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孫曉梅正在為明年的代表建議作準備 攝影/本報記者 黃亮
導讀: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個只有25個字“釋義”的罪名,是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新增設的,稱作“嫖宿幼女罪”。
一個數字的巧合,是360條和306條,后來成了97刑法中最具爭議的二罪:甚至只提條數,便知前者是“嫖宿幼女罪”,后者指“律師偽證罪”;而相比后者的“圈內人”詬病,前者的廢存之爭,卻牽動著大眾的神經。每有該罪相涉個案曝光,都會被冠上“惡法”前綴,且“定制”罵名持續發酵。
然而,不管民意如何聲討,“嫖宿幼女罪”始終牢牢占據著它360條的位置——即使經過了3年前的第九次刑法“大修”。
從2008年起,每年“兩會”代表委員的提案建議,“廢嫖”是從未缺位的主題之一。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連續兩屆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強奸罪論處”的建議。
膠著16年的廢存利弊“角力”,終于有了階段性結果:不久前,最高司法部門和最高立法部門,分別以法辦函177號文和法工委議67號文表態:最高法“完全同意”廢除此罪;全國人大法工委坦承“一些明顯屬于強奸性質的案件,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確有‘降格’之嫌……”
他們作答的對象,正是被譽為“360條終結者”的十一、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
“外行”凍結專業罪名
在一些刑法學家或立法參與者眼中,非法學專業背景的孫曉梅,算是“外行”:就算你是中華女子學院屈指可數的兩位二級教授(一級教授需為院士)之一,就算你是中國高校女性學科的開創者和奠基人,那又怎樣?談及刑法第360條,具體到第二款的“嫖宿幼女罪”的廢存,你都不能算是最有話語權的人。
“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是出于特別保護幼女免受性侵犯和保護人們珍視的倫理價值。一個例證就是對嫖宿幼女這樣的非暴力犯罪,起刑點就是5年;而搶劫、故意殺人這樣的暴力犯罪、普通的強奸罪,起刑點也才3年……這對主張重懲的人而言,有什么好反對的呢?”一位立法參與者坦言“想不通”。
“為什么這些‘主存派’只算下限,不算上限?”孫曉梅針鋒相對,“誰不知強奸罪最高可處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頂格刑’才15年?”
在孫曉梅看來,刑法第360條,已經成了要么有權、要么有錢這兩類嫖宿幼女罪高發人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
2009年,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等地相繼發生轟動全國的“嫖宿幼女案”。作為女性學系教授,孫曉梅敏銳地感到,這么短時間,集中出現這么多人次的性侵幼女案,肯定是保護的某個環節出現“斷鏈”。
她一方面廣泛搜集資料,另一方面,到法學院的同事那里征詢民意。
很快,婦聯的一組數據證實了她的推斷。
全國婦聯來信來訪顯示,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為135件,1998年為2948件,19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3年間猛增了10多倍。
具體到嫖宿幼女罪,官方數據顯示: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近5年間,各級法院審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處罪犯240人。而到了2009年,僅一年,“公安部門……抓獲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孫曉梅認為,“1997年到1998年投訴數量的激增,和其后涉案人數的大幅度上升,特別是各地基層干部、公務員、教師甚至法官涉足嫖幼案件的相繼發生,很難撇清與刑法360條降低幼女保護力度的關系。”
習水案判決很快“出爐”:先后將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帶到家中強奸的7名當事人,6人以“嫖幼”罪論處,刑期分別只有7到14年。
身為婦女界代表,又擔任農工黨中央婦委主任的孫曉梅心如刀絞。
她知道,但凡與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的,如果按奸淫幼女,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單設“嫖幼”罪而按強奸罪論處,這6人至少都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對這些先遭肉體蹂躪、再遭污名二次傷害的受害幼女,自己能做些什么呢?
