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選自《開放時代》2012年第7期。】
【內容提要】近年來,學界對于中國近代以來土地問題的討論、對中國傳統的馬克思主義經濟史學與西方學術界為主流的現代性范式,都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思。近代以來中國的土地問題與城鄉關系再認識,核心是需要重新處理地權、賦稅與租佃關系的變動。其中,太平天國之后江南地區的城鄉變革與階級分化尤其關鍵,它導致國家與地主、農民之間租稅關系劇烈變動,使得城鄉分化、階級分化與鄉村治理關系的變革成為近代歷史的主旋律——這一點需要重新理解。正是晚清新政以來,中國作為現代民族國家進入艱難的鍛造歷程,開啟了中國前所未有的城鄉分裂的格局。其分裂的過程再造了中國社會20世紀以來最主要的階級關系,它成為20世紀中國革命的背景,也是原因。
【關鍵詞】近代 地權 租稅 城鄉關系 階級分化
近年來,學界對于中國近代以來土地問題的討論、對中國傳統的馬克思主義經濟史學與西方學術界為主流的現代性范式,都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思,并強調要破除意識形態和政治為先導的“概念化書寫”,從“建構”歷史轉為對歷史的“真實”的獲得。但是建構與真實之間的關系并非二元對立,而恰恰是互相包涵的。其中,強調中國的土地集中程度不高,自耕農占大多數——這些討論針對的是傳統馬克思主義史學的基本敘述,即土地的大量兼并,地主的剝削導致了革命。但是,土地沒有大規模的集中,并不意味著土地占有沒有嚴重失衡。其實,相關的調查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之后的中國并不在少數,其中最重要的調查來自“滿鐵”,以及國民黨政府的土地委員會和行政院的農村復興委員會。今天根據一項對20年代至40年代中國東南地區土地占有資料的重新研究表明,地主人均占地是貧農的10~30倍,少數地主、富農占地不集中地區這一比例在10倍以下,許多地區遠高于此比例,“多種調查材料顯示的地主與貧農間人均占有土地的差距,隱含了土地革命的可能。可以看到,在東南地區大多數調查中,占人口一半左右的農村貧困階層,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畝”。二三十年代以來,從階級角度對中國土地問題的調查并不能被簡單推翻。
一、近代以來的地權、租佃與賦稅關系再考察
今天的翻案文章中,以高王凌《租佃關系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一書,以及秦暉的相關論述為代表。高王凌著作的主要觀點為,過去的地主和富農共占有的土地比例不到50%,而不是過去認為的70%~80%左右。但是,即便根據高王凌對30年代至50年代地主土地占有數量調查的綜述,5%的地主占有約40%~50%的土地,依然是嚴重的土地不均衡。在方法論上更值得商榷的是,高王凌在討論中國的地主、農民和地租的租佃關系時,是把20世紀二三十年代之后的鄉村社會混同于明清時期的鄉村社會的狀況,“作為近代人眼里‘中國革命的對象’的、一般人所說的歷史上的租佃關系,其實主要是就清代情況而言”,“我在寫這本小書(《租佃關系新論》)的時候,我最后就把民國年間的一些材料給舍棄了,我基本上還覺得我在談清朝。”他把農民的“抗租”看成是歷史上“一貫的行為”,并以此作為解釋地主與農民關系的主要變量,這使得他大量考察的是明清的案例,而對二三十年代的大量農村土地調查和研究基本不做處理,從而排除了對晚清以來現代化因素導致的土地變革因素的考量,特別是國家權力下行而導致賦稅沉重對鄉村社會的影響。這樣的歷時態的結構主義方法論也是秦暉在《田園詩與狂想曲》中的基本路徑。不過,有意思的是,他們的結論卻迥異:高王凌對傳統的回顧使得他認為,中國并非專制主義,民主救不了中國;而秦暉則據此得出,中國自古以來就是東方專制主義的典型代表。
