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職代會放行了國資大流失?
辛華
發生在新世紀之交前后的全國國企大改制,導致了兩大歷史性后果。一是3000萬國企職工失業,其中處在40/50年齡段的占大多數,他們應聘沒人要,自謀生意沒本錢,基本上不存在再就業的機會,若加之其家庭人口,遭災人數多達約8000萬人。二是數以萬億元的國有資產大流失,昔日遍地的國有資產,慘痛地流失進了一些政府公權人、國企半公權人和私營老板的錢袋,還特別制造出了一批隱藏性富豪,若干年后,人們就會驚詫地發現,昔日的國企老總或者公權者的子女,很多由于這次的一夜暴富,都華麗轉身成了私營老板。國有資產在改制中到底流失了多少?有說上萬億的,還有說的更高的。至今沒有見到國家統計局或國資委的任何數據公布。即使公布了,百姓能否認可,還是一個很大疑問。
國家國資委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職工利益受到損害,曾將企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設置為最后一道屏障,下發了《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賦予職代會對本單位改制工作的一票否決權。該《意見》規定:“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改制。”這就是說,職工代表既可以對損害職工利益的安置方案投否決票,也可以采用否決安置方案的方式,否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改制方案。但在實際的操作中,這道貌似森嚴的職工壁壘,在那些啃吃共產黨的一貫道們面前,就如同虛設的稻草植物人一般,他們依舊可以斬關奪寨如入無人之境,侵吞國有資產猶如探囊取物,仍是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巨額流失(詳見拙作《國企改制10大貓膩》、《職代會搗鬼10招》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812/62219.html)。
為什么各地的各個國企的職代會,竟然全都放行了這場國資大流失呢?是職工代表們聽任職工利益受到損害?還是聽任國有資產的慘痛流失?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其實,之所以放了行的原因很簡單的。從出現職代會的那一天起,自上而下,就很少把職工代表大會真正的當成過一回事。職工代表已經習慣于每天兩頓酒、外加一張與領導合影照片的職代會,習慣于領導報告、分組討論、舉手通過的職代會。除了榮譽感的滿足之外,連他們自己都從未把它真正當一回事。90%以上企業的職代會組織者和≥100%的職工代表,基本上不明白職代會是個什么性質的組織,不清楚職代會都有什么具體規定。以吉林省為例,對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曾發了一個最重要的文件——《吉林省關于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實施意見》(http://gh.jl.gov.cn/),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但各級組織并沒有予以傳達貫徹下去,大多數工會干部壓根就不知道這個紅頭文件,不知道開個職代會還要遵守那么多的規定,至于職工代表,就更是啥也不知道了。政府和國企中的腐敗分子,面對國企改制這最后的一席晚餐,可說是利令智昏到了不擇手段、不顧國法、不講游戲規則的抓狂程度,有多少腐敗行徑,都是通過違規操作職代會而橫行無阻的。而正如上面所說,這些規定又是職工代表所不知道的。
首先,他們不明白,職工代表大會不是企業領導給職工選出來的代表所開的一個會議。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政治權力的一個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與人大政協別無兩樣。它的組織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職代會必須通過預備會議民主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行使主持職工代表大會和領導大會屆期內所有活動的職責。而實際在經常性的操作中,都往往缺失職代會對其主席團的選舉和主席團對職代會的組織職能,由行政領導班子決定召開或不召開、何時召開職代會及其會議議程;把職工代表大會混同于工會會員大會,由工會主席充當經理、廠長的替身,違規主持會議和領導職代會屆期內的所有活動。使職工代表在稀里糊涂地喪失了對職代會的主導權。
其次,他們不明白,選舉職工代表的規定,職工代表比例應為職工總數的10%左右,最高不能高于15%。職工代表離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代表缺額,應由原選區按規定補選。而實際在經常性的操作中,卻常有選擇地按照領導層對表決結果的需要,不按選區規定,擅自大幅超標增加或減少職工代表人數,擅自保留離退休的職工代表資格,更有甚者,擅自大量選舉離退休職工為職工代表,以期得到同意多數。
還有,他們不明白,對國企改制方案及其職工安置方案的表決程式,必須在開表決會的10天之前通知到每個職工代表,并告知會議議程和所要表決的提案內容;表決前要推舉計票人、監票人、唱票人和清點參加表決的人數,表決時,凡涉及企業改革、改制、職工下崗分流等重大問題的,須采用無記名投票的形式表決; 表決后要宣布發出和收回的票數,然后唱票、計票,最后宣布表決結果,并由計票人、監票人簽字確認。而實際在經常性的操作中,往往都是搞突然突擊,臨時隨意召開職代會,不給職工代表留有充分的征詢本部門職工意見和獨立思考的時間,既刻拿出領導層的議案,馬上付諸表決。強行規定職工代表對改制或職工安置等方案表決時,必須在表決票面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否則按作廢票處理,致使一些職工代表心存疑慮,被迫投了同意票。不按規定組織會議簽到;不預備會議記錄簿;臨時隨意指派會議主持人;宣讀方案后不組織代表審議,直接付諸表決;表決時不設投票箱,由主持人直接收票;不清點參會人數;不宣布發出票數和收回票數,馬馬虎虎地通過。一旦未能通過,還可當場宣布發現程序錯誤,表決無效。
最后,他們不明白,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而實際在經常性的操作中,卻往往閃去了職代會決議的法效性,甚至出現了企業領導流氓賴賬的情況,針對職代會在職工安置方案上對企業改制的一票否決權,企業領導層先制定一個職工相對滿意的安置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并獲通過,而后在改制結束后的實施職工安置方案的過程中,卻有公然宣布職工安置方案無法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甚至另起爐灶,另搞與安置方案不相符合的所謂《分配方案》,威逼利誘職工代表表決通過。更有甚者,某些國企單位的領導層,在職代會沒有審議通過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的情況下,就擅自采取出售國有資產等重大改制舉措。即使事后遭遇職工強力反對,但是木已成舟。草草做個“本人水平低、能力差”的檢查,再另辟蹊徑,補齊程序了事。
在全國各地、各企業普遍存在的、如此違規的職工代表大會,又怎能不放行了這場國有資產的大流失呢?
[文件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工會工作的意見》
《吉林省關于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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