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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通信(1)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五日〕
各省、市、區黨委第一書記同志們:
我到武昌已經五天,看了湖北六級干部大會的材料,同時收到一些省、市、區的材料,覺得有一個問題需要同你們商量一下。河南文件[1]已經送給你們,那里主張以生產大隊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和分配單位。我在鄭州就收到湖北省委 三月八日 關于人民公社管理體制問題和糧食問題的規定[2],其中主張“堅決以原來的高級社即現在的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原高級社已經分為若干生產隊的,應該合為一個基本核算單位,不得再分。少數原高級社規模很小,經濟條件大體相同,已經合為一個生產隊的,只要是這些社的干部和社員愿意合為一個基本核算單位,可以經過公社黨委審查決定,并報縣委批準。”我到武昌,即找周小舟[3]同志來此,和王任重[4]同志一起,談了一下。我問小舟,你們贊成河南辦法,還是贊成湖北辦法?他說,他們贊成河南辦法,即以生產大隊(管理區)為基本核算單位。因為他們那里一個生產大隊大體上只管六個生產隊。而這六個生產隊,大體上是由三個原來的高級社劃成的,即一個社分為兩個隊。后來又收到廣東省委 三月十一日 報告,他們主張實行“三定五放”[5]。“三定”中的頭一定“是定基本核算單位,一律以原來的高級社(廣東全省原有二萬三千個高級社,平均每社三百二十戶左右)為基礎,有些即大體相當于現在的生產隊(或大隊),有些在公社化后分成二、三個生產隊的,可以立即合并,成為一個新的隊,作為基本核算單位。原有的高級社如果過小,一個自然村有幾個社的,及雖不在一個村,而經濟條件懸殊不大,經群眾同意,也可以合并,作為社的基本核算單位”。這樣,河南、湖南兩省均主張以生產大隊(管理區)為基本核算單位,湖北、廣東兩省均主張以生產隊即原高級社為基本核算單位,究竟哪一種主張較好呢?或者二者可以并行呢?據王任重同志說,湖北大會這幾天正辯論這個問題,兩派意見斗爭激烈。大體上,縣委、公社黨委、大隊(管理區)多主張以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即原高級社)支書絕大多數或者全體主張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我感覺這個問題關系重大,關系到三千多萬生產隊長小隊長等基層干部和幾億農民的直接利益問題,采取河南、湖南的辦法,一定要得到基層干部的真正同意,如果他們覺得勉強,則寧可采用生產隊即原高級社為基本核算單位,不致使我們脫離群眾,而在目前這個時期脫離群眾,是很危險的,今年的生產將不能達到目的。河南雖然已經作了決定,但是,仍請省委同志在目前正在召開的縣的四級干部會議上征求基層干部意見,如果他們同意省的決定,就照那樣辦,否則不妨改一改。《鄭州會議記錄》[6]上所謂“隊為基礎”,指的是生產隊,即原高級社,而不是生產大隊(管理區)。總之,要按照群眾意見辦事。無論什么辦法,只有適合群眾的要求,才行得通,否則終久是行不通的。究竟如何辦,請你們酌定。
毛澤東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五日 ,于武昌。
根據手稿刊印。
注釋 :
[1]指《中共河南省委關于人民公社的管理體制和若干政策的規定》(草稿)和《中共河南省委六級干部會議總結提綱》(草稿)。
[2]指中共湖北省委 一九五九年三月八日 《關于人民公社管理體制和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決議(草案)》。
[3]周小舟(一九一二——一九六六),湖南湘潭人。當時任中共湖南省委第一書記。
[4]王任重(一九一七——一九九二),河北景縣人。當時任中共湖北省委第一書記。
[5]“三定五放”,是中共廣東省委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一日 關于貫徹鄭州會議決議的情況給中央并毛澤東的報告中提出的。“三定”是:(一)定基本核算單位,一律以原來的高級社為基礎作為基本核算單位。(二)定領導人員,迅速搭起組織與管理生產機構的架子,加強領導,組織生產。(三)定一九五九年生產計劃和糧、油、豬等商品包干任務,任務不要定得太高,防止層層加碼,生產隊(或大隊)完成任務后的其余部分即歸隊自行支配。“五放”是:(一)下放勞動力,使生產隊(或大隊)的勞動力固定下來。將原來從生產隊抽調出去的勞動力迅即進行清理,抽回一部分給原生產隊,投入農業生產。(二)下放生產資料,土地、耕牛、農具等歸生產隊(或大隊)所有并管理使用。(三)下放畜牧業,一律歸生產隊(或大隊)所有和經營管理。果樹及魚塘等亦可同樣下放給生產隊經營管理。(四)下放原有的肥料廠。(五)下放糧食食堂糧食消費由各隊自行安排。
[6]這個記錄是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至 三月五日 在鄭州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形成并下發的。記錄共三部分:(一)《鄭州會議紀要》;(二)毛澤東在會議上的講話;(三)《關于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的若干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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