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以人為本的思想真正落到實處
大力推行群防群治是有效遏止礦難的殺手寶劍
(兼煤礦安全事故隱患監督和獎勵辦法起草說明)
連年來,我國煤礦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一場礦難,幾十條、上百條鮮活的生命死于非命,同此緊密相關的是:他的賴其生存的父母妻兒可能由此淪為赤貧,他的無數親人由此而來的無以彌補的巨大精神傷痛。在我們“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口號在黨和政府的各種文件、各種新聞媒體上成千上萬遍的重復的情況下,任何一宗礦難都是和上述口號格格不入的不協調音符。
根據國家安全監督總局公布的數字,我國1990年至2007年上半年煤礦安全事故死亡人數達13.5萬人,平均每年8000余人,相當于一場局部戰爭的死亡人數,有網友統計同美國在伊拉克戰場死亡人數之比為:17:1,即我們的礦難死亡17個人,美國在伊拉克死亡一個人。我國每生產百萬噸煤炭死亡率比俄羅斯高11倍、比印度高15倍、比南非高30倍、比美國高182倍,美國今年平均每年礦難死亡人數只有40人左右,1976年以來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平均每年只有一起。我們同世界上其他國家如此巨大的差距,實在讓一個以中華民族的子孫而自豪的中國人感到無地自容。
我們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不可謂對煤礦安全不重視,每次發生較大的礦難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都親自作出批示,溫家寶總理并親自到井下看望采煤工人,一張他深情地抱著死難礦工遺留的幼子同其家屬一塊流淚的照片,不知感動了多少平民百姓?,F任國家安全監督總局李毅中局長更是臨危受命,以年過花甲和靠安眠藥才能入睡的身體像一個消防隊長,冒著酷暑嚴寒終年奔波在全國各地調查和處理各種安全事故,國人聽他的罵聲、看他的憤怒的表情似乎已經到了耳朵長繭、精神麻木的境況,令人詛咒的礦難事故報道仍然隔三差五的不斷在媒體中出現?!y道我們中國人的智慧就真的趕不上南非、印度、俄羅斯?我們同發達的美國的差距就真的落后200倍?我們確實應當從無數血淋淋的礦難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訓了。亡羊補牢,猶為未晚。問題在于我們并沒有從一次次血的教訓中找出真正的漏洞,更談不上認真徹底地去堵塞這些漏洞,才導致一次次重大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四而五……地出現。現代精細管理法要求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要追根究底的連問五個為什么,一一找出其正確的答案,并逐一地進行一絲不茍的解決,才能避免下次再出現類似的問題。我們面對數百萬死于非命的煤礦工人,卻沒有找到真正有效解決礦難事故的途徑,我們應當為之汗顏。
分析我國眾多礦難發生的直接原因,無非是水、火、瓦斯、煤塵、片邦、冒頂之類引起,就我國現有的技術和物質條件來說,這些災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關鍵的問題在于對人的管理。從管理層面上說,我國現有的安全法規,雖然還有須要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漸補充完善之處,但是,應當說只要能夠認認真真的將其落到實處,就完全可以避免大量的安全事故的發生。然而,回顧大部的礦難事故幾乎是出于同一個原因,即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使一些黑心礦主想方設法規避法律法規,一方面以賄賂、參股等方式收買負有監督責任的地方甚至安全監督系統的官員,使法律法規成為一堆廢紙,另一方面以欺騙、金錢誘惑或高壓手段逼使采煤工人為其賣命。
現在我們只從第一個為什么說起:為什么從上到下都知道礦難事故大部分是由于官煤勾結無視法律法規的約束而導致的,這類事故還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
筆者認為,其答案有三:其一,違法成本過低。每一次安全事故出現之后,雖然有最高領導人的親自批示,又派出了陣容強大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我們還強調四不放過,但是,由于我們的現行法律對事故責任者本身就過于偏袒,加之司法系統存在的腐敗潛規則和金錢的作用,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往往只傷及皮毛,使更多的人看到的是:違規違法采煤得到的是數以百萬、千萬、億萬計的巨大經濟利益,而即使出了事故,造成數十、數百名礦工死于非命,他們得到的處罰無非是名義上的區區幾年有期徒刑(因為大部分被判緩刑,即使判了實刑,他們又可以通過金錢收買換來保外就醫)。其違規違法的成本小得不能再小,何況并不是所有違規違法者都一定會倒霉出事。就是說,我們的事后處罰既起不到法律應有的對違法者的懲戒作用,也就起不到對后來者的預防作用。正如一位名人名言所說:“一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會膽壯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會到處被人使用;有20%,就會活撥起來;有50%,就會引起積極的冒險;有100%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300%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p>
