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治離不開群眾路線。法治的群眾路線,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會是中國法治的首要原則和首要特征。群眾路線及其代表的民主的非暴力強制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式方法,來自于中國政治的群眾基礎,是中國政治的混合體制的靈魂。失去了群眾路線的靈魂,脫離了群眾基礎,不論是黨的領導,還是日常的政治和法律實踐,都難免淪落為官僚主義和強權暴力的行尸走肉。
當代中國,或許是古往今來最讓人難以理解的一個“問題”。我幾乎和每一個“老外”朋友都會說這樣的話:我不懂中國,我對中國了解的還太少了。我也常常勸諫周圍的年輕學生和青年學者,不要總盯著頂層設計和宏大理論,要眼睛向下,盡可能研究一些自己能懂的東西。我的這本小書(以下簡稱《道路》),[i]就是本著這樣的態度,想從身邊的經驗出發,研究一個自己大體能懂的問題。
盡管如此,盡管從寫作到出版歷時十年,我對中國法治道路的思考也經歷了碩士、博士、留學、任教、掛職的各個階段,我仍然常常感到惴惴不安,仍然感到自己寫作的是一個自己并非真正了解的題目。中國的司法和法治太復雜了,變化太快了,問題太多了。對于研究具體問題的學者而言,這是一種莫大的幸福。而對于追求一般理論的學者而言,這實在是一種莫大的挑戰。然而,正如越是難玩的游戲越讓人著迷,現實的挑戰正是理論創造的動力。我希望有更多學者從中國的司法和法治現實出發,關注底層的問題,了解基層的實踐,從而提出正真具有中國根基的學術理論。我因此感謝強世功老師、田雷老師組織了關于本書的書評,也感謝邵六益博士的評述和批判。這使得本書思考的問題,不會宥于我的無知和偏見,能夠獲得更多的探討和呈現。
六益君是北大法理學專業的一名優秀學生。他在碩士和博士階段都上過我的課,并且表現優異。他還擔任過我的研究助理。我相信閱讀和批評本書對他并非難事。他在寫作這篇書評期間,與我有過多次交流。我的一些粗淺的意見,他已經在文中做了回應。他堅持了自己的一貫思路,并沒有因為我是他的老師而有絲毫的改變。他的批評是嚴肅的、細致的、也是富于啟發的。出于對這一批評的尊重,也基于對相關問題的進一步思考,我想自己應當有所回應。六益君已經充分論述的地方,我就不多講了。他有很多真知灼見有教于我,我相信也會有教于各位讀者。這里要談的,是尚需進一步澄清的問題:法治道路與政黨政治和群眾路線的關系。
一、什么政治?混合體制與黨的領導
六益君的一個基本批評在于,《道路》一書受到法律社會學視角的局限,忽略了中國法治的政治維度,因此需要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給予批判和救贖。然而,試圖將政治從社會中剝離出來,進而強調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忽略了政治維度,總會遇到一個基本問題:這種法律政治學提出的“政治”,是什么政治?
從六益君援引的題記來看,其法律政治學秉承的是馬基雅維利主義的政治觀念,一種現實主義的精英政治。因此六益君強調的政治維度,最終落實為中國法治中黨的角色,因為黨的領導是中國法治的現實政治中最為核心因此最為重要的因素。從“法民關系”的角度理解中國法治因此缺少了其中最為重要的關系:黨群關系。這一視角反映了北大法理學的一個重要傳統:將黨重新納入到法理學的研究范疇之中。蘇力教授、強世功教授(六益君的導師)都是這一傳統的奠基者。[ii]
我當然也熟知這一傳統。并且,我在書中隱含的處理了這一傳統。批評《道路》沒有重點論述政黨政治對法治道路的影響是對的,但是批評本書缺少政治維度,忽略了黨的法治影響則是有欠公允的。并不是所有維度都要顯露出來。正如時間維度總是隱含在空間維度之中,政治維度(包括對政黨的思考)也貫穿在本書當中。六益君評論的主題“法治的時間維度和政治維度”,很好地反映出了這兩者在本書中的重要意義,并且敏銳指出了本書對這兩個維度的不同處理方式。只是,其過于狹窄的政治觀念,妨礙了對本書政治維度的進一步揭示。
政治不只是精英政治。更確切地說,精英政治總是依附于其他政治之上。就現代政治而言,最為典型的兩種政治類型,一是科層政治,二是群眾政治。《道路》避免了政治化的語言,但是指出的正是這兩種政治在當代中國法治進程中的矛盾、沖突、拉鋸、妥協。對法治道路的追問隱含著對政治道路的追問:中國政治是選擇科層政治,還是延續群眾政治?中國政治的基本矛盾,同樣體現為科層政治與群眾政治、職業主義與群眾路線的二元變奏和對立統一。我在書中論述的是中國政治這一基本矛盾和基本特征在法律領域的表現形式。因為法治道路的搖擺和選擇,正是當代中國政治的突出體現。
當中國政治轉向“法治”之時,亦即國家轉型開始之際,中國政治的矛盾和特征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就開始從以往的群眾政治轉向科層政治。但是,中國政治從未能徹底拋棄群眾政治,迄今并且注定無法徹底變為科層政治。從那時起,從國家轉型和法治進程的開啟之刻,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就始終搖擺于群眾政治和科層政治、群眾路線和職業主義之間。這一點,在各種黨的政策、國家法律、政府條例、部門規章、地方規定等等文件的措辭中都可以看到。中國法治在兩條路徑(職業主義與群眾路線)之間的搖擺不定和左右平衡,正是中國政治在兩條路線之間搖擺不定和左右平衡的體現。這也是左右派都批評中國政治并且彼此爭論不清的根源所在。法治的中國道路正是政治的中國道路這一第四維度在法治三維空間里的投射。這是我在《道路》第七章論述的核心問題。[iii]中國政治是群眾政治和科層政治構成的混合體制。
