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決定階級”,是馬克思、恩格斯關于階級成因的觀點。這一觀點一度被斯大林關于“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這種上層建筑決定論的觀點所取代。為了解釋階級現象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社會主義改造之后重新出現,以及論證階級現象存在的長期性,當代中國部分學者重提“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在階級成因分析上恢復了歷史唯物主義;但由于不能理解復雜勞動對簡單勞動的剝削,他們或者在“分工導致剝削”這一關鍵點的論證上以所有權收入這種派生性的剝削收入敷衍了事,這實際上是半截子所有制決定論,或者回避甚至否定剝削問題。本文強調:應該從少數人對復雜勞動的壟斷論證“分工導致剝削”;從財產繼承制度、暴力對階級關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業制度等因素著手,解釋“分工決定階級”與按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劃分階級之間的邏輯矛盾;還應該正視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對人類歷史的解釋限度。
一、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分工決定階級”的論述
在階級成因方面,馬克思、恩格斯曾經明確提出并初步論述過“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早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他們就明確地提出了“我們以后將要闡明的”“由分工決定的階級”的命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頁。),又說:“在分工的范圍內,私人關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會發展為階級關系,并作為這樣的關系固定下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1960年版,第513頁。)在《共產主義原理》中,恩格斯再次強調:“階級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頁。)在《孟德斯鳩五十六》中,馬克思又說:“在我們這個時代也有勞動和分工,因此也就有階級,其中一個階級占有全部生產工具和生活資料,另一個階級只有出賣自己的勞動才能生存,而出賣勞動也只有能使雇主階級發財時才有可能。”(《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21頁。)在《反杜林論》中,恩格斯又指出:“只要社會總勞動所提供的產品除了滿足社會全體成員最起碼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說,只要勞動還占去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全部或幾乎全部時間,這個社會就必然劃分為階級。在這被迫專門從事勞動的大多數人之外,形成了一個脫離直接生產勞動的階級,它掌管社會的共同事務:勞動管理、國家事務、司法、科學、藝術等等。因此,分工的規律就是階級劃分的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頁。)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又說:氏族制度過時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會之分裂為階級所炸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頁。)
為了準確理解馬克思、恩格斯所強調的“分工決定階級”的思想,還必須注意這樣幾點:
1、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決定階級的分工決不是指行業分工。
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評和批評化的道德》一文中批評了“把階級矛盾變成了‘各行業之間的爭吵’”的錯誤,并指出:“現代的階級差別絕不建立在‘行業’的基礎上;相反,分工在同一階級內部造成不同的工種。”(《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3頁。)從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的論述來看,他們所說的決定階級的分工應該是指直接勞動者與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的分工。
當然,也不是沒有例外。在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恩格斯不僅直接使用了雅典的提修斯關于貴族、農民、手工業者三個階級的提法,而且指出: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創造了一個不再從事生產而只從事產品交換的階級——商人。”“它根本不參與生產,但完全奪取了生產的領導權,并在經濟上使生產者服從自己;它成了每兩個生產者之間的不可缺少的中間人,并對他們雙方都進行剝削。”(《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66頁。)應當說,“商人階級”這個提法是值得推敲的,它容易產生將全體商業從業者視為一個階級的歧義。固然,在商業興起的早期,由于競爭的缺乏,商業剝削其它行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既然當時已經處在“文明時代的門檻”上了,就不能排除商人使用奴隸或雇傭人員的可能性,總不能將商人使用的奴隸或雇傭人員與商人劃歸同一階級吧?
2、直接勞動者與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的分工決定階級的關鍵,是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憑借著對復雜勞動的壟斷,可以剝削簡單勞動者(直接勞動者),對此馬克思、恩格斯都是有所論述的。
在人類思想史上,社會分工往往被剝削階級思想家用作抹殺階級斗爭、階級沖突的依據;而強調階級斗爭、階級沖突,特別是強調對立階級之間的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是馬克思主義階級觀與其它階級觀的一個重要區別;因此,對于馬克思主義者來說,論述“分工導致剝削”,對于論證“分工決定階級”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恩格斯指出:“與這種分工同時出現的與這種分工同時出現的還有分配,而且是勞動及其產品的不平等的分配(無論在數量上或質量上);因而產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經出現,在那里妻子和兒女是丈夫的奴隸。家庭中這種誠然還非常原始和隱蔽的奴隸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這種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現代經濟學家所下的定義,所有制是對他人勞動力的支配。其實,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達方式,對同一件事情,一個是就活動而言,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4頁。)這里的不平等分配顯然不是指多勞多得、少勞少得,而是指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勞動;否則的話,勞動貢獻較少的人仍將擁有剩余產品,并有可能將剩余產品轉化為生產資料,這樣形成的是個體勞動者的私有制,而不是“對他人勞動力的支配”的私有制。
