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工維權研究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關于農民工維權問題的研究多集中在現有的法律制度、行政體制的完善上,即對農民工所處客觀環境的改革方面的探討,而很少從農民工自身的主觀能動作用,即主體內環境的力量進行思考。這也是農民工維權工作效果不好的最主要的原因。
外部制度環境 (體制、法律、觀念) 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這些外部條件的滿足,作為共性特征,僅僅只是表現為農民工“只求國民待遇”斗爭的勝利,對于農民工進一步維權問題,更是“遠水解不了近渴”。首先,體制弊端的改變時間性。這種觀點主張進一步改革現有體制,進而減小同農民工的摩擦系數,從體制上將農民工納入到市場經濟的勞動力市場。但是社會發展取決于勞動力與資本這對矛盾的互動。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資本,次要方面是才是勞動力。從目前情況來看,農民工的過渡性存在對中國的三大資本都有利,體制外存在必然是長期的。其次,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非現實性。這種觀點主張立法、守法以維權,但是 《勞動法》 關于社會出身的實質性忽略和 《戶籍管理條例》 的消極性影響以及 《工會法》 和 《中國工會章程》 與農民工團體活動環境的不適應等方面,均使在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時缺乏依據,從而法律本身成為農民工維權道路上的瓶頸。最后,意識提升的傳統惰性。這種觀點認為,農民的現代化關鍵在于農民意識、觀念的現代化。主張源頭治理,提升農民工的心智模式。但是小農意識是經過上千年的考驗形成的,其存在具有歷史性,改變是巨大的系統工程,談何容易?解決農民工維權問題,我們需要外部制度環境的改善,而當前以至長期的勞資力量對比的懸殊程度證明,更重要的是必須有農民工自組織的力量加以配合,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農民工權利的合法保障。
二、農民工自組織維權途徑
事先說明一點,我們主張成立農民工自組織而不是加入工會。第一,工會組織與農民工這一特殊團體具有不適應性。農民工活動具有分散性、不穩定性、流動性強、時間空間跨度大等自身特點導致工作成本高,完全按照 《中國工會章程》 要求,農民工工會組織缺乏可操作性。第二,農民工這一鄙視稱謂,預示著他與工人是有區別的。分析表明,隨著就業市場競爭加劇,結構性失業突顯,在利益上農民工與工人是有沖突的。這一點決定了工會功能上的不可調和性。第三,我國工會的目標取向重組織而非維權,也不利于農民工維權問題的有效解決。
(一) 農民工自組織方式
根據市場化要求,自下而上進行自組織,以便發展組織會員,形成農民工共同的利益紐帶和自組織意識。目前全國農民工近1億人,未來10年是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高峰,估計還將有1.5億農民涌向城市。因此,從宏觀上首先要建立全國性的農民工自組織,微觀上根據農民工聚集情況建立相應范圍的自組織。筆者認為在我國,地方建制以城市一級是較適宜的。這首先需要引進和培養專業化、社會化的人才隊伍。調查證實農民工的受關注度,近幾年在所有階層中是最高的,大批有識之士為農民工的處境進行思索,積極尋找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途徑,而且多數工作與服務都是無償的。與我國法治進程的時代要求相符,自組織人才來源須多元化,即時應當采取律師為主,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的人與事的緊密結合的人才戰略。同時有選擇地積極培養會員的各方面的特殊能力,最終實現組織的自傳、自理的理想化狀態。在組織的經費上,主要針對于有償勞動和事務費用方面,采取組織承擔原則。資金籌集上,實行組織自籌和接受捐助以及政府扶持的經費運轉機制。
(二) 農民工自組織功能
1.經濟功能:主要解決農民工與企業的關系問題。具體來說,組建職業介紹所等非營利服務機構,在會員就業前,無償向用人單位介紹會員的具體情況,向會員介紹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實現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良性互動,從而保證農民工的優質就業;建立組織代表權利維護委員會等社會監督機構,在會員就業后,以組織團體身份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積極建立契約約束機制,分配共決機制,農民工廠務觀察機制等等監督“制度”。這實質上就是使農民工在組織的力量支持和維護下,實現農民工個體與企業的力量平衡,從而改善農民工原始的弱勢地位,促使利益分配的非干涉公平。
2.法律功能:主要解決農民工與企業的摩擦與糾紛問題。具體來說,就是指在會員與用人單位出現摩擦與糾紛,導致遭受不公平待遇時,向會員提供免費的法律救濟與援助的機制。不僅要在農民工與企業發生糾紛時提供法律救濟,而且也要實現與政府在法律上的溝通。
3.文化功能:主要解決農民工與企業長期的契約保持問題。具體來說,建立農民工子弟學校,提供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機會。同時更鼓勵會員自主學習,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資本。在形式上,在內部組織學習,這主要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崗前培訓、在崗培訓等,以滿足市場的需要。在費用上,通過分析會員個體的經濟可承受能力,并以此作為基礎,實行有償和無償以及組織與會員共付原則。在方法上,采取宣傳、引導、組織、教育等方式,提高會員的實際工作能力。總之,這項功能在當前和長遠上,著眼于提高農民工能力素質和意識水平。