從精英政治的角度來看,決定中國政治走向的是中國共產黨。黨就是共和時代的君主。因此關注黨的領導和統治,就如同關注君主的王霸之術一樣。如果說古代中國是“王霸道雜之”,那么當代中國同樣如此。當代中國的領導者,同樣選擇的是在群眾政治和科層政治之間尋求動態平衡。政治的境界在于,既要保持兩條路線之間的必要張力,這樣才能有發展的動力,也要維持兩條路線之間的基本平衡,這樣才能有發展的延續。群眾路線和科層主義的對立統一,就是當代政治的“王霸道雜之”。黨的領導之于中國政治,就是要確保群眾政治和科層政治的混合體制,在對立統一中持續發展。
正如漢宣帝的告誡,“王霸道雜之”,這是“漢家自有制度”。反之,偏執于任何單一路線,都會導致政治的崩壞。漢家制度正是吸取了周代禮治和秦代法治的雙重教訓,從而采取了一種禮治和法治的混合體制。只是宣帝沒能改變兒子的政見,元帝也沒能接受父親的告誡,漢代政治由此急轉直下,也印證了宣帝的預見。漢宣帝的這段話很有名。我還是粘貼在這里,以警讀者。如下:
“孝元皇帝,……柔仁好儒,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辭語為罪而誅,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嘆曰:‘亂我家者,太子也!’”。(《漢書·元帝紀》)
這段話同樣適用于當代中國的左右兩派。任何試圖“純化”中國政治的主張,都難逃“俗儒不達時宜”的譏諷。任何主張徹底倒向科層政治、或者徹底恢復群眾政治的一方,都應當仔細回味這段古訓。否則,結局也很可能是漢宣帝預見的結果:“亂我家者,太子也!”就當代中國政治而言,維系和發展群眾政治和科層政治的這一混合體制,仍然是黨的領導不可動搖的歷史使命和執政基礎。
中國政治的混合體制是動態發展的。混合體制的變化,如同一條正弦曲線,是在一個固定區間內波動延展。很多人說中國政治是“太極圖”。也有人將中國政治描述為“鐘擺”。“太極政治”和“鐘擺政治”是正弦曲線的一段,是靜態的中國政治。動態的中國政治,是太極圖的不斷平移,因此呈現為正弦曲線的波動延展。中國政治是波浪式演進的正弦政治。
要理解中國政治,因此必須理解混合體制的基本特點?;旌象w制不具備“政治的單調性”,沒有一成不變的趨勢。因為混合體制不服從單一的政治原則。[iv]但是混合體制仍然具有變化的規律。初看上去,混合體制總是在左右搖擺,但是仔細觀察,就會看到其搖擺的幅度總是有限的,并且其搖擺是有規律的。首先,正如正弦曲線是兩種單調性交替出現,混合體制是雙重政治單調性的交替變換,向左搖擺一段時間之后,必然向右搖擺,循環往復,動態發展。因此,混合體制必然是“復調政治”,是“動態政治”,是“時間政治”。其次,混合體制總是在一定的政治區間內左右搖擺。這就是混合體制的“政治振幅”?;旌象w制的變化是在振幅內的波浪式延展。政治振幅既限制又包容了混合體制的變化可能性。一方面,混合政治在偏向某一原則時不意味著無可挽回乃至不可救藥。因為混合體制服從雙重原則,是在兩種構成要素之間波動,在沒有徹底偏向一種政治原則之前,就會被另一種政治原則拉回到正態。另一方面,混合政治要比純粹政治具有大得多的不確定性。正如任何函數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通過傅里葉變換轉化為正弦函數一樣,混合體制在極端條件下也可能向任何一種政治形態轉變。因此,最后,混合體制的復調震蕩,是一個混合體制的領導者所必須面對的現實處境?;旌象w制因此格外需要高超的政治技藝?;旌象w制的領導者必須能夠協調好對立統一的政治原則,從而確?;旌象w制和而不同、斗而不破,在動態平衡中與時俱進。
中國政治的混合體制,就是這樣一種復調波動的正弦政治。古代中國政治是在禮治和法治之間維持動態平衡?,F代中國政治在一度失衡之后,再次形成了新的混合體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就始終處于群眾政治和科層政治兩種原則之間,不斷根據國內國際的現實狀況進行調整。中國政治因此必然是一種動態政治,必然要在長時段的時間維度中才能顯現出自身規律。中國政治的動態發展,因此始終搖擺于兩種原則之間,始終需要領導者的平衡和操控,并且始終面臨著風險和不確定性。一如前述,法治的中國道路,因此必然具有時間維度和政治維度,必然在職業主義和群眾路線之間搖擺不定,并且必然離不開黨的領導。重要的是理解中國政治的混合因素,從而理解中國政治的變化規律。
法治的中國道路,為法律人理解中國政治提供了最為切近的經驗。對于遠離政治中心的中國法律人而言,與其揣度高層意向,打探小道消息,或是傷秋悲春、怨天尤人,不如從自己所處的法治實踐中留意中國政治的蛛絲馬跡,發現中國政治的大勢所趨。
二、誰是秋菊?法民關系與黨群關系
混合政治具有的雙重原則,對應著兩類政治主體。黨的領導是兩種政治原則之間的調整,也是兩類政治主體之間的平衡。在法律領域,這就是我所強調的“法民關系”。
