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若可免,孰不可免?
“原罪”到底該赦免還是該清算?對犯有“原罪”者是該善待還是該苛罰?這種根本就不該成為問題的“小兒科”居然也被端到臺面來討論,本身就是在嘲笑常識,褻瀆公理,是我們的社會精英中參與決策者們的智力水平和理論深淺一覽無余的大搞笑、大暴光、大展覽。
難道連黃口小兒都懂得的“殺人償命,欠債換錢”這些天公地道的“自然法”,我們的正副部們竟不知道?自然不是。真正鉗制著劉延東、胡德平等高官開口措手的只怕是另外一條古已有之、今則為甚的潛規則:法不制眾。當違法違紀現象乃至犯罪行為在一定范圍內、在特定人群中、在一個階層里普遍發生、廣為流行、作為“共性”而存在的時候,光議論一下追究法律責任之話題都會談虎色變,風聲水起,云波詭譎,九州震蕩,更何況真有什么具體措施了。
有關“原罪”,筆者比起任何一位改革開放的過來人了解的絕不會更多。且不言什么“離地三尺有神靈”,“暗室虧心,神目如電”,十幾億雙不揉沙子的眼睛和沒塞棉花的耳朵三十年來可是一天也沒有閑著。他們在等什么?可以翻開歷史查一查,可曾有過不被清算的過失和不遭報應的罪衍?
當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背負著太重的歷史包袱,連動轉都感覺困難的時候,還談什么“偉大的復興”呀,別鬧到“落得個蒼茫大地真干凈”的地步就算不錯了。因此,我主張原罪必須清,而且晚清不如早清,慢清不如快清,被動清不如主動清,由別人清不如自己清,惟有放下包袱,才能輕裝上陣。叫囂赦免原罪的人,其對國家民族不負責任的態度和不作為的行事本身就已經是在犯罪,是罪惡滔天、罪不容誅的犯罪行為!
現代社會形成的基本條件之一,即是國家或民族內部在干凈的契約之下達成一致,沒有一個干凈的契約,就不可能有民族調和,不可能有和諧社會,不可能建立真實意義的民主社會和法制社會。我們在清理小商小販的時候又是警察又是城管,動不動就聯合執法,一來一大群,憑什么對犯有原罪的富人卻總要網開一面,柔情無限?這不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又是什么?
特引用竇娥臨刑時候“驚天地泣鬼神”的千古絕唱來結尾:
地也,你不分好歹何為地,
天也,你錯堪賢愚枉為天,
直叫人兩淚漣漣!
200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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