在《資本論》第三卷第二十三章中,馬克思實際上提出了企業主收入——平均利潤(剩余價值的轉化形式)扣除利息(資本所有權收入)之后的余額——不是資本所有權收入、而是資本家作為管理勞動者剝削所得的思想。“執行職能的資本家不是從他對資本的所有權中,而是從資本同它只是作為無所作為的所有權而存在的規定性相對立的職能中,得出他對企業主收入的要求權,從而得出企業主收入本身。一旦他用借入的資本來經營,因而利息和企業主收入歸兩種不同的人所得,這種情形就會表現為直接存在的對立。企業主收入來自資本在再生產過程中的職能,也就是說,是由于執行職能的資本家執行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的這些職能而從事活動或行動得來的。但作為執行職能的資本的代表,就不象生息資本的代表那樣領干薪。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資本家指揮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對生產勞動的剝削也要花費氣力,不管是他自己花費氣力,還是讓別人替他花費氣力。因此,在他看來,與利息相反,他的企業主收入是某種同資本的所有權無關的東西,不如說是他作為非所有者,作為勞動者執行職能的結果。”“同資本所有者相區別的產業資本家,就不是表現為執行職能的資本,而是表現為甚至與資本無關的管理人員,表現為一般勞動過程的簡單承擔者,表現為勞動者,而且表現為雇傭勞動者。”(《資本論》第三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26-427、429頁。)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也指出:分工的規律是階級劃分的基礎,這并“不妨礙統治階級一旦掌握政權就犧牲勞動階級來鞏固自己的統治,并把對社會的領導變成對群眾的剝削。”(《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頁。)不過,恩格斯這里的說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分工作為階級劃分的基礎,它應該在政權產生之前已經導致剝削現象產生了,而不是要等到統治階級掌握政權之后;否則,無異于說先有國家后有階級。
3、“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與按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劃分階級的標準之間存在著邏輯缺環。
馬克思、恩格斯雖然沒有像后來列寧那樣明確強調按照與生產資料的關系劃分階級(列寧在《社會革命黨人所復活的庸俗社會主義和民粹主義》一文指出:“階級差別的基本標志,就是它們在社會生產中所處的地位,因而也就是它們對生產資料的關系。占有這部分或那部分社會生產資料,把它們用于私人的經濟,用于出賣產品的經濟,——這是現代社會中的一個階級(資產階級)同沒有生產資料、出賣自己勞動力的無產階級的基本不同點。”(《列寧全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頁)),但他們實際上是這樣做的。上文引述的馬克思在《孟德斯鳩五十六》的那段話就是一個例證。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1888年英文版的注釋中這樣定義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資產階級是指占有社會生產資料并使用雇傭勞動的現代資本家階級。無產階級是指沒有自己的生產資料、因而不得不靠出賣勞動力來維持生活的現代雇傭工人階級。”(《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頁。)
當然,更準確地講,他們是主張按照法律意義上的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劃分階級,因為人與生產資料的關系可以從兩個層面上加以理解:一種是法律層面上的,就是對生產資料有沒有所有權。奴隸主、地主、資本家對生產資料有所有權,而奴隸、農民、無產者對生產資料沒有所有權。另一種是生產過程中實際發生的人與生產資料的關系,就是人們使用勞動工具作用于勞動對象的活動,也就是勞動。其中,直接使用勞動工具作用于勞動對象的活動,是直接勞動;通過調節直接勞動而間接與生產資料發生關系的活動,是間接勞動;間接勞動又分兩種情況,管理勞動側重于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技術勞動側重于調節物與物之間的關系。顯然,經典作家這里所說的人與生產資料的關系是指前一種。
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既然他們認為直接勞動者與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的分工決定階級,為什么不按照在這種分工中的地位劃分階級,卻要按照法律意義的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劃分階級?
4、“分工決定階級”在馬克思、恩格斯那里遠不是一個成熟的結論。
最能說明問題的是馬克思在在《資本論》第三卷第五十二章留下的“什么事情形成階級?”的疑問。在這里,馬克思只是否定了“收入和收入源泉的同一性”“使雇傭工人、資本家、土地所有者成為社會三大階級”的設想,只字未提“分工決定階級”的問題。(《資本論》第三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01頁。)
而且,就整個體系而言,《資本論》也并不支持“分工決定階級”的論斷。《資本論》的體系可以說是以所有制為核心構建的,因為《資本論》的核心假設是工人與生產資料的分離,或者說原始積累,對此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四章“貨幣轉化為資本”和《資本論》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謂原始積累”中有明確的闡述。(《資本論》第一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2頁;《資本論》第一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1頁。)
但也必須強調的是,盡管《資本論》體系是以所有制為核心構建的,盡管馬克思、恩格斯按照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劃分階級,甚至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還提出了“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頁。)的著名論斷,但他們的確不曾提出“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觀點。《共產黨宣言》中的這個論斷并不是“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推論;相反,就在這個論斷之前,馬克思、恩格斯指出所有制不過是階級的表現或結果,“現代的資產階級私有制是建立在階級對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剝削上面的產品生產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備的表現。”(《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頁。)
