他任弘文館學士,“在帝前率意陳得失,嘗操南音。帝顧喜其質直,呼為‘老實羅’而不名。間幸其舍,貧郭窮巷,復仁方堊壁,急呼其妻抱杌以坐帝。帝曰:‘賢士豈居此。’遂賜第城中。”(《明史·羅復仁傳》)這樣控馭臣下,那些官僚只能老老實實并忠心耿耿,不僅有重罰還有重賞。葉盛《水東日記》講到洪武為大臣賜第之事,其云:“太祖皇帝嘗計大臣所居,曰:‘大官人必得大宅第。’即與刑部尚書開濟創為之,制甚宏麗,令有司以此為式,俗因呼為樣房。予前年過金陵,燕今刑部尚書前左都御史蕭公所及此,相與感嘆祖宗之禮臣下如是其厚也。”偵緝的人員如果秉公,那還是可以用的,這幾個案例都是屬于犒賞的例子,有的口頭表揚,有的物質獎勵,還有嚴厲懲處的一面。
(三)錦衣衛的刑訊逼供
《大誥三編》講到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正月,焚錦衣衛刑具。“時有富民系衛獄,用事者非法凌虐。帝聞之,怒曰:‘訊鞫,法司事也,或令錦衣衛審之,欲先得其情耳。豈令其鍛煉耶?’執用事者治之。悉焚其刑具。”訊鞫也就是審訊,鍛煉,也就是今天看守所內的刑訊逼供,那是要逼死人的。從朱元璋的這句話,可以看到錦衣衛的北鎮撫司,機構的性質只是一個偵查訊問機構,不是審判的機構。朱元璋察覺到這個機構的問題,所以要焚其刑具,罷其獄,因其用刑酷虐超乎尋常人的想象。然而錦衣衛還在起作用,如藍玉案便是在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二年)錦衣衛指揮蔣瓛狀告的,也就是藍玉案以后,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咸經法司。這時朱元璋下決心撤銷錦衣衛在詔獄方面的職能,但機構還在,所以在明成祖即位后便立即恢復了錦衣衛辦理詔獄的職能。故《明史·刑法志》稱:“成祖即位,寵幸紀綱,令治錦衣衛親兵,復典詔獄。綱遂用其黨莊敬、袁江、王謙、李春等,緣借作奸,數百千端。久之,族綱,而錦衣衛典詔獄如故。”明憲宗成化十四年(公元一四七八年)“增鑄北鎮撫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關白本衛,即衛所行下者,亦徑自上請可否,衛使毋得與聞。故鎮撫職卑而其權日重。”(《明史·刑法志三》)由于可以直通皇上,北鎮撫司雖隸屬于錦衣衛,實際上成為一個獨立的管理詔獄的單位,帝王并不親政,那么生殺大權都掌握在司禮監秉筆批朱的太監手上。其實這個情況不僅在憲宗時是如此,在英宗時便已如此。沈德符的《萬歷野獲編·禁衛》在馬順那條,講到“侍講劉球之死于獄也,錦衣指揮馬順承王振指令小校手刃之,球大呼太祖太宗而受刃,其尸僵立不仆,順蹴倒之,且詈之,解其支體,埋衛后。”可見其用刑殺人之殘忍。王振是英宗時的司禮太監,世宗嘉靖末,海瑞上疏,曾下錦衣衛拷問,刑部擬絞,但這個題本留中未發,保全了海瑞的性命。那時又有戶部司戶何以尚,上疏請寬宥海瑞,嘉靖又發怒了,下錦衣衛鎮撫司獄,命晝夜用刑。初以用刑不間晝夜,必死無疑,恰逢穆宗登極,赦出,又為宦二十余年。沈德符為此訊問為何晝夜用刑還能活下來,有人告訴他,“此刑以木籠四面攢釘內向,令囚處其中,少一轉側,釘入其膚,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時中但危坐如偶人。”受此刑者,人不堪其苦。錦衣衛北鎮撫司用刑拷問,“尋常止云打著問,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則云好生著打著問。必用刑一套,凡為具十八種,無不試之。”實際上這十八種刑具,只一二種即可致人死命,何待十八種盡用哉!終明一世,錦衣衛起的作用還是很壞的,崇禎帝加強錦衣衛特務統治的結果,反而加速埋葬了自己的明王朝。《明史·刑法志》:“鎮撫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為惡,凡縉紳之門,必有數人往來蹤跡。故常晏起早闔,毋敢偶語。旗校過門,如被大盜,官為囊橐,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細(指農民軍派入的成員)潛入,傭夫販子陰為流賊所遣,無一舉發,而高門富豪局蹐無寧居。其徒黠者,恣行請托,稍拂其意,飛誣立構,摘竿牘片字,株連至十數人。”
