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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82憲法里的小小貓膩

真真假假 · 2009-02-12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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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82憲法里的小小貓膩】
   小序:
   本文的原標題是{說槍},原文有啰嗦偏激與重點分散之嫌。現在我以知錯必改的態度,將{說槍}做了50%的刪減與3/1改動,請大家耐心幫我看看,這回寫得咋樣?原文與本文在表述上的不一之處,以本文為準。
   正文:
   中國的1954,1975,1978這三個版本憲法的相關條文里,都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而1982年的憲法,原條文中“懲辦一切賣國賊”這句話被刪除了。
   請對比觀看下列的中國憲法不同年代版本的有關條文。
   1954年憲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1975年憲法第十四條: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1978年憲法第十八條: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1982年憲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諸位看到了吧,1954,1975,1978這三個版本憲法的相關條文里,都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而到了1982年修改憲法時,原條文中與鎮壓叛國相提并論的“懲辦一切賣國賊”這句話被抹掉了。
   對此也許有人會說:“1982年憲法第二十八條中的“叛國......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等罪名,足以把賣國行為包括在內了,無需再單提賣國一詞了。”     
   果真如此嗎?稍有常識者都知道,上述各項罪名都加起來,份量也重不過賣國賊這一項。“嚴懲賣國賊”應是憲法必不可少的條文。
   {*}什么是叛國?從原本字意看,主要指的是與敵對的國外勢力協作;與自己所屬國家的政府作對的背叛行為。由于政府有好壞之分,維護本國民眾利益的是好政府,損害本國民眾利益的是壞政府。凡是吃里爬外與好政府作對的,就是叛國。如果與損害本國人民利益的壞政府作對的話,那么壞政府眼中的背叛活動,在民眾看來是否還算是叛國呢?這還要看背叛者是和什么樣的外部勢力協作,和有害于本國人民利益的外部勢力協作的是一種,和有益于本國人民利益的外部勢力協作的又是一種,......由此一來,誰代表國?什么是叛國?到底依誰的標準來界定?說法上變種不一,不過,幸好還有“懲辦一切賣國賊”這段相提并論的行文共存一條法律之內,極有助于是非上的類比界定。
   {*}什么是賣國賊?按約定俗成的定義,賣國賊就是對外出賣本國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員。因為草民百姓是無資格與洋大人簽署條約的。所以,賣國賊這個罪名,特指性極強,只有位高權重者才有可能擔得起。
   法律條文:“懲辦一切賣國賊......”。在原段落里至少有三個內在含義。
   1.對觀察立場與定罪解釋權的限定:
   某人是否為賣國賊,某行為是否為賣國行為,就觀察立場與定罪解釋權而言,必需而且只能從人民一方出發,例如,不論李鴻章怎樣緊跟以老佛爺為核心的皇中央,不論主子如何抬舉這位忠誠的奴助手,只要廣大民眾認為李鴻章是賣國賊,那他絕對就是賣國賊。
   2.對于一言難明的“叛國”一詞的涵義,做出了是非上的類比界定。
  “懲辦一切賣國賊”,是一條立足于人民的行文,是一條確認并體現民權的行文。由于對“賣國賊”含義的界定,遠比什么是“叛國”要簡明容易的多。又由于該行文已經對觀察立場與定罪解釋權做了準確限定,所以,“叛國”這個詞的解釋,不論原說法有幾個變種,凡是在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相提并論的條文內,仍該在“懲辦一切賣國賊”所限定的含義內,仍該從人民的立場出發去界定它的含義與是非。
   什么是叛國,最具有解釋權的還是廣大民眾。如果某個官員機構給某人或事扣上叛國的帽子,但是廣大民眾認為不是叛國,那就絕對不是叛國。
   3.以人民為國家的主體,向官員發出警示。
   本條由自下而上的立場出發,向官員中的包藏賣國之心或叛國企圖者,發出了鎮壓與懲辦的警示。
   {*}既然82憲法刪除了“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這就意味著對人民權力的剝奪,這就意味著對人民立場的背叛,那么,“鎮壓叛國的活動”這句話,在失去了“懲辦一切賣國賊”所具的三個內在含義的約束后,對“叛國”等詞義的解釋,就可能突破原來的是非界定而按需發揮了。
   由于憲法還有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這就使人不得不從這個官員機構的立場來聽解釋了,什么是叛國?很容易導致的解釋結論是:與國外勢力有共識而與本國政府作對的,其行為就是叛國!
  所以,修改后的82年憲法第二十八條,顯然是偷換了審視點,該條目由自上而下的立場出發,以包含“叛國“等詞句的條款,對人民發出了鎮壓的警示。
   該憲法還有一個要害問題值得一提,在刪除“嚴懲一切賣國賊”詞句的同時,還一并刪除了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條文。
   與中國四大有關的條文,在原憲法里是這樣表述與確認的。
   1975年中國憲法第十三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1978年中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簡稱“中國四大”,它與美國羅斯福所倡的“美國四大”有諸多不同,
中國四大是中國人民在文革中付出具大代價而創造出的大眾民主形式,提起以往的文革,自然想起現在的改革,以什么樣的治學思路來解讀文革與改革?兩者的歷史意義與現實意義各是什么?
