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鬧”的稱呼是參照“醫鬧”的稱呼而來的。
醫鬧是指受雇于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采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并以此作為謀生的手段的組織或個人,醫鬧并不是患者本人或家屬,而是借炒作醫療糾紛進行商業運作獲利的第三方,往往是醫患矛盾的導火索,是社會的陰暗面,是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今后,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
而“狗鬧”是某些地方的“狗協”(愛狗協會)組織的或者所謂的“愛狗人士”自發組織的,針對別人食用狗肉或者針對以經營狗肉食品有關的運輸、銷售、屠宰、販賣各環節的聚眾干擾。
“狗鬧”與“醫鬧”不同之處在于,“狗鬧”并不是或者不一定是以牟利為目的。組織“狗鬧”活動的人通常打著“愛護人類的好朋友”的旗號,用懷疑狗是偷來的或者會傳染疾病為借口,采用到屠宰、販賣場所聚集甚至到高速公路攔截車輛等辦法,干擾別人的正常生活和經營活動。
也許,其中某些愛狗人士的初衷是好的,他們中的很多人只是希望減少或者杜絕與人類關系比較密切的犬類的被食用。
但是他們只有建議權和監督權,沒有執法權,他們可以推動立法,讓狗像其他瀕危動物一樣受法律保護,或者嚴格規定什么種類的犬不能進入食品市場;他們可以作為維護養犬人士的合法權益的志愿者,檢舉揭發任何牽涉到狗的盜竊和銷贓的人士,幫助相關部門追回被盜的犬只,還可以向有關方面負責任地反映哪些狗是有病的,防止其流入市場影響民眾的健康。但是,他們唯獨沒有執法權,不能越俎代庖,他們沒有權利憑著某種觀念就去干涉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和經營活動,那怕這種干涉是正確的。
打個比方,在禽流感流行的時期,禽流感是會危害民眾健康的,但是非執法部門的人員可以隨意去沒收別人販賣的家禽嗎?又比如,有些在市場上出售的貓或者兔子等也可能是偷來的,但是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非執法部門的人員可以隨意去沒收甚至放生嗎?何況現在在山東等地還有很多地方飼養菜狗呢。
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 【個人財產所有權】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所有犬只的交易(指合法交易)成功以后,犬只就成為購入者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別說別人販賣、運輸、屠宰的狗不一定就是偷來的,就算是偷的,愛狗人士只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義務,沒有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的權利。
就好比在逃的殺人犯和搶劫犯等,算罪大惡極了吧?但是在他沒有反抗并且危及其他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別說其他非執法人員不能對他進行人身傷害,即使是執法人員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傷害也要負法律責任。
相信民眾中除了愛狗人士以外還有愛其他動物的人士,如果愛其他動物的人也像愛狗人士那樣用隨意攔截車輛,圍堵經營場所的辦法來“救”自己喜歡的動物,整個社會不就亂套了嗎?法治社會能夠容忍這種現象泛濫嗎?
某些愛狗人士之所以敢于這樣一而再再而三地凌駕于法律之上,就是因為西方國家不吃狗肉。
這種行為跟過去的“割資本主義尾巴”的行為很相似,侵犯的客體都是別人的財物,只不過愛狗人士依據的是所謂的“普世價值”和西方國家的標準而已。
所以,真誠奉勸某些越俎代庖的愛狗人士,你再怎么愛狗,也等到美國政府迫使中國政府通過立法保護狗,并且你們自己也成為執法人員以后再說吧。否則,再如此隨意干涉別人的生活和經營活動,別人將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人對狗沒有什么好感,也沒有什么惡感,我不大吃狗肉,也了解一部分愛狗人士的善良之心,同時也尊重其他一些人喜歡吃狗肉的習慣。站在純粹的第三方的立場說,愛狗人士完全可以盡可能使用好你的建議權和監督權;而那些從事以經營作為食品的狗的買賣、運輸、屠宰、銷售的人員,應該自覺杜絕來路不正的狗或者有病的狗流入市場,否則,即使愛狗人士不干涉,其他人不愛狗的人也會干涉。
而假如在經營者有合法工商執照,受工商和衛生部門監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去做的情況下,愛狗人士仍然非法攔截車輛,圍堵人家車輛和院落,反復說明情況依然不散去的話,就甭跟這些人廢話,直接打110報警,如果出警的人員投鼠忌器,不作為,就越級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堅決使用法律武器維權,在做好了這一切對方仍然聚眾鬧事甚至使用暴力的話,就應該在保留好證據的情況下堅決反擊這種非法的無理取鬧行為!
而有關方面應該針對越演越烈的“狗鬧”事件依法拿出個合情合理合法的解決辦法,不應該等到產生連鎖反應釀成影響極壞的大事故才去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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