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暴力拆遷
一、當今社會暴力拆遷現象:
案例一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發生一起惡性“拆遷”事件,女主人以死相爭未能阻止政府組織的破拆隊伍,最后“自焚”于樓頂天臺,燒得面目全非。
案例二、2010年3月22日上海市一戶主,不肯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拆遷協議簽字結果遭區政府強拆。女戶主稱政府侵權,官員稱其“腦子別住了”。面對多人的強拆隊,女戶主用燃燒瓶抵抗暴力拆遷。抵抗了幾小時后,房屋最終被推平。
案例三、貴陽警方2009年11月30日向媒體通報了一起性質惡劣的暴力野蠻拆遷引發違法堵路群體性事件的處理結果,野蠻暴力拆遷的20人和參與違法堵路的4人被刑事拘留,因暴力拆遷受到影響的群眾也正在妥善安置。
事實的真相是:自焚事件的發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員把政績放在首位,根本不把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就本案而言,大批的地方官員在現場,眼看著一個被拆遷人舉火自焚,竟然還下強制拆除的命令,就不僅僅是法律理念的缺失了。更反映著拆遷猛與虎啊!
而貴陽這起暴力拆遷手段之惡劣、用心之殘忍一點都不遜色。按照貴陽警方的介紹,11月27日凌晨,暴力拆遷人員李小平等駕駛10輛面包車來到現場,以暴力撬開8戶居民的房門,將正在熟睡的13名無辜群眾強行拖上汽車、帶離現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準備在拆遷完成后再“放人”。隨后,房地產開發商即使用2臺挖掘機開始野蠻拆除臨街門面,毀掉26間房屋。也就是說,這次強拆完全是有組織、有預謀的暴力行動。不經感嘆,此與鬼子進村有何異哉!
二、專家評議
有位律師表示:看到這些案例只不過是對抗激烈了一點,其實城市房屋拆遷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全國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問題實質完全是我們立法體系方面的一個問題,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師指出,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與此同時物權法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財產均依法受到保護,這三者的財產同等重要,同樣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應該怎樣處理呢?《物權法》第42條對政府征收公民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采取了例外允許、嚴格限制的態度。該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原來征地拆遷就是政府就躲在后面,這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他們之間進行法律上的協商,我們政府躲在后面給他們做中介人。但是實際上經營土地是政府,出讓土地、征收土地出讓金等等這是政府很樂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額出讓金,政府它又躲在后頭,把矛盾的交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例如同樣這一塊地,政府給農民30萬塊錢,然后叫農民把土地交給政府。美名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轉過頭把土地賣給企業就一百萬,從中賺70萬,就是叫做第二財政,作為當年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個人觀點
什么叫做合法征收,暴力征收與強搶公民的私有財產有什么不同。什么叫和諧,逼迫弱者屈服就是和諧嗎?這些被迫離開房屋的弱勢群體,難道就沒有人出來說一聲嗎?政府拿被拆遷者暴力抗法,堵住眾人悠悠之口,這與篡改歷史又有什么不同呢!媒體以沒有任何新聞價值,拒絕報道,這難道是真正的原因嗎?相信其中的貓膩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暴力拆遷下的集體沉默意味著什么?
在巨大的拆遷利益誘惑面前,地方相當多的政府部門和司法部門結合為一個個連體嬰兒。什么誘惑呢。可以看看。連小學生都能算的計算題。政府賣給開發商的土地每畝500多萬,補償給被拆遷人每畝只有20萬。有的,連1萬元也拿不到。如此大的差價,如同搶劫,不瘋狂拆遷才怪呢!那么政府又是怎樣操作來瞞天過海的呢?
他們為了成功組織拆遷,把權力運用、發揮到極致。政府的甲部門發給乙部門拆遷許可證,乙部門取得了拆遷的“合法權利”。為了取得暴利,乙部門給出的補償價格遠遠低于市場交易價,為了掩人耳目,避免被批判為單方面定價,乙部門委托估價公司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估價公司必須按照甲部門規定的市場指導價進行評估,雖然法律規定政府公布的指導價只能作為參考。如果哪個估價公司違反了甲部門規定的市場指導價。政府的丙部門就會對這個估價公司在納稅、消防等方面進行檢查,直至該公司被吊銷執照或者“屈膝投降”“端正認識”“承認錯誤”。這樣一來,估價公司都會變得很識趣,越來越默契地配合乙部門進行估價。大家都不敢也不愿觸犯這條潛規則。這樣一來,不但可以避免“滅頂之災”,而且可以獲取來自政府部門的越來越多的“訂單”,站在估價公司的立場上考慮問題,“識時務者為俊杰”,何樂而不為呢?
四、對策
1. 加快立法速度,在新的拆遷法沒有頒布前,一律禁止地方政府停止拆遷活動。建立獎度,對參與者暴力拆遷的一律懲罰,加大民眾的監督管理。
2. 各級政府成立專門的拆遷部門,直屬最高級領導管理。政府和開發商對土地的定價必須公開,對農民的補貼必須合情合理。作為被拆遷者最有知情權,如果這樣都做不到的話,就無所謂民主是社會了。
3. 即使是強制拆遷,也要遵從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則容易產生違法執法
4. 如果執法者嚴重損害了被拆遷戶的人身安全,構成刑事責任的,被拆遷戶還可以提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在被告。
5. 被拆遷戶要注意搜集、保留執法者違法執法的證據,例如視頻、音頻、照片、文字等。不建議采取“以暴抗暴”的方式。被拆遷戶可以合法維權,提出行政訴訟,也就是所謂的“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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