中國的地權關系極為復雜,不同的社會形態和地區有不同的地方習俗和慣例,地權表現也因此不同。對地權多重性的研究和重視,始于清末民初日本人據臺后對臺灣地權習慣的調查,民國時期在全國各省也有過不少的調查報告。其中租佃與雇傭的區分,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田底、田面與永佃權(以及在此基礎上更細分的多重地權),族田與義莊等,都使得現代意義上的土地調查方法捉襟見肘。地權從華北地區的小自耕農為主,到江南地區普遍的一田二主的租佃制,以及華南地區的一田三主制度等多重地權制度,使得佃農的身份涵義南北迥異。而農村中的小地主、不在地主、城居地主以及經營地主等地主類型的區分,也使得地主具有多重差異。因此地主與農民的租佃關系并非一律,而需要具體區別。對于這些關系的不同處理都會導致統計數字大為不同,比如在統計上普遍有對不在地主的忽略,而晚清以來不在地主比例卻不斷上升。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關于土地問題的調查,因為無法具體區分上述地權的復雜性,其統計數據在今天存在爭議也可以理解。費孝通就曾批評過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在云南的調查,把雇傭關系混同于租佃關系,其他的鄉村調查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田面權屬于地方慣習,清朝和民國的法律都不予承認。黃宗智提到“滿鐵”調查中,日本人的調查組在非常細致和專業的調查中,就忽略了一種出租田面權的制度“混種”。1949~1952年共產黨在上海郊區的征糧和土改過程中,也因為對此種復雜的地權關系認識不清,而導致階級成分劃分偏高和錯劃,征糧過重而導致農民集體反抗。但是,上述復雜的情況也使得對上個世紀以來土地調查數據簡單的肯定或否定都需要更加審慎的態度。這些,《租佃關系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一書中都沒有分辨。
另外一個關鍵性的問題是,高王凌沒有把地租率與賦稅的互動關系放在一起考量。單純看地租率,民國時代也許并不高于晚清,但是這一現象需要與賦稅關系結合起來分析。國家、地主與農民在不同歷史階段權力博弈關系上的改變,會改變地租與賦稅的結構。江南與華北在地權關系上的差異,傳統上使得華北的農民抗爭多是針對國家政權的抗稅行動,因為小自耕農需要直接向國家交稅;而江南地區的佃農抗租活動以不在地主為目標,因為在國家與農民之間,有一個擁有田底權的地主階層負責向國家交稅。民國之后,農民與地主負擔最沉重的是賦稅和攤派,它是導致地租關系變化的重要變量。由于攤派的急劇增長,最底層農民受壓榨的程度不是下降了,而是加深了。因此,民國時期地租率沒有明顯上漲,或者可能低于晚清,并不意味著農民負擔減輕。江南地區國民黨的稅收和繁多的附加稅和捐稅的增加,使得1923~1926年至1931~1933年各縣的實際負擔增加了36%~98%,地主的利益受到強力擠壓,而農民抗糧斗爭與賦稅負擔變動過程正與此平行發展,其反抗的目標也從抗租變成了抗稅。30年代由于經濟動蕩和賦稅的沉重壓力,華北的自耕農大量淪為佃農,而地主則普遍都市化與不在地化,贏利型經紀人取代了保護型經紀人,地方豪強和村級惡霸雄起,傳統的以自耕農為主體的村社面臨分化和解體。租佃則從有利于佃農的長期分成租轉化為有利于地主的逐年定額貨幣租,佃農喪失了穩定的租佃權利,租約變動頻繁,地租負擔加重,農民無產階級化加劇。而國民黨地方政府由于軍事化與現代化的需求,其額外攤派往往逼迫佃農來完成,“總之,到了二十世紀30年代,華北平原小農的生活情況已和清初截然不同” ,它已經是一個階級分化鮮明的社會。
與高王凌著作的單一視角相比較,白凱(Kathryn Bernhardt)在《長江下游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斗爭1840—1950》中,綜合了傳統馬克思主義史學、東南亞農民研究中的道義經濟學與市場經濟學三種代表性研究視野,其研究結論包括:長江下游地區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并不是被20世紀革命所摧毀的,而是明清以來的結構變遷累積的結果——這一結論并不支持目前流行的1949年之后的政權摧毀了鄉村傳統自治結構的翻案論。其主要依據是明末清初就已經開始了大土地所有者遷居城鎮的過程,使不在地主越來越多,這導致地方精英結構的改變和國家權力的介入。白凱根據《蘇州府志》認為,至遲清代中期,40%~50%的江南地主居住在縣城,30%~40%居住在市鎮,只有10%~20%居住在鄉村。她認為江南具有雙層宗族體系:城鎮的高度組織的家族和鄉村的松散的同族,這反映了精英和農民分割的社會差距和空間距離。江南的義莊不同于華南地區,并沒有成為精英和農民之間的橋梁,其宗族組織沒有有效緩解地主與佃農之間的緊張關系。但是,這類論證并不足以讓人信服,其關鍵就在于江南地區一田兩主的地權結構對于村落社會形態的意義究竟如何理解。