(四)錦衣衛拘捕人犯
錦衣衛北鎮撫司拘捕人犯,原來也有具體規定,《大明會典》云:“凡奉旨提取罪犯,本衛從刑科給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如果都察院的刑科給事中遏止,君王亦無法直接下旨逮人,即使英宗時王振,憲宗時汪直掌司禮監,盡管錦衣衛的緹騎遍天下,按制度規定,他們也無權隨意逮人,但實際上他們往往跳過這一手續,直接去抓人了。故成化十二年(公元一四七六年)大學士商輅即奏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網太密,官校拘執職官,事皆出于風聞,暮夜搜撿家財,不見有無駕帖,人心震懾,各懷疑懼。”(《明史·汪直傳》)逮捕需駕帖,錦衣衛的人可以跳過這一手續,偽稱有駕帖。孝宗弘治十八年(公元一五〇五年),“南京御史李熙等奏:‘邇者小人徐俊、程真,妄造謠言帖子,特給駕帖,密差錦衣官校,至南京緝拿王升,遠近震驚。然兵部無此官,亦無此事,官校轟然而來,寂然而返,后日奸人效尤,又不但如所指而已。刑部覆奏,駕帖之出,殊駭聽聞。奸人偽造,為害尤大。上命錦衣衛,查累朝有無駕帖出外提人事例,以聞。然則此帖刑科不曾與聞,即上于祖宗故事,亦偶未記憶,甫逾月而上升遐,其事遂不窮究。”(《萬歷野獲編·禁衛》)這件事看來是錦衣衛跳過刑科,用特給駕帖的辦法,到南京抓人,結果引起官僚們的公憤,最終這件事不了了之,然而此事亦證明北鎮撫司奉旨逮人,正規的手續必須通過刑科給駕帖及都察院的批文才行。這說明在明代,從刑拘到逮捕都還必須經過正規的手續,即使皇帝也不能隨便一個御旨便可以生效。萬歷初年還曾發生過一件事,那時司禮監秉筆太監馮保“密差數校至新鄭,聲云欽差拿人,脅高文襄令自裁,家人皆慟哭,高獨呼校面詰,索駕帖觀之,諸校詞窘,謂廠衛遣來奉慰耳,非高諳故典,幾浪死矣!”(《萬歷野獲編·禁衛》)
(五)拘押囚犯的錦衣衛北鎮撫司監獄與其如何移送司法機關審判
錦衣衛既然拘捕人犯,當然要有關押犯人的監獄。《明史·刑法志三》稱:“初衛獄附衛治,至門達掌問刑,又于城西設獄舍,拘系狼籍。達敗,用御史呂洪言,毀之。”可見那個監獄的設施是很糟的。沈德符在《萬歷野獲編》中曾介紹鎮撫司獄的狀況,其云:“鎮撫司獄,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墻厚數仞,即隔壁嗥呼,悄不聞聲。每市一物入內,必經數處驗查,飲食之屬十不能得一,又不得自舉火,雖嚴寒不過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輩不但不得隨入,亦不許相面。惟拷問之期,得于堂下遙相望見。”這樣的監禁犯人,真是非常殘酷沒有人性的。有的案子長期得不到審結的話,在錦衣衛被囚禁的犯人往往被監禁數年,甚至數十年之久。如嘉靖年間御史楊爵先后在獄七年,兵部員外郎楊繼盛系獄三年。萬歷年間,御史曹學程系獄十年,臨江知府錢若庚系獄長達三十七年之久。
錦衣衛審訊結束后,應移送法司擬罪。嘉靖時的刑部尚書林俊,曾因錦衣衛索要刑部未決犯的事,上疏稱:“祖宗以刑獄付法司,以緝獲奸盜付鎮撫。訊鞫既得,猶必付法司擬罪。未有奪取未定之囚,反以推問者。”(《明史·林俊傳》)可見明代審訊與審判的單位是有分工的,正如當代公安、檢察與法院之間各有分工,公安只有偵緝的權限,檢察是提起公訴,而法院則是審判單位。明代在憲宗成化元年(公元一四六五年)以前,錦衣衛把囚犯移送法司時,原本只是移送人犯及其口供,并不能附加擬罪的參考意見,即所謂參語。