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反革命”罪名正確,還是
“危害國家”“顛覆國家”的罪名正確(修改稿)
還是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在法院工作,當時即已開始討論將刑法反革命罪改名的問題。當時只聽分管刑法研究的同志議論什么“反革命”是政治概念,“顛覆罪”才是刑法概念。我是學經濟的,分管經濟審判,到法院工作也不久,沒有深究這個問題。早幾年立物權法,我倒參與了一點意見。因為有些左派學者也說物權法立法必須根據憲法,可我看到修改后的憲法有關財產保護的條文本身就是錯的。于是提出了憲法應當如何表述社會主義時期財產關系的意見,提出了社會主義時期對公私財產應當有絕對保護、相對保護、不予保護的區別。可惜,立法者、當權者沒有采納。有的還提出公私財產同等保護的理論,恐怕多數人根本不能發現這種理論嚴重的邏輯錯誤和反革命后果,真是令人悲哀!現在刑訴法也修改了,我都沒有時間過問。但叫我想起上述刑法條文的修改,也是違背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和政治路線的結果。
其一,違背馬克思主義的政治路線。慈禧太后鎮壓戊戌變法,是因為戊戌變法危害了大清帝國的安全。中國共產黨成立以后是以顛覆三座大山為目標的,蔣介石4.12屠殺共產黨,是共產黨危害了蔣介石的國家安全。按毛主席的教導,社會主義時期也會有兩種顛覆,一種是在馬列主義當權的條件下,赫魯曉夫式的人物奪權,二是走資派奪權后,革命派造反。這些對不同性質國家的不同性質的顛覆行為,馬列主義者難道不是只能按政治取向區別對待,支持革命的顛覆,反對反革命的顛覆。說“反革命”是政治概念,“危害國家”“顛覆國家”是法律概念,難道“危害國家”“顛覆國家”沒有政治涵義嗎?法律能離開政治嗎?法律不為政治服務嗎?這里革命還是反革命的不同性質,決定了“功”還是“罪”的分水嶺,是“罪”與“非罪”的本質所在,定“反革命”的罪名恰恰才是正確的。
其二、違背馬列主義的思想路線。上面說的對不同顛覆的肯定還是否定,他們的邏輯起點就是革命和反革命。革命的有功;反革命的有罪。由這個起點上升,產生不同的具體罪名。這就是危害國家,顛覆行為的一分為二。不懂革命的辯證邏輯,就會與各種反革命的顛覆合二而一。
和社會主義階段發明所謂“發展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股份制經濟”的口號一樣,將“反革命”罪改成“危害”罪、“顛覆”罪,都不是理論上的前進,而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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