這里,張佩國對近代江南鄉村地權的“歷史人類學”研究值得關注。其研究根據大量的案例表明,雖然江南地區的土地交易圈因為市場聯系的緊密而擴大,但是因為田面權滯留鄉村,村莊的產權邊界反而更為清晰。因此,村莊作為村落共同體對于理解江南復雜的地權關系具有重要意義,比如江南水鄉水面公租的收益權是以村落為單位的,對村外之人具有排他性。“在一田兩主制條件下,即便對于田底權屬不在地主的田,農民也認為屬于自己村界內的土地,從而使村莊產權邊界呈現了一定的穩定性。”因為田面權保留在村民手中,村里的外來戶也很難成為田面權的所有者,而田面權則可以讓渡、抵押、典賣和出租,還可以作為家產遺傳。因此,不在地主的土地交易其實主要限制在田底權。白凱關于不在地主從清中葉之后大量增加的數據,應該是在這個意義上的。土改之前的調查數據表明,江南地區外鄉地主占50%以上,多的達到百分之七八十,青浦縣朱家角鎮三灣村,全村土地全部屬于不在地主。但是,“一村土地盡屬村外業主,然而田面權仍滯留鄉村佃戶層,田面權又具有所有權的性質,故村莊產權邊界仍能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黃宗智在對長三角小農經濟的研究中也發現,三四十年代田底權的買賣可以如股票債權一樣頻繁,但是田面權的轉手卻極少,田面權受到各種習俗的保護,極少絕賣,因此村民對土地的耕種代代相傳,非常穩定。但是,黃宗智和白凱的研究都沒有把這一地權關系放在江南村落共同體意義上界定,而是認為與華北平原相比,江南的村落更具有“自然性”,主要由同族集團松散聯絡,沒有超族的組織形式。
張佩國的研究論證并強調了村籍作為一種地方性制度與地權具有密切的關系,土地資源的村社占有使得村社具有封閉內化的共同體性質,地權的多重性并沒有破壞鄉村的共同體性質。這種村界和村產的觀念即便在土改的過程,也得以保留,反而是來自國家的行政權力向這種鄉土的習慣法妥協。這一點在張樂天關于浙北鹽官地區的調查中也得到驗證。土改前,鹽官地區幾乎沒有經營式地主富農,大部分土地都出租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土改的原則是在“原耕基礎”上抽補調整,結果,大部分農民的使用土地沒有抽動,“土地改革結束以后,社會各階層的人均占有土地情況與土改前的人均使用情況相類似”。當然,土地占有關系變了。張佩國舉出的一個案例是,土改的時候,江寧縣東山鎮小里村的四戶外鄉雇農居住該村五年,因為無法找到家鄉地方政府機關開介紹信,土改結束后,直到1951年春都沒有分到土地,而該村雖在城鎮工作的店員、工人,只要愿意回來,都可以分得土地。這些都是村籍制度因為土地改革而表現出來的性質,村籍制度其實已經深刻地影響了土改。黃宗智研究的長三角地區實現和平土改,由于幾乎所有的村民都向城居地主租佃田底,自己擁有田面,村社內部的階級分化很低,如果根據租佃和雇傭關系,全村人都可以歸于一個階級。因此,土改的革命性意義其實在于“揮筆之間便取消了城居地主收租的權力”——這其實意味著城鄉關系模式的重大變革。黃宗智由此認為,土改使得江南村民成為華北一樣的自耕農,不需要向地主交租,而是向國家直接上稅,這意味著國家權力伸入了自然村。但是,我們對此還需要有更多的理解。
正是因為江南的村落社區人地關系高度緊張,導致土地細碎化以及田底、田面權的地產多重分割,使得一方面小塊土地成為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障,另一方面則是在此基礎上的普遍手工業兼業和商業。土地則成為規避商業風險的根基,因此,雖然江南地區城鎮商人和手工業人口不斷增加,其與家鄉土地的“根”并不會因此斷裂。正是這樣的原因催生了江南地區眾多的城鎮發育,城鄉關系不是分割,而是因此更加密切互動,城鄉經濟高度一體化。今天溫鐵軍論述的土地作為中國農民社會保障的功能,是有其歷史和社會根源的。黃宗智在對長三角和華北平原的對比研究中,強調江南的一田二主的雙重土地制度是土地耕種穩定的原因,因此社會和階級分化在村社內部被抑制。而沒有此種制度的華北平原,土地轉手和租佃關系只涉及單層的土地所有者,這導致土地頻繁買賣之后耕種者也頻繁更換,社會和階級分化也嚴重得多,“這提醒我們不能將流動性簡單等同于商品化”。應該補充的是,正是雙重地權的社會保障機制,才是江南地區傳統上市場經濟得以發展的前提和原因。這一點,對于理解今天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依然重要。