二、“分工決定階級”被“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取代
“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觀點形成于斯大林,但發端于列寧。
列寧起初無疑也是持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的,突出地表現為他在《布爾什維克能保持國家政權嗎?》、《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等文中提出的,只有實現全民(先由工人開始)的計算和監督才能徹底消滅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思想。(《列寧全集》第三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1頁;《列寧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6、479頁。)全民的計算和監督,實質上就是打破少數人對管理職能的壟斷,進而消滅直接勞動者與管理勞動者的分工。
但是,他關于階級的定義,可以說已經為“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觀點打開了缺口。“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大的集團,這些集團在歷史上一定生產關系中的地位不同,對生產資料的關系(這種關系大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不同,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領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會財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它們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列寧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頁。)這里作為剝削起因的幾個“不同”都可以理解為直接勞動者與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的分工,但不包括“對生產資料的關系不同”,因為括號里的幾個字——“這種關系大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 難免讓人將它理解為法律層面上的生產資料所有關系。
到了俄共(布)九大,列寧已經明顯地轉向了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論。在俄共(布)九大中央委員會政治報告中,為了化解主張集體管理制的人們對推行“一長制”的阻撓,列寧放棄了全民的計算和監督比沒收資本家財產更重要的觀點,提出了所有制才是階級統治的體現的觀點,“現在的階級統治表現在什么地方呢?無產階級的統治表現在廢除了地主和資本家的所有制。以前所有一切憲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內容都歸結在所有制這一點上。我們的憲法之所以有權在歷史上存在,所以爭取到了這個權利,就是因為廢除這一所有制不是僅僅在紙上寫寫而已。獲得勝利的無產階級廢除并徹底破壞了這一所有制,階級統治也就表現在這里。首先就表現在所有制問題上。我們實際解決了所有制問題,這樣也就保證了階級統治。”(《列寧全集》第三十八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頁。)
其實,列寧的這種轉變對于調和“一長制”與“無產階級的統治”之間的邏輯矛盾并非是必需的;對于這種矛盾的調和,完全可以參照他本人調和社會主義的國名與過渡時期的定位之間邏輯矛盾的經驗。在《論“左派”的幼稚性和小資產階級性》一文中,針對一些“左派”對蘇維埃俄國存在資本主義成分大加指責的言論,列寧爭辯說:“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這個名稱是表明蘇維埃政權有決心實現向社會主義的過渡,而決不是表明新的經濟制度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列寧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頁。)同理,“無產階級的統治”也可以這樣解釋:它只是表明蘇維埃政權有決心向全民的計算和監督過渡,并不意味著現在就已經真正實現了全民的計算和監督。
“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觀點”在《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第四章第二節“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中已經得到了比較充分的體現(《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聯共(布)中央特設委員會編,外國文書籍出版局出版(莫斯科)1953年版,第155-159頁。),在斯大林關于生產關系的定義中被進一步理論化了。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中,斯大林寫道:“政治經濟學的對象是人們的生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這里包括:(一)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產生的各種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或如馬克思所說的,‘互相交換其活動’;(三)完全以它們為轉移的產品分配形式。這一切共同構成政治經濟學的對象。”(《斯大林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4頁。)斯大林對生產關系的這個定義是一個可以適用于階級社會和無階級社會的抽象概念,但如果將這個概念應用到階級社會,這里的三要素就可以具體化為:(一)一部分人擁有生產資料,另一部分人不擁有生產資料或僅擁有少量生產資料;(二)由此產生的一部分人在生產中處于管理、支配地位,而另一部分人處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一部分人在另一部分人指揮、監視下進行勞動;(三)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勞動。這正是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完整表述。
應當指出的是,斯大林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觀點并沒有完全排除分工對階級的影響,因為生產中的管理、支配關系對一部分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勞動還是有決定作用的,只不過這種決定作用相對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決定作用來說是次要的;但是,在此后相當長一個歷史時期內,“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的確鮮為人知。