一些人為了金錢利益不講道德、蔑視法律、挑戰人性,違規違法不惜一切代價瘋狂的大撈特撈,他們本來就不怕上絞刑架,而我們的法律卻根本沒有為他們準備絞架。這方面案例很多,本文不再展開論述。
其二、監管監管力度小、監管隊伍嚴重失職、瀆職。不少地方政府和國家安全監督機構本來應該成為安全生產的管理者和監督者,但一些主要黨政負責人和安全監督人員或處于地方局部的、眼前的經濟利益、或個人收受賄賂甚至直接參股同私營業主沆瀣一氣支持、縱容其違法違規行為,是造成礦難事故一再重復出現的另一重要原因。
現行法律法規中,對煤礦的監管,主要靠地方政府和安全監督機構。但由于其責任人并非直接利害關系人,極容易被金錢利益腐蝕,一旦監管系統被金錢收買,監督鏈條就等于自動斷開而失靈。
其三、礦難的直接受害者是廣大礦工群眾,他們對煤礦安全生產最為重視,要遏止礦難的發生必須充分調動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他們每天都生活和工作在生產第一線,最有條件及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我們黨歷來的優良傳統就是相信群眾、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的工作作風。所以,我們在重視專業安監人員的同時,今后,應當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充分發動和依靠廣大礦工群眾來遏止礦難方面。
目前,影響廣大礦工群眾發揮安全監督作用的主要制約因素有:
1、由于勞動力供大于求,雖然待遇不高、勞動強度和風險系數由大,但由于貧窮,需要養家糊口,采煤工人不得不忍氣吞聲以保住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
2、這些人大部分來之農村,沒有或很少從事過井下采煤工作,對有關安全法規和安全知識知之甚少;
3、目前國家雖然有“舉報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案件獎勵辦法,”但是第一,群眾不懂法、不了解什么是安全生產隱患,有時候自己違反了安全操作規程還不知道,你讓他怎么舉報?第二,該辦法規定的獎金偏低,1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機動余地太大,到底應是多少,完全有受理舉報者說了算,舉報人沒有主動權,如果僅僅得到了1000元獎金,卻因此受到解雇和報復,誰也不會干這種得不償失的買賣;第三,一兩個群眾單槍匹馬的舉報,沒有后臺,最容易受到官商同盟的報復和迫害,誰知道如今的官場和商場誰和誰是什么關系,一旦舉報信落到了被舉報人手中,不僅拿不到一分錢獎金,還可能招致無法預料的禍害;第四、煤礦工人每天下井、升井加上正常工作時間,都在10小時以上,工作時間要專心致志干好自己的工作,一下班就要爭分奪秒往家里趕,如果沒人專門組織,很少有人會去關心在他們看來于己無關的安全問題。
按說,現有的工會組織應當站在煤礦工人的立場上,為維護工人的利益其中包括安全生產環境而奔走,但是,實際上我們現在的工會同解放前我黨處于地下狀態的工會完全是兩碼事,已經成為官方組織,工人根本不會相信他們,所以,建立完全有工人自主選舉的專門保護工人生產安全的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是完全必要的。
為此,筆者認為,黨和政府應當滿腔熱情地發動和幫助工人建立起自己信得過的安全監督組織,并且通過免費培訓骨干再由骨干帶動他們進行理論聯系實際的日常學習,使之真正熟練的掌握黨和政府有關的安全法規和必要的安全知識,把武器交給自己的切身利益同煤礦安全息息相關的廣大礦工群眾,讓他們用組織起來的力量,以國家的法律法規作武器自己保護自己,這比派一百個安全監督員都要管用。
據李毅中局長2006年的一個報告稱:我國550萬煤礦工人中,文盲半文盲占7%,小學文化程度占29%,初中以上占64%,其中高中以上占13%;這樣的文化結構比當年毛主席到安源煤礦對工人宣傳革命道理時礦工的文化素質不知要好多少倍,因此,對他們進行普及安全生產的法規教育應該說是不會有什么問題的。
