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抗戰之后,梁漱溟認為當時的中國社會階級關系不明確,亟須建立以革命黨為基礎的一黨制,來進行社會革命。而這樣的一黨制,則需要一個政治化的社會作為前提。而中國共產黨確立政權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鍛造這樣的政治化社會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體現的正是“國家”與“人民”的關系。因此,本文作者認為,不能僅僅局限在“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框架下來談中國的民主問題,因為這樣會把中國的問題收縮為城市和中產階級的問題,作為中國社會主體的廣袤鄉村就被遮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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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之后,梁漱溟在山東鄒平的鄉村建設運動失敗,他開始投入到組建第三政治勢力,斡旋國共合作的政治活動之中。期間,他對中國政黨問題連續發表了一些重要見解。概括起來,主要為兩點:一是政黨與中國社會的關系;二是革命黨與政黨的異同。這些,為我們今天理解中國的政黨政治提供了另類視野。
梁漱溟看重革命黨的原因
首先,他一貫堅持中國的政黨并不具有社會基礎,中國的社會性質決定了中國的政黨無法建立在階級的基礎上,社會分野不明,在社會上沒有真實的根據,黨派分野也就缺乏真實的依據,在政治上沒有堅定的立場,“中國的黨派全不是真的黨派。說一句笑話,中國的黨派都不免是‘烏合之眾’”。政黨是在國家制度上給國民參政的機會,是根據階級、種族、宗教、職業、地域等不同,各自結黨,是建立在階級或者其他社會分野上的,這是普通的政黨。1946政治協商會議前后,媒體所討論的憲法修正案,是積極準備實行多黨制,“所謂結束一黨訓政,就是接著要過渡到普通政黨政治,也就是由一黨制過渡到多黨制”。但是,梁漱溟獨具眼光地指出,中國其實并不具有實現多黨制的條件。
但普遍講來,一黨就是革命黨,而多黨就是普通政黨。普通政黨大概是承認現秩序,在現秩序下活動,依據現秩序而存在。革命黨則不然,是要推翻舊秩序,建造新秩序,目的在革命。真正的革命并非以某一黨為對象,而是在對社會秩序有新的變革。革命黨即負擔此項任務,是與普通政黨有別。
為了要改造社會秩序,有時有實行一黨制的必要。假如一個黨要行一黨制,其目的必須在于建造新秩序,只有在這個目的下的一黨制,才能被承認。假如有人要問,中國目前實現多黨制的時機是否已經成熟?“我可以斷然的、毫無懷疑的說:不是。今天不是一個普通政黨出現的時候。為什么?因為今天只是把推翻舊秩序的一面做得差不多了,而另一面則是一個革命黨尚未完成他的任務的時候。再者,今天是中國社會秩序的青黃不接的時候,饑荒的時代,缺乏社會秩序。老的秩序已被推翻,而推翻舊秩序的西洋近代潮流系自由、民主等也未能在中國生根,建立起新秩序來。”“沒有社會秩序,政黨各自活動,將何所據而不亂呢?”
今天中國所需要的是一個革命黨來建立新秩序,所應采的制度,我以為與其說是應該采取英美,毋寧說應該采取蘇聯。
真的秩序并非黑字白紙一定就成,而須真正建設,要從經濟生活著手,要有方針有計劃一貫到底的去做!