“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它無法揭示小生產者發生兩極分化的內在機制,因而在邏輯上不能自圓其說。“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邏輯起點是一部分擁有生產資料、另一部分人不擁有生產資料或僅擁有少量生產資料,這個邏輯起點往往需要通過小生產者的兩極分化來得到說明。眾所周知,以雅典為代表的奴隸社會起源于小生產者的分化,而不是暴力掠奪;資本主義最初也產生于小生產者的分化,以在海外進行暴力掠奪聞名的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并沒有率先走上資本主義道路,而歐洲的封建主轉向資本主義是資本主義已經發展到相當程度時才出現的現象;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的所產生的資本主義成分,最初也是由小生產者分化而來。對于小生產者的兩極分化,“分工決定階級”論可以用勞動技能差異(其中一部分小生產者比較懂經營或善于利用先進技術)來解釋,而“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論不可能提供一種能夠自圓其說的解釋。邏輯起點成問題,很可能像牛頓的“第一次推動”、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私有制迷信那樣,將整個體系引向反辯證法的歧途。
其次,它與社會現實越來越相沖突。在資本主義早期,所有者與管理者往往是兩位一體的,說生產資料所有關系決定在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從表面上來看還是過得去的。但是,經營管理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出現對這一說法形成了嚴重的挑戰。兩權分離這一現象早在馬克思的時代就已經出現了苗頭。20世紀20年代以后,由于科學管理在西方的推行,兩權分離的趨勢就更加明顯了,所有者日益從生產過程中退出,經營管理權越來越由擁有專門技能、但未必擁有企業所有權的人員承擔。雖然主要所有者往往還保留著主要人事任免權和重大決策權等權力,但事實已經足以說明:社會化大生產客觀上要求擁有專門技能的管理者、技術人員,而不是所有者,在生產中處于支配地位。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內部,人們對生產資料的所有關系是平等的,但高層管理者、高級技術人員卻可以憑借對復雜勞動的壟斷而享有特權,在蘇聯東歐甚至形成官僚特權階層,最后在90年代初的巨變中竊取國有資本,蛻變為官僚資產階級。官僚特權階層向官僚資產階級的蛻變,生動地說明了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相對于生產資料所有關系的能動作用。
第三,它違背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是一種上層建筑決定經濟基礎的觀點。根據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應該是:人們在生產中的不平等地位決定他們在生產資料所有關系上的不平等,或者如馬克思所說的“分工決定私有制”,“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達方式,對同一件事情,一個是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頁。)至于分工這種“活動”是如何生產出私有制這種“產品”的,蘇聯東歐的官僚特權階層通過竊取國有資本實現向官僚資產階級的蛻變,只是一種極端形式。更常見的形式是: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憑借他們對復雜勞動的壟斷,在生產過程處于支配地位,在分配中可以獲取剝削收入,這種勞動的壟斷收入(相當于馬克思所說的“企業主收入”)除了一部分會被揮霍以外,另一部分會被投入再生產,從而形成受法律保護的生產資料所有權,而簡單勞動者所得收入僅夠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無法通過投資形成生產資料所有權。
而根據斯大林的生產關系概念,是法律意義上的生產資料所有關系的差別,決定一部分人在生產過程中管理、支配另一部分人,在分配中剝削另一部分人。這是典型的上層建筑決定經濟基礎的觀點。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生產資料歸誰所有,這本來就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概念。不過,從馬克思本人開始,馬克思主義者中間的確存在著將它解釋為現實中的生產關系的主張。(參看林崗:《并存與競爭中的協調發展——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并存》,陜西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11-25頁;許興亞:《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與中國經濟問題探索》,社科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8頁。)但是,在斯大林的生產關系概念中,“各種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就是現實中的生產關系,而且是最重要的生產關系;除此之外,現實中的生產關系就是指在生產中處于相同地位的人們相互競爭的關系,與“各種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相區別的生產資料所有制顯然不是指這種關系,而只能回歸它作為上層建筑范疇的本來含義。
當然,不能說簡單地說,斯大林視野中的階級完全是由上層建筑決定的,因為作為“生產關系”核心的生產資料所有制還是要受到生產力制約的。但是,斯大林在生產力和階級之間橫插進了一個上層建筑意義上的生產資料所有制,這不能不弱化生產力對階級的決定作用,從而為脫離生產力水平消滅私有制和階級留下了隱患。
雖然斯大林開創的社會主義模式在客觀上適應了經濟文化落后卻率先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國家,在其初創時期惡劣的國內外環境下,集中國力建立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并維護國家軍事政治安全的需要,但由強調上層建筑的能動作用走向上層建筑決定論,畢竟是嚴重的理論失誤,后來社會主義體制趨于僵化不能不說與斯大林的這種理論失誤有很大關系。
三、當代中國學者對“分工決定階級”的論證
