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工商銀行霸道存單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
原貼著作:56148458 發表于《西聯社區論壇》2011/11/17
5年前的今天,2006年11月17日雨夜8時許,工商銀行上海寶山支行特派其個人金融業務部負責人曾XX先生,駕著與其手機1367XXX7209尾號相同的、車牌為滬A·E7209的黑色寶馬,找到了筆者的家里并打開黑色公文包送上現金1500元,相當于家人當年辦理定期存款時,因未填“轉存期”而受損稅后利息300余元的5倍之多。盡管其讓雙方在來人隨帶僅此一份事先打印好的《簽收單》上簽名留存為據,該單雖寫道因此事市銀監局8月8日給筆者的信訪回復認定工行并無不當,其送錢上門僅是為答謝筆者對工行的關注和支持,且聘請筆者為其網點柜面義務監督員;但這錢明明是3天前該行來電相約,筆者與老伴一起赴其下屬淞南支行雙方面議解決辦法時,為終止臨近訴訟時效僅剩最后2個月的維權行動,筆者所提出的幾個包括受損利息賠償費、走訪行局交通費、信訪紙箋郵資費、材料留底復印費、撥號上網資訊資、精體腦力補償費等各項具體金額要求后,其派員當即接受并主動開價承諾將1500元送款上門。就此永無天日難以曝光的《簽收單》而言,當初筆者是本著“得饒人處且饒人”的諒解和寬容,顧全了堂堂中國工商銀行的臉面和尊嚴;故未計較其如此不道義伎倆和單方面措詞。
定期存單未填“轉存期_”的陷阱,加之以填單背面所印的“客戶須知”所稱,“請在‘客戶填寫’欄內認真填寫‘密碼’、‘印鑒’、‘通兌’、‘轉存期’等欄目,否則視同不需要此種業務服務”的霸道,定期存款到期則不能“自動轉存”而遭利息受損的現象,是在2004年10月央行多年不升利率后首次調高存款利息時,被工行廣大儲戶在詢問自動轉存利息調整時所驚悉、所激憤的。原本工行一直是默認自動轉存,無需儲戶作任何相關填寫或申請。就上海而言據其后來解釋是,從2001年7月8日起計算機系統升級后,為更好服務客戶所使然,并曾為此登報《公告》工行變更自動轉存方式,以示盡到廣而告知的義務。此后工行在全國范圍內相繼先后全面推行“轉存期”的陷阱和“視同不需要”的霸道。2004年末起,網絡上披露、痛斥和憤恨工行此舉的各種信息,逐漸增多、漫延和鋪開。該行以微薄的活期利息,支付自動轉存后本應復利計息的多年定期利息。由此而利息受損的眾多弱勢儲戶苦不堪言,面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首的霸氣和權勢,普通百姓的維權則更加艱難!
從2005年1月14日詢問工行時,驚悉家人原2001年10月10日3萬元1年定期存款,因所謂當初未填“轉存期”到期不能自動轉存而變成活期付息;到工行寶山支行先謾橫、奚落和諷言,后道歉、面議和答謝,送上近5倍的稅后受損利息。筆者以親屬代理人出面,前前后后經歷22個月的維權籌劃、學法搜證、萬言投訴、嚴詞信訪和據理面辯。從工行網點、區支行和市分行,到市銀監局、中國銀監會和國家信訪局;從電話投訴、寫信上訪和親臨行局,到查找報紙、搜尋網頁和翻遍圖書館資料庫;從為能上網絡搜索相關信息資料而學電腦、學上網,到為尋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銀行制度、金融理念、律師知識而跑遍書城、申辦圖書借閱證。沒有邊訴訪、邊學法的堅持不懈努力,沒有邊維權、邊搜證的契而不舍執著;斷定是無果而終,無疑將維權落空。
回憶起當時的情景,確是一個對銀行利息受損從僅感氣憤而不懂如何深入維權,到自知應當學透相關法律和更需講究維權藝術的學習提高過程。也是一個對儲蓄定期存款的到期轉存問題從無知到了解、從知之不多到知之甚多的認知深化過程。否則,又如何能就此圍繞所謂未填“轉存期”則“視同不需要”而大做并做好、做透文章,投訴、上訪市工行、市銀監局和中國銀監會的信件,就分別長達30、10和20頁,充分展示據理力爭和引法雄辯的維權勢態。又怎能應約面對市銀監局4位相關公務人員歷經150分鐘的雙方辯論,卻未被其壓倒反而法理在握。又豈可會有針對破析“轉存期”和批駁“視同不需要”之陷阱與霸道,而網上搜得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央行規章、言論近40余條款,以及工商銀行自身的規范性文件、網上公示和登報奇文等近20來篇網頁證據。更讓銀監機關信訪部門對筆者與其理論時的思維和辯詞,頗感糾結和不解;居然也會當面詢問筆者是干什么工作的?且在被告知是退休在家時,竟還追問退休前從事何工作?
