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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碩士維護的是幼女的性權還是對幼女的性侵權?

北部灣的風 · 2013-12-09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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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碩士維護的是幼女的性權還是對幼女的性侵權?

  ――評楊玉成的《廢除嫖宿幼女罪,暴民的勝利》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高級工程師楊玉成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以后,在某網(wǎng)站發(fā)表一篇奇文,題目是《廢除嫖宿幼女罪,暴民的勝利》。

  文章的中心思想各位從題目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他的論據(jù)和論證過程非常搞笑,如果不是他自稱法律碩士,還真以為他是表演小品的笑星,下面與大家一起欣賞他的高論。

  論據(jù)一:

  在下一個法律人認為:廢除嫖宿幼女罪,是把幼女當成了動物,或者把幼女當成了沒有生命的石頭,而非人,這是沒有人性的表現(xiàn)。”

  論據(jù)二:

  “ 如果幼女是有感覺感知的人,在其認知的范圍內(nèi),可以選擇什么,不選擇什么,而不是別人替她選擇,那么就存在嫖宿幼女罪。這個罪當然比強奸罪要輕,但因為要保護幼女,還是要定罪。”

  論據(jù)三:

  “幼女,是人,不是動物或植物再或無機物(石頭木炭等),既然是人就應當有人的權利,性權利是人權,這種權利不允許由國家法律來選擇包辦,幼女也有性權利。”

  對于論據(jù)一,可以讓人們理解為,如果保留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幼女當人看,而非當成動物或者沒有生命的石頭,就是屬于有人性的表現(xiàn)。

  作為一個所謂的法律碩士,竟然連法律責任年齡這個基本概念都弄不清楚,非常懷疑他的這個碩士是假的。

  《民法通則》對法定民事行為能力年齡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一切民事活動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負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也規(guī)定:不滿14周歲的人,屬于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這些都說明,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尚未能夠認識自己的行為帶來的后果,所以即使犯罪,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民事行為方面,10歲以下的幼女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即使是接近或者達到14歲的早熟幼女,她的一切民事活動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負責的。這位可愛的楊碩士是什么時候修改法律給予了幼女支配自己的性的權利的。打個比方,海南萬寧案,假如那些被帶去開房的女孩子因為貪圖陳、馮兩人給的錢,是否可以定為“嫖宿”?另外,假如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郭玉馳對4歲幼女進行性侵時,女孩子沒有哭,郭玉馳給她買糖果或者給錢她的家長,擺平了事情,是否也可以定為“嫖宿”?這些女孩子不是有自己的性權利嗎?

  對于論據(jù)二,楊碩士總算說了句不太離譜的話,那么,什么是“在其認知的范圍內(nèi)”呢?楊碩士自己不會是從10歲一下子就變成18歲的吧?請楊碩士告訴人們,幼女的“認知的范圍”是怎么樣的?假如楊碩士有女兒,是否他也會允許她愛怎么干就怎么干?對楊碩士的這一“雷人”的觀點,恐怕連一貫來不遺余力地推動賣淫嫖娼合法化并且最近還力挺“秀陰”的“北外”女生的李銀河李博士也不會茍同,李博士推動的是成年女性的賣淫合法化,好像沒見過她鼓吹幼女賣淫合法化。楊碩士不妨首先與李博士統(tǒng)一一下思想。

  對于論據(jù)三,這是楊碩士的核心理念,他打出“人權”的旗幟,高喊保護沒有“法定民事行為能力”的幼女的“性權利”。人們首先要問,楊碩士賦予你的女兒(假如有女兒而且還是幼女的話)賣淫的權利嗎?

  在這里,楊碩士玩弄了一個偷換概念的高招,他明知道刑法明文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處,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不論是否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這是基于幼女身心發(fā)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xiàn)實情況規(guī)定的,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但是楊碩士巧妙地把幼女在對自己的行為沒有判斷力的情況下被動或者半被動地與成年男性發(fā)生性關系偷換成幼女對自己性權利的行使。

  一方是某些希望能夠通過花點錢來奸淫幼女的畜生禽獸,另一方是身心發(fā)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幼女,而那些通過花點錢來奸淫幼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花點錢來擺平的畜生禽獸常常由于有“嫖宿幼女罪”這一法律退路而避免受到懲罰或者重罪輕罰。楊碩士是在維護幼女的性權利,還是在維護對幼女的性侵權呢?人們甚至有理由懷疑,這位法律碩士是否曾經(jīng)有過“維護幼女的性權利”的實際行動呢?

  尤其荒謬的是對這些年來頻頻發(fā)生的人神共憤的某些畜生禽獸對幼女的性侵,他不認為是暴行,起碼沒有認為是暴行,而大多數(shù)呼吁取消這一容易被畜生禽獸們鉆空子的惡法的行為的民眾卻被他稱為“暴民”,當年設立這一罪名的時候,不會也有他的功勞吧?

  他在文章的末尾說:“沒有理性的法律,還叫法律嗎?我們說,惡法非法,那么其實非理性的法律也非法。法律不能一味迎合暴民的口味,如果一味迎合暴民或下層百姓的口味,那么你這樣的國家必然是類中國法國樣的崇尚暴力的國家,使國民更加沒有理性。暴民是沒有理性的。”  而中新網(wǎng)2013年7月29日電據(jù)美國《僑報》報道,美國加州華裔參議員余胤良26日在蒙市的埃德曼(Edelman)兒童法院大樓前舉行記者會,向與會媒體介紹了他起草的SB738提案,指出該提案目的是修改加州目前把雛妓視為罪犯的法律,如果她是人口走私的受害者,且是被迫賣淫的話,該少女將交給少年監(jiān)護法庭,而非少年管教法庭。

  美國應該是楊碩士心目中的“不崇尚暴力”最講“人權”的國家了吧?但是在美國的加州,法律目前仍然把雛妓視為罪犯,連她們的被迫賣淫也被視為犯罪行為,而中國的“嫖宿幼女罪”頂多是在懲罰那些對幼女進行性侵犯的人的時候力度不夠大而已,不知道楊大碩士對此有何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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