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并不是創新。先秦時期商鞅韓非等為代表的法家政治思想,就主張以法律為準則統治人民,把君王的意志形成法律,稱為“王法”,并依此治理國家,之后各封建王朝都建立了無數的法典,以至于州官縣官就是判案的法官,封建社會可謂真正的“依法治國”的法制國家,即“依法治國”掩蓋下的一人獨裁。資本主義社會是占人口少數的資產階級專制,盡管比封建社會的一人獨裁是一個進步,但少數人剝削壓迫大多數人的社會本質沒有變,要維持少數人對大多數人的統治,他們特別“青睞法治”,宣稱“依法治國”。為什么?資產階級理論家并不隱瞞自己的觀點,他們聲稱不得不借助“法(制)治”,“使少數一方的權利得到了保護,制止了憑借多數所可能出現的專制。”(《保守主義》第115頁)資本主義“依法治國”就是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制止大多數人民主專政。“依法治國”根本不是創新,是墮落的少數人的專制!
社會主義是大多數人完全民主的國家,但不是“法治國家”。社會主義社會盡管也有法律制度,但這種法制是建立在生產力的主體工農大眾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當家作主)的公有制基礎之上,體現了大多數人的民主意志,是消滅少數人私有剝削制度的法制,本質上已不同于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保護“少數一方(剝削者)的權利”的法制。社會主義的法(制)治,是“憑借多數”人的意志建立的,因此,它只需要極少的輔助的法律就會把社會治理的秩序井然,所以社會主義不是“依法治國”的法制社會,它是無需掩飾的多數人對少數人統治的完全民主的社會——無產階級專政。
在社會主義社會,盡管只有很少的法律,全民皆兵,民兵有步槍機槍,工人農民有獵槍,農村到處是雷管炸藥,也沒有像私有制社會那樣,法律千千萬,殺(人)(爆)炸搶(銀行)持槍犯罪不斷。追根求源,“迎接豺狼的獵槍”是無罪的,持槍犯罪的泛濫,罪在少數人專制的私有剝削社會制度。資本主義的少數人專制盡管比封建主義的一人獨裁是革命性進步,但相對于社會主義大多數人完全民主的無產階級專政社會,它們是墮落的少數人的專制!
任何法(制)治都是不同階級“人治”的具體形式,抽象的“法治”是不存在的。法律是階級社會的產物,任何法律都是那個社會的統治者按其意志制訂的,法(制)治都是不同階級的人統治的一種形式。不同的是,封建社會的法制是君主一人意志的表現形式,是獨裁統治;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制是占人口少數的資產階級意志的表現形式,是占人口少數的資本家的專制統治;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制是占人口大多數的工農大眾意志的表現形式,是保障大多數人民主的統治。因此,只有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才將“法(制)治”的真實意義告訴民眾,法(制)治就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強制建立起來的維護統治階級社會地位和社會秩序的工具。由于資產階級是少數人的統治和剝削自由,特別害怕大多數人的民主和民主群眾運動,所以“一般自由資產階級,尤其是自由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不能不追求自由和法制,因為沒有自由和法制,資產階級的統治就不徹底,不完整,無保證”,(《列寧選集》第2卷第430頁)資產階級包括修正主義叛徒集團必須建立千奇百怪的法律,才能維持剝削者的統治。唯此,資產階級中修叛徒稱其國家為“法制國家”,稱其社會為“法治社會”,其實它仍然是占人口少數的資產階級人治的專制社會!
社會主義不是“法制更加完備”的社會,而是法制逐漸減少以至最終消滅法制的社會。在現代,法制的增加和泛化絕不是社會的進步,而是社會的墮落即與時俱退,它說明人們自覺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社會秩序的程度在下降,以至于不得不制訂千奇百怪的強制性的法律,來維持這個腐朽社會制度的存在,一旦進入“法制社會”就步入了腐朽專制的私有制社會。唯有實行社會主義“完全的民主”,即無產階級專政的治國方略,輔之于極少的法律,就能實現夜不閉戶的安寧社會,人民安居樂業,進而消除大批(不是全部)寄生于人民身上的警察、保安、律師和法官。如果以法制完備作為社會進步的標準,美國堪稱市場經濟制度完善與法制健全的“楷模”,它們社會的恐怖、槍殺、吸毒、色情、暴力、失業、以強凌弱、搶劫、金權政治、國內國際缺少安全感等,這樣的“法制社會”,怎么可能是人們設想的社會稍微安寧的社會呢?要建設這樣“法制完備的社會”,難道不是墮落成為腐朽動亂的資本主義社會嗎?一個社會的民主范圍和程度與法制的多少成反比,越是民主則法制越少,越是專制則法制越多,一旦實現了全民民主,法制也就消亡了,共產主義就實現了,這就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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