有論者說,中國千年的土地私有化都沒有導致土地大規模兼并,并生發出資本主義,因此土地私有化與資本主義的關系是個偽命題。這樣的論述抹殺了傳統中國的土地私有化與資本主義的土地私有化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前者的私有化是內在于社會的自我保護之中,受社會慣習、民俗、村規、族約的制約,或者說,其土地私有化本身就是這些社會慣習的體現,比如江南地區退佃幾無可能。而無論華北、江南或華南,其村社和宗族成員都有土地優先購買權,并有非常苛刻的地方習俗阻止土地外流,因而傳統社會的土地私有制度具有重要的倫理經濟的性質,具有社會保護的特色。而資本主義私有化卻是以沖決上述所有社會保護為前提的(即將土地轉變為以增值為唯一目標的土地資本)。20世紀30年代之后,華北農村大量的自耕農破產淪為佃農,很多村社凝聚力因此下降,村社和宗族的土地優先購買權隨之喪失,失去自耕農和地方習俗保護的村社共同體也隨之解體。但是,資本主義對傳統社會的摧毀,帶來的并不一定就是資本主義的成功,而是相反,是資本主義的失敗導致了中國的革命,特別是鄉村的革命。這使得華北,而不是江南,成為中國農民革命的溫床。白凱描述江南地區的農民不熱衷革命,其實正是因為建立在江南市場經濟基礎上所構建的社會保護傳統并沒有被徹底摧毀。這一點,是需要重新認識的。
明清之際,即便是居住在市鎮的江南地主,依然通過氏族的紐帶保持著與鄉村社會的互動。雖然江南的義莊主要屬于住在城鎮的官僚和商業的大家族,但是義莊的慈善和救濟功能,依然是把城鎮地主的氏族保障建立在鄉村的土地基礎上。此外,徽商和徽州文化在明清之際的崛起與繁榮,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這一點。徽州雖然在傳統的江南蘇、松、常、鎮、杭、嘉、湖七府之外,偏處江南,但無徽不商,徽商在江南重鎮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江南研究中無法忽略徽商的存在。白凱的研究中,完全沒有引用徽州的材料。其實,徽州的情況,從另一個向度說明了在外地主的官僚化和商業化的發展,更能夠強化以村社為單位的氏族的存在。徽州地處內陸山區,土地貧瘠,徽商的發達與宗族互為依存,其外在資本的反饋,促進了徽州經濟與文化的高度發展,經濟不是內卷,而是通過外卷的方式,把徽州山區與一個廣闊的商貿網絡密切聯系在一起,而其中的網絡節點就是以村落形式聚合的氏族。徽州的村落多為單姓氏族聚集村,大多數村落的族田往往要占全村土地的一半以上,徽商成為徽州地區社會保障和公共品提供的主要承擔者。
有意思的是,徽州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是以村落為單元的,名門望族多以村落為聚集地,而不是在城鎮。徽州的城鎮分布密度低,規模小,與典型的江南地區迥然不同。明清之際的徽州府志對戶口記載都沒有區別城鄉,因此后人無法從歷史記載中估算其城市化程度。這其實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了徽州地區村落的重要意義,徽州文化和經濟的發展不應該用都市化水平來衡量,而是需要重估村落作為文化與經濟載體的重要性——這一點極其重要,卻缺乏足夠的研究。筆者籍貫所在安徽旌德縣,歷史上隸屬徽州,家里老人一再提起的民謠就有:小小的旌德縣,大大的朱旺村。朱旺村據稱是明太祖朱元璋后裔所建,有數百年歷史,分為上下兩都,上村為十四都,下村為十五都。兩座朱氏宗祠,四座廟宇,曾擁有菜子、興隆、乾元、慶豐等商號,一座村落能夠擁有這么多商號,可見其繁榮。旌德另一名村為江村,據稱建村已有1400年的歷史,明清兩代就有127位進士、舉人等,近代以來也是人才輩出,不勝枚舉,如明代父子進士江漢、江文敏,清代名醫“人痘接種法”發明者江希舜、清代翰林編修江志伊、民國海軍將領江澤澍、社會黨創始人江亢虎、民國代總統江朝宗、民俗學家江紹原、抗日先驅江上青、數學家江澤涵等,以及胡適夫人江冬秀。對于城鎮不發達的徽州來說,理解其社會形態最重要的方式正是需要研究村落單位的意義,擁有悠久歷史文化傳統與名門望族的古村落,徽州比比皆是。可惜在社會發展以城市化為標準的觀念遮蔽下,村落單位的整體性學術研究工作尚未有效開展,而我認為這正是徽州研究的關鍵所在。
二、太平天國運動之后的國家與租稅關系之變動
其實,仔細看白凱的研究,她的確是把太平天國運動看成是長三角地區國家、精英與農民的關系發生轉變的分水嶺。因此,真正具有近代意義的是太平天國之后社會結構的變化,新的社會變動的因素由此加入進來,從而形成了新的動態過程,這也正是該著著力論述的要點。
