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光祥案看公檢法如何破案督案審案
蔡金安
昨天下午,筆者在網上看了央視《面對面》的《張光祥:從死刑到無罪》的視頻,感觸頗深。
一個本無罪的農民張光祥,竟然僅僅因他未出席被害人許晉的葬禮酒席就被警察當作搶劫殺人的嫌疑人抓走。此后,他遭受了許多非人的折磨,以致多年后沉痛發出“我早點說就不會死掉在看守所”的感嘆。他三次被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緩等刑罰,他不服判決三次上訴,省高院兩次發回重審。歷經十年的拉鋸戰,他終于被宣判無罪釋放。十年光陰的消逝和身體遭受的摧殘,對這個無辜者來說顯得那么不公平。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結果?筆者希望通過梳理一下案情,來尋找相關答案。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
1999年12月9日,貴州畢節市織金縣八步街居民許晉在其私人診所中被人殺害,織金縣公安局的偵破持續了近4年之久,沒能破案。
2003年11月3日,織金縣公安局將張光祥刑事拘留,理由是許晉葬禮時張光祥沒有到現場去吃酒,據此認定他有作案嫌疑。警察把他抓來后,對他用測謊機進行測謊,就說他是兇手,吊打了四天四夜后昏死過去,等他一醒來,就讓他按手印。
縣檢察院對該案毫無約束地放行,于11月24日批準將他逮捕,使該案一路順暢地進到法院審判的程序中。
2004年3月,張光祥被起訴至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庭審中,張光祥翻供,稱并未殺害許晉,并提供了案發時他不在現場的線索。對此,公訴機關撤回起訴,退回偵察機關補充偵查,并于2004年8月對他取保候審。
張光祥取保候審回家2年零2個月后,厄運再次降臨。2006年10月,他在沒弄清楚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被逮捕,上了腳鐐手銬,進而被起訴到中院。
2007年6月7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張光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審判決后,張光祥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8月9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8年9月,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判決結果和第一次一樣。張光祥再次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4月再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2年12月,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光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張光祥第三次提起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張光祥搶劫被害人許晉,并致許晉死亡的事實僅有張光祥的供述,且該供述部分情節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證據之間不能形成鎖鏈,案件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張光祥實施了犯罪行為。省高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宣告上訴人張光祥無罪。
2014年4月29日,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對張光祥搶劫上訴一案公開宣判,宣告上訴人張光祥無罪,并當庭予以釋放。
我們從上述案情看到:
織金縣公安局在4年沒破命案的壓力下,僅因他未出席被害人許晉的葬禮酒席就把他當作搶劫殺人的嫌疑人抓走,之后進行了所謂的測謊,就說他是兇手,吊打四天四夜,致他昏迷。待他醒來,就讓他按手印。這里,我們已看出警察們不是在為了查出真兇而辦案,而是在為了完成任務(進而立功)來辦案了。
本來,第一次抓他的理由——未出席被害人許晉的葬禮酒席,本就荒唐,況且張光祥已提供了案發時他不在現場的證據,憑此鐵證,他完全可以被排除在嫌疑之外。本來應該直接釋放他而不應該給他留個“取保候審”的尾巴,更不應該2年多后又無理地再次抓他。這些暴露出公安機關亂抓無辜,檢察機關失職失責。
張光祥案被檢察院起訴到畢節中院后,中院連續三次判他有罪。這里,看出中院的審判人員沒有主持公道,直接釀成了冤案。
張光祥上訴到省高院后,高院兩次以“事實不清”等原因發回重審。這里,雖然省高院沒有對冤案推波助瀾,但那種不干脆果斷的“發回重審”,客觀上拖延了審案的周期,使受害者長年在苦海中掙扎,受盡折磨(常年被警察踢打胸部、肺部)。
綜上看出:這些公檢法的辦案人員,在為完成任務(進而立功)的壓力下,配合默契,對無辜者肆意施刑,枉法判案,不斷制造冤案。國家花巨資配備這些機關,養著這些人,是指望他們保護人民、懲罰罪犯,可這些人卻明目張膽地殘害無辜的人民群眾。這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法律,不能是這些枉法者肆意殘害人民的工具,而應該是保護人民群眾、懲治枉法者的利劍。
現實情況是,這些手握生殺予奪大權的時代的嬌兒,常常肆意曲解法律,為所欲為。他們在無法破案找出真兇時,就抓個無辜者當作替罪的羔羊,一個個無辜者的血淚竟成了他們高升的本錢。這樣的例子真是太多了,像趙作海案、浙江張氏叔侄案等案的辦案人員,都高升了。對違法辦案人員追責機制形同虛設,大量違法的辦案人員,至今都逍遙法外,這已成了當下政法隊伍的通病。
把法律玩弄于股掌,肆意草菅人命的作孽者,卻得不到法律的追究,這是現行法律制度的恥辱。
政法人員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對制造冤案的違法辦案人員,一定要嚴格追責,讓他們受到應有的懲罰。如果不能切實做到這點,那就等著看吧,冤案將會繼續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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