法民關系這一概念,強調的是法律人和普通人、法律職業和普通民眾的雙重主體性。[v]忽視任何一方代表的政治利益和政治原則,都是狹隘的。這意味著,從法民關系的角度來看,既要理解黨群關系、干群關系與法民關系的共通性,也不能忽略法律職業的特殊性。過于強調從黨政邏輯來理解法民關系,同過于強調從職業邏輯來處理法民關系一樣,都忽略了中國政治作為一種混合體制(以及法治作為這一混合體制的重要維度)的現實特點。正如我在書中所寫,中國當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群眾政治和職業政治、群眾路線與職業主義的二元變奏和對立統一。這一基本矛盾始終在推動著也在制約著中國的司法改革和法治進程。法治的中國道路,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適當的平衡。過于政治化和過于去政治化,都可能對司法實踐和法治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這就需要從法民關系這一主體間性的角度來思考中國法治。引發這一思考的,就是我在《道路》中反復討論的“秋菊”問題。
很多學生乃至學者無法理解“秋菊”問題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他們看來,秋菊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對于當代中國法治更不用說中國政治,毫無意義。這些學生和學者寧可沉醉于“安提戈涅”問題的普世價值,卻無法接受“秋菊”問題的普遍意義。這其中除了文化自卑感、末世論信仰,[vi]歸根結底,是不愿意理解中國政治和法治中的群眾政治這一維度。因此,盡管講了很多遍,我還是要再強調一次:究竟“誰是秋菊”?
《秋菊打官司》是虛構的,但是卻比任何新聞報道更為真實。[vii]與我在書中所寫的法律書架下的白發老人一樣,秋菊代表的不僅是一個文化不高的農村婦女,一個無知的法盲,或者性格倔強的病態人格,而且是中國當代的普通民眾,以及普通民眾訴諸的政治原則。而秋菊狀告的村長,也不僅是一個專橫跋扈而又救苦救難的基層干部,而是代表了中國當代的普通官員。除去他們身上的塵土,我們看到的是自己周圍的人,甚至就是我們自己。正如作家王蒙援引另一位作家張宇的名言:“你想找農民么?不一定非得去農村,你所在的大學、研究所、領導機關、外事俱樂部……哪里不是農民?哪個教授,哪個藝人,哪個長官,哪個老板不是農民?”[viii]盡管王蒙先生是帶著羞愧與悲痛,引了這話來說自己的父親,一個民國時期的知識分子。然而時至今日,雖然民國范兒和鄉土氣都已經變了,可是人們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思維,仍舊還是“農民”。這個國度的大多數人仍然和秋菊一樣:還是看重人情勝過法律,要緊面子而非權利,并且更重要的是,堅信法律的說法不是法官的說法、而是自己的說法。如我在本書的第八章所說:“秋菊作為象征所有法律外行人士的一個意象,……代表的是社會中的各類人士。不論下崗工人或者打工農民,還是人大代表、政府官員、大學教授、私企老板或者央視記者,都可能是一朵‘秋菊’。”[ix]只不過,現實中的秋菊,往往要比電影里還要自信,還要執著,還要有力,他們的一篇報道,一個批示,甚或一瓶汽油,都要比秋菊的眼神對中國法治的影響更大,也更為深遠。
如果不是整天坐井觀天,眼睛盯著高層動向而無暇他顧,我們其實很容易看到,中國政治中群眾政治的原則和邏輯并沒有失去。甚至在互聯網時代,這個最現代、最先進、最高科技、最“高大上”的領域,同樣貫徹的是群眾政治的原則和邏輯。甚至法律公知們,雖然講的職業化、專業化的法治目標,實際上訴諸的還是群眾運動。從孫志剛案開始,法律人一次次“上書”,借助的都是群眾政治的策略。法律人是靠動員人民群眾(當然主要是一部分網民)謀求其科層制的政治理想。就此而言,難道這些“大V”、“公知”不都是“秋菊”么?看不到這一點,不僅是欠缺基本的抽象思維能力,而且是根本不理解中國政治的內在規律。
就此而言,中國政治的底色仍然是群眾政治,也就是我在書中所講的“民本政治”。在科層政治與群眾政治的二元變奏中,群眾政治處于基調的位置。群眾政治是當代中國政治的基礎,科層政治也需要群眾政治的支撐才能得以發展??茖诱?,以及法律人通常所講的法治,既不斷受到群眾政治的批判和修正,又在群眾政治的基礎上得以發展。因此,法治的中國道路,不同于以職業主義的科層政治為基礎的西方法治,仍然是以群眾路線的民本政治為基礎。因此,我將中國當代的法民關系,歸結為以當事人和普通公眾這些法律外行為主導的“積極法民關系”。在我看來,中國的法治和政治發展,將始終和秋菊一道同途。秋菊走過的道路,就是我們自己走過的道路。如果馬基雅維利的話是對的,那么關心統治術的中國法律人,就應當把目光投向秋菊和秋菊背后的億萬人民。既然君主是“為了考察平原而高居山頂”,那么希望輔佐君主或是引導君主的法律人,就應該致力于“認識人民的性質”。[x]
這是因為,在中國政治的混合體制中,群眾政治相對于科層政治處于更為根本的地位。這是中國自古以來的革命傳統所決定的,[xi]也是新中國賴以建基(founding)的政治基礎。這決定了,黨的領導,必須以群眾政治為基礎。中國政治的混合體制,并不是“二元政治”,而是群眾政治為基礎的混合政治。在馬基雅維利主義的精英政治觀看來,中國政治就是黨的政治,研究中國政治就是研究黨治,特別是研究黨中央、黨的領袖的政治言行。但是,如果不能理解中國政治的基礎在于群眾政治,不能理解黨的領導的政治基礎,不能理解黨的領導、人民利益和依法治國的辯證統一,就不可能真正理解黨的路線方針,也不可能正確認識黨的領導人的決策思路。大國政治不是幾個領導人的政治,也不是單純的政黨政治,而是有其深厚的群眾基礎。群眾基礎越是深厚,黨的領導人就越能實現自己的執政思路,黨的領導就越能發揮其在混合體制中動態平衡的政治職能。
三、如何法治?黨的領導與群眾路線