4.政治功能:主要是指培育組織力量和會員利益的自覺維護意識。“對內民主,對外專政”是這一功能的最好概括。這項功能是整個組織的核心,是團體力量作用的最集中的體現。主要實施于資方與勞方發生沖突時。培育成熟的農民工自組織,從而使力量產生群體自發性的聚合,這與市場的自發性也是不約而同的。“當雇主昨天還在為大量民工進入城市,大大降低勞動成本而慶喜的時候,今天卻因民工的流失,機器不能開工,產品不能交貨而焦急和擔憂,這就是市場的規律。一個明顯的道理:市場是追求公平的。”在與政府的關系上也是如此,這種力量作用于政府,可以更加有效地促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農民工的公共政策,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三方——政府、農民工組織和雇主的合作。
5.社會功能:這一功能的實現可以說是農民工自組織最終所要達到的根本目的。它的實現需要設立特定的“統戰機構”,加強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與聯系。我國的國民意識的現狀決定了這一過程的長期性,它將伴隨農民工這個特定過渡稱謂的始終。強化外聯與宣傳的力度,淡化社會的戶籍、出身意識,從而實現農民工群體與現代市民社會的有機融合。對于農民工維權問題來說,這個功能不同于上述功能關注內部性的特點,而是具有外部性意義的。
(三) 農民工自組織目的我們認為在與政府相關方面,自組織的建立與當前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化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是一致的。農民工自組織的首要目的就是能夠更好地承擔從政府分離出來的關于農民工管理的職能以及相關聯的事務,填實政府在改革之后所留下的空余地帶。在與市場相關方面,自組織的建立同現實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是緊密相關的。自組織正是以培育良好的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優化其資源結構為己任的。中國人均GDP目前已接近1000美元,從國際上一些國家的發展歷程看,這意味著勞動力結構變化加快的轉折點已然出現 (蔡肪,2003),這種變化趨勢突出地反映在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后的自主管理上。
三、形成自組織途徑的政策建議及其影響
反思20世紀70—90年代,“全能國家失敗”和“全能市場失效”的結果,人們發現“自組織”是一種最自然、成本低而收益高的人類關系協調機制。 〔1〕 (P58-59) 一般來說,自組織系統是指一個系統無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自發或自主地從無序到有序,形成結構性系統的過程。 〔2〕 (P7-8) 但要采取自組織的形式進行維權,首先要以國家具有剩余的政策資源空間為前提。這預示著自組織系統與政策環境的有效產出的存無。另外,國家財力的快速增長(1990年2937億元,2001年15700億元)表明政府承受能力在增強,以財力不足作為不考慮農民與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的理由越來越不充分(鄭功成,2002)。依此看來這一前提的充分性是顯而易見的,農民工自組織系統通過合法活動,可以獲得相應的政策結果。
(一) 越級上訪制度。信訪機構獨立于政府部門,對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社會監督。農民工上訪由自組織系統的特定機構代理,與所在地的上一級信訪部門直接對話、協商,避免同級政府的不必要干預。 (二) 司法專審制度。法院、檢察院分別設立專門的“農民工事務庭”和“農民工事務調查組”。這種制度容易導致社會的復雜性認識,具有一種過渡性質。只不過在與現實的對比中,農民工對此感覺并不強烈,實質上即自身感覺到的“歧視性”較弱,因此,在當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是農民工維權的“保護神”和最后“一道關口”,它的重要性決定采取一種專業化的維度視角。總體上使仲裁、審判、檢察機關變嚴格管理為科學管理。 (三) 進城就業券制度。政府以年為周期向農民發放進城就業券,采取劃卡制,實現基本社會保障金的收取、轉移和發放。以此施行不同的社會保障方式,解決現有二元制經濟導致的城市和農村兩套社會保障系統,關于農民工流動性強、穩定性差難以執行不同社會保障方式的矛盾。 (四) 二維自組織系統制度。有一些學者在理論上進行過一些探索,主張建立“四級組織網絡”,實行雙重管理。筆者認為關鍵是二維溝通,即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的組織、聯絡上。完善農村村民自治制度,進行農村現有體制的創新,增強村與人、村與人所在自組織系統的粘連度。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這些政策結果必定會對自組織的建立和完善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從而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農民工合法的權益。自組織理論認為,任何公共事物的管理都需要社會的參與,社會自組織系統是最自然、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人類關系的協調機制。應盡可能的提供激勵措施,調動農民工的組織維權積極性。農民工的維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條路就是農民工自組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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