19世紀40~50年代,江南地區的集體抗租抗稅迅速升級,其原因正是鴉片戰爭之后銀價上升與物價下跌所造成的經濟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關于銀價上漲的原因學術界尚存分歧。這導致江南地區田賦上升,給地主和佃農都帶來沉重負擔。一些江南縣份有慣例按照上層紳戶、下層紳戶和民戶三個等級有不同的漕價,民戶負擔會高于正額(下層紳戶)三四倍。大戶還可以利用衙門“賣荒”,即把賦稅減免賣給出價最高的人,獲得賦稅減免,以逃脫厄運。而小戶納稅人就難于為繼了,他們以“包攬”(“詭寄”)的方式委托紳戶代為完稅,紳戶可以按照自己的短價交納小戶之稅,并收取小戶的手續費。19世紀40年代中期,常熟100戶左右的大戶代表90%的小戶按短價納稅。當出現滾雪球效應時,小戶數量就越來越少,“因為稅基萎縮,地方官員的反應就是提高小戶稅率,也因此更加刺激小戶去尋求紳士包戶的庇護,或者把地產賣給大土地所有者。這使得稅基進一步縮小,促使地方官員試圖向剩余的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更多的錢糧。”如此惡性循環之后,土地收益急劇下滑,賦稅攀升,誘使地主通過提高地租來彌補損失,但遭遇了承受更加沉重打擊的佃戶們的反抗。這導致傳統的抗租抗稅由個體行為轉為集體行動。“19世紀中葉的貨幣問題和經濟衰退是全國范圍內的,在其他地區也挑起了同樣類型的民眾反抗。但是在江南,農村經濟高度商業化,租稅普遍改折,使得土地所有者和佃戶特別容易受到物價和貨幣波動的影響。結果,這一時期內的集體抗租抗稅行動次數(57次)較之國內任一地區都要更多。”
只是今天,我們需要把這一集體抗租抗稅行動放置在村社共同體的視野中來看待,才能深刻地理解為什么是“集體”性的。白凱猶豫地提到鴉片戰爭在廣東造成了地方腹地的軍事化過程,而江南地區這種情形并沒有顯著發生,特別是鴉片戰爭之前,江南地區都相對游離在復明秘密社會之外。因此,她更多看到輸入性抗爭力量的作用,隨著上海和寧波開放為通商口岸,作為天地會支派的小刀會進入上海。顯然,這些都不能足夠有效地解釋江南集體抗爭的組織資源。她描述1842年佃農集體抗租運動被推舉出來的普通種田人領導閔元元時,表示對“閔元元自己要取得領導權的原因,不很清楚”。但從她的描述可以看出,即便是小刀會的成功反叛,也需要依靠當地農民的支持,特別是當地的抗稅領導人,如青浦縣白鶴江村的周立春。他本是當地的保正,負責征收田賦,但是他卻極力保護本地業主的利益,面對不合理的賦稅,他帶領納稅人沖進了青浦的縣衙門,之后藏匿在白鶴江村到第二年,并與各村訂立盟約拒絕納稅。這里就有明顯的村社共同體行動的印記。白凱的研究發現,集體抗租的領導主要來自本地佃戶階層,而他們的攻擊對象往往是住在城鎮的與官府有勾結的大地主,也就是不在地的紳商大地主。
白凱論證了正是因為太平天國運動對江南地區的席卷,并直接向佃戶收稅的方式,極大地改變了之后清朝重建佃戶、地主與國家三方關系的博弈。大地主與國家的聯合關系得到強化,1886年之后,國家通過建立追租局,使得對欠租佃戶的追訴從正規司法體系中分離,免除了昂貴的訴訟成本。通過國家催租系統提供的服務,地主可以繞開法庭,收租和催租系統變得更有效率。但是,地主與佃戶之間的關系卻惡化了,鄉村傳統的儒家倫理對于租佃關系喪失了維護的效用,階級沖突公開升級。另一直接的誘因是1902年之后,晚清頒布新政作為清王朝最后的國家現代化的努力,重建教育、軍隊和警察以及議會的改革,其成本主要通過增加稅費來解決,土地稅額由此增加了4%~6%。而紳商地主“要么自己作為收稅人,要么作為通過正規渠道所征經費的指定接班人,越來越緊密地與田賦聯系在一起”,這就促使農民的抗稅不僅指向國家,而且指向精英階層。
由此,清朝最后十年間,江南迎來了佃戶集體抗爭的高潮。辛亥革命之后,昆山縣有130多個村莊聯合起來集體抗租,佃農抗租的浪潮淹沒了江南每一個角落。這是因為太平天國運動之后,“大戶小戶之間呈反方向的差別稅率”,而紳商地主卻繼續得到官方的庇護。“在穩定地租關系的努力中,地主和官員越來越互相依賴,這代表著兩者在這一時期因為更充分發展而出現了交叉,這些發展包括:精英影響的擴展,國家更多地介入地方社會。通過集體資源的動員,地主更有能力促使地方官員將更多的財力和人力注入地租征收;而地方官員在地租負擔的調整中也越來越多地進行干預。國家的介入將地租關系置于一個全新的基礎之上,這個基礎最終對地主極其不利”。這樣的歷史視野,對于近代以來租佃關系的研究是不應該被忽略的,但是這在高王凌的研究中都有意無意地缺失了。