因此,我們實際上經常是在兩種意義上談論中國的群眾路線。一種是作為理想類型的群眾政治的基本原則,與之相對的是科層法治的職業主義。一種是作為混合體制的政治技藝,是黨的領導在現實政治中的運作方式。說白了,也就是如何對待和領導“秋菊”們的問題。要充分理解法治的中國道路,深刻認識中國政治的基本規律,最終必然要對黨的領導方式意義上的群眾路線,獲得深入的認知。當下中國政治在進行“群眾路線教育活動”,旨在將黨的領導貫徹在中國政治的各個方面。法治的中國道路,同樣必須貫徹這一群眾路線。
這里,我希望和讀者一起閱讀一份關于群眾路線的經典文獻。這就是毛澤東的《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以下簡稱《問題》)。1957年2月27日,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第十一次(擴大)會議上作了《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之后根據原始記錄加以整理和修改,于1957年6月19日在《人民日報》發表。[xii]當時的中國政治還沒有因為“三年自然災害”而變得異常嚴酷。本文的基本思想,是對革命時期黨的領導的成功經驗做出系統總結,也構成了改革開放之后中國政治的基本原則。任何關于群眾路線的思考,不論是政治領域還是法治領域,都應當認真閱讀這一文獻。下文是我多年前的一個初淺的閱讀筆記。我希望可以借助這一文獻中的思想力量,將前文的思考再推進一步。
首先應當提及的是,對群眾路線的重新重視,對如何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的重新思考,實際上在上一屆領導集體時期就已經提了出來。在2010年前后,拆遷暴力集中爆發,不斷升級。隨著社會矛盾和官民沖突日益凸顯,如何正確處理和有效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作為一個重要的執政問題,在黨和政府針對行政法治的重要講話和相應文件中得到了突出體現。2010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問題進行集體學習,格外強調了“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面對艱巨繁重的改革發展任務,要深刻認識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緊迫性。”[xiii]與以往相比,這一點格外引人注目,即不僅要求“善于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依法保護群眾權益”、“嚴格依法辦事……于法有據、程序正當”,而且,特別強調“貫徹群眾路線”,強調“轉變工作作風”和“改進執法方式”:“各級領導干部要自覺貫徹群眾路線、切實轉變作風,多做順民意、解民憂、得民心的實事,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xiv]“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改進執法方式,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xv]隨即,在2010年11月1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中,明確寫入了“嚴格規范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堅持文明執法,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xvi]上述講話和文件對“群眾路線”、“群眾利益”、“民意”、“民憂”和“民心”與“人格尊嚴”、“群眾監督”和“媒體曝光”的格外強調,體現了對群眾政治的格外關切。
很顯然,黨和政府認識到,簡單粗暴的行政方式背后,是黨的領導方式的單一和匱乏。僅僅依靠科層主義的規則合法與程序民主,無法有效回應政府和官員面臨的社會難題,尤其是強制執行中暴力行使的正當性問題。“轉變工作作風”和“改進執法方式”的實質,是著眼于中國政治的群眾基礎,重新尋求“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方式。
這些關于“轉變工作作風”和“改進執法方式”的講話,指導思想正是來自于《問題》一文的重要論述。實際上,這是中國黨和政府一貫堅持的執政傳統,強調執行乃至整個政治過程中的方式方法和作風態度問題,所對應的正是嚴格的科層法治可能帶來的官僚主義。這篇講話自然有其鮮明的時代特征。在當代語境下,我們可以通過學術重述,學習和理解其基本思想的時代意義。[xvii]
本文開篇提出的,是關于“兩種性質的矛盾”的區分:“沒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天真的想法。在我們的面前有兩類社會矛盾,這就是敵我之間的矛盾和人民內部的矛盾。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矛盾。”(第364頁)其中,“敵我之間的矛盾是對抗性的矛盾。人民內部的矛盾,在勞動人民之間說來,是非對抗性的;在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之間說來,除了對抗性的一面以外,還有非對抗性的一面。人民內部的矛盾不是現在才有的,但是在各個革命時期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總結起來,“人民內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的矛盾。”(第365頁)這兩種矛盾在當下中國都有突出的體現。
