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掩蓋的事實"買斷工齡"
——詭異的"98.6"事件
鐵路總公司各位領導:您們好!
首先,要,需要弄清一個概念,何為買斷工齡呢?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太原鐵路局98.6人員是什么情況呢?
自1998年6月份 臨汾 大同分局實施 減員 增效,下崗 分流再就業工程以來,企業并未嚴格按國家 省及鐵路系統相關文件執行,而是,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指標(原鐵道部的任務),在為職工辦理“自謀職業”中,采取宣傳、鼓勵、動員、激勵、隱瞞真相等手段,在沒有報省勞動部門備案、準許的情況下(勞社部發〔1998〕8號)),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法定程序。表面上看為職工辦理“自謀職業”,實際上為完成上級考核指標,為規避社會責任,為職工辦理的是“買斷工齡”,并以“協商一致”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違法買斷的目的。在實施過程中,原鐵路分局終止了我們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將職工工齡歸零。(證據付后).強行將職工,推向社會。
政策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四、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采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標、定任務。”
關于太局98.6協解人員被逼買斷工齡的現狀。
自03年底上訪至今,太原鐵路局并未從解決實際問題化解茅盾著手,而是,不間斷的去修補因非法買斷職工工齡而出現的漏洞。
1.不是積極協調省有關部門去解決問題。而是雙方協商并統一口徑,共同對付98.6協解人員_______統一按自動辭職處理。
2.為修補窟窿與省社保局狼狽為奸,違反程序偷偷建立了(或者說是:恢復原來的)養老保險等帳號,企圖繼續隱瞞對職工非法買斷工齡的事實。
3. 98年6月違反程序對職工非法買斷后,早在2000年鐵路系統下屬單位(分局)根據上級精神和要求,就已出臺了修訂其違反程序及有關政策,對職工非法買斷的糾正性文件___<<關于修訂減員增效再就業工程中有關規定的通知>>臨鐵分勞(2000)119號文件。其中第一條第三項中特別強調:在崗職工要求辦理自謀職業的,須經單位批準先辦理下崗手續。
按國家減員增效 下崗分流等相關政策以及鐵勞(1998)15號文件中規定,我們應享受下崗失業 自主創業人員的優惠政策! 享受國家規定的失業救濟金!
4.但是,為什么我們1300多人(原臨汾 大同分局)享受不到下崗分流 減員 增效 實現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呢?
我們的理解是: 因我們當時都是在崗職工,在辦理自謀職業時,單位未給我們辦理下崗手續。未與地方有關部門對接。(當時,其企業內有一個與地方協調的部門-----勞動力調節中心。)
但是,在今年元月18號與6月14號山西省信訪局召開的聯席聽證會議上,太原鐵路局相關人員和政府部門有關領導給予了答復:
一.為何我們不能享受失業救濟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自動辭職人員不能享受。
二.在我們強調:是響應減員 增效相關政策號召的自謀職業人員,且原太原分局自謀職業人員為何能按政策辦理,都享受到了失業保險和相關優惠政策呢?政府部門有關領導又做出如下答復: .
1.原臨汾分局 大同分局"減員 增效"自謀職業人員,為何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當時臨汾分局,所屬臨汾市不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111個試點城市。(雖然企業已交納失業保險)
(2)大同分局雖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但大同分局卻沒有為職工交納失業保險。
(3)雖然鐵道部【1998】15文件也有規定,但臨汾大同分局并未報地方有關部門。
2.原臨汾分局 大同分局實行"減員 增效"再就業工程中的行為,只屬行業行為。即使有錯,也應該是由太原路局糾正,太局不是還有上級行政機構嗎。........
現我們根據省政府有關答復意見總結如下
當時,單位為什么沒有或不能為職工辦理下崗手續,而我們又不能像太原分局自謀職業人員一樣,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以及相關優惠政策呢?因為,臨鐵分局不屬111個試點地城市,因此臨鐵分局當時就不該實施減員增效。大同分局沒按國家法規交納失業保險,因企違法在前,所以買斷職工就享受不到任何應得的待遇和權益了。
臨汾分局不應該"減員 增效" 違規! 大同分局沒按法規交納失業保險 違法!
因此,我們一致 強烈要求 太原鐵路局必須糾正對職工非法買斷的錯誤做法!!!!! 還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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