在經濟政策上,我們不應當只考慮:工人工作一天才拿幾十元,一個月了不得一兩千元,而舉報一項事故隱患就可拿成千上萬,對他們就會有吸引力,就會有許多人爭先恐后的舉報。實踐證明,國家安監局和財政部2005年制定的獎勵辦法已印行兩年多,煤礦安全事故仍頻頻發生,說明這一政策并沒有把廣大煤礦工人參與群防群治的積極性完全調動起來。我們考慮問題的角度應該是:如果不能把廣大礦工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僅靠少數專業的監督人員,根本遏止不了礦難的發生,而一旦被舉報的安全事故隱患演變成真正的礦難,將會造成多么巨大的、多么無以挽回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政治影響。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黑心礦主可以罔顧法律法規撈取百萬、千萬的不義之財,貪官污吏可以利用手中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權力換取巨額賄賂,我們這些喊著“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共產黨官員,為什么不能讓我們賴以為“本”的“民”通過對官商同盟違法違規的舉報而避免的安全事故之收益中分一杯羹,而實現富起來的夢想呢?常言: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當今社會條件下,只有巨大的經濟利益的吸引,才能調動起人們同邪惡勢力斗爭的積極性。退一步說,當舉報者得到了一筆數額可觀的獎金以后,即使礦主報復辭退了他的工作,他也覺得劃得來。因此,我們更希望通過礦工安全自治會的形式,將這種民間護法組織演變成為一種反腐護法的產業,用以同官商同盟相抗衡。當鼠患橫行的時候,只有大力扶植和壯大其天敵貓的隊伍,才是一種最科學、最省力、最有效的防治鼠害的生物手段。
本辦法對舉報者的獎金不再由地方和中央財政開支,而是作為罰金由被舉報的礦主承擔,這樣一方面減少了財政開支,另一方面對礦主又是一種促進。在此之前,他為了一己之私,可以置廣大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只花少量的錢打點住政府官員和安全監督人員就可以蒙混過關,而對無權無勢的工人采取欺騙和打壓的政策,工人則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也不得不同礦主站在一個立場上欺騙上級?,F在,工人一方面為了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有巨大的經濟利益吸引,就算因為我的舉報,你的礦被查被封,我已經得到了一大筆獎金,你也無奈我何。所以,礦主不可能用任何賄賂打點住所有的工人,組織起來的工人掌握了法律武器,又有國家安全總局作為強有力的后盾,就不會再受礦主的欺騙和打壓。面對這么多敢于和善于較真的工人,礦主唯一的辦法就是老老實實地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認認真真的落實各種安全措施,并且,爭取不被工人瞅出毛病來,因為一旦被工人發現,他不但要在限期內改正,還要給工人付出一大筆獎金,抑或被安全監督部門懲罰,既丟人,又舍財。這樣一來,就形成了一種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礦主和工人圍繞安全隱患的的良性競爭。同發生礦難之后,礦主一方面面臨牢獄之災,一方面又要對死難礦工進行巨額賠償,礦工則一方面遭受家破人亡的悲劇,一方面要同礦主對壘爭取自己獲得更多的賠償,這樣一種對立狀態相比較,很顯然,大家在事故未發之前,為了舉報事故隱患的獎金而進行的良性競爭,就是把斗爭的關口提前,只要這種機制能夠順暢運行,就完全可以防患于未然,把煤礦安全事故降低到最小范圍內。
在這種機制下,政府和安全監督部門完全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依照法律和事實,評判雙方是非。同時,有組織起來又掌握了法律武器為了捍衛自身利益團結一致的成千上萬的礦工群眾無處不在的監督,那些煤耗子們即使希望利用其權力換取巨額賄賂,恐怕一方面因礦主覺得無價值而沒有了市場,另一方面他也會害怕被無數雙看不見的眼睛盯梢而有所收斂。所以此舉對防止官煤勾結式的腐敗也是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的。
煤礦安全事故隱患監督和獎懲辦法
(民間建議稿)
一、為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把煤礦安全事故控制在最低范圍內,特制定本辦法。
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規模的大、中、小煤礦企業均適應本辦法。
三、總結以往發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無不由于有關監督機關失職、失察、瀆職,有關企業違法、違規、違章和麻痹僥幸,對業已存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或掉以輕心所致。因此,我們必須將消滅事故隱患,作為杜絕和最大可能的減少安全事故抓好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要務抓緊抓好。
四、國家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群防群治”的煤礦安全工作格局,建立和形成一條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環形良性監督鏈條,從而保證把一切事故消滅于未發之時。
