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工人能夠自己保護自己
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問題。
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提出:“各地都要合理調整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逐步提高農民工工資偏低的問題,建立并完善防止工資拖欠的法規和機制?!?BR> 但是,在我國私有制經濟占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情況下,在市場經濟體制里,勞資雙方的收入,更經常地、主要的,是通過市場來調節。
在大量下崗工人存在,而且很長的時期里都必將有大批的、源源不斷的農民進城務工,新生勞動力不斷地進入勞動力市場,中國勞動力將長期供大于求,勞動大眾在相當長的時期里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是必然的事情。非常清楚,在這種雙方擁有的“資源”極不平衡的狀態下,市場調節不可能合理分配社會收入,保障勞動者權益。完全讓市場自由地配置資源,完全由市場自由博弈的勞動力定價制度,必然是單方面傷害勞動者利益,勞資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市場經濟發展為較成熟的國家,都通過政策和法律來限制資本所有者對勞動者的剝奪,緩和工人和資本家的沖突。
《勞動合同法》的修訂,表明國家從促進投資轉為保障勞動,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構建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
限制資本所有者對勞動者的剝奪,必然要受到資本所有者的抵制,事實上已經在抵制了。上文(《張五常取締《勞動合同法》論析》)所說的“七成企業希望修改新勞動合同法”,一些企業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之前,大規模清退員工或解除勞動合同,上千家企業關閉,而一些知名的經濟學家紛紛講話作文,如張維迎講“新的《勞動合同法》當中的一些條款,對中國經濟未來的發展可能具有致命性的傷害”,張五常一連發表的《新勞動法的困擾 》、《災難的先兆——三論新勞動法》、《中國經改的致命傷》等批《勞動合同法》的系列文章,說是“設計或策劃新勞動法的不懂經濟”,提出“此新法是愈快取締愈著數”,等等;更有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劍閣相呼應,說是“我們確實要關心低收入者,但是也要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如果工資提得太高,投資者把產業都轉移到工資更低的越南去了,這樣的話,我們打工者連工作的機會都沒有了。”精英和企業主表現出協調一致行動,制造了修改《勞動合同法》的大聲勢。
另一方面確是分散的勞動者。他們在勞動力市場嚴重供大于求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的情況下,特別是背井離鄉出來打工的農民工,必須就業以維持生計,不可能單獨抗拒企業違反政策法律的殘酷剝奪。嚴重的問題是,他們的反抗不僅得不到當地政府的支持,反而還遭鎮壓。
笑蜀的《制約資本強權不能徒恃良法》認為:“最值得我們反思的問題只在于,到底是什么因素導致了華為的過度強勢,乃至資本面對勞動者時普遍性的過度強勢?”他回答說“華為的自由裁量權,無疑與當事員工自主選擇的權利此消彼長。也就是說,華為自由裁量權的巨大,是以當事員工自主選擇權的急劇萎縮為前提的。其實,任何單個的勞動者相對資本強權,都處于絕對弱勢。正因為如此,文明國家的普遍經驗,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讓勞動者以集體形式,與資方對等博弈。”他提出“要避免公權力為惡,唯有民主一途,即唯有以權利制約權力;要避免資本的權力為惡,也唯有民主一途,即唯有以公民權制約資本強權。就此來說,單單指望一部勞動合同法來規約資本,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就太不切實際了。必須裝上公民權利這個發動機,良法才可能真正驅動,也才可能真正馴服資本,使資本告別野蠻叢林,踏上文明之途,從而達成勞資平衡,實現勞資兩利。也只有在勞資平衡、勞資兩利的基礎上,勞資和諧的現代市場經濟才是可以期待的。”
我基本同意他的觀點。我們看到,資本主義國家除了通過政策和法律外,還通過工會代表勞動者與資本家博奕和允許工人罷工,來限制資本所有者對勞動者的剝奪。盡管這不是最終解決矛盾的手段,但是客觀上提高了工人與資本家談判的地位,在一定情況下有利于于工人群眾,并緩和工人和資本家的沖突。在場經濟體制中,要使勞資矛盾保持在和諧社會所能允許的狀況下,就必須使矛盾雙方處于相對的平衡,利益的平衡,力量的平衡。因此,提高勞資談判中的工人地位,需要以有組織的勞動對集中的資本;需要讓工人自己組織起來保護工人自己的利益
黨章和憲法都明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列寧指出:在社會主義國家,“全體組織起來的無產階級應當保護自己,而我們最應當利用這些工人組織來保護工人免受自己國家的侵犯,同時也利用它們來組織工人來保護我們的國家?!保袑帲骸墩摴?、目前的局勢及托洛茨基的錯誤》)列寧的這個指示具有非常的重大的現實意義。在我國場經濟體制中,黨應當支持工會這個勞動者自己的組織,來保護工人免受資本家和自己國家的侵犯,同時也要依靠工會來組織工人來保護我們的國家。
工會必須改革。首先是必須使工會成為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同時要正確建立工會同黨、國家的關系。按照列寧主義,工會和政府、人大都是共產黨建立社會主義國家機器中的幾個主要輪子。
新的一屆人大應當修改憲法,恢復工人的罷工權利。原來憲法賦予工人的罷工權利被廢除了。廢除和沒有的意義不同,沒有就是沒有,如果有了也不違法;而廢除就含有不允許有的意思。不管怎樣,工人沒有罷工的權利,就使得工人在市場經濟中,與資本家處于不平等地位;這樣,法律就單方面保護資本家,壓迫的是工人。于是就發生了東莞警察鎮壓工人罷工的事件。這不僅在社會主義國家是不應該有的事情,就是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允許。
修改工會法,憲法恢復工人的罷工權利,放手讓勞動者在市場經濟中與資本家自由自主博奕,放手他們依靠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提高民主意識,在實踐中學會當家作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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