從那年之后,錦衣衛移送犯人至法司時,可以附送擬罪的參考意見,這樣就變相侵奪三法司擬罪的權力。《明史·刑罰志三》講鎮撫職司獄以后,囚犯“大獄經訊,即送司法擬罪,未嘗具獄辭,成化元年始令復奏用參語,法司益(被)掣肘。”那么刑部便沒有辦法更易北鎮撫司所加的參語了,即有冤情,亦難以為其平反,同時也失去把審訊與審判分開的目的。照理對囚犯擬罪是刑部獨有的權力,然而在一些重大案件上,錦衣衛往往請內旨以擬罪。嘉靖初的刑科給事中劉濟曾上疏稱:“國家置三法司,專理刑獄,或主質成,或主平反。權臣不得以恩怨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為重輕。自錦衣鎮撫之官專理詔獄,而法司幾成虛設。如(劉)最等小過耳,羅織于告密之門,鍛煉于詔獄之手。旨從內降,大臣初不與知,為圣政累非淺。”(《明史·劉濟傳》)所謂“旨從內降”,就是犯罪案件,在三法司擬罪之前,已由錦衣衛擬罪請旨,或直接由君王授意如何擬罪。那么三法司的審判就是走形式而已,這樣的話生殺予奪在予一人。所以崇禎帝會說:“法司、錦衣皆刑官,何公何私?”(《明史·劉宗周傳》)在君王心目中,根本沒有司法獨立審判的概念,案子的審理以天子的喜怒為輕重,天子不問政事時,則以天子親信的宦寺之喜怒為輕重,那樣的審判就說不上什么公正與公平了。
(六)案例之一——東林大案楊漣等被刑訊的狀況
不妨以天啟年間魏忠賢當道時審判東林黨人楊漣的案子為例,說明其刑訊審判的全過程。楊漣在天啟時任左副都御史,他在天啟四年(公元一六二四年)上疏參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狀,于是一大批人跟著上疏彈劾魏忠賢。當時是許顯純掌北鎮撫司理刑,先是錦衣衛有汪文言之獄,詔杖汪文言,革為民。這個案子已了結,為了鍛煉成獄,是年十二月,復逮汪文言,目的是讓他攀誣楊漣、左光斗等受熊廷弼賄,由汪文言證其詞。于是由許顯純勘問汪文言,辭連楊漣、左光斗、魏大中等數十人。《明史·楊漣傳》言其事云:“許顯純嚴鞫文言,使引漣納熊廷弼賄,文言仰天大呼曰:‘世豈有貪贓楊大洪哉!’至死不承。大洪者,漣別字也。顯純乃自為獄詞,坐漣贓二萬,遂逮漣。士民數萬人擁道攀號,所歷村市,悉焚香建醮,祈佑漣生還。比下詔獄,顯純酷法拷訊,體無完膚。其年七月遂于夜中斃之,年五十四。漣素貧,產入官不及千金。母妻止宿譙樓,二子至乞食以養。”《碧血錄》載有楊漣留下之《絕筆》,稱:“枉死北鎮撫司楊漣絕筆書于監神之前,漣以癡心報主,不惜身家,久托七尺于不問矣。日前赴逮。”“不意身一入都,偵邏滿目。即發一揭,亦不可得。打問之日,汪文言死案密定,固不容辯。血肉淋漓,生死頃刻。乃就本司不時追贓,限限狠打。此豈皇上如天之仁,國家慎刑之典,祖宗待大臣之禮?不過仇我者立迫我性命耳!借封疆為題,追贓為由,徒使枉殺臣子之名歸之皇上。因而我累死之冤,及于同類。然則漣今日尚何愛此余生哉!”這份絕筆是從被囚押之犯人的視角來審視北鎮撫司獄之黑暗,真是寫得淋漓盡致,反映了錦衣衛北鎮撫司秉魏忠賢旨意,殘忍鍛煉成獄的過程。
與楊璉同時入獄的還有左光斗,在獄中同樣受到嚴刑拷打,清人方苞曾在《左忠毅公軼事》中記載史可法至獄中探望楊漣的同案犯左光斗的情形。我讀中學時,高中語文課本中還收了這篇文章,故印象特別深刻。其云:
“及左公下廠獄,史朝夕獄門外。逆閹防伺甚嚴,雖家仆不得近。久之,聞左公被炮烙,旦夕且死,持五十金,涕泣謀于禁卒,卒感焉。一日,使史更敝衣,草屨,背筐,手長镵,為除不潔者,引入。微指左公處,則席地倚墻而坐,面額焦爛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盡脫矣。史前跪抱公膝而嗚咽。公辨其聲,而目不可開,乃奮臂以指撥眥,目光如炬,怒曰:‘庸奴!此何地也,而汝來前!國家之事糜爛至此,老夫已矣,汝復輕身而昧大義,天下事誰可支拄者?不速去,無俟奸人構陷,吾今即撲殺汝!’因摸地上刑械作投擊勢。史噤不敢發聲,趨而出。后常流涕述其事以語人,曰:‘吾師肺肝,皆鐵石所鑄造也。’”