人民內部矛盾表現在許多方面:“在我國現在的條件下,所謂人民內部的矛盾,包括工人階級內部的矛盾,農民階級內部的矛盾,知識分子內部的矛盾,工農兩個階級之間的矛盾,工人、農民同知識分子之間的矛盾,工人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民族資產階級內部的矛盾,等等。我們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眾之間也有一定的矛盾。這種矛盾包括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同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領導同被領導之間的矛盾,國家機關某些工作人員的官僚主義作風同群眾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也是人民內部的一個矛盾。”(第364、365頁)同時,“工人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存在著剝削和被剝削的矛盾,這本來是對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國的具體條件下,這兩個階級的對抗性的矛盾如果處理得當,可以轉變為非對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決這個矛盾。如果我們處理不當,不是對民族資產階級采取團結、批評、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資產階級不接受我們的這個政策,那末工人階級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就會變成敵我之間的矛盾。”(第365頁)按照這一區分,當代社會突出表現的官民矛盾和勞資矛盾,都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強制搬遷問題,即國家強制執行的房屋搬遷,也應當屬于現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個突出表現。
要解決好人民內部矛盾,首先需要正確區分兩種性質的矛盾。那么,如何區分兩種性質的矛盾?首先是分清敵我、區分人民和敵人:“為了正確地認識敵我之間和人民內部這兩類不同的矛盾,應該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敵人。人民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在現階段,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于人民的范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第364頁)
尤其要注意的,就是不要混淆了兩種性質的矛盾:“許多人對于敵我之間的和人民內部的這兩類性質不同的矛盾分辨不清,容易混淆在一起。”(第372頁)不區分兩種性質的矛盾,和混淆兩種性質的矛盾,不論是“不分敵我,認敵為我”,還是“把敵我矛盾擴大化,以至把某些人民內部的矛盾也看作敵我矛盾”(第372頁)都是有害的。正如毛澤東同志早在1925年就指出的那樣,“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中國過去一切革命斗爭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為不能團結真正的朋友,以攻擊真正的敵人。革命黨是群眾的向導,在革命中未有革命黨領錯了路而革命不失敗的。我們的革命要有不領錯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團結我們的真正的朋友,以攻擊我們的真正的敵人。”[xviii]許多當代中國政治和法治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實際上都混淆了這兩種性質的矛盾。其結果,要么是“認敵為我”,要么是“把人民內部的矛盾也看作敵我矛盾”,最終都會導致嚴重的政治和社會后果。
并且,兩種性質的矛盾是可以互相轉的。尤其是人民內部矛盾,如果處理不當,就有可能轉化為敵我矛盾:“在一般情況下,人民內部的矛盾不是對抗性的。但是如果處理得不適當,或者失去警覺,麻痹大意,也可能發生對抗。”(第370頁)很顯然,那些暴力搬遷問題,不論是強制搬遷過程中的暴力執法和暴力抗法問題,已經從非對抗性的人民內部矛盾轉化為了對抗性的敵我矛盾。而官民矛盾和勞資矛盾,也已經在一些地方呈現出很強的對抗性特征。如何防止人民內部矛盾演變為敵我矛盾,正是執政黨必須解決的核心問題。
