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17日,中紀委公布的440起查處案件中,“落馬”的縣處級以上“一把手”為166人,占比超過三 成。這其中,包括原廣東省委常委、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江蘇省南京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季建業等在內,有113名“一把手”官員來自黨政機關,占比達69%。23人來自事業單位,占比14%。17人來自國企,如華潤集團原董事長、黨委書記宋林,中國移動廣東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徐龍等。13人來自人大政協系統,包括湖南省衡陽市原人大常委會主任胡國初,廣東省茂名市原政協主席馮立梅等。(8月19日 新華網)
“一把手”,一個單位、一個地區、一級政府的負責人,往往經過黨組織部門層層考察,被認為是“德才兼備”的人才。然而,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一把手”出問題甚至出大問題的現象,愈來愈嚴重。
這些年,監督機關的力量在逐步增加,中央及地方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監督措施,如民主生活會制度、述廉評廉考廉制度、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制度、誡勉談話制度、巡視制度、政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中央三令五申、旗幟鮮明地提出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決不手軟,并強調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要達到這樣的目標,關鍵是要建立和完善一個有利于反腐敗的制度平臺,進一步增強政府和社會的反腐敗機制。
重點監督用人權力,切實實行“黨內民主”——“對‘一把手’的監督重點應放在選人用人上。”首先是上級任用下級部門“一把手”要走民主渠道,引入公開、民主、競爭的機制,防止公示制走過場。應實行“一把手”推薦責任制和黨委討論票決制等,并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辦法,強化對“一把手”選人用人權力的責任追究,防止一些領導干部“帶病上崗”。
“現實政治生活中所謂‘一把手’的稱呼,本身就違背了黨的民主原則。”要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首先必須進行有效的政治體制改革,切實實行“黨內民主”,使“一把手”在用人等重大問題上也只能是一票。在黨內引入競爭機制,黨組織在推薦任命干部前,要在黨內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產生推薦名單,并且可以進行差額選舉。必須真正體現法治的精神,讓各級“人大”真正發揮它的監督作用。
監督“一把手”生活圈、社交圈,權力和輿論監督并重。要把“一把手”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列入監督范圍,這其實是進一步完善反腐監督機制,是監督公共權力的回歸,顯然值得借鑒和倡導。考察近年來的許多腐敗大案后,不難發現,“一把手”腐敗中發生的權錢交易、行賄受賄等行為最為普遍,而這絕大多都是從“生活圈”、“社交圈”開始的。因此,將他們的生活圈、社交圈也納入監督的視野也就十分必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監督辦法,拓寬民主監督的渠道。
上級黨政部門不能僅注重考核“一把手”的政績,更要考核“一把手”是否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廉潔自律。要建立同級班子成員對“一把手”監督的機制和手段,真正解決監督流于形式的問題。
“一把手”犯罪案件再一次警示人們,在我們黨內沒有特殊的黨員,每一個黨員和黨的領導干部都要主動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絕不允許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強化對“一把手”用權監督,讓權利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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