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賴說在憲法框架內解決“西藏問題”是什么意思?
2000年初,甘陽寫過一篇專欄文章《憲政民主與兩岸問題》,引用了一位美國憲法學家的觀點:憲法的理念與作為國家一部分的退出權是矛盾的,因為憲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使任何爭執在一個架構內和平解決,但是退出權恰恰是以根本否定這一基本架構本身為前提的。
早些年,達賴就放出話來說,他不追求“西藏獨立”了,愿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內來尋求解決“西藏問題”。2008年“3·14”事件之后,達賴派其私人代表與中央進行了幾次接觸,在年底的接觸商談中,鄭重其事地提交了一份“備忘錄”,后來還對“備忘錄”進行了“再闡釋”,這兩份文件中也很高調地說了這樣意思的話。這些情況,“備忘錄”的基本內容,早已為國人知曉。
但是,這并不等于說,達賴所說的在憲法框架內解決“西藏問題”是一句明白的話。
我遇到一位多年未見、曾經游學美國數年的舊相識,這位朋友在美國時聽過達賴的說法(達賴說法有一個基本模式:演說中大部分內容確實在說法,在“順便談及”時說政治,在回答提問時基本談政治;他的政治就是“西藏事業”,以一種嫻熟的話語技巧、故作天真的方式攻擊中國政府),似乎留下了不錯的印象,聊天之中,說到這,朋友很疑惑:這不是很好嗎?中央干嗎不跟他談呢?有這種認識的人不在少數,這樣的聲音不在少數。現在的寫這篇文字,就是我當時回答朋友疑問的大致內容。
這里牽涉到好幾個需要厘清的概念和需要追問詞義的問題。
中國現行憲法最基本的原則或者說最大架構,就是“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既然是說在憲法框架內來談,那談的問題就不是別的,就是上世紀七十年代末鄧小平主導制定的路徑上來了:達賴及其跟隨者、流亡國外的藏胞回歸祖國的方式方法問題。這也是達賴1959年出逃國外時,毛澤東主席談到的路徑,毛主席說,“他如果是想回來,明天回來都可以,但是他得進行改革,得平息叛亂,就是要完全站到我們這方面來。”這不是簡單的道理嗎?
如果話達賴方面真的是想在憲法框架內解決問題,那就根本不存在任何原則性的障礙了,需要處理的不過是一些技術問題,技術性問題再難又能難道哪里去呢?達賴方面當然不是這個意思。這是一個經不起追問的“語文問題”。
更經不起追問的是“西藏問題”這個詞。他這里所說的“西藏”,不是我們所以為的行政區劃含義上的“西藏”,他把整個青藏高原都包含了進去。——不,沒有全部包含進去。從達賴數次“到訪”“印度阿魯納恰爾邦門達旺”的行為和相關言論來看,目前印度實際控制的這一大片中國領土,達賴并沒有包含在他的“西藏”范圍內。
剝開“西藏問題”這個詞晦澀的面紗,其內核其實不復雜。什么時候能夠實現達賴方面在“大藏區”的統治了,算是“西藏問題”得到初步解決了;而在“大藏區”經過“高度自治”之后,走向徹底“自由”(這是達賴方面用來指稱“獨立”的替代詞)了,“西藏問題”才算真的解決了。
這個邏輯,不是誰的合理推斷,雖然要推斷起來并不需要有多高的智慧;也不是較真“語文問題”的結論,達賴方面的重要人物早就明白無誤地指出這個路線圖了。
——中國憲法還有一個根本原則:社會主義原則。按照達賴方面的這個意思,首先就必須突破社會主義原則,達賴所說在憲法下解決問題,可有絲毫誠意的成分?
聯系文章開頭所說的,應該可以建立起一個起碼的認識:達賴所說的那句話,首要的就是顛覆憲法架構。如果因為達賴這句話而指責中央方面,那是找錯對象了。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