1927年前后,江南土地所有權快速向城居地主轉移,不在地主的比例持續上升,很多縣份從一半到90%都是在外紳商地主。20世紀30年代的統計,一田二主在吳縣達到90%,常熟達80%,無錫達50%,約67%的平湖農民在擁有田面權的土地上耕作。這使得中介的收租代理機構發達,而國家力量則制度化地進入專門的催租代理機構,縣級保安團和保衛團成為協助地主收租和鎮壓佃戶的軍事力量。1927年之后的國民黨中央政府曾嚴禁追租處,代之以地方仲裁委員會,并試圖實現減租運動,但很快就以失敗而告終。因為在國家征收的土地賦稅陡升的情況下,這一政策遭到了地主階級的頑強抵制。作為一個以允諾農民解放為其政治訴求的現代政黨,國民黨的減租減息和平均地權的主張,都使得它的政權理念在性質上不同于傳統國家政權,這也使得它陷入一個無法自拔的兩難困境,即它無法兌現它的民生與民權的政策,這成為國民黨政權失敗的一個重要層面。由此還出現了一個很明顯的現象,即30年代抗租活動加劇,“1932—1936年的5年間的佃戶行動要比整個動蕩不寧的民國時期其他任何一個連續5年所發生的都要多”。
白凱論證了江南地區在民國之后的農民集體反抗,越來越模糊了抗稅與抗租之間的區分,隨著國家在地主與佃農之間介入得越來越深,政府開始成為農民反抗的對象。“官員在地租關系中的介入是雙面的,佃戶對國家的看法也是雙面的。國家參與催租,農民強烈反對;但是國家參與設定地租,他們熱誠歡迎。而且,事實上恰恰也是他們的行動推動著國家參與設定地租。”這里,白凱對現代政黨政治的作用評估不夠。在解釋為什么江南農民的集體抗爭不是抗稅活動的升級,而是抗租活動的升級,并且重新把反抗的矛頭指向國家(縣以及縣以下的地方官員成為農民反抗暴力的焦點)的問題上,白凱認為需要從地主、國家與農民之間更廣闊的政治背景中去考量。一方面,地主階級與國家勢力的結合,使得強制征收地租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則是國家在地租設定上的更大作用,使得佃農的集體抗租具有合法成功的機會。不過,白凱還是堅持認為,區別于兩廣和兩湖,江南地區30年代的集體抗爭與現代政黨政治(特別是共產黨的政治活動)基本沒有關系,而是自發行動。這一點其實更多是從組織資源的角度來界定的,大革命前后現代政治理念對30年代農民集體抗爭的影響,并沒有被充分評估。其實正是這些現代政治理念,才給農民集體抗爭更多在國家層面上的合法與可能,這正是現代革命的意義。
三、近代以來的城鄉分化、階級分化與鄉治變革
杜贊奇在其著名的關于華北農村的研究中指出,清末華北地區在縣衙之下的贏利型經紀人相對較少,清末厘金制之后,為縣以下的國家經紀提供了撈錢的機會,人數開始增長,而其迅速膨脹則是民國之后的事情。民國在向農民征收攤派的時候,是以整體的村莊為單位的,這就摧毀了傳統的保護型經紀人的文化網絡。20世紀之后,村領袖的主要職能就是征收攤款。而隨著20年代鄉村的貧困化程度加劇,自耕農陷入土地抵押給城居地主、終年借貸無法償還的惡劣境地,富人的私人財產也不斷減少,其部分田畝往往也不得不轉給或者抵押給城居地主,其收入已經不足以應對全村攤派的墊付,而墊付給貧農的錢款也總是無法收回,這導致鄉村精英被迫退出鄉村政治,而惡霸無賴則填補空缺,成為欺上瞞下的贏利型“土豪劣紳”。杜贊奇的研究發現,到了30年代,村長已經不再是鄉村中有地位的領袖,也幾乎沒有人能夠靠自己的財富和關系來樹立威信得到村民的擁戴。
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這些人與城居地主有著密切的關系,使得城居地主對鄉村的控制和壓榨越來越強化。當村民把自己的地抵押給城居地主而自己作為佃農繼續耕種時,“在土地漲價時提高押金,增加接待或延長付款期限等問題上,村民都得祈求地主的‘開恩’,隨著城居地主控制力的加強,原先那些向村民介紹低利借貸和高價幫工雇工的村莊保護人的作用下降,村民們不得不轉向依賴那些與城居地主有關系的人,而這些人則不一定完全替村民著想。”杜贊奇調查的案例發現這類人作為城居地主的代理人,通過租佃和借貸關系收取傭金,從地主那里獲得優惠條件租種土地和獲取低息無息貸款,從未站在村民一邊。他們不但將擔任公職視為撈油水的權力,而且勾結縣衙中的贏利型國家經紀作威作福。在杜贊奇看來,土豪劣紳與村民的對立,體現的是現代國家政權沒有得到傳統的文化權力支持,卻在鄉村強行延伸的內卷化表現和結果。鄉村土地從耕作者手上轉移到城居地主,鄉村傳統精英的失散以及自耕農的破產導致華北的村界和村莊共同體的權力處于解體中,這是鄉村作為社會解體的征兆。
由此可見,華北農村的階級分化并非沒有發生,而是更多地發生在城居地主與鄉村的自耕農之間,它派生出新的與村民對立的贏利型經紀人階層。由于沒有江南地區兩田制地方慣習的制約,華北小自耕農的抵押田更容易喪失,更容易缺乏保護。而村莊內部的階級分化則趨于同質化,富有的鄉村領袖不是賣掉土地就是逃離村子,富農則走向貧困化。