獄中之殘酷黑暗于此可見一斑。前述《碧血錄》還收有《獄中雜記五條》亦敘述鎮撫司審訊過程,其云:“一入詔獄,聲息俱遙聞,不能見面,是即死也。何天玉云:‘在詔獄下單,素食于外,比如祖宗之顯靈,家人送食,傳單而進,比如子孫之祭享。’非久困于獄者,烏能描畫至此乎?予入詔獄百日,而奉旨暫發部者十日,有此十日之生,并前之百日皆生矣。何者?與家人相見,前之遙聞者皆親證也。予既叨此一百十日之生,視彼先逝者已幸甚矣!復何憂哉?復何戀者?”又云:“詔獄所苦者五:拶也,夾也,棍也,鈕也,鐐也。所恥者五,囚首不冠也,膏藥貼示傷也,跣一足亦示傷也,彼高坐謾罵叱咤也,我蒲服擎跪也。有此十者,即無追贓之苦,有幸生之路,丈夫猶不再辱,況兼此二患乎?予以五十死,猶勝死耆壽而無子者;予以不梓死,猶勝死牖下而無聞者。”楊璉與左光斗在北鎮撫司獄鍛煉成獄時,還加上追贓之苦,可見其所受苦難之甚。那北鎮撫司的監獄不正是活生生的地獄嗎?
(七)東廠、西廠和內行廠
明代以廠衛并稱都是君王特設的辦理詔獄的刑訊機關,錦衣衛是由親軍演化而來的,東廠、西廠則是由內寺宦官直接掌握的刑訊機構。《明史·刑法志》稱:“東廠之設始于成祖。”但沒有說明始于何年,沈德符的《萬歷野獲編·內監》條記載:“東廠之始,不見史傳,王弇州考據,以為始于永樂十八年(公元一四二〇年)。引萬文康疏為證,意者不謬。其始偵伺非常,蓋尚慮義師靖難,未厭人心耳,而中官之橫始此矣。”看來明成祖朱棣對于自己的所謂“靖難”之役,始終是一塊心病,搶了侄兒的皇位,采取那么殘酷的殺戮以壓制不愿追隨他的士大夫,即位十多年,仍憂心忡忡,所以設置東廠,以偵緝任何不利于他統治的言論。人不能做虧心事,即僥幸得逞,內心也永遠不得安寧,只能借助于特務手段,以壓制一切不利于他統治的言論。明憲宗時,有內閣大學士萬安曰:“太宗文皇帝……初令錦衣衛官校暗行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事,猶恐外觀徇情,隨設東廠,令內臣提督控制之,彼此并行,內外相制。”(《明憲宗實錄》成化十八年三月)從此可以知道廠衛二個辦理詔獄的機構領班,一內一外,內外互相制約。關于東廠的組織,《明史·職官志》稱:“提督東廠,掌印太監一員,掌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后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千百戶為之。”《明史·刑法志》:“凡中官掌司禮印者,其屬稱之曰宗主,而督東廠曰督主。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亦謂之貼刑,皆衛官。其隸役悉取給衛,最輕黠狷巧者乃撥充之。”從組織結構上看,廠與衛密不可分,不過是由內寺宦官管轄的一枝特別的偵緝隊伍,直接受命于皇帝。沈德符在《萬歷野獲編》的內監條,亦曾講到:“內臣掌印,首珰最尊,其權視首揆。東廠次之,最雄緊,但不得兼掌印。每奏事,即首珰亦退避,以俟奏畢,蓋機密不便他人得聞也。歷朝皆遵守之。至嘉靖戊申己酉間,始命司印掌禮太監麥福兼理東廠。至癸丑而黃文錦又繼之。自此內廷事體一變矣。”從這里可以看到明代還是很注意各機構之間互相制衡關系,廠與衛是互相制約,又互相依附,即使司禮太監內部司禮掌印與東廠掌印太監之間,即使同在司禮監內,亦互相有一個保持工作機密的關系,所以東廠掌印太監向皇帝報告事項時,司禮太監要回避。這樣即使在內廷,也保證君王能凌駕于近身太監之上,二者合一的話,時間一久,皇帝就會被一人之下、萬人之上者架空了。內外制約,與內部的互相制約關系,其目的都是為保障皇權至高無上的地位。東廠設置的時間,幾乎與明代相始終,前后長達二百二十四年。