本文由此區分了兩種方法,分別對應不同性質的兩種矛盾:“敵我之間和人民內部這兩類矛盾的性質不同,解決的方法也不同。簡單地說起來,前者是分清敵我的問題,后者是分清是非的問題。”(第365頁)兩種方法都統合在人民民主專政這一政體形式之中。人民民主專政有兩種方法:專政的方法和民主的方法。一方面,“對敵人說來是用專政的方法,就是說在必要的時期內,不讓他們參與政治活動,強迫他們服從人民政府的法律,強迫他們從事勞動并在勞動中改造他們成為新人。”(第371頁)另一方面,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說必須讓他們參與政治活動,不是強迫他們做這樣做那樣,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的工作。這種教育工作是人民內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第371頁)確切地說,就解決人民內部矛盾而言,實際上是兩個步驟。一是“分清敵我”,也即是區分兩種性質的矛盾;二是在“分清敵我”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第365頁)
總之,按照上述區分,對敵我矛盾用專政的方法,用民主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因此,“專政的制度不適用于人民內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專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壓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間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這和壓迫人民的敵人的專政是有原則區別的。在人民內部是實行民主集中制。……我們的憲法又規定: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國家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群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為人民服務。”(第366頁)如果是人民內部矛盾,就不要用敵我矛盾的處理辦法。如果是敵我矛盾,就要用不同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辦法。這是我們在今天重讀這篇文獻格外應當用心體會的地方。
那么,究竟如何通過民主的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呢?什么是民主的方法,也就是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首先,“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這種民主的方法,具體化為一個公式,叫做‘團結—批評—團結’。講詳細一點,就是從團結的愿望出發,經過批評或者斗爭使矛盾得到解決,從而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第369頁)這篇文獻回顧了這一方法誕生和發展的歷史經驗。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是黨的成功經驗的不斷積累:“一九四二年,我們采用了這個方法解決共產黨內部的矛盾。……從這個經驗里,我們找到了一個公式:團結—批評—團結?;蛘哒f,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我們把這個方法推廣到了黨外。在各抗日根據地里,我們處理領導和群眾的關系,處理軍民關系、官兵關系、幾部分軍隊之間的關系、幾部分干部之間的關系,都采用了這個方法,并且得到了偉大的成功。……全國解放以后,我們對民主黨派和工商界也采取了‘團結—批評—團結’這個方法。我們現在的任務,就是要在整個人民內部繼續推廣和更好地運用這個方法,要求所有的工廠、合作社、商店、學校、機關、團體,……都采用這個方法去解決他們內部的矛盾。”(第370頁)
但是,民主的方法并不是自由放任,而是體現為“民主集中制”:“在人民內部,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這些都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著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我們不應當片面地強調某一個側面而否定另一個側面。在人民內部,不可以沒有自由,也不可以沒有紀律;不可以沒有民主,也不可以沒有集中。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第368頁)
總而言之,民主的辦法亦即民主集中制在工作方法上的重要體現,就是群眾路線:“采取了群眾路線,工作中當然也會發生毛病,但是毛病會比較少一些,錯誤會比較容易糾正些。群眾在斗爭中得到了經驗。做得正確,得了做得正確的經驗。犯了錯誤,也得了犯錯誤的經驗。”(第377頁)尤其是“對待人民內部的思想問題,對待精神世界的問題,用簡單的方法去處理,不但不會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只有采取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理的方法,才能真正發展正確的意見,克服錯誤的意見,才能真正解決問題。”(第391頁)群眾路線在工作方法中的體現,就黨和國家“的事業只能依靠人民群眾,……必須采取民主的說服教育的方法,決不允許采取命令主義態度和強制手段。”(第頁)?
