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面議”中的“魚”與“漁”
2007年11月11日 郭松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布消息:《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這份文件當中,出現了許多有利于勞動者的新變化,“禁止招聘信息中使用月薪面議字樣”,就其中頗為引人注目的一條。按照《規定》,用人簡章應該包括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應當如實告知應聘者有關勞動報酬的情況(11月8日《北京晨報》)。
必須肯定,這一規定對勞動者來說,當然是有好處的,而政策制訂者的初衷,無疑是想以此來打破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防止雇主在“面議”時壓低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對這一規定能不能達到其制訂者所預期的效果,我卻是有保留的。因為多少有一點應聘經驗的人都明白,雇主有太多辦法來規避這一規定。
比如,雇主很可能會設立這樣一條“潛規則”:在公開招聘時,標明一種勞動報酬,這是給人看的;而在“面試”時,再提出實際所能支付的報酬,應聘如果不愿放棄這個職位,也就只能吃這個啞巴虧。雇主還可以通過延長勞動時間、增設罰則、提出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指標等來使這一規定被虛化。最糟糕的情況是,雇主還可能以這一規定為借口,拒絕給勞動者漲工資。
這一規定之所以有可能被虛化,我認為最關鍵的原因就在于,目前勞動者得不到合理的工資,并不是“月薪面議”這樣的條款造成,這只是一個枝節或者說技術層面的因素,而是因為“強資本,弱勞工”這樣的力量對比格局造成的。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如果勞工和資本的力量是平衡的,則即便是“月薪面議”,仍然可以議出一個比較公平的月薪來。但如果勞工和資本的力量是不平衡的,資本的力量遠強于勞工,則即便是“禁止招聘信息中使用月薪面議字樣”,勞動者仍然很難拿到公平的月薪。
所以在我看來,有關方面如果是真心實意地想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則在制訂政策時,與其面面俱到地考慮到每一個細節,還不如從如何改變勞資之間的力量對比,增強勞動者的談判地位,提高勞動者的談判能力入手。這個主要矛盾解決了,目前勞資之間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都將迎刃而解;如果放著這個主要矛盾不去解決,而只在一些枝節的技術層面的問題上做文章,最后則肯定是事倍功半。
而要改變“強資本,弱勞工”的力量格局,最關鍵的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保證“勞動基本權”的落實。“勞動基本權”不是一個孤立的權利,而是“一束權利”,其中主要的又是“團結權”和“集體談判權”。“團結權”是基礎權利,“集體談判權”是核心權利。有了“勞動基本權”,則月薪無論是“面議”,還是“明碼標價”,都會發生有利于勞動者的變化。
中國有句古話: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具體到這個問題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其大費周章地將“月薪”這條“魚”交到勞動者手上,還不如還他們以“勞動基本權”這種“漁”,如此在解決“月薪”問題上,即便不是從此一勞永逸,至少也可以事半功倍!
http://news.sina.com.cn/c/2007-11-08/0633142601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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