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體會和想法
共同的生活是人們結成各種各樣的組合,社會就由此形成吧。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無數個群眾需要這個社會是善良的、公正的、有秩序的,就是所謂”公序良俗”吧。應當說每一個個體都是這個”公序良俗”的結果的受益者,”公序良俗”本身也存在于、根植于作為個體的群眾之中,群眾是”公序良俗”的全力維護者,他們維護這個”公序良俗”是有無窮動力的。從這個角度出發,我是不同意所謂司法獨立的,社會是全體群眾的社會,是各種社會結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承擔者,他們集體對公平正義的理解和追求遠遠超過少數個體,在社會道德這個規范,真理是掌握在大多數人手中,而不是少數人手中。司法怎么能獨立呢?怎么能排斥大多數人呢?這個事情原本就是大家的事情,關系這個社會的”公序良俗”。
這些年來制定的法律不少了,也在貫徹執行著,社會效果如何呢?但在由群眾構成的社會里形成的”公序良俗”來評價的話,多是受詬病的。“學院派”“法律職業共同體”“司法職業化”“法律人”,操持法律的人在前臺說著,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引進的“先進”理論被視為圭臬,頂禮膜拜,實際上是想達到他們統治社會的目的,他們污蔑群眾維護社會秩序”公序良俗”的行為是“多數人的暴政”,以掩蓋他們想達到的“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暴政”。
我不知道人民調解法是如何通過的,有沒有爭議?我覺著這是在當前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內增加了一點社會主義因素,將部分的維護”公序良俗”的權利讓廣大人民群眾自己行使,意義還是蠻大的。也可以讓廣大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等人員參與到這個人民司法活動中來,向人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與人民群眾結合在一起運用知識解決問題,教育自己成為人民群眾中的一員。
花這么多的錢做培訓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大體上是個好事、實事。對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有基礎的作用,喚起更多人參與管理社會事務、國家事務的熱情,也是一個途徑。站在把好事辦好、實事辦事的角度,提出一點問題供參考:
1. 培訓人員的學習熱情、學習能力問題;
2. 課堂紀律問題,小學生還能堅持40分鐘呢;
3. 能開這樣的培訓課程想必對教學目的、內容都有要求,注意個別老師跑題;
4. 適當測評。
老師與律師
老師們是智慧的,站在國家民族的高度,哺育英才,廣種桃李。面對天真爛漫或英氣勃發的學生,責任感油然而生,在公正與偏私、光明與黑暗、高尚與卑鄙、光榮與恥辱中通常會選擇光明、公正、高尚和光榮。因此,老師中常出大家和偉人。剛剛地震中雅安名山第一中學的老師集體很好的印證了這個判斷。
律師們是聰明的,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憑借自己掌握的技能謀生。在有關國家、民族、人民幸福生活中選擇什么,每個人心里都明白,只要表面上不違反法律。所以從古至今二者在群眾中的口碑大有不同,即便在世風日下,令人“情何以堪”的今天。
律師們是應該保護他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的,但確有些律師們站在自己的角度,以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為幌子,掩蓋犯罪事實、排除犯罪事實,制造虛假事實,目的是實現自己的目標,與老師們的目標天壤之別。律師們常常說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不足,引用著“十全十美”的西方法律制度來對比,實際上看問題有不同的角度,換個角度不足就是優點,即便有不足也要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上修改,而不是僅僅是怎么有利于辯護。客觀看中國刑事司法制度,這些年來還是保護了絕大多數普通群眾免收犯罪的傷害,打擊了犯罪,保障了無罪的人不受追究,錯誤也有,但與總量相比,絕不是什么“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冤假錯案層出不窮”、“臭名昭著”。 這樣說不客觀,不負責,與公正、光明、高尚、光榮沒有關系。
我不覺著將這兩種不同目的的職業混在一起是好事情。老師就是老師。
(以上兩篇是參加了一個有關人民調解員培訓后的想法和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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