鄉村社會保護型經紀向贏利型經紀的轉變,正是晚清以來最大的社會變革。它是現代化的國家政權建設與中國鄉村社會結構直接背離的產物,這個過程也極大地損害了國民黨政權在鄉村的合法性,以致國民政府也不得不掀起打倒“土豪”的運動。在梁漱溟看來,晚清以來鄉村最大的問題正是“稍微有錢的人,都避到城市都邑,或者租界。……再則有能力的人,亦不在鄉間了。因為鄉村內養不住他,……最后可以說好人亦不住鄉村里了”,要選村長,土豪劣紳是一定愿意當選的,而且當選的必定是他們。他們是國民黨地方自治方案遭遇到的最大敵手。
國民黨方面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1933年國民黨四屆三中全會上,陳立夫、張道藩、羅家倫等提案認為:“吾國連年天災人禍,民不聊生,而人民之不識字者占百分值七八十左右,于此而設立機關,空談自治,是無異南轅北轍,背道而馳,結果自治之組織愈大,豪強之把持愈加,自治之耗費愈多。人民之負擔愈重,名為自治,實乃自亂。”1933年5月,國民黨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公博、副主任委員王陸一致函要求立法院盡速制訂縣自治籌備委員會組織法:“現距中央規定完成縣自治之期限已近,而各縣籌備地方自治因無法定組織,各自為政,多假托于地方豪紳之手,支離破碎,名實俱無。”1935年11月,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總結說:“回顧過去成績,全國1900縣中,在訓政將告結束之際,欲求一達到建國大綱之自治程度,能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者,猶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個地方自治工作。”《大公報》批評這樣的自治成為“病民的新政”,人民苦痛甚于自治之前。
國民黨秉承孫中山地方自治的憲政理想,以使民眾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權利,卻屢遭挫折。1935年11月,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仍然強調指出“必須將官辦自治改為民辦自治;將土劣自治改為革命自治,而后真正地方自治,始有徹底實現之可能”,但是在實踐中,其官辦自治從來沒有真正轉化為民辦自治。因而當時就有論者主張從憲政的角度擯棄地方自治的方案,而直接以基層組織代之,因為地方自治與民主政體的基層組織之間是對立的。而蔣介石從“剿匪”的角度要求推行帶有軍事制度的保甲制,地方行政部門也更熱衷于這種方便征夫派款的保甲制,于是國民政府逐漸從推行自治變成推行保甲,試圖把保甲的方式融入“自治”,以形成一種軍事化的自治方案。
1940年日本人推行大鄉制和保甲制,杜贊奇認為是承襲了國民黨的目標:“此舉確實達到了某種國家目的,如催征錢糧、清丈土地,使國家行政機構得到加強。但同時,為完成這一任務而往往迫使鄉村領袖與村民對立,結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惡棍充斥于鄉村政權,這使國家政權在民眾中的威信更為降低,實際上這是一種‘內卷化’的政權擴張。”為了打破以自然鄉為基礎的利益集團而建立新的鄉村基層權力體系,外來的統治毫不留情地摧毀傳統鄉治結構,“在國家政權繼續內卷和高賦稅的壓力下,促使鄉長服從國家目標的根本條件——與鄉村社會利益完全分離——也迫使鄉長成為最殘酷的國家經紀人,它比以往的經紀人更有權威、更具壓迫性。”在杜贊奇看來,正是國家政權的內卷化導致的土豪、污吏和苛捐雜稅為20世紀波瀾壯闊的農民革命鋪平了道路,日本的入侵只是使得這個問題更加激化,其統治與民國政權并無太大的差別,國家政權的內卷是整個民國時期的普遍現象。在這個意義上,中國以農民為主體的革命動員,把現代民族國家衍生的貪官污吏、土豪劣紳作為斗爭的目標,有效地與反抗殘酷的外來侵略政權的民族解放斗爭結合在一起,這就使得鄉村與國家的關系成為20世紀中國革命的結構性問題,也是1949年之后的新政權必須面對的最重大的歷史課題。
從晚清以來的“新政”開始,20世紀前半葉以城市為核心、自上而下的現代民族國家官僚化和政權建設的激進推進,極大地改變著中國傳統的城鄉關系和社會結構。在這個過程中,中國并非沒有經歷劇烈的階級分化,而是相反,階級分化是以城鄉急劇分化為最重要的表現形式。無論是江南,還是華北,鄉村的貧困化導致村社內部階級分化趨同,土地進一步細碎化,富農減少,而農民與城居地主的階級分化加劇。城居不在地主對鄉村的控制強化,伴隨著國家以城市為核心的政權建設強制下沉,構成了20世紀前半葉鄉村社會的主要格局,其危機也源于此。
四、結語:“鄉治”還是“自治”?