當代中國學者重提并論證“分工決定階級”觀點,主要是為了解釋階級現象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社會主義改造之后的再現,以及論證階級現象存在的長期性。李懷指出:根據“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階級的消亡只能沿著生產力→社會分工→生產關系→階級關系的線索前進”,也就是說,只有在生產力發展、消滅舊式分工的基礎上,才能消滅階級;企圖單純依靠政治革命、通過所有制改造消滅階級,是一種空想,“設想私有制和階級可以先于舊式分工被消滅,實在是一種倒因為果的空想。它不僅違反了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而且同中國的社會主義的實踐相脫節。”李懷還指出,“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之所以可以防止任意改變所有制的錯誤,是因為分工集自然性和社會性于一體,是聯系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中間環節;有了這種中介,就可以減少生產關系脫離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錯誤。(李懷:《再論分工與階級》,《綏化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2期。)吳英指出:“分工—階級理論”在當代中國的意義,就是賦予改革開放中崛起的各種新社會群體以意識形態上的正當性。改革開放中崛起的私營企業主、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個體戶、從業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以及各種服務業組織的從業人員等等,對生產力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但是由于長期受蘇聯式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影響,尤其是所有制——階級——階級斗爭理論的影響,在許多人心目中,這種保護只是權宜之計,只是暫時利用其促進經濟的發展。這就造成我們在意識形態和主導理論上一直無法給予這些多種所有制的主體以真正的認同,造成在現實生活中無法給予它們以真正的合法地位。“分工—階級理論”有助于排除這種意識形態困擾。(吳英:《對馬克思分工—階級理論的再解讀》,《史學月刊》2004年第5期。)
關于決定階級的分工,當代中國的學者與馬克思、恩格斯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不過他們具體提法多傾向于腦體分工。蔡俊生對《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的“分工只是從物質勞動和精神勞動分離的時候才開始成為真實的分工”(《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頁。)這句話做出解釋說:“因為只有這種分工,才確立了恩格斯所說的專門從事‘社會的共同事務’的少數人與從事直接物質生產的社會大多數成員之間,在生產中社會地位的不同,而這種不同又規定著人們對生產資料的關系不同,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參與產品分配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就是說,只有這種分工才是‘階級劃分的基礎’”。(蔡俊生:《試論社會分工與消滅階級的關系》,《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80年第4期。)李懷指出:分工包括勞動分工(從客體方面對勞動活動本身的分解)、勞動者分工(職業分工)和社會基本分工(即人類歷史上幾次社會大分工),真正導致階級分野的是這樣一種勞動者分工,即腦體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參看李懷、李鳳芝:《分工與階級——兼論我國目前的階級狀況》,《綏化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988年第2期;李懷:《再論分工與階級》,《綏化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2期。)吳英根據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將分工分為技術性分工(生產機構內部的分工)、社會分工(行業和部門的分工)、腦體分工(直接生產者與管理者、勞心與勞力的分工)。他認為,前兩者是階級劃分的背景,而腦體分工是階級劃分的直接基礎。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由于技術性分工不發達,社會分工居于主導地位,因此從事社會公共管理的人成為社會主導階級;而在資本主義社會,技術性分工地位上升,社會分工地位下降,生產機構中勞動組織和管理者成為主導階級。(參看吳英:《對馬克思分工—階級理論的再解讀》,《史學月刊》2004年第5期。)
稍微例外的是1992年出版、由趙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編的《歷史唯物主義原理》一書,該書認為這樣解釋“分工的規律是階級劃分的基礎”:“首先,有了分工就必然有產品交換,而有了產品交換,就會加劇財產的積聚和集中,使財富日益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從而促進私有制的形成和發展。有了生產資料私有制,就把社會成員一分為二,即分為占有生產資料的剝削階級和不占有生產資料的被剝削階級。其次,分工的進一步發展,出現了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分工和對立。由于這種分工,出現了只消費不生產、只享受不勞動的人。”(趙家祥、李清昆、李士坤:《歷史唯物主義原理》(新編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頁。)這無疑是說,決定階級的分工不僅有腦體分工,而且有行業和部門分工。
至于對“分工決定階級”的論證,由于不能理解(至少是不能充分理解)“分工導致剝削”這個命題,當代中國的學者主要是沿著兩種邏輯路徑展開的:一種是“分工間接決定階級”,即分工通過決定所有制從而決定階級,試圖用所有權收入來解釋階級剝削,實際上是半截子“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一種雖然堅持“分工直接決定階級”,即分工對階級的決定作用不需要借助所有制這個環節,但卻回避甚至抹殺了剝削。
關于“分工間接決定階級”,李懷指出:分工對階級的決定作用是通過這樣的邏輯鏈條實現的:生產力決定分工,分工決定生產關系(包括決定所有制、決定人們的社會地位及其相互關系、決定產品分配關系),生產關系決定階級關系。(參看李懷、李鳳芝:《分工與階級——兼論我國目前的階級狀況》,《綏化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988年第2期;李懷:《再論分工與階級》,《綏化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2期。)胡建蘭一方面強調了馬克思關于分工決定所有制、恩格斯關于分工的規律是階級劃分的基礎的觀點,另一方面又指出:“所有制結構直接決定階級結構”,“由生產力最終決定的所有制結構系統是階級階層存在和分化的直接原因。”(胡建蘭:《馬克思恩格斯論所有制與階級階層關系》,《當代經濟研究》2010年第2期。)就連對斯大林的“生產所有制決定階級”觀點提出了尖銳批評的吳英,實際上也認為分工通過決定所有制而間接決定階級。
吳英把“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觀點歸咎于斯大林,認為該理論存在這樣這樣一些缺陷:(1)陷入了所有制決定階級、階級又決定所有制的循環論證。(2)排斥或至少是淡化了生產力是歷史發展根本動力的觀點。(3)不能充分說明中國為什么在已經基本上廢除了私有制之后還要重新給生產資料私有制以法律的地位,也不能解釋民營企業家為什么是積極參與社會主義建設的一個階層,而不是與工人階級對立的一個階級。(4)無法認清當代西方社會中崛起的“白領”階層或所謂“新中間階級”的社會屬性以及與之相應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變遷,也很難解釋清楚當代西方資本所有制為什么會出現股份制的普遍推行、各種社會基金投資機構擁有的“社會資本”的比重的巨大增長,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普遍分離等現象。(5)由于前述原因,它無法回應西方階級階層理論的挑戰。
