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消息題為“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刑訴法寫明保護人權”(《新京報》),說的是人大常委會審議刑事訴訟法,從新聞的內容看,討論的主要焦點并非標題所言意思,但報紙編輯和新浪編輯把此作為吸引眼球的賣點擺在開宗明義的位置。記者寫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對刑事訴訟法草案進行審議,委員建議法律明確保護人權。任茂東委員認為,草案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對于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規定,他建議修改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權’。他解釋,這種表述與憲法‘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規定是一致的。他并分析,‘人民’一詞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作為體現程序的刑事訴訟不是保護人民,而是保護人的權益,或者是保護全體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正當權益。”(《新京報》)
看完此段,草民頓覺大惑,任茂東委員要高喊“人權”沒有不妥,但把“人民”作為“人權”的對頭要除之而后快就令人費解。& }! N5 ~" R! I' |3 L
首先,任茂東委員說“‘人民’一詞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的時候,可能因為激動而忘記了一個基本的常識,任茂東委員的職銜的全稱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瞧瞧,“人民”二字出現了兩次,難道說這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任茂東委員的邏輯也“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
再推而廣之,任茂東委員本身的職銜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的“人民”二字,也“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在任委員看來,別人稱其為“人大常委委員”是不是也缺乏“嚴格的法律概念”?
要在“法律”、“司法”的范疇去掉“人民”二字,任委員還真不是開頭的。也是在《新京報》這個平臺上,12月4日,《新京報》刊登了一則報道《法院組織法將出臺 專家建議人民法院改名法院》。3 K' M) b0 L" ~4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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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一下,《新京報》的相關報道中的相關發言者,一位是“著名法學家”、一位是人大常委,檔次都不低。
賀衛方 先生當時說“我們建議做這一改變,是考慮到法院是一種專門化的裁判機構,法官是具有權威地位和知識精英素養的職業群體,司法是一種以專門知識和經驗裁斷涉及生命財富、國計民生糾紛的國家行為,因此不宜使這樣的機構和行為給人過于平民化、大眾化的印象,以免在國際交流和認知中,使國際社會誤以為我們用一種不需要專業的、群眾運動的方式來處理嚴肅的法律問題。”(《新京報》)
賀衛方 先生的思路是法律、法院、司法是精英們的專利,如果把“人民”二字摻和進來,就打掉了精英們的“專業”和“嚴肅”。而任委員的思路是,“人民”與“人權”一比較,“人權”有“嚴格法律意義”而“人民”沒有,歸齊了還是“人民”與法律不搭界。+ v1 z, l6 o" R$ w! D
但作為全國人大常委的委員, 任茂東 先生在引用《憲法》關于“人權”的表述之時,不知是何故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中無處不在的“人民”忽略掉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在內的一切法律都以《憲法》為上位法,“人民”二字在《憲法》中具有不可忽略、不可動搖的地位,怎么就“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了呢?! f9 C0 Y1 C# z
說一千道一萬,還是有些人,特別是精英們對“人民”二字太過敏感,覺得太過刺眼。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在談論法律的時候應該首先懂得對憲法的敬畏,我們是在完善一個制度,又不是改朝換代,干嘛要急著去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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