五、除原有的國家、地方、企業應依據各自職責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外,今后應重點抓好發動礦工群眾廣泛參與安全監督工作。所謂“群防群治”就是在所有煤炭開采企業,建立以一線采煤工人為主體的“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
其具體組織辦法是:
1、省、地、縣煤礦安全監督部門分別組成若干專門工作組,分別進駐大、中、小煤炭開采企業,在企業的配合下,利用各種形式,大張旗鼓的宣傳和貫徹本辦法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把法律和政策原原本本交給群眾。通過宣傳,號召煤礦工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參加“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在報名者中,通過公開、公平的方式,經過競爭和民主選舉,選拔出若干名有一定文化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和正義感的礦工擔任專職或兼職的理事。在此基礎上,由煤礦安全監督部門出具批準文件,到民政部門進行民間團體登記。
2、各級安全監督部門在煤礦企業的配合下,免費對當選的理事會領導成員進行系統的安全法規、安全知識培訓,培訓期間,煤礦企業負責按平均工資發放。
3、所有煤礦企業,都必須建立以工作和勞動組織為單位的持之以恒、雷打不動的全員班后安全知識學習和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每日學習時間不得低于一小時。系統地掌握了各種安全知識的理事會專兼職成員,作為向礦工普及安全知識的教員,負責向所有煤礦工人傳授各種安全法規和安全知識,經過學習,領導礦工理論聯系實際的對照本礦實際排查事故隱患。該學習活動占工作時間半小時,業余時間半小時。確因倒班不可停產的單位和崗位,需全部占用業余時間的,應占用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由煤礦企業負責按該崗位當月平均工資向工人計發。
4、理事會成員每天負責將工人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做好原始記錄并進行整理,包括:隱患所在或所涉區域、范圍、表現、性質、潛在危害、首次發現和提出者的姓名、時間、建議等、支持者的姓名和建議等。然后,根據問題的性質,分別采取不同的反饋措施:屬于礦工違章作業的,以安全監督自治會的名義向其提出批評和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屬于煤礦企業疏忽未發現或發現了沒引起重視而采取有效措施的,及時向煤礦企業反饋;屬于煤礦企業從經濟利益出發明知故犯的向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舉報;屬于地方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腐敗和煤礦企業串通違法的,向上級或國家安全監督部門舉報。
5、一個鄉(鎮)、一個縣(市)、一個地(市)、一個省的礦工安全自治會可以在其所屬區域建立礦工安全自治聯合會,以便在監督工作中互相學習、互相支持。對該區域內官媒串通、隱瞞事實真相、規避監督、私開亂采的行為,礦工安全自治聯合會可以安排人員經過暗訪,取得第一手資料逐級或越級向有關部門舉報。
6、對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所提事故隱患的處理和獎懲措施:
(1)、屬于礦工違章作業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首次在學習會上提出口頭警告,責令當事者當眾作出深刻檢查并記錄在案。重犯者,除建議礦上扣發當日工資外,罰款50-100元。
(2)、屬于煤礦企業疏忽或未引起足夠重視的,一式三份以書面形式向其遞交《排除事故隱患建議書》,并由接受人在該建議書上簽名以示負責。另外兩分,一份留底,一份抄送當地煤礦行政監察機關或駐礦安全監督員。凡經查證屬實的事故隱患,每條最少由煤礦企業向安全監督自治會付合理化建議獎金一萬元。大、中型事故隱患則按可能避免之損失的額度,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獎勵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
首次提出后,在可能的時間內沒有改進的,可以第二次提出。第二次的獎金則在首次基礎上增加一倍。仍然不改的,越級向上級監督機關舉報。