但我也還不是主張一黨制的。不過,是以為應該距一黨制為近;遠近的程度如何,不能明言,只是指出這是當前的一個重要問題。若只是糊糊涂涂的學習英美的多黨(制),各自行動,互相競爭而沒有社會秩序的依據,自必亂得一塌糊涂。
這并不意味著梁漱溟認同國民黨的統治,相反,他對國民黨的專制一直有嚴厲的批評,民主必須以國民黨一黨制的結束為前提,這也是因為國民黨本身始終沒有完成作為革命黨的“一黨制”,——沒有完成國家統一的歷史使命,所以不得不口頭上要結束訓政,以行憲政。但是,他從歷史的角度認為國民黨和共產黨都屬于革命黨,“革命黨是代表一種革命運動的,它就為完成其歷史任務而存在;普通政黨是代表一國內某部分人底;這部分人存在,它大概就存在(其主張要求卻可因時而異)。前者,我們可稱它為時間上的黨;因其重心在某一運動,而任何運動是有其時間性的。后者,我們可以稱它是空間上的黨,因其重心在某部分人,而某部分人則占一空間。”時間性的政黨代表的是歷史的力量,是為了建設新秩序;而空間性的政黨是在國家內部作為秩序性的存在。革命是社會秩序的翻新改造,但并不是所有的革命黨都負有建設新秩序的任務。當舊秩序推翻后,新秩序豁然呈露,或自然步步開展,不必費功夫去建造,就不一定行一黨制,通常民主革命就是這樣。但是社會革命,則必費一番建造功夫,才有新秩序的出現,就必行一黨制,“因為社會主義就是以社會本位代替個人本位,實現一種新集團生活,其新秩序之所以新,要在積極地更有組織,所以不免費事。這原是歷史上次第不同的兩種革命,亦是人間先后出現的兩種新秩序。一黨制所以不見于法國革命美國革命,而嶄然見于俄國革命者,其故在此”。
但是,在梁漱溟看來,國民黨和共產黨都沒有、也無法完成俄國革命一黨制的任務,這是由于中國革命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中國革命幾乎是另外一回事,不屬于任何一種革命。但是卻又包涵著民族革命,民主革命,社會革命,這三種革命在內”。中國本無作為國家基礎的階級,是以社會代國家,中國歷史只有周期性動亂與恢復,并無革命,——結構性改變。從孫中山到共產黨,五十多年的中國革命,并非從社會內部爆發,而是由外力引發。外國的侵略和西方的新理想,強迫性構成了一全新的中國問題。因此,中國的革命特別難以成功,“其新秩序之建造,將是最巨大又最精細之一工作;按理而論,它須要行一黨制”。西方的兩種革命,在近百年中先后影響我們,第一種革命,因為意識要求和社會事實不符,沒有完成,而后一種革命跟著到來。這兩種革命在西方社會是彼此不相合的,“我們將何以處此?我們固不可能一步登天而完成兩種革命;卻更不能建造一番,推翻它,再做一番建造。我們必須使多方面的不侔,先在意識上有一番疏通整理。凡外來文化與自家歷史不相銜接之處,先后兩種新秩序不免格之處,都必得其逗合溝通之道,而后乃能高瞻遠矚以從事這最巨大又最精細的建國工程”。
以上的論斷,假如不錯的話,那么就得承認要有一個中國革命黨,實行一黨制,一力貫徹到底,來完成它的使命。而必不能行多黨制,彼此競爭,時上時下,政策主張忽興忽廢,左右波蕩不定如歐美那樣。
一黨制與多黨制的社會基礎
在他看來,孫中山有意實行一黨制,但是國民黨分分合合,一黨制的社會條件并不充分,首要原因就是國民黨的階級基礎不明,而革命性質特殊。今天抗戰勝利,國際壓迫緩解,社會問題抬頭,但并不足以引發社會革命,“社會革命在中國,可能由今天建國大業以完成之,這正是我們應該進行有方針有計劃底建國之理由,亦正是我們需要一黨制之理由。今天建國時機到來,一黨制實為我們希望的一切。然而從過去到今天,我們卻一直沒有發現其可能”,所以必須另覓方案。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梁漱溟身體力行去推動的政治方案就是:“多黨并存而收一黨之用。”大局之下,他認為國共和談是可能的,并為此而不惜四方奔走。他認為這是一條“從聯合中求統一”的中間之路,是中國政黨唯一可行的路:“從聯合求統一,一面既免多黨意志不能集中之弊,一面有無主一而排他之弊。這名曰‘二重組織’。即各別黨派為第一重組織;全國許多黨派之聯合體為第二重組織”以達到一中有多,多中有一的“一多相融”之政治局面。
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之后,各方對新的憲法草案均抱有殷切的希望,梁漱溟卻表示,一方面不能不寄希望于它,另一方面,“我還有疑懼,恐怕它不[能]行之久遠。因為我覺得這部憲法不能充分符合中國當前的需要,不能充分符合社會改革完成之前的今日中國的需要”。“現在這部憲法制定的就是多黨制,因此我覺得它不符合中國當前的需要,恐怕它不能行之久遠”。促使梁漱溟冒天下之大不韙而發表的這些政黨言論,恰恰是在最深刻的基礎上體現了對憲政精神的理解。
