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你們三年來真的依法拆遷了嗎?
近日,從互聯網看到重慶市市長王鴻舉在3月26日召開的全國書市動員大會上說,這個“釘子戶”在重慶存在長達兩年多,本身就說明我們是一個法治政府。但現在人們對“釘子戶”片區拆遷的情況并不完全了解,那里以前是一片老舊城區,拆不拆,不是涉及到開發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條件。
我由此得到的結論恰恰和王鴻舉市長相反,這次拆遷嚴重違法。
首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二款規定:“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據了解,開發商至今是既沒有給楊武、吳蘋他們實物安置,也沒有給他們貨幣安置,重慶九龍坡法院下達強遷公告違反此規定。
其次,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十一條二款規定:“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2004年8月31日,九龍坡區房管局下發拆遷許可證,重慶金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楊武的兩層樓房的價值為247萬多元。《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遷的除外。”無故近十九個月,拆遷人沒有拆除楊武、吳蘋他們的房子,房屋拆遷許可證已經自行失效,再行拆遷必須重新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而拆遷人沒有依法辦理。
再次,《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搬遷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拆遷騰地的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停止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騰地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需延長拆遷騰地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目前已經近十九個月了,重慶市的法院、房管局和開發商,你們又是怎么遵守這一條的哪?
第四,二○○四年六月六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規定:“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 二○○四年九月開始,房管局和拆遷人就采取了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手段,來強迫楊武、吳蘋夫婦拆遷,難道這就是你們重慶市的合法??
第五,樓房背面出現一個墻洞,顯然就是開發商干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房管局的官員,你們為何不去處罰開發商??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長2004年12月17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農民利益,城市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違法行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參與拆遷,原則上不先予執行”。你們重慶市先予執行,違反此講話精神。
可以說,人家楊武在沒有水,沒有電的孤樓上一住就是十來天,和在拘留所呆著沒有多大區別,如果不是被逼和無奈,誰也不會這么干。重慶市,這就是你們三年來依法拆遷的成果,你們照此干下去,肯定還會更加出名的,以后也省得你們做廣告了。
200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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