對于人民內部矛盾,還有另一種民主方法,即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并且盡可能地將消極因素轉變為積極因素,為建設社會主義社會這個偉大的事業服務。”(第371頁)因此,“決不可以嫌人多,嫌人落后,嫌事情麻煩難辦,推出門外了事。我這樣說,是不是要把一切人一切事都由政府包下來呢?當然不是。許多人,許多事,可以由社會團體想辦法,可以由群眾直接想辦法,他們是能夠想出很多好的辦法來的。而這也就包括在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方針之內,我們應當指導社會團體和各地群眾這樣做。”(第388頁)統一戰線在當代政治中成為了聯合黨外精英的重要方式。這樣,群眾路線和統一戰線,就使得黨的領導的執政基礎,建立在了最廣泛的政治基礎上。
那么,為什么人民內部矛盾能夠以非暴力的、群眾路線和統一戰線的方式加以解決呢?這是因為,“人民內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的矛盾。”(第365頁)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基礎。也是人民內部矛盾得以區別于敵我矛盾因而無需動用國家暴力的關鍵。實際上,一如前述,這也是黨的領導的執政基礎。當群眾路線無法執行,當政治統治只能依靠暴力,也就是意味著黨的領導喪失了群眾基礎。我們由此可以理解,中國政治必須通過不斷建立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獲得力量和生命。也正是本著這一宗旨,黨的領導才會擁有真正的政治自信:“在我們的工作中盡管有缺點,有錯誤,但是每一個公正的人都可以看到,我們對人民是忠誠的,我們有決心有能力同人民在一起把祖國建設好,我們已經得到巨大的成就,并且將繼續得到更巨大的成就。”(第390頁)“在不斷地正確處理和解決矛盾的過程中,將會使社會主義社會內部的統一和團結日益鞏固。”(第372頁)
從這篇文章的基本思想出發,反觀當代的政治和法治實踐,可以有很多啟示。比如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是什么性質的矛盾?再比如,強制搬遷的執法對象,是人民還是敵人?搬遷過程中解決執法矛盾的辦法,應當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還是專政的即強迫的方法?也就是說,我們應當反思的是,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時,我們的執法過程是否一個“用民主的方法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的工作”?是否一個“人民內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一個“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是否導致強制搬遷中暴力執法和暴力抗法的對抗性矛盾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在用對待敵我矛盾的方法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從人民內部矛盾的角度來看,國家暴力的行使只能用來處理“敵我矛盾”。不能用認識和處理敵我矛盾的方法,認識和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說,人民內部的思想問題、是非的辨別問題,可以用強制的方法去解決。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問題,是非問題,不但沒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凡屬于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于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為著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而發布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說服教育,單靠行政命令,在許多情況下就行不通。”(第369頁)這是因為,“對待人民內部的思想問題,對待精神世界的問題,用簡單的方法去處理,不但不會收效,而且非常有害。”(第391頁)
文本尤其強調,解決群體性事件與暴力性事件,要用民主的方法:“這些人鬧事的直接的原因,是有一些物質上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這些要求,有些是應當和可能解決的,有些是不適當的和要求過高、一時還不能解決的。但是發生鬧事的更重要的因素,還是領導上的官僚主義。”(第395頁)文章還反復強調: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當注意的是:(一)為了從根本上消滅發生鬧事的原因,必須堅決地克服官僚主義,很好地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恰當地處理各種矛盾。只要做到這一條,一般地就不會發生鬧事的問題。(二)如果由于我們的工作做得不好,鬧了事,那就應當把鬧事的群眾引向正確的道路,利用鬧事來作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眾的一種特殊手段,解決平日所沒有解決的問題。應當在處理鬧事的過程中,進行細致的工作,不要用簡單的方法去處理,不要‘草率收兵’。對于鬧事的帶頭人物,除了那些違犯刑法的分子和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法辦以外,不應當輕易開除。在我們這樣大的國家里,有少數人鬧事,并不值得大驚小怪,倒是足以幫助我們克服官僚主義。”因此,必須辯證地看待問題:“在我們的社會中,群眾鬧事是壞事,是我們所不贊成的。但是這種事件發生以后,又可以促使我們接受教訓,克服官僚主義,教育干部和群眾。從這一點上說來,壞事也可以轉變成為好事。亂子有二重性。”(第397頁)這些內容,尤其是對官僚主義的警惕和克服,都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學習。其實質內容,是不能用簡單粗暴的對抗方式來處理人民內部矛盾,而應當通過群眾路線、統一戰線等多種方式解決包括群體性事件和暴力性事件在內的社會問題。
這篇文獻包含的內容還有很多。這里只能做一個簡單扼要的梳理。我并不確定文中提出的“團結—批評—團結”的群眾路線方法還在多大程度上可行,黨和政府的基層組織以及基層建設是否能夠有效貫徹。概述這一文獻的簡單目的,在于提醒讀者,作為當代中國政治基礎的群眾政治,以及作為當代中國政治運行方式的群眾路線,不僅僅是一套政治原則或政治理念,而是有其系統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方法。對于中國的法律學人而言,最不熟悉的就是這一方法。然而對于中國的法官、黨政干部而言,群眾路線仍然是其思考和實踐法民關系、黨群關系和干群關系的工作法寶。