(3)、屬于煤礦企業從經濟利益出發明知故犯的,以書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當地煤礦行政監察部門舉報。書面舉報的,也要一式三分,一份交主管地安全監察部門,一份留底,一份交受理舉報的安全監察部門的上級機關備案。接受舉報者應在其舉報信上簽名或者開據統一規格的收到憑據。因時間緊迫以電話舉報的,應問清接話者姓名、職務,并錄音備查,同時電告其上級機關備案。事后,再補交書面形式的舉報信。舉報信可以面交,也可以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郵寄時以郵寄日戳和對方簽收憑據為準。以電子郵件方式舉報的,以郵箱紀錄為準。受理舉報的監察部門視所舉報內容的緩急,情況緊急的應立即查實并迅即采取應對措施,非緊急情況最遲不得超過3天查實,并責令煤礦企業著手改進。
凡查實由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舉報的由于煤礦企業違法違規造成的安全事故隱患,除一律按現有法規的上限進行經濟處罰(罰金歸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外,尚應提取此舉可能避免之經濟損失的10%付給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作為報酬。
(4)、屬于地方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涉嫌腐敗,官煤勾結串通違法的,依照前款所述舉報辦法,向省或國家安全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上級安全監督部門視所舉報內容的緩急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緊急情況應立即查實并迅即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非緊急情況省級最遲不得超過5天、國家級最遲不得超過7天,(一律不考慮法定假日)查實并就事故隱患采取相應改進措施。對官員涉嫌腐敗問題,移交紀檢、監察、反貪部門立案查處,安全監察部門應負責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辦案。經濟處罰和對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的報酬補償在前款基礎上增加一倍,官煤雙方互負連帶責任。
對查證落實的安全監督部門的腐敗官員,無論依法依紀受到什麼樣的處理,一律終生不得再從事安全監督工作。其空出的崗位,破格從該轄區對煤礦安全監督做出突出貢獻的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領導成員中擇優聘用。
5、對規避監督、私開亂采的舉報獎勵,按該礦自產煤之日起至國家采取措施強令其徹底關停之日止,該礦非法所得之20%予以獎勵,資金來源由該礦礦主負擔,對該礦負有監督責任的地方政府官員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6、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所得獎金和報酬按照4、3、3的比例進行分配,即自治會領導成員得40%,(其中自治會會長得20%,其余經民主協商按貢獻大小在其領導集體內部分配),舉報人得30%,(其中首次發現并提出的舉報人得20%,其余10%分配給其支持者)另外30%為該自治會集體所有,其中15%作為公務支出費用,由自治會會長在大家的監督下掌握使用,15%按人頭分配給全體成員。
自治會內部對礦工違反操作規程所致事故隱患的罰款,50%獎勵對其提出忠告的人,其余50%歸集體所有。
礦工安全自治聯合會對該地區私開亂采行為的監督和舉報所得獎金,扣除實施該活動的實際開支以外,按3、2、5的比例分成,即聯合會的30%(其中聯合會會長得10%,其他領導成員得10%,其余10%用于其日常開支),其下屬各分會合計得20%,旨在增加其團結一致聯合作戰的凝聚力(按單位平均分配,各自治會所得歸該自治會集體所有),其余50%歸舉報者和深入一線調查第一手資料的自治會成員(其中舉報者得10%,調查者的40%,舉報和調查為同一人或同一小集體的由該一人或該一小集體得50%)。
7、可能避免之經濟損失計算公式:即一旦因該事故隱患未及時排除,釀成事故后所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
(傷亡人數×國家規定賠償金)+設備破壞損失+(停產天數×平均日產量×噸煤利潤)+其他損失(含搶救費用、事故調查費用等)
私開亂采煤礦非法所得計算公式:
(最高日產量×生產天數×噸煤價格)-(噸煤生產費用×總噸數)×20%
8、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應得獎金、報酬的計算和兌現
礦工個人違章罰款,由個人主動向自治會繳納不主動繳納的由自治會通知礦財務部門在其工資中扣除。
煤礦企業應兌現之合理化建議獎金和提成,由煤礦企業和自治會結算后每月結算一次。發到礦工手中最遲不得超過下月10日。煤礦企業拒不兌現的,自治會可申請安全監督部門干預,干預無效時,可以其遞交“排除事故隱患建議書”的原始憑據和雙方的計算結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煤礦企業既不兌現,也不配合計算的,可由安全監督部門代其同自治會結算,自治會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凡涉及安全監督部門受理的舉報案件,本著“誰受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受理其舉報的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同自治會結算,由安全監督部門以罰款通知書的形式,下達煤礦企業,令其限期繳納后,轉付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