但是,他對“分工決定階級”的論述明顯地表現出了對所有制這一中間環節的依賴。他指出: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從事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因而在社會中處于主導地位的階級,擁有土地這一當時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并據此而享有直接生產者所生產的剩余產品”;在資本主義社會,從事勞動組織和管理工作因而在社會中處于主導地位的資本家獲得了對資本這一最重要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并由此而獲得對剩余產品的控制權”。(吳英:《對馬克思分工—階級理論的再解讀》,《史學月刊》2004年第5期。)
“分工間接決定階級”論強調“分工決定所有制”,無疑是向克服“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階級”的上層建筑決定論錯誤邁出了重要一步;但如前所述,如果分工不能導致剝削的話,其結果只能是形成個體勞動者的私有制,而不是形成具有剝削關系的私有制,因此用所有權收入來解釋階級剝削是一種本末倒置的做法。
“分工直接決定階級”論者主要是吳浩。吳浩認為,按生產資料劃分階級,是“由于馬克思、恩格斯系統闡釋階級理論原稿的流失或殘缺(馬克思、恩格斯闡述分工思想的重要著作《德意志意識形態》直到20世紀30年代才被發現;馬克思《資本論》關于階級的一章是殘稿)以及各國共產黨人為了適應本國無產階級暴力革命的需要,對馬克思、恩格斯的言論斷章取義”的結果。他還以資本主義社會經營管理權與所有權的分離為依據,斷言“生產資料占有上的對立關系并不是階級劃分的基礎,只有社會職能的分工才是階級劃分的基礎。”吳浩對剝削采取了回避態度。(吳浩:《如何理解“分工的規律是階級劃分的基礎”》,《株洲師范高等專業學校學報》2004年第3期。)
陸國梁事實上也持“分工直接決定階級”的觀點。他指出:“在分工、階級和私有制三者的關系中,只有分工才是內容和原因,而階級和私有制都只是形式和結果。因此,那種試圖通過消滅私有制來消滅階級的觀點和實踐,不能不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導向。”他從“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出發否定了剝削,“本質上,階級關系是一種分工關系,而不是一種剝削關系。”“既然價值以及剩余價值不能為社會中的某一部分人單獨創造,那么,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區分所謂的生產階級與非生產階級(或者說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也就失去了意義。其實,在這種社會中,存在的只是不同種類的勞動分工,以及人們根據當時的認識水平對其不同的評價。真正意義上的無產階級,即所謂能夠創造剩余價值的階級,過去、現在和將來都不存在。”(陸國梁:《階級理論再考察》,《江漢論壇》2000年第4期。)
剝削并不等于不勞而獲,它也表現為獲大于勞,因此將分工與剝削對立起來是不成立的。否定了剝削關系,這就不是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點了。
另外,還有一些學者搖擺在“分工間接決定階級”和“分工直接決定階級”兩種觀點之間。蔡俊生一方面認為,只要還存在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分工,就必然存在著“把對社會的領導變成對群眾的剝削”的危險,即使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也是如此,并認為斯大林1936年宣布蘇聯舊的剝削階級已經消滅、發生新剝削的危險也不存在了的論斷是片面的,這顯然是“分工直接決定階級”的觀點;另一方面,他又認為毛澤東發生了另一種理論偏向,“就是把某些人利用職權破壞社會主義公有制和按勞分配所造成的經濟剝削事實,誤認為社會主義經濟結構本身不可避免的現象,把已不存在剝削和被剝削的經濟關系的社會分工等同于舊社會的階級存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和社會主義經濟結構可以克服分工導致剝削的危險,這顯然是“分工間接決定階級”的觀點。(蔡俊生:《試論社會分工與消滅階級的關系》,《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80年第4期。)從上文引用由趙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編的《歷史唯物主義原理》的那段話,不難看出,該書實際上持這樣一種觀點,行業分工、部門分工通過所有制間接決定階級,而腦體分工直接決定階級。
對于分工決定階級論,特別是吳英的分工決定階級論,張興茂曾提出過批評。他除了強調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一貫主張按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劃分階級以外,還指出了“分工決定階級論者”犯了三個方面的錯誤:(1)引用馬克思對海因岑的批評,批評分工決定論者將階級矛盾變成了行業間的爭吵。(2)認為恩格斯關于“分工的規律是階級劃分的基礎”的論述,僅僅說明政治意義上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區分與社會分工有吻合之處,而不能說明分工決定經濟意義上的階級劃分,“而要具體分析一個社會的階級結構,則必須看生產資料的所有制關系。”(3)認為“階級是一個生產關系的范疇,分工是生產力的范疇,聯系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分析階級問題是對的,正像聯系生產力分析生產關系一樣,但把分工作為劃分階級的標準就難以判斷不同社會的特定階級的本質屬性。比如,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作為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統治階級,具有大致相同的社會分工,如何分析他們各自的階級特性?如果用生產資料的所有制關系來區分就很清楚,他們不過是在‘手推磨’和‘機器大工業’不同的生產力背景下土地所有制和資本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而己。”(張興茂:《堅持與發展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劃分理論——兼論“中產階級”的階級屬性》,《社會主義研究》2008年第2期。)
張興茂的批評基本是站不住腳的。第一點純屬誤會,第二點未免牽強,這從前面我們對經典作家有關論述的梳理就不難看出。說分工是生產力范疇,這也是不成立的,不同勞動者分別承擔不同性質的勞動并相互協作,或者發生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這分明是生產關系。至于說分工不能解釋地主階級和資本家的區別,這個批評是中肯的。可惜的是,用“土地所有制和資本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來解釋,也是含糊不清的,兩者真正的區別在是否對直接勞動者實施人身強制;況且,奴隸主階級與地主階級同為土地所有制的人格化代表,他們之間又如何相區別?也只有借助人身強制程度。不能有效解釋奴隸主、地主、資本家之間以及奴隸、農奴、無產者的區別,不是“分工決定階級論”的問題,只能說明研究階級問題無法回避暴力因素對階級關系的干涉作用。
