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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槍】

真真假假 · 2009-02-10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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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法律.保留人民持槍權;中國憲法.刪除嚴懲賣國賊】
   {1} .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第二條:“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2} .中國的1954,1975,1978這三個版本憲法的相關條文里,都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而1982年的憲法,將原條文中“懲辦一切賣國賊”這句話刪除了。
   現就以上兩點而淺談感想。
   在人類社會這個廣義的動物世界里,絕大多數者類似于善良的食草動物,極少數者類似于兇殘的食肉動物。在處處體現叢林法則而弱肉強食的環境里,如果討論人民手中是否該有私家槍?猶如討論這樣一個問題:食草動物們的頭上是否該有犄角?
   如果把自己設為素食角色的話,那么,食草動物們的頭上該不該有犄角?引申到人,實質問題就是人民有沒有自保權的問題? 如果把自己設為嗜血角色的話,那么,被獵食對像們頭上的角,顯然就成了心腹大患,引申到人,如何應對民眾持槍?就成為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A】:從素食角色的立場舉例說,羚羊們并沒有堅決要求拔掉獅子的尖牙利爪,作為獅子,同樣無資格要求羚羊們不能有犄角,就算獅群立法允許羚羊頭上有犄角,其本質也還是不公平的,因為頭上長角原本就是羚羊天賦自保權的體現,而不是誰的恩賜。因此,天賦的自保權不能受侵犯。尤其對于弱勢的羚羊來說:頭上有犄角的權利不受侵犯。 根據這個道理,美國法律非但不禁槍,還規定,法律的任何條文可以根據將來的情況加以修改,但百姓自由持槍這一條絕對不能改。
   其用意之一:并非法律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    其用意之二:此條文對人民持槍的天賦自保權予以確認,更主要的還是出于對政府惡變的提防,一旦產生了貪腐暴政之內患,人民可以持槍對抗出賣國家利益和違背人民意愿的權貴集團。
   據美國財政部下屬的“煙酒和火器管理局” 1998年的統計:那時就已約有2.35億多支槍械流散在民間。雖然校園槍擊案之類的事件頻有發生,但是美國法律仍然保留人民的持槍權。
   于是,人云亦云者便從欣賞民主的角度來學舌,說是不禁槍就能反抗暴政,但是,實際效果又如何?請看下述。
   【B】:從嗜血角色的立場舉例說,獅子的強勢使其處于王者之位,依仗尖牙利爪去嗜血食肉也是天賦。它當然不希望被獵食者用犄角反抗,還以美國舉例,既然人民有持槍反抗暴政的權力,而且百姓自由持槍這條憲法又絕對不能改,那么為了在必要時政府能名正言順地鎮壓人民,必然也需要訂制對自家有利的法律條文,所以,《美國憲法原理》中,更有站在獅子立場上的條文,明確強調政府有鎮壓人民的權力:“......不要求行政部門無條件順應人民群眾的一切突發激情或一時沖動......當人民的意向同他們本身利益出現差異的情況下,執政者的職責應該是堅決抵制這種一時的誤會,以便給予人民時間和機會去進行冷靜認真的反省。這種作法能使人民免遭其本身錯誤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并使執政者有勇氣和雅量為人民利益服務而不惜引致人民一時的不快,但他將得到人民長期感激和紀念。”
   注意這段話里的兩組關鍵詞:
   {人民的意向 人民利益 堅決抵制} {激情 沖動 誤會 勇氣 雅量 不快}
   這段文字把“人民的意向”與“人民利益”這兩個詞區別使用,目的在于強調“人民的意向”與“人民利益”是兩碼事,預先把“人民的意向”規判為非理性的“激情”,“沖動”,”誤會“。然后政府當然就沒有必要“無條件順應”民意了。
   這顯然是霸王條款,何以見得?請看,“人民的意向同他們本身利益出現差異的情況”時,不是要求執政者“去進行冷靜認真的反省”,或者與人民一起“進行冷靜認真的反省”,而是要求執政者“堅決抵制”人民的意向,這段話的潛臺詞是:雅量屬于沒有錯誤的執政者,而只有人民才會”不快“,只有人民才有”本身錯誤“。按此邏輯推導,什么才是真正的“人民利益”呢?這得由當權派說了算,如何施政才是”為人民利益服務”呢?還得由當權派說了算,人民是沒有發言權的。 這個條款告訴當官的:在“民意”與“人民利益”發生沖突時要“堅決抵制”人民的意向”,要”不惜引致人民一時的不快“而“為人民利益服務“。
   且看美國執政者們“為人民利益服務”的所謂政績吧......