法治同樣離不開群眾路線。法治的群眾路線,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會是中國法治的首要原則和首要特征。群眾路線及其代表的民主的非暴力強制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式方法,來自于中國政治的群眾基礎,是中國政治的混合體制的靈魂。失去了群眾路線的靈魂,脫離了群眾基礎,不論是黨的領導,還是日常的政治和法律實踐,都難免淪落為官僚主義和強權暴力的行尸走肉。
四、結語:司法改革的中國道路
行文至此,本文的主旨已經大致有了清楚的交代。但我還有些意猶未盡。在文章的最后,我想從以上思路出發,對當下的司法改革,再簡單做幾點評論。當下的司法改革,再次將法治的和政治的中國道路,推向了選擇的風口浪尖。
中央司法改革辦公室起草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一經公布,立刻激起了司法界和學術界的激烈爭議。在中國法治進程經歷了二十年前的右傾路線、十年前的左傾路線之后,向右回擺似乎不可避免。中國法律人應當借此細心觀察,這一回擺過程中的司法改革,能走多遠,又會在什么時候觸底反彈。這是法治的中國道路的繼續,也是政治的中國道路的延展。
法治的中國道路中,群眾路線與職業主義的二律背反,再次凸現出來。一方面,司法實踐必須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將群眾路線的方式方法貫徹在日常的審判和服務工作當中。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走向了一個更為職業化的科層主義方向。一個職業法官如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貫徹群眾路線,將成為這條道路上的試金石。
因此,秋菊不會離去,村長仍將困惑,中國法治仍將面對兩條路線之間的張力和沖突。不論當下的司法改革走得多遠,都不離不開這一群眾基礎。離開了其賴以發展的群眾基礎,法律人的科層法治就如同漢元帝的儒生政治一樣,必然會陷入萬劫不復的政治煉獄之中。這是黨的領導所不能允許的,也將違背中國政治的基本原則。
焦慮司法改革、擔憂法治進程、關切政治改革的中國學人,應當首先看清中國司法、法治和政治的根基與土壤。疾風知勁草。枝葉越是搖擺震顫的時候,越能看到根系的力量。越是當中國法治在職業主義的科層政治方向上走的更遠的時候,越是容易看到群眾路線的民本政治的深厚基礎。我相信,《道路》所寫的那些人物,那些事跡,將在當代不斷涌現。經歷了新一輪的陣痛之后,中國的法治道路還將進入下一個周期。群眾路線與職業主義的張力與交織仍將繼續。不能理順兩者之間的關系,就注定要面臨更多震蕩和更多痛苦。
一如既往,這就是我們腳下的中國道路。中國法治在這條道路上走的越遠,就越會呈現出中國政治的混合特征,越會留下這條正弦曲線的波動軌跡。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也不是某個政治家、法學家所能決定。也許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看清腳下的道路,從而讓這注定悲情的旅程中,少一些悲涼和悲憤,多一點悲壯與悲憫。
【注釋】
[i] 凌斌:《法治的中國道路》,北京大學法學院2013年版。
[ii] 參見,蘇力:“中國司法中的政黨”,載《法律和社會科學(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強世功:“中國憲法中的不成文憲法——理解中國憲法的新視角”,載《開放時代》2009年第12期;強世功:“中國憲政模式?——巴克爾對中國‘單一政黨憲政國’體制的研究”,載《中外法學》2012年第5期。另外,《開放時代》2014年第2期上有強世功教授與美國的白軻教授的一組文章,尤其是第四篇,參見強世功:“如何探索中國的憲政道路?——對白軻教授的回應”,載《開放時代》2014年第2期。
[iii] 還可以參見,凌斌:“村長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解讀”,載強世功主編:《法律與政治評論》2010年第1期。
[iv] 關于混合體制,參見休謨:《休謨政治論文選》,張若衡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v] 參見,凌斌:“當代中國法治實踐中的‘法民關系’”,載《中國社會科學》2013年第1期;凌斌:“司法公正的公信基礎”,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6期;凌斌:《法治的中國道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vi] 參見,凌斌:“為了中國法學——法學末世論批判”,《中國法學時局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vii] 關于事實與真實的不同,參見,魯迅:《三閑集·怎么寫》,《魯迅全集》(第四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
[viii] 王蒙:《王蒙自傳·(第一部)半生多事》,花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頁。
[ix] 凌斌:《法治的中國道路》,北京大學法學院2013年版,第187頁。
[x] 尼科洛·馬基雅維里:《君主論》,潘漢典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2頁。
[xi] 參見,凌斌:《從湯武到辛亥:古典革命傳統的現代意義》,《新史學》(第七卷),商務印書館2013年。
[xii] 毛澤東:《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毛澤東選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3-402頁。以下援引本文,皆出自本書。只在文中注出頁碼,特此說明。
[xiii] 《胡錦濤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29/c_13535934.htm,新華社北京2010年9月29日電,最近訪問時間:2010年10月16日。
[xiv] 同上。
[xv] 同上。
[xvi] 《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第16條,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939。該意見的做出時間是10月10日。最近訪問時間:2010年11月10日。
[xvii] 這篇文獻具有很強的思辨性和開放性。比如其中對于處理好西方經驗與中國國情的關系,既有這樣的論述:“一切國家的好經驗我們都要學,不管是社會主義國家的,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的,這一點是肯定的。……學習有兩種態度。一種是教條主義的態度,不管我國情況,適用的和不適用的,一起搬來。這種態度不好。另一種態度,學習的時候用腦筋想一下,學那些和我國情況相適合的東西,即吸取對我們有益的經驗,我們需要的是這樣一種態度。”(第401頁)這也是我們重讀這篇文章的意義所在。
[xviii] 毛澤東:《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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