關于西廠和內行廠的設置都是臨時性權宜的設置,旋設旋廢。《明史·職官志》:“提督西廠,不常設,惟汪直、谷大用置之。劉瑾又設西內廠,尋具罷革。”第一次設置西廠前后只有五年時間,自成化十三年至成化十八年(公元一四七七——一四八二年),西廠設置以后,即遭朝廷群臣的反對,《明史·商輅傳》:“中官汪直之督西廠也,數興大獄。輅率同官條直十一罪,言:‘陛下委聽斷于直,直又寄耳目于群小如韋瑛輩。皆自言承密旨,得顓刑殺,擅作威福,賊虐善良。陛下若謂擿奸禁亂,法不得已,則前此數年,何以帖然無事?……自直用事,士大夫不安其職,商賈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業,若不亟去,天下安危未可知也。’”憲宗為此不高興,追問是什么人主持此奏疏,商輅回答說:“朝臣無大小,有罪皆請旨逮問,直擅抄沒三品以上京官。大同、宣府,邊城要害,守備俄頃不可缺。直一日械數人。南京,祖宗根本地,留守大臣,直擅收捕。諸近侍在帝左右,直輒易置。直不去,天下安得無危?”最終明憲宗不得不撤銷西廠,但不久又復置西廠。在明武宗正德時,《明史·刑法志》稱:“正德元年(公元一五〇六年),殺東廠太監王岳,命丘聚代之,又設西廠,以命谷大用,皆劉瑾黨也。兩廠爭用事,遣邏卒刺事四方。”當時以劉瑾掌司禮監,馬永成掌東廠,谷大用掌西廠。《明史·谷大用傳》稱其掌西廠時,“江西南康民吳登顯等,五月五日兢渡,誣以擅造龍船,籍其家,天下皆重足屏息。”后來劉瑾被誅,谷大用辭去西廠的職務,西廠才銷聲匿跡了。武宗正德年間,可以看到西廠的活動也只有四年多。內行廠是武宗正德時,劉瑾主持設置的。《明史·刑法志三》講到劉瑾“改惜薪司外薪廠為辦事廠,榮府舊倉地為內辦事廠,自領之,京師謂之內行廠。雖東西廠,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且創例,罪無輕重,皆決杖,永遠戍邊,或枷項發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數日輒死。”“官吏軍民非法死者數千。”這樣一個以酷刑為能事的機構,劉瑾因事被誅后,“西廠、內行廠俱革,獨東廠如故。”關于西廠與內行廠設置的前后歷程大體如此,可以說,多行不義必自斃,這話還是有道理的。東廠、西廠和內行廠的活動狀況,主要應該注意東廠,因為其歷時最久,影響最大。
東廠、西廠、內行廠其作為詔獄性質是相同的,都與錦衣衛相似,都是君王直接掌握的刑事偵緝機構,它的職能便是緝訪官民中有無謀逆、妖言、奸惡之事,以及奸宄盜賊等重大刑獄案件,俗稱東廠為緝事衙門,緝事,亦稱緝訪,過去上海租界的巡捕房中有包打聽,即東廠的檔頭。據《明史·刑法志三》稱:“檔頭,帽上銳,衣青素(衤旋)褶,系小絳,白皮靴,專主伺察,其下番子數人為干事。京師亡命,誆財挾仇,視干事者為窟穴。得一陰事,由之以密白于檔頭,檔頭視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數,金曰買起數。既得事,帥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樁。番子即突入執訊之,無有左證符牒,賄如數,徑去。少不如意,搒治之,名曰干醡酒,亦曰搬罾兒,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牽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無事。或靳不予,予不足,立聞上,下鎮撫司獄,立死矣。”東廠在偵緝外事時,更有甚者,崇禎十五年(公元一六四二年)有御史楊仁愿言:“臣待罪南城,所閱詞訟,多以假番故訴冤。夫假稱東廠,害猶如此,況其真乎?此由積重之勢然也。所謂積重之勢者,功令比較事件,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明史·刑法志三》)這種偵緝的辦法,實際上即今之放倒鉤,即所謂釣魚執法。可見此事古已有之。這是對付民間一般刑案的偵緝活動的狀況。
