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把中國變成伊拉克!——從福建南平3·23兇殺慘案說起
[今夜,我難以入眠……]
世人皆知了:3月23日7時20分左右,正逢孩子們上學時間,福建省南平市實驗小學門口,一名中年男子手持砍刀行兇,釀成13名小學生8死5傷的慘劇(截至當日11點)。受傷孩子目前正在南平中醫院和市立醫院全力搶救。行兇者已被警方拘捕。據悉,兇手是一名被辭退的社區診所醫生,疑似精神病患者。
兇殺案到處都有,不足為奇。但像南平這樣的以小學生群體為對象的兇殺案,卻是鮮有耳聞。此雖屬個案,但,卻不得不引起我們深刻反思和警醒。因為,這個兇殺案表現出了一種不同于一般兇殺案的令人不寒而栗毛骨悚然的極為獨特的恐怖性:類似于伊拉克人肉炸彈那樣的“無差別殺人”。
請不要把中國變成伊拉克!
我們決不能容忍我們的社會成為伊拉克第二!
“無差別殺人”的典型特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沒有具體仇怨,他可以隨機選擇作案目標,想殺誰就殺誰即可以濫殺無辜。因此,“無差別殺人”的恐怖性在于每一個人都成了潛在的受害者。這種“無差別殺人”,徹底顛覆了傳統社會“冤有頭,債有主”的倫理規范,是現代社會由于公平正義的缺失而導致個體人性泯滅人格畸形發展的極端產物。因其使每一個人都成為了潛在的受害者,故,它就使生活在這個社會的每一個人失去安全感從而生活在恐怖之中。因此,任何一個人和社會都不能對它掉以輕心。
我們必須追問:“無差別殺人”現象何以會在我們的社會出現?要回答這個問題,很顯然,必須從“無差別殺人”者的心理動機著手。
那么,“無差別殺人”者的心理動機是什么呢?我們還須回到社會。因為,“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
從社會學和心理學的角度來說,“濫殺無辜”是不可能的。殺人,必須是“有理由”的。
那么,“無差別殺人”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
毫無疑問,“無差別殺人”的理由與一般性殺人的理由是一樣的——仇恨——被傷害者的心理極度失衡。
若止于此,則毫無所得。因此,我們必須繼續追問“無差別殺人”與一般性殺人的理由的具體差別之所在。
毋庸置疑,“無差別殺人”與一般性殺人理由的具體差別,就存在于它們的具體特征之中。
一般性殺人,因其有具體的“仇恨”目標,故,它是針對具體當事人——施加傷害者——的一種報復性行為;而“無差別殺人”,因其沒有具體的“仇恨”目標,故,它是沒有具體“仇恨”對象的一種報復性行為。這種沒有具體仇恨對象的報復性行為即“無差別殺人”,其矛頭是指向社會的。換言之,“社會”是他的仇恨對象,亦即,“社會”傷害了他,對他犯了“罪”。
因此,“無差別殺人”在我們社會的出現,是非人格主體的“社會”傷害即對作案者“犯罪”的結果。
至此,結論已經非常清晰了:我們這個社會是“有罪”的。
而一個“有罪”的社會,需要它的所有成員“買單”。
更為恐怖的是,一個“有罪”的社會,它傷害的不可能是一個人,而很可能是某一群人(主要是弱勢群體)甚至所有的人。這樣,就使得某一群人甚至所有的人,都成了潛在的“無差別殺人”者。
每個人都不是無辜的。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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