   僅在美國南北戰爭結束以后的19世紀70年代初期到20世紀90年代初的120余年間,總統調動聯邦軍隊鎮壓人民共達23次,平均每5.2年就發生1次。美國各州州長出動國民警衛隊鎮壓人民的次數,更是百倍千倍于聯邦總統的國內用兵。在這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內,當權的政客鎮壓人民時,大都打著反對共產主義的旗號。被鎮壓的對象除了鋼鐵工人、礦業工人、鐵路工人以外,其余的所謂“種族暴亂”,大多數是起來反抗的黑人無產者或聯合起來反抗的黑、白無產者。盡管他們是根據美國的法律在爭取自己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等天賦人權,但還是遭到了飛機、大炮、機槍、等優勢武裝的血腥鎮壓。
   {有關詳情,讀者可以去網絡搜閱“美國政府鎮壓國內民眾事件統計”}
   這正應了美國[獨立宣言]起草者杰克遜的名句:“自由之樹必須時常以愛國者和專制統治者的鮮血使之更新常青,這是它的天然肥料”。
   就以上事實來看,官家自由之樹的長青,主要還是用人民的鮮血來澆灌的。
   從執政者的立場看,既然在法律上有霸王化的條款撐腰壯膽,既然在武力上有“國家化”的軍隊保駕護航,那么不禁止公民持槍又有何妨?相反,公民有持槍權的條文,恰好為所謂的民主提供了標榜的資本,公民有持槍權的需要,恰好為軍火商的買賣增加了發財的機會,而軍火商的金錢又資助了總統的競選,總統的權力又能使其“有勇氣和雅量”去”為人民利益服務“,去用鮮血澆灌自由之樹,然后還“將得到人民長期感激和紀念。” 這等美事,何樂而不為之?
   不過,有一個疑點尚待驗證,如果孩子們被政府調來的坦克碾得血肉模糊,變成“自由之樹”的“天然肥料”后,母親們是否如憲法所忽悠的那樣,對執政者懷有”長期感激”?如果她們非但不感激,反而蘊生了更大的沖動,更大的誤會,更大的不快,那么執政者是否還得拿出更大的雅量,鼓起更大的勇氣,為官家的自由之樹制碾更多的天然肥料?