東廠監視官府的情況,《明史·刑法志三》稱:“每月旦,廠役數百人,掣簽庭中,分瞰官府。其視中府諸處會審大獄,北鎮撫司考訊重犯者曰聽記。他官府及各城門訪緝曰坐記。記某官行某事,某城門得某奸事,胥吏疏白坐記者上至廠,曰打事件。至東華門,雖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屏人達至尊。以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正式上告的話,在廠內有直(值)房,蓋上御賜的牙章,便能直達君王御前,而且無分晝夜。故人們見到這類人物,無不畏而避之。得旨后,派人拘捕、用刑訊問,刑罰極其酷虐,甚至能直接剝人皮。穆宗隆慶初年,有刑科給事中舒化,曾上言:“廠衛徼巡輦下,惟詰奸宄、禁盜賊耳。駕馭百官,乃天子權,而糾察非法,則責在臺諫,豈廠衛所得干。今命之刺訪,將必開羅織之門,逞機阱之術,禍貽善類,使人人重足累息,何以為治。且廠衛非能自廉察,必屬之番校。陛下不信大臣,反信若屬耶?”(《明史·舒化傳》)如此由廠衛直接負責偵緝事務,反而打亂了政府各部門各自正常的職能。
廠衛除了主動偵緝外,還可以接受告發,由東廠所經手告發的事例,極具效力,因其能方便地打通上送的渠道。經東廠告發后,可奉旨將被告下東廠獄,或下錦衣衛獄,亦有下刑部獄的,而以奉旨下錦衣衛獄的為多數。東廠在緝拿人犯時,按規定需持原奏到都察院刑科簽發駕帖,才能外出拘捕人犯,然而實際上廠衛往往并不按制度去取駕帖,直接拘捕人犯了。人犯在東廠審訊完畢,《明史·刑法志三》講到:“即東廠所獲,亦必移鎮撫再鞫,而后刑部得擬其罪。”而錦衣衛再審時,東廠可以派人聽記,所以錦衣衛也只能依從東廠的意志。天啟年間,魏忠賢掌東廠,許顯純掌錦衣衛,錦衣衛審訊楊漣與左光斗時,“每讞鞫,忠賢必遣人坐其后,謂之聽記,其人偶不至,即袖手不敢問。”(《明史·閹黨傳》)許顯純是魏忠賢義子,他“拷楊漣、左光斗輩,坐贓比較,立限嚴督之,兩日為一限,輸金不中程者,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鐐,曰棍,曰拶,曰夾棍。五毒備具,呼謈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顯純叱咤自若,然必伺忠賢旨,忠賢所遣聽記者未至,不敢訊也。一夕,令諸囚分舍宿。于是獄卒曰:‘今夕有當壁挺者。’壁挺,獄中言死也。明日,漣死,光斗等次第皆鎖頭拉死。每一人死,停數日,葦席裹尸出牢戶,蟲蛆腐體。獄中事秘,其家人或不知死日。”(《明史·刑法志三》)由此可見廠衛鞫獄之慘狀。
朱元璋在晚年曾焚錦衣衛的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四年)又下令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案咸經法司。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五年)朱元璋鑄鐵牌文曰:“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置宮門中。成祖即位以后,先恢復錦衣衛獄,接著起用宦官,設置東廠,廠衛相結合,結果是使宦寺壟斷朝政。故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的閹宦上言:“閹宦之禍,歷漢、唐、宋而相尋無已,然未有若明之為烈也。漢、唐、宋有干預朝政之閹宦,無奉閹宦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傳,后有票擬。天下之財賦,先內庫而后太倉。天下之刑獄,先東廠而后司法司。其它無不皆然。則是宰相六部,為閹宦奉行之員而已。”明代的許多惡政都始于成祖,這一點朱棣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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