梁漱溟所說的普通政黨,大致可以等同于薩托利在《政黨與政黨體制》中所討論的外向型的平民政黨,這樣的平民政黨其實是政府和議會斗爭的需要與產物。薩托利通過區分負責任的政府和反應型的政府,指出18世紀的蘇格蘭人實踐的不是政黨政府而是負責任的政府。負責任的政府不僅在時間上先于政黨政府,而且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前者。從貴族的、內集團的、議會政黨向選舉的、外集團的、最終民主運作的政黨的轉變,是經歷了長期的曲折和艱難。這是因為負責的政府本身所隱含的:部長必須對議會負責,必須從議會獲得經費而且面對議會的批評,這種議會與政府斗爭的結果是選民的卷入。面對難以駕馭的議會,政府必然尋求議會以外的選民的投票支持,而議會也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這樣,這一內源性的發展、議會和內閣之間內部的辯證法就觸發了這一過程。它獲得了動量,隨后被外源性的力量所決定”。只有當人們強調的重點從負責任轉向反應的時候,才能說出現了民主政黨,即外向的、平民傾向的政黨,此后,政黨進入一個全新的政治建構并反過來被塑造。
似乎存在一個不可逆的順序:(1)負責任的政府,(2)選舉的“真實性”,(3)作為次體制的多個政黨的建立。之所以說這個順序是不可逆的是因為,僅僅選舉和參與,即沒有一個立憲的和負責的政府,是根本無助于產生政黨為基礎的政治實體——政黨體制的。
這個順序是值得深思的。薩托利總結了政黨時代的三個前提條件:政黨不是宗派;政黨是總體的部分;政黨是表達的渠道。政黨必須是服務于集團的福祉,是代表整體的“部分”并服務于整體的目的(而宗派卻只代表自身的“部分”),只有這樣的整體才是多元的整體。政黨最主要的功能是執行表達功能,傳遞得到壓力支持的要求,只要政黨是復數的“部分”,一個政黨體系總是傾向于從下而上的表達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操縱,當然這是理想的狀態,而壓迫性的操縱是在多元主義式微的時候才會盛行的。
在這個基礎上,薩托利總結了一黨制的出現,“一黨制是多黨制失敗后作為最后的解決手段而成為政治發達社會的特點”,一黨制的先決條件是一個政治化社會的出現。薩托利認為應該區分國家政治發展和社會政治發展,后者包括一般民眾的政治覺醒和政治參與。一個政治化的社會既是一個參與政治體系運作同時也需要該體系更有效運作的社會,這里的政治化社會(politicized society)的概念接近于被動員的社會(mobilized society),它體現了“群眾”對于政治的重要性。只要一個政治社會是一個相對小的精英社會,政黨體制就會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但是當一個社會普遍政治化之后,使社會融入國家(反之亦然)的交通規則就通過政黨體系結構化的方式建立起來,此時,政黨成為溝通的機構,而政黨體制則成為該社會的政治溝通。替代“多黨”的最可行的最持久的是“一黨”,而不是無黨或反政黨,其原因就在于現代社會不能沒有表達的渠道,“一黨制國家要么繼承一個政治化的社會,要么促進一個社會的政治化。和多元制政治實體相比,他們更需要一個普遍政治化了的社會。一黨制的黨是排他的,因而它更尖銳地面臨自我辯護和自我肯定的難題”,這就是為什么它必須證明自己能夠比多元政體做得更多、更好、更快,它必須依賴社會的被動員、勸說、信仰和奉獻。黨國體制中,黨、國兩個整體必須一致才能共存,政黨在其中的作用是服務于國家的目的,而不是社會的目的。多元體系中的政黨是表達的工具,而一元體系的政黨是選拔的工具。黨國體制的鮮明特點是不允許次體系的自治,而次體系的自治是多元政治的指標,“社會超越國家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是而且基本上是與政黨次體系的自治聯系在一起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其他次群體的自治完全可以把社會從國家解放出來”。在薩托利看來,一黨多元主義是不可能的,因為一個政黨只有在應對而且支持被統治者的時候才能統治,而一黨制本身的問題是誰將統治黨本身,黨內分歧誘發的只是“私人性”的而不是“功能性”的競爭。一黨制其實是國家體制,在此體制下,政黨服務于國家目的而不是社會目的。