晚清新政以來,中國作為現代民族國家進入艱難的鍛造歷程。它開啟了中國前所未有的城鄉分裂的格局,其分裂的過程再造了中國社會20世紀以來最主要的階級關系。正是破產的鄉村,孕育了作為無產階級的工人和農民的誕生。它第一次正式登上歷史舞臺,就成為20世紀20年代轟轟烈烈的國民大革命的主角,從此之后,這個階級及其與國家的關系構成了中國社會革命與變革的主軸,一直到今天。從毛澤東到梁漱溟,都是因為大革命在鄉村鼓發的巨大浪潮,從而發現了農民推動歷史的力量。
新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就是中國的現代性問題;與其說它是一個問題,不如說是體現為系統性和結構性的社會歷史變遷進程本身。它充滿矛盾與悖論,使得“斗爭”,特別是“階級斗爭”成為掌控20世紀歷史進程的重要的,或者說唯一的武器。這正是為什么梁漱溟把鄉村危機看成近代中國最核心的問題,革命與改良都必須由此而行。梁漱溟是把“鄉治”或“村治”看成是自己介入中國政治的改良方式,“并不是地方自治或鄉村自治的簡稱,而是一個有特殊意義和整個建國計劃的主張,不過要從鄉村入手,又歸本于鄉村。”他嚴格區分并強調自己的鄉村實驗,不同于國民黨地方自治方案,“我們從沒有稱過地方自治為‘鄉治’或‘村治’;本非同物,不可以混也。而張漢儒先生輒以國民政府在中山縣舉辦地方自治,目為村治運動。……這在我們既不敢當,在國民政府亦不愿受罷!”村治和鄉治的目的,就是要在近代都市文明之外,辟造一種鄉村文明,使社會重心從都市移植到鄉村,并希冀以此來應對城鄉分裂之大變局。
由此出發,梁漱溟對國民黨的地方自治運動有嚴厲的批評。在他看來,從晚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預備立憲,籌備地方自治,到辛亥革命繼續進行,城鎮鄉設立議事會;一直到民國,從聯省自治失敗到1927年國民黨完成全國統一的政權后地方自治運動再起,所有的地方自治統統失敗。他在1930年所作的《敢告今之言地方自治者》中,尖銳地指出:“國民政府果欲完成地方自治,則如何挽回我固有經濟日就頹崩之勢,而開動其生發進步之機,使地方向榮、鄉村興起,實為最當先解決之絕大問題。乃當局者似初不照顧到此,只是頒布自治法令,督促實現。這好比對著干枯就萎的草木,要他開花一樣,何其愚昧荒謬。在當局似亦明知辦不到,而要指限克期完成;明知沒有實際,而必要擺這面子;如何虐苦人民、貽害地方,在所不計。”
“自治的要義,就是尊重地方上人的意思,承認他們有此一種新權(自治權)。現在卻反其道而行之,不顧地方上人的意思,蹂躪他們既有的權利;詎有這等籌備自治的道理么?諸公知道,農民的血汗幾已剝取到最后將不能自養其身,將無以營其下一[年]度之生產么?……若剝取來,養些職員,把他消耗了;則生產益減,農民益貧,自治之機益將斷絕。諸公知道,自清季到民國歷次舉辦新政,三十余年間無一次不是欺騙農民,農民聽到新法新政就厭嫌頭痛么?”
在1932年寫下的《中國之地方自治問題》中,梁漱溟強調國民政府地方自治失敗的根源在于,地方自治其實只是“編制”,只是讓某一地方有所屬,鄉屬于區,區屬于縣,等等,有所屬就是使一地方沒有“自己”,而屬于“他”!中國社會缺乏自下而上的團體組織形式來主導自治,政府的地方自治方案是抄襲西洋余唾。從權利出發使社會上人與人之間均成為法律關系,鄉長與鄉民之權均有規定,鄉長與鄉民均可檢舉、罷免或逮捕送官,并非領導鄉民愛惜團結,而是領導鄉民打架搗亂。因此,選舉、罷免、創制、復決這“四權”實是使人民搗亂打架的工具,西洋行之甚便,中國仿之,只受其毒害而已。
因此,真正的鄉治必須政治、經濟、教化三者合一,以此重建鄉村團體。中國的文化運動須從鄉村起手,慢慢由小而大開展,由下而上生長,需經過長久的培養演進。文化運動成功之后,那時的中國,名之為國家可也,不名之為國家亦可,國家與社會將合二為一,“好像社會生長發育,國家自然沒有了;名為社會尚屬合適,名為國家不甚相符。一切國家均將如此,而中國獨先成功”。從中,可以看到梁漱溟鄉村建設的方案是試圖針對性地處理國家與社會在結構上的沖突與分裂,其敏銳之處在于把社會本位放在高于國家的位置上,并希冀再造內發的社會力量來重塑國家,如此國家與社會才可以相符——其問題意識正來自于近代以來鄉村社會的大崩解,以及這個過程中國家的失敗。近代以來,中國國家與社會不斷加劇的分離,是病灶所在,而從不是解決病灶的方法——這正是與西歐的不同,因此克服這樣的分離,正是近代中國歷史的重要動機。
呂新雨:華東師范大學傳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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