只要在百度搜索中填入“轉存期”或“約轉存期”的關鍵詞,就能有無數工行儲戶由此而遭利息受損的媒體報道和信息披露,鋪天蓋地顯示在網頁上。不僅工行的2001版《儲蓄存款憑證》有如此陷阱和霸道,就連約在2004年前后更新推出的718版和上海市工行存款版《個人業務憑證(普通)》,雖有所改進和突破,廢除了“轉存期”和“視同不需要”,另立了“□到期轉存,約轉存期_月;□到期不轉存”的全新“客戶備注”欄目,但卻也玩起了新的花招和迷惑。只要客戶都未畫“√”選填,其依然可以其憑證下端夾雜的一段“客戶備注內容不作為憑證要素,…以客戶簽名確認的銀行打印內容為準”的極不顯眼的7號小字文句,將儲戶今后利息受損的維權徹底毀滅。雖說是,工行總行網頁的“工行快訊”證實,其天津分行自2005年4月起變更自動轉存方式,實施客戶在該新憑證中,如選擇到期轉存,則按所填“約轉存期”實行約定轉存;如不選擇轉存,則按原“存期”到期自動轉存。可是,工行如此的“一行兩證”和“一行兩制”,竟同時并舉;甚至上海同城同行,新、老憑證共存多年,混亂不堪。但無論新、老憑證的利息受損糾紛,全是以定期存單或定期一本通存折上的“約轉存期”欄目內,所打印的“000”為特征來盡其所謂告知義務。網絡和報刊上前前后后所報道與披露的眾多此類糾紛,大多投訴無門、維權無望。即使法院受理了此案,也無疑是儲戶以敗訴而告終。最突出、最典型的案例是:2007年7、8月間,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市民王先生狀告工商銀行的利息受損索賠案一、二審均敗訴。王在2002年8月25日存于工商銀行的2筆各20萬元2年《定期一本通》存款,因未填“轉存期”,2006年8月26日支取時受損利息1.44萬元,一審起訴聘請律師費1000元,二級法院均據被告工行“視同不需要”的抗辯為由,而原告代理律師又不盡職盡力,讓原告含恨而終審敗訴。可謂是官官相護,弱勢無助,談何公正和公道。
其實,筆者在與工行“私了”后,也曾為此及時電詢上海《新聞晨報》和投稿廣州《南方周末》,以期媒體能爆光和工行能反思。但都被告知如此私了無憑無據,媒體確實愛莫能助。故而,筆者2006年底和2008年初又奮起疾書17、18和22頁信函分別掛號郵寄,再訪市銀監局并轉中國銀監會、市工行和信訪北京工行總行,要求能以此“私了”為契機和突破,進而完善業務和反思教益,并望能一視同仁地維護其他受損儲戶的合法權益。誰知,在上述北京儲戶敗訴的背景下,寶山支行接其市分行信訪轉函后,2007年7、8月間曾先生先來電辱言,后又白紙黑字來函質斥筆者。該行讓曾先生出面在既未蓋公章、又不簽名的打印信函中,認定筆者此舉是“出爾反爾”、“錯誤認識”、“固執行為”、“不可自拔”、“反反復復”,已經對“包括銀監局和工行”到了“影響工作”的地步。對此信訪“無需再書面回復”;因為“定論已經非常明確”,“依據已經非常充分”。且“這1500元的定位是非常慎重的”,“更多的是考慮你的心情和付出”。甚至工行“已經仁至義盡了”。除其電話中強言要“推倒重來”、“退還錢款”,追問“何時上門取錢”等,且特別來信強調“如存款人認為原處理方案不合理或不妥當,待胡先生退回相關調解費用,工行承諾可以撤消原處理方案,由存款人或委托訴訟,由法院來解決雙方的爭議和問題。”并限期“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不再受理類似信訪”;且將此信“抄送市分行辦公室備案”。只可惜,筆者一則電告其必須由工行出具介紹信到居民委員會,通過組織出面雙方處理此事;二則特函市銀監局,提請假座該局并邀請相關新聞媒體見證公開和處理此事,該行便從此對電詢“何時上門取錢”的后悔之嘆,變得啞口無言、銷聲匿跡了。