不過,在同一篇文章中,張興茂在無意中幫了“分工決定階級”論者而且是“分工直接決定階級”論者一個大忙。他指出:“掌握了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的經理階層,擁有現代社會最先進的生產資料,他們以其具有壟斷性的專業知識參與經濟活動,分割了物質資本的產權束,取得了對于資本的支配權,并據此獲取了比工人階級高得多的個人收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他們對自己持有的知識生產資料的產權也變得不完整了,資本家也同時分割了他們的產權束并用以獲取收益。這實際上是一種合作雙贏的生產資料的產權結合。如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有的人能單純地以技術入股,甚至掌握了獨門絕技的人還要占有多數或相對多數股份的原因了。也正因為如此,他們在與資產階級的關系中,并不總是處于被動的、從屬的地位。在實際的經濟生活當中,‘炒老板魷魚’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他們和資本家的關系,究竟是處于主動還是被動、主導還是從屬的地位,不能像賴特那樣一概而論,這取決于雙方掌握的生產資料力量的大小。”如果放棄把復雜勞動往資本(所謂知識資本、人力資本)上附會的做法,還原復雜勞動作為活勞動的本來面目,不難看出,他實際上是在說,復雜勞動者由于對其勞動技能的壟斷,他們被雇傭只具有形式的意義,他們甚至可以參與對簡單勞動者的剝削。
四、進一步推進“分工決定階級”研究的幾點思考
“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不僅是馬克思、恩格斯本人多次強調的觀點,而且是在階級形成問題上貫徹歷史唯物主義的必然結論。因此,繼續推進對這一命題的論證,當屬深化馬克思主義階級理論研究的首要任務。在此提出以下幾點想法供參考:
1、從少數人對復雜勞動(管理勞動、技術勞動)的壟斷著手,論證復雜勞動者(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對簡單勞動者(直接勞動者)的剝削。
抽象地講,復雜勞動者(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對簡單勞動者(直接勞動者)的剝削可以這樣論證:分工的另一面是協作,也就是“互相交換其活動”;復雜勞動者因為對其勞動技能的壟斷,會在這種交換中處于主動地位,而簡單勞動者因為面臨激烈的競爭,會在這種交換中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復雜勞動者所得到的決不只是加倍的簡單勞動收入,它還要剝奪簡單勞動者的剩余勞動。
但為了增強說服力,論證還應該進一步具體化,具體論述復雜勞動者(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對簡單勞動者(直接勞動者)的剝削方式。在進行這種具體論證時,為了排除所有權收入的干擾,最好以生產資料公有制或生產資料所有狀況等同的個體勞動者私有制為背景。恩格斯提到的氏族首領由社會公仆蛻變為社會主人的例子,就以公有制為背景成功地排除了這種干擾。公有制企業內部管理者對普通職工利益的侵害,也屬于這種情況。這里假設某一行業只有生產資料所有狀況等同的個體勞動者(他們同時也是商品生產者),以此為基礎論述分工是如何導致剝削、從而導致階級產生的。
由于大家都是小生產者,因此也不存在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與直接勞動者的分工。但是我們可以假設一部分小生產者比較懂經營,或者善于利用比較先進的技術;無疑,他們生產某種商品或提供某種服務的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時間,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可以轉移生產效率較低的同行的勞動價值。但如果僅僅是這樣的話,他們的較高收入不過是其全部勞動中的復雜勞動那個要素得到了加倍的報償,這里是沒有剝削的。但是,如果他們憑借著自己成本較低的優勢,進行惡意的降價促銷,就有可能迫使效率較低的同行減產甚至完全停產,或者使后者陷入滯銷的困境。總之,搶占后者的市場份額,剝奪原本屬于后者的那部分收入,剝削就這樣產生了。長此以往,這些高效率的小生產者一方面不斷積累財富、增加雇工而上升為資本家,另一方面脫離直接勞動而成為專職的管理勞動者、技術勞動者;與此同時,那些效率較低的同行日益喪失生產資料,淪為雇工。
當然,應指出的是,在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分工導致剝削的趨勢受到了計劃經濟體制(不是公有制,或者籠統的“社會主義經濟結構”)的抑制,沒能導致階級分化的產生,但這并不是常規,而且有犧牲效率之嫌。
2、從財產繼承制度、暴力對階級關系的干涉作用以及家族企業制度著手,解釋經典作家主張按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劃分階級的必然性。
對復雜勞動的壟斷所帶來的剝削收入,除了一部分會被用于提高勞動技能以外,另一部分往往轉化為生產資料,獲取所有權收入;因此,憑借生產資料所有權獲取所有權收入,與壟斷復雜勞動以獲取壟斷性勞動收入,是互為表里的。但這僅足以說明生產資料所有狀況與在分工中的地位一樣適合作為階級劃分的標準,是不足以讓持“分工決定階級”觀點的經典作家選擇前者的。
經典作家選擇生產資料所有關系作為階級劃分標準的關鍵在于:在當時,財產繼承制度、暴力對階級關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業制度嚴重地稀釋了分工對階級地位的影響。財產繼承制度可以使個人財產狀況與個人收入狀況、個人勞動能力的產生脫節,甚至使完全脫離勞動的食利者獲取財產性剝削收入;暴力對階級關系的干涉作用在于,它可以強行改變財產所有狀況,使個人財產狀況與個人收入狀況、個人勞動能力之間的聯系更加模糊;在家族企業制度下,往往所有管理職位或絕大多數管理職位為所有者承擔,單純憑借一技之長而躋身管理層的希望渺茫;這些因素都可以稀釋分工對階級關系的影響。在馬克思恩格斯乃至列寧的時代,由于不存在財產稅、遺產稅,財產的代際傳遞幾乎是沒有任何障礙的,因此最大限度發揮了使個人財產狀況與個人收入狀況、個人勞動能力相脫節的作用。同時,它在當時還起到了一個特殊作用,即把原始積累時期暴力掠奪財產的后果最大限度地傳承下來。況且,當時還處于舊殖民主義時期,西方國家明火執仗地掠奪外國財富的現象還很普遍,許多人因此一夜暴富。再加上家族企業制度盛行,在這種情況下,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往往比人們在分工中的地位更能反映現實中的階級關系。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由于舊殖民主義的終結,由于超額累進的財產稅、遺產稅的實行,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財產擁有狀況與個人勞動能力錯位的現象。同時,隨著生產過剩的問題日益突出,對市場的爭奪日益慘烈,利用先進技術、實行科學管理的客觀需要也日益突出,因此,階級關系越來越受分工支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考慮在分工中的地位,就不可能準確界定諸如職業經理之類的新中間階層的階級性質。但只要私有制還占據主導地位,按照生產資料所有關系劃分階級的標準仍然是適用的。