   諸多的精英學者,對于文革之不足,責其為政治錯誤。對于改革之不足,歸之曰政策失誤。對于文革,說是把國民經濟搞到了崩潰邊緣。對于改革的國資流失,說是可以多交學費。對于文革,說是要全面否定。對于改革,卻說不能把洗澡水和好孩子一起潑了。對于文革,說是折騰,以后再也不能搞了。對于改革,說是可以陣痛,但不能不搞。......
   這叫啥思路?研究歷史的,研究政治的,研究經濟的,研究文化的,為了一己之私而采取雙重治學標準,難怪研究了大半輩子,研究出的凈是些洋人叫好而百姓說壞的國策呢。
  我們退十步說,就算如某些人所指責的:文革是污砂濁水,那么,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可謂是淘去砂水而留下的真金。
   對于付出昂貴代價而淘來的真金,給它派什么用途才好,這個常識無需多言,但偏偏就有心懷叵測者,非要把真金鑄塑成一個公共痰盂,然后再把人們對污穢物的厭惡之心誤導到金屬的可鑄塑性上,并使厭惡之心擴及到所有金屬,甚至是詞典里帶“金”字的詞。總之,力求產生談金變色的社會效果!其真正目的是:絕對不能讓民眾產生用金屬做利器的念頭。
   在此,我引用美國步槍協會的一句廣告詞供大家思考:“槍不殺人,人殺人。”
   所以,原憲法確認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這四大民權,難道就不能用作威懾官場腐敗而防患于未然的利器嗎?
   自古以來,封建統治者防民之口勝于防川,在預防執政集團發生腐敗的作用上,所謂的唇槍舌劍,有著真槍實彈難以替代的先期威懾作用,正因如此,披著共產黨馬甲而欲賣國殃民的反攻倒算者,才急不可待地在1982年的中國憲法里,不但刪除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這款條文,又把憲法原有的“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也一并刪除了,被破壞到如此程度的憲法竟然還能在橡皮圖章下出籠,真是史無前例的創舉。古往今來,還沒有哪個國家的哪部法律對賣國賊如此寬容。
   上述所為是何蓄意?正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我也曾懷著天真心愿,希望“嚴懲賣國賊”條文的被刪除,是由于當年七老八十者的一時糊涂。
   遺憾的是,劉少奇早在1954年就提示過的一段話,硬是在耳邊響起:“如果有人希望我們在憲法中去保障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活動的自由,那就只能使他失望。對于意圖奴役我們的外國帝國主義者和帝國主義的走狗們,我們的憲法和一切法律是永遠也不會讓他們得到一點方便的。難道不正是因為我們剝奪了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的自由,人民才有了真正的自由么?”
   而目前的情景恰恰卻是:“如果有人希望在憲法中預留后門去保障賣國和鎮壓人民的自由,那就總算沒有失望。對于意圖奴役我們的外國帝國主義者和帝國主義的走狗們,改過的憲法和刪除的條文,終于使它們得到了極大的方便。難道不正是因為它們剝奪了人民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自由,賣國賊們才有了今天的自由么?”
   中國近三十年來的世道,已產生諸多駭人聽聞的足以為證的事實,為蓄意刪改憲法者的初衷而做出了確鑿的解說。雖然叛國與賣國僅一字之差,但對于人民利益危害最大者,莫過于官員賣國。直至今天,賣國賊們還在喪心病狂的賣,它們無視國家的主權,無視民族的尊嚴,不顧工農大眾的最基本利益,以致連執政黨的生死存亡也顧不上了,賣資源,賣企業,賣土地,賣銀行......把大棋下到了近乎白送車馬砲的程度。
   暫時值得人民欣慰的唯一之處是,為防靠不住的設計師繪制“偉大藍圖”而把天安門城樓裝轱轆拉出去賣了,當年天安門廣場的建造者高瞻遠矚,早已鑄就了扎根于廣大工農的地基,因此,貓氏公司的任何姓黑或姓白的施工承包隊,至今尚無法野蠻刨除這預設的基礎障礙,廣大民眾今年國慶節也許還有望看到屹立在閱兵隊列旁的天安門城樓。
   胡錦濤主席說:“實踐沒有止境,憲法也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根據當前國情,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是:已經到了把被破壞的憲法進行完善的時候了。
   所以本文站在十三億人民的立場強烈呼吁:在未來的中國憲法里,必須要有“嚴懲賣國賊”這一條!只要世界還沒有達到大同境地,只要人類還存在著國家間的競爭,憲法的“嚴懲賣國賊”條文就絕對不可按官員之需而刪除。同時,人民大眾反腐敗的四大民權也絕對不允許被侵犯。
   如果中國人民能夠行使反腐敗的天賦民權,那么一切貪官污吏洋買辦,一切漢奸精英賣國賊等,必將陷入被大眾民主所討伐所清算的汪洋大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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