   不禁槍就能有效地反抗暴政嗎?要知道,法律并未明確強調:人民反抗暴政的權力不受侵犯。
   還有不少人認為不禁槍具有預防政府腐敗的潛在作用,是嗎?我們接下來繼續探討。
   【一】美國總統羅斯福曾提出“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以上就是人們常說的具有美國特色的四大自由。
  即有如此自由,本當是舉國上下,民情暢達了,可是為何還頻頻出現大規模的官民沖突而以槍代言呢?只能說明一點,受益于以上自由的,是財大氣粗的能支持政客競選的資本壟斷集團,而人民大眾并沒有真正獲得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甚至連跪求權也遭到漠視。如果其政府所奉行的民主真是人人可享的大眾民主的話,何至于把事情激化到暴力對抗的程度呢?自由之樹為什么總得用人民的鮮血來澆灌呢?執政成本太高了吧。
   由上得出的結論是,就預防政府腐敗而言,民眾手中雖有槍枝,未必能夠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二】什么樣的大眾民主形式才能有效地預防政府惡變呢?怎樣才能使政府永遠代表人民大眾的根本利益呢?對于這個問題,中國人民以文革為代價,歷經多年的探索,創造了以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為主的大眾民主形式。
   在1975年的中國憲法第十三條里,是這樣表述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在中國1978年憲法里,對此再次予以歸納確認,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提起以往的文革,自然想起現在的改革,諸多媒體對于文革,叫囂要全面否定與徹底拋棄,對于改革,卻鼓吹不能把洗澡水和所謂的孩子一起潑掉。對于文革,誣其為折騰,說啥也不能再搞了。對于改革,卻說是可以失誤,可以多交學費,但不能不搞改革。
  我們退十步說,就算如某些人所指責的:文革是污砂濁水,那么,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就是淘去砂水而留下的真金。它是政治領域內防腐反貪的有效利器。披著共產黨馬甲而欲賣國殃民反攻倒算的還鄉團,對此怕得要死,恨得要命,它們急不可待地修改了1982年的中國憲法,不但刪除了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這款條文,甚至把”懲辦一切賣國賊”的條文也一并刪除了。刪除意味著剝奪,剝奪反而從對立的角度印證了一個真理,具有中國特色的四大民權若真被公眾享有,那么對于預防執政集團發生腐敗惡變的先期威懾作用,將遠遠大于公民持槍。
    請看下列中國的有關憲法原文以及修改條文,就不難明白上述所言。
    1954年憲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1975年憲法第十四條: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1978年憲法第十八條: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1982年憲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諸位看到了吧,1954,1975,1978這三個版本憲法的相關條文里,都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而到了1982年修改憲法時,原條文中與鎮壓叛國相提并論的“懲辦一切賣國賊”這句話沒了,為什么?也許有人狡辯:“1982年憲法第二十八條中的“叛國......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等罪名,足以把賣國行為包括在內了,無需再單提賣國一詞了。” 果真如此嗎?稍有常識者都知道,上述各項罪名都加起來,份量也重不過賣國賊這一項。賣國賊這個罪名,特指性極強,中國近二十多年來的國情世道,以駭人聽聞的事實在不斷證實著:賣國賊們至今還在喪心病狂的賣。因此,“嚴懲賣國賊”應是憲法必不可少的條文。
   {*}什么是叛國?從原本字意看,主要指的是與敵對的國外勢力協作;與自己所屬國家的政府作對的背叛行為。由于政府有好壞之分,維護本國民眾利益的是好政府,損害本國民眾利益的是壞政府。凡是吃里爬外與好政府作對的,就是叛國。如果與損害本國人民利益的壞政府作對的話,那么壞政府眼中的背叛活動,在民眾看來是否還算是叛國呢?這還要看背叛者是和什么樣的外部勢力協作,和有害于本國人民利益的外部勢力協作的是一種,和有益于本國人民利益的外部勢力協作的又是一種,......由此一來,誰代表國?什么是叛國?到底依誰的標準來界定?說法上變種不一,不過,幸好還有“懲辦一切賣國賊“這段相提并論的行文共存一條法律之內,極有助于是非上的類比界定。