薩托利從西方憲政歷史的角度給出了多黨制和一黨制的前提條件,我們需要更多地去關注這兩個前提。
首先是“多元主義”政治作為多黨憲政的前提,薩托利通過對“多元主義”的嚴格界定,其實否決了非西方社會具有政治多元主義的可能,這是很多非西方社會憲政失敗的根源。在這樣的意義上,他的自由民主與憲政相結合的理論是必須以西方近代多元文化政治的社會條件為前提的,這就是他為什么會強調民主和憲政其實是可以分離的,其結合只是近代西方社會歷史的產物。薩托利所著《政黨與政黨體制》于2006年被翻譯進中文世界之前,其另一本名著《民主新論》早在1993年就被翻譯成中文,并于1998出版了第二版,銷量逾萬,受到極大的關注。但是當我們對薩托利的民主思想投注熱情的時候,是否充分重視了他所強調的“多元主義”社會這一西方自由主義憲政制度產生的重要前提呢?西方建立在政黨體系上的自由憲政理論與實踐,是為了解決西方社會在宗教改革之后出現的政治分裂問題,因此它必須以世俗化和寬容原則基礎上的社會“多元主義”為前提——這是針對王權的“自由”的基礎,通過政黨體系來整合和形成社會意志——這是針對社會渙散的“民主”的方式,即把國家內部的社會分歧(而不是沖突)以憲政民主的方式獲得政治性共識和行動。只有明確西方這樣的自由憲政民主的前提,我們才有可能以自覺的方式反思中國社會自身的憲政民主問題。在這一點上,梁漱溟上個世紀以來對中國憲政道路與中國(鄉村)社會關系問題的思考,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
重新思考中國人民主權的鍛造
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前提,正是政治化的社會作為一黨制的前提。這個前提為中國共產黨確立政權給出了一個解釋的空間,那就是共產黨作為革命政黨對中國鄉村社會的動員正是其獲得成功的重要原因,這一點在與梁漱溟的鄉村建設失敗的比照中尤其突出,它是理解梁漱溟道路和毛澤東道路之分野的關鍵。正是在梁漱溟失敗的地方,共產黨取得了成功,它是20世紀中國革命勝利的秘密,這就是通過廣泛的社會政治動員,為新中國的建立鍛造一個人民主權的社會主體,而這卻是薩托利的理論所不能解釋的。在他的民主理論里,“人民”主權是一個空洞和虛假的概念,這是因為他處理的西方社會中,共同性本身的瓦解成為必須重新討論“民主”之現實的、社會的前提:
在西方社會里,終其一生住在家鄉的人越來越少,這是共同體的動蕩。當然,失去了根,也可能是從根的鎖鏈中解脫出來,但是連接組織的斷裂也是一種代價,一種過渡狀態,即農村生活向城市生活中轉變的斷裂性,生動地說明了這一代價。既然巨型國邦不會恢復親密感,‘孤獨的人群’就仍可能繼續伴隨著我們。總之,我們生活中的基層團體的保護傘已經消失;適應迅速而不斷變化的環境是一場緊張的競賽,其中有著大量在調整中失敗的人,由此帶來的空虛感養育了異化和失范。
很顯然,這里討論的是一個工業化啟動之后的西方社會的問題。在城市和鄉村斷裂的過程中,鄉土共同體的瓦解也瓦解了“人民”主權的基礎,“人民”被聚集在城市中的孤獨和恐懼的“群眾”所替代,烏合之眾的“群眾社會”出現,而這樣的群眾社會是歐洲“極權主義”的誘惑,希特勒和德國法西斯都是在此基礎上以“民主”的方式上臺,并操控“群眾”,正是這樣的“群眾社會”會誕生魅力型領袖和總體性動員,這正是霍克海默和阿道爾諾在《啟蒙的辯證法》中予以闡釋的主要觀點。而薩托利和其他西方政治理論討論“民主”問題也是以這樣的工業時代的“原子式”的群眾社會為前提的,這一點是需要在討論中國民主問題時特別需要關注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簡單地搬用薩托利式的對“人民”主權的否決來否決20世紀的中國革命,起碼是輕率的和喪失歷史感的。