然而,盡管寶山支行當初派其曾先生與筆者面議解決辦法和雨夜送錢上門時,每回都口口聲聲表示“從此不分誰是誰非,雙方恩恩怨怨一筆勾消”;但并非筆者不善解人意,而確是工行欺軟怕硬,不善待儲戶,不一視同仁。也許,當初市銀監局信訪辦那位女負責人一語中的。她在那次雙方辯論與溝通中稱,相關法律法規對如何自動轉存無具體規定,也無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一切只能有工行總行才對此疑問有最終解釋權;并認為只要筆者起訴打贏官司,銀監局就會以法院判決文書為依據,同樣會在對工行的投訴和信訪中,維護其他受損儲戶的合法權益。這番話也許是此后銀監機關與工行人員當時幕后溝通的焦點,也可能當時成了市工行的一時顧忌和力避起訴之緣由。在筆者又以信函追逼該局和市分行,能將各自口頭答復以書面文字寫下“只有工行總行才有對此疑問的最終解釋權”,供筆者以此為證進而上訪和起訴維權。更促使了寶山支行立馬主動來電道歉并約次日派員登門面議解決辦法。當然,過后工行總行對筆者的長信質疑和諫言,視同石沉大海,自當別論。但其畢竟在變更網頁公示和撤換暇疵憑證上,也由此下了一番功夫。
2005年12月25日和2007年10月29日,為取證工行的過錯,在其下屬長江支行網點先后存入人民幣50元和港幣60元正,各為3個月定期儲蓄存單和1個月《定期一本通》存折。因受其派員審定填單,經爭議才無奈通過了筆者在其老憑證“其他_”欄內分別填有“自動轉存”和“僅不約定轉存”的字樣。2007年8月4日和2008年12月8日分別支取時,由于工行未能對該兩筆存款到期自動轉存,則損失稅后利息人民幣0.51 元和港幣0.51 元;工行由此相應少代扣代繳利息稅款人民幣0.13元和港幣0.02元。經投訴、信訪,銀監局轉至市工行,又回到寶山支行回復。其要么直言不諱工行已無自動轉存業務,而只有約定轉存;要么錯位認定工行自2001年7月8日起,執行儲戶應填寫約轉期限的自動轉存辦法。如此信口雌黃,自當無果而終。
2009年“3·15”,筆者就上述“1元錢”官司狀告寶山支行,向寶山法院遞呈20頁起訴狀。因屬小標的額訴訟,而被該院導案處拒不接狀。向其法院網上信訪多次,均以“信訪材料收到,請稍候”而搪塞推卻,被無期拖延、毫無答復。后又多次申請網上立案,被或以“其它”、或以“待審查”而敷衍了事。在質疑其明文規定應在5個工作內答復受理與否時,其無奈以“小標的額案件宜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請自行與銀行聯系”作為回復。近前為延續訴訟時效,又申請網上立案,竟獲一次性爽快回復:“小標的額案件宜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請與工行寶山支行進行協商或向市銀監部門反映 ”。至于,當初親臨該院信訪部門反映導案處不接狀時,接待人員以“文革”式極左論調訓責筆者;以及該院書面小告示指導起訴人赴工商局白費40元查詢打印被告工商登記材料后,卻不接狀、不受理、不發文;甚至筆者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要素及寶山法院《合同案件起訴要求》,卻變相被拒起訴維權…在此就不多費筆墨了。如今,筆者的設想和打算是:按法院網上立案的近前回復為據,提請銀監部門出面調解解決,并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書。如不能如愿,則期待《民事訴訟法》不久將公布修訂稿,小標的額案件將明文規定,或案前司法調解,或簡易程序一審結案。以期能最終司法定論,讓弱勢儲戶討還公道、揚眉吐氣。
對此原創《我與工商銀行霸道存單陷阱的公案私了前后》,筆者萬分感謝《西聯社區論壇》的提供方便和道義支持,讓筆者該帖能有此網絡平臺發表和曝光問世。筆者也將在百度等網站的貼吧和博客中,適時轉貼該帖,以期引起相關方面的關注和重視,更企盼能給予弱勢儲戶的依法維權以支持和公道。在認為必要之時,筆者將可能向社會公布以往所搜索到的工行在此自動轉存問題上的所有不利證據。也將適時另行發表原創之帖:《我為北京儲戶告工商銀行案終審敗訴鳴冤申辯》。因為這一利息受損,廣泛涉及上海和全國眾多工商銀行儲戶,此案本就是一起公益案件,相信法律專家和廣大民眾對此是是非非、恩恩怨怨自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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