   {*}什么是賣國賊?按約定俗成的定義,賣國賊就是對外出賣本國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員。因為草民百姓是無資格與洋大人簽屬條約的。所以,賣國賊這個罪名,特指性極強,只有位高權重者才有可能擔得起。
   法律條文:“懲辦一切賣國賊......”。在原段落里至少有三個內在含義。
   1.對觀察立場與定罪解釋權的限定:
   某人是否為賣國賊,某行為是否為賣國行為,就觀察立場與定罪解釋權而言,必需而且只能從人民一方出發,例如,不論李鴻章怎樣緊跟以老佛爺為核心的皇中央,不論主子如何抬舉這位忠誠的助手,只要廣大民眾認為李鴻章是賣國賊,那他絕對就是賣國賊。
   2.對于一言難明的“叛國”一詞的涵義,做出了是非上的類比界定。
  “懲辦一切賣國賊”,是一條立足于人民的行文,是一條確認并體現民權的行文。由于對“賣國賊”含義的界定,遠比什么是“叛國”要簡明容易的多。又由于該行文已經對觀察立場與定罪解釋權做了準確限定,所以,“叛國”這個詞的解釋,不論原說法有幾個變種,凡是在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相提并論的條文內,仍該在“懲辦一切賣國賊”所限定的含義內,仍該從人民的立場出發去界定它的含義與是非。
   什么是叛國,最具有解釋權的還是廣大民眾。如果某個官員機構給某人或事扣上叛國的帽子,但是廣大民眾認為不是叛國,那就絕對不是叛國。
   3.以人民為國家的主體,向官員發出警示。
   雖然叛國與賣國僅一字之差,但對于人民利益危害最大者,莫過于官員賣國。
   本條由廣大民眾立場出發,向官員中的包藏賣國之心或叛國企圖者,發出了鎮壓與懲辦的警示。
   {*}既然82憲法剝奪了中國人民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四大民權,而且已經刪除了“懲辦一切賣國賊”的詞句,這就意味著對人民立場的背棄,這就提示著不再確認人民具有懲辦一切賣國賊的權力,那么,“鎮壓叛國的活動”這句話,在失去了“懲辦一切賣國賊”所具的三個內在含義的約束后,對“叛國”等詞義的解釋,就可能突破原來的是非界定而按需發揮了。
   由于憲法還有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這就使人不得不從這個官員機構的立場來聽解釋了,什么是叛國?很容易導致的解釋結論是:與國外勢力有共識而與本國政府作對的,其行為就是叛國!
  所以,修改后的82年憲法第二十八條,顯然是從官府的立場出發,以包含“叛國“等詞句的條款,對人民發出了鎮壓的警示。
   修改憲法時蓄意刪除“懲辦一切賣國賊......。” 使人不由的想起劉少奇于1954年曾說的一段話:“如果有人希望我們在憲法中去保障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活動的自由,那就只能使他失望。對于意圖奴役我們的外國帝國主義者和帝國主義的走狗們,我們的憲法和一切法律是永遠也不會讓他們得到一點方便的。難道不正是因為我們剝奪了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的自由,人民才有了真正的自由么?”
   而目前的情景恰恰卻是:“如果有人希望在憲法中預留后門去保障賣國和鎮壓人民的自由,那就總算沒有失望。對于意圖奴役我們的外國帝國主義者和帝國主義的走狗們,改過的憲法和刪除的條文,終于使它們得到了極大的方便。難道不正是因為它們剝奪了人民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自由,賣國賊們才有了今天的自由么?”
   本文再次重申的是,美國不禁民間槍的良性意義不像一些人所說的那樣神乎其效。而中國人民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辨論這“四大民權”的被剝奪,卻從反面充分印證著中國四大民權的良性意義,四大民權對于預防執政集團發生腐敗的先期威懾作用,遠遠大于公民持槍。
   刪除了“懲辦賣國賊”條文的法律竟然能在橡皮圖章下出籠,不就是因為缺少大眾民主的監督與審辨程序所至嗎?如果中國人民能夠行使反腐敗的天賦民權,那么一切貪官污吏洋買辦,一切漢奸精英賣國賊等,必將陷入被大眾民主所討伐所清算的汪洋大海之中!
   胡錦濤主席曾講過:“實踐沒有止境,憲法也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所以本文在此強烈呼吁:在未來的中國憲法里,必須要有“嚴懲賣國賊”這一條!法律的其它條文可以根據將來的情況加以修改,但只要世界還沒有達到大同境地,只要人類還存在著國家間的競爭,憲法的“嚴懲賣國賊”條文就絕對不可按官員之需而刪除。同時,人民大眾反腐敗的四大民權也絕對不允許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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