中國的人民主權的鍛造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歷史過程,這其中鄉土中國的社會意義需要重新理解,其憲法意義上的工農聯盟,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意義上消除“三大差別”的社會動員和實踐,都服務于這一歷史使命。簡言之,毛澤東的工業化道路不是以城鄉差別為理所當然的前提,而是相反,是以消除城鄉差別為訴求的。人民公社及其社隊企業的試驗,工人作為工廠主人的“鞍鋼憲法”,正是“人民”主權思想的重要體現。對其成敗得失的重新總結,應該在尊重我們自己的歷史脈絡里進行,而不應該簡單套用西方的概念。對以“人民”為主體的“社會”的重視,以及建筑其上的人民民主的試驗,是毛澤東時代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征。在這個意義上,“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體現的正是“國家”與“人民”的關系,所以,國家屬于人民。這個口號在今天中國的各類社會運動中,依然是被不斷援引的合法性的政治資源。同時,國家也屬于社會,特別是鄉村社會,因此,不能僅僅局限在“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框架下來談中國的民主問題,因為這樣一來,其實是把中國的問題收縮為城市和中產階級的問題,這恰恰是城鄉斷裂的表征和后果。因為,這樣一來,作為中國社會主體的廣袤鄉村就被遮蔽了,其處于重新零散和解體化的過程也被遮蔽。我們今天不僅僅應該重啟國家與鄉村社會的討論,更應該在此基礎上重啟“國家”與“人民”、“社會”之間的關系討論。
今天中國的民主實踐正從鄉村基層民主開始,但是問題在于,那種程序式民主與中國鄉村社會本身的背離性關系并沒有從理論上得到解釋,因此也無法從更深的層面上探討:為什么今天中國鄉村基層民主選舉普遍不容樂觀?一個沒有主體的鄉村社會在何種意義上可以“民主”?是“民主”還是“治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還有沒有可能重新借鑒毛澤東時代“人民民主”的經驗?
毛澤東思想在新中國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處理的重要問題正是國家、政黨與社會(鄉村)的復雜關系。一黨制對持續不斷的社會動員的合法性依賴,也是對作為主體的“人民”的依賴,黨和人民、干部和群眾,都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的體現,從中孕育著“文化大革命”的種子,這就是為什么黨、國家和群眾的關系問題成為“文革”的核心問題。否則,一黨制自身合法性的危機就必然會表現為“去政治化”,后果則是越來越嚴重的國家與社會(鄉村)的分裂(而不是相反),而這個意義上的以官僚體制為代表的“國家主義”正是毛澤東晚年最憂慮的問題,如何把“國家”還給“社會”、讓國家屬于“人民”則是他一貫的思考,中央權力下放,“虛君共和”的地方分權化方案都與此相關,從“四清”到“文革”針對的都是官僚主義問題。中國的社會問題,對于梁漱溟來說,就是文化問題,對于毛澤東來說,亦然。不同在于,毛澤東的“文化大革命”的宗旨是破舊立新,試圖為新中國和新社會構建人民主權和人民民主;而梁漱溟的文化建設是化舊為新,試圖賡續中國社會自身的發展邏輯,用文化統一來維系社會統一,是針對當時嚴重的國家分裂和國權不穩定之弊,所以要創建社會自身的力量。這兩種“文化”的政治分野與糾葛始終貫穿和建構著20世紀以來的中國歷史,并因此構成了一個互相參照的歷史與政治的視野。
20世紀40年代中國的憲政實踐沒有按照梁漱溟所希望的軍隊國家化、政黨民主化的方向走,卻滑向他所預感的疑懼的方向。1946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之后,7月即發生李公樸和聞一多被暗殺事件,梁漱溟連續發表文章抗議,宣稱自己在等第三顆子彈,并作為中國民盟代表親自擔任李、聞被暗殺事件的調查。11月,他在《大公報》發表講話《革命黨與政黨的異同》之后,便回到重慶北碚“埋首著作”,開始重新撰寫《中國文化要義》。越三年,1949年11月該書出版。
梁漱溟的文化理論是其一生實踐的指南,反過來,實踐中的問題也是其文化理論的動機。對于梁漱溟來說,只有著重文化的不同,才能建立中國社會的“特殊性”,才有可能使中國從西方霸權主義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的框架中解救出來,這才是其文化理論的皈依,所謂“文化保守主義”其實是以“社會”為本的“社會主義”。每當梁漱溟的政治實踐遭遇失敗,他就馬上退回去做文化理論的建設工作,——這些都是同一思想的不同展開,對此,我們需要整體性地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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