煤礦企業拒不兌現和繳納上述款項的,安全監督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也可依據安全監督部門的罰款通知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礦工安全自治會同工會的關系。工會屬于半官方的民間團體,其職責是含安全生產在內的全方位維護職工權益,其各項費用由政府開支。礦工安全自治會則純屬民間團體,除開辦初期由政府引導并給與一定的扶持外,正常情況下,其各種費用完全從自己應得的報酬中開支。因此,工會應當滿腔熱情的支持和幫助礦工安全自治會開展工作,站在礦工的角度對有關部門實施監督,同國家安全監督部門一道使本辦法在本單位落實得更好。但是,除正常的工會會費外,工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的任何費用。
七、為了更好的落實本辦法,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提高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督隊伍的素質和業務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其中:
1、各級安全監督機構統一歸國家安全監督總局垂直領導;
2、由國家安監總局派員對省級現有煤礦安全監督隊伍進行嚴格的業務知識考核,考核不及格者,無條件下崗另擇它業,確實有志于安全監督行業的,經過刻苦學習在再次考核時達標者仍可錄用。在此基礎上,省級安全機構派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員對地(市)及安全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嚴格考核(以下依此類推)。
3、從大專院校錄用一批煤礦安全監督專業的畢業生充實和補充煤礦安全監督隊伍。
4、國家安全監督總局對各地安全監督機構下達量化的安全指標,
如百萬噸煤死亡人數、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和排除宗數等,逐年逐月甚至逐日進行嚴格的考核,排出名次,利用互聯網及時予以公布,實行年終末位淘汰制,省、地、縣三級安全監督局的局長之倒數第一名,無條件下崗,第一名則可相應提拔擔任更高的職務。各監督分局內部,又可令監督人員分片包干,實行同樣的辦法。這樣,從上到下,形成一種比、學、趕、超爭先恐后的競爭局面,把安全監督人員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
5、專業的安全監督人員和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緊密結合,互相支持,協同作戰,共同努力消除一切事故隱患,把煤礦安全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八、為調動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協助黨和國家監督煤礦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遏止礦難的積極性,防止被舉報者找借口倒打一耙,各級監督機構和主管部門在接到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的舉報后,要對其舉報的事實進行認真的調查和核實,只有經過調查核實的舉報才可立案進入下一程序。不應僅憑舉報就匆忙行動。因此,只要舉報的信息事出有因且是按程序和組織原則向有關監督機構舉報,并沒有造成其他不良影響,即使和事實有較大的出入,只要無證據證明舉報者有誣告的主觀故意,也不準按誣告陷害論處。
煤礦企業不得無故解除礦工安全監督自治會的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對涉嫌打擊報復舉報人員者,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嚴懲。
九、本獎懲辦法適用于未發生事故前,對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督和排除。已發生的安全事故不適應本辦法。
十、非煤礦山和其他從事危險品作業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歸國家安全監督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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