說到暴力對階級關系的干涉作用,不能不指出的是:由于馬克思主義將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視為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由于恩格斯系統地批判了杜林關于暴力創造私有制和階級的觀點,后世的馬克思主義者就不敢再提暴力在人類歷史中的地位了(只有在談到暴力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時例外),這實在是對經典作家的嚴重誤解。就在《反杜林論》中,恩格斯在講完“分工的規律就是階級劃分的基礎”那番話之后緊接著就說:“但是,這并不妨礙階級的這種劃分曾經通過暴力和掠奪、欺詐和蒙騙來實現,這也不妨礙統治階級一旦掌握政權就犧牲勞動階級來鞏固自己的統治,并把對社會的領導變成對群眾的剝削。”(《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頁。)當然,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恩格斯也提出過暴力干涉階級關系的現象僅出現于前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階級關系與暴力無關的觀點。(《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頁。)然而,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謂原始積累》中,卻用了整整一章講述暴力在資本主義原始積累中的作用,并指出:“大家知道,在真正的歷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殺戮,總之,暴力起著巨大的作用。”(《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1-782頁。)
3、論證“分工決定階級”,必須要勇敢地面對一個尖銳的問題,即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矛盾運動對人類歷史的解釋限度問題。
分工決定階級的觀點,雖然在階級成因上貫徹了歷史唯物主義,但卻遭遇了與經典作家階級劃分標準的邏輯沖突,不得不借助財產繼承制度、暴力對階級關系的干涉作用、家族企業制度等因素加以解釋。財產繼承制度、家族企業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還可以在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邏輯框架中得到解釋,但暴力就不一定了。暴力不等于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政治暴力,它還包括自發的個人暴力或群體暴力,例如馬克思提到的英國圈地運動中牧場主對自耕農和租地農民實施的暴力掠奪,在自亨利七世以來150年內一直是被法律禁止的(《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7頁。),這顯然不能用上層建筑來解釋。
其實,我們越是回溯人類歷史,就越是發現“分工決定階級”的解釋相對乏力,就越是發現暴力因素的活躍。在歐洲的封建社會,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權最初往往來自戰爭掠奪,通過巧取豪奪將自由民變為農奴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加上嫡長子繼承制、土地世襲制(禁止買賣)、身份等級制的實行,個人勞動能力與階級地位很難掛鉤。在奴隸社會,不僅土地來自掠奪,而且奴隸也往往來自掠奪。暴力掠奪土地,掠奪奴隸,對奴隸、農奴實施人身強制,都很難說是上層建筑的作用,而只能說是一種與生產力平行、對生產關系(包括階級關系)和上層建筑發生影響的因素。
當然,自發的暴力雖然在邏輯上與生產力平行(地位平等),但兩者并非不發生聯系。事實上,兩者之間存在著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在原始社會,由于沒有剩余產品,人們隨時面臨饑餓威脅,戰俘往往被處死,甚至被吃掉;在奴隸社會,由于有了剩余產品,戰俘被用作奴隸,在嚴密監視下集體勞作;在封建社會,由于生產工具的改進,以家庭為單位的勞動得以實行,奴隸因此轉化為農奴;到了資本主義時期,由于社會化大生產本身的鎖鏈已經足以保證對雇傭工人的控制,勞動者終于獲得了人身自由。(在這里,階級社會共同利益的從屬性、剝削階級利益的至上性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現)
另外,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恩格斯以無可辯駁的事實告訴我們,在原始社會內部,社會結構演變的根本動力在于人自身的生產,而不是物質生產。到了未來社會,在生產力高度發達(相對于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而言)的情況下,物質生產范疇的生產力也不可能繼續充當社會形態演變的終極動力。因此,不妨設想: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矛盾運動主要適合于解釋階級社會的歷史,主要適合解釋階級社會有序的一面。此外,人類社會還存在無序的一面,需要通過與生產力平行、但與生產力存在此消彼長關系的暴力得到解釋。
4、考慮到所有制對于分工的反作用,考慮到暴力因素的干涉作用,決不應當低估所有制對階級的影響。
分工是階級形成的決定性經濟因素,但也應看到,人們在分工中的地位也在很大程度上受所有制影響。人們在分工中的地位的客觀依據是勞動技能;在古代社會,復雜勞動者的勞動技能主要來自經驗積累;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它越來越依賴于受教育的程度,而受教育的程度與家庭的財產狀況是不無聯系的,因此人們的勞動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家庭的財產狀況;人們在分工中的實際地位同樣深受家庭財產狀況的影響,雖然社會大生產客觀上要求具有專門技能的人在生產中處于管理者、支配者的地位,但實踐中總是不乏無紈绔子弟、無能之輩乃至敗家子,憑借著法律對所有者的保護在生產中霸占著最重要的位置。這一點是許多“分工決定階級”論者所忽視的,因此他們往往低估了剝奪剝奪者的意義。
當然,由于人相對于社會環境的能動作用,人們在分工的地位,人們的勞動技能的形成,乃至人們的受教育程度,與家庭財產狀況并無必然聯系。正因為這樣,我們才可以理直氣壯把把分工視為歷史唯物主義視野下階級形成的決定性因素。否則,我們將陷入這樣一個邏輯循環:“分工決定于受教育差別,受教育差別決定于財產差別,財產差別由剝削導致,剝削產生于分工”。
如果一個社會的所有制結構不完全是分工的結果,而是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于暴力掠奪,那么這個社會的所有制結構相對于該社會的分工狀況無疑具有了更大的獨立性。毫無疑問,這也為通過暴力手段改變現有所有制狀況提供了正當性辯護。說到這里,不能不指出的是,我們的教科書在肯定暴力革命的同時卻在極力回避歷史本體論意義上的暴力論,特別是暴力因素對階級關系的干涉作用,這是自相矛盾的表現。
本文已被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文集》(第3輯·2012)(王偉光、李捷、程恩富主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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