2010年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孫曉梅首次提交了“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因為嫖宿幼女罪的設立是以降低對幼女性權利的保護力度為代價去追求所謂的‘公正’”。
這個建議,成為當年最受熱捧的兩會議案建議的“榜眼”。一位網民留言:這是我見到的最好的代表建議,能關注底層百姓,才是真正的人大代表。
此項建議,隨后引發了法學界的大討論。
在和主存派的博弈論戰中,有“數據控”之稱的孫曉梅,堅持讓數據“發聲”。作為最高法的特邀監察員,孫曉梅要求自己既然履職監督,就要“吃透”法律;不能成為簡單的“代言機器”。在研究了上百萬字有關嫖宿幼女罪的資料后,孫曉梅開始撰寫論文,針對360條,她發表了“萬言書”——《十一屆全國人大和政協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研究綜述》。
凡事都怕個較真兒
作為“主廢派”的一員,孫曉梅并非第一個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兩會代表委員。
2008年,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劉白駒第一個提交了《修訂刑法將“嫖宿幼女”按強奸罪論處》的提案;2011年,全國婦聯書記處書記洪天慧聯名二十多位政協委員,提交取消“嫖宿幼女罪”提案。
2012年,王月娥代表提交修改刑法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議案;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委員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未成年人保護,呼吁廢除。
2013年,連任人大代表的孫曉梅再次遞交提案,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強奸罪論處。
既非首個“主廢”代表委員,又沒有連年遞交廢嫖提案或建議,“嫖宿幼女罪”這張“多米諾骨牌”,為何最后倒在孫曉梅腳下?除了“專業”之外,還有她的“執著”。
2010年,孫曉梅第5683號建議提交不久,相關回復送達。一言以蔽之:能否“廢除”,立法機關尚無定論。
全國人大法工委答復:“有關方面尚有不同意見,有的提出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兩種犯罪在主觀故意和行為的客觀方面有明顯不同,不宜以強奸罪論處,我們將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研究論證。”
最高法辦公廳答復:高法已決定成立調研小組,認真研究嫖宿幼女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出臺指導意見,規范司法適用。
孫曉梅幾乎是在得知自己罹患癌癥的同時,得到這些回復的。
“孫老師一向對建議的回復盯得很緊,后來催問漸緩,讓我覺得有些詫異。”孫曉梅的合作伙伴、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張容麗說。
電話打去求證,孫曉梅的聲音虛弱之極。追問,才知她剛接受完乳腺癌手術,正在化療中。
“推開醫院房門,當時的畫面‘定格’在我腦海里”,張容麗形容,“白色被子上,一臺黑色的手提電腦撐開,頭戴花帽的孫曉梅,正在噼里啪啦敲鍵”。準備好的慰藉,張容麗一句沒用上,接下來談的,全是對人大建言后的追蹤預案。
張容麗后來得知,化療后的孫曉梅,忍著胳臂的劇痛,每天都要寫上兩三千字。就是在《病榻日志》里,孫曉梅厘清了后面的應對思路——“你來我往!”
既然最高立法機關未就此罪爭議發表意見,她提出建議,先由司法機關出臺司法解釋,同時請全國人大對此罪設立十多年來的情況,做執法檢查。
六次使用“否決權”
6月25日,已經成了“嫖宿幼女罪”被聲討的“魔咒日”。
2012年的這一天,在眾澤婦女法律中心牽頭的“嫖宿幼女罪”專題研討會上,最高法和全國人大,給孫曉梅建議的回復,首次被拋出:全國人大正針對“嫖宿幼女罪”存廢之爭調研;最高法將成立調研組,選取嫖宿幼女案多發地調研。
這個“爆炸性”的消息,很快通過與會的近百名法官、檢察官、學者、律師、NGO組織和媒體,為社會所知曉。
3G門戶網總裁張向東,隨后在網上發起關于“‘嫖宿幼女罪’還是‘強奸罪’?”的網絡投票,50多萬人參與的投票結果,有超過97%的人贊成“廢除”。
7月2日至9日,人民網法治頻道發起網上廢除“嫖宿幼女罪”辯論:支持保留的78條,贊成廢除的339條。這些都被孫曉梅視作民意,寫入后來的建議中。
細心的人會發現,披露和回復時間其實相差了兩年。
在孫曉梅看來,既然最高立法和執法部門分別表態要做立法和司法調研,兩年過去了,為何調研成果還不揭曉呢?借助媒體“發聲”給代表監督“加磅”,是她此時采取的新策略。
果然,隨著回復的公之于眾,360條罪名的廢存之爭,就不再是少數法學家,游離開社會大背景,就法論法的時候了。
孫曉梅認為,討論嫖宿幼女罪存廢,不能光爭論法律問題,更要關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會問題。她在幾年的走訪調研中發現,被“嫖宿”的幼女,大多是底層百姓的孩子,還有很多是留守兒童。
父輩為生計奔波之際,疏于照料的孩子出了事;不但身體受辱,頭上還背上了“賣淫”的惡名。
“我所以跟360條較勁,就是它淡化了對犯罪行為后果的認識——在公眾視野中,‘強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輕的。‘強奸罪’施害方遭譴,而‘嫖宿罪’雙方被鄙視。”孫曉梅堅持用此理,說服最高司法和立法部門。
在今年再次提交“廢嫖”建議后,孫曉梅和最高法、全國人大進行了四次探討。
有知情者告訴記者,接到孫曉梅建議或議案的部門,一般不會簡單書面回復,都要約請面談。
一位負責接收代表委員建議議案的處長告訴北青報記者,在很多部委負責聯系代表委員的人眼里,孫曉梅被視作“硬茬”代表:“您知道廣州恒大在業界的綽號吧?人稱‘惹不起’!孫曉梅就是代表界的恒大隊!”
孫曉梅對此并不避諱,甚至笑談“過招”感受:“來答復我建議的工作人員專業知識都很強,但我也是老手。”
和很多代表終其一屆或兩屆任職生涯,5年或10年中沒用過“NO”字不同,孫曉梅多次對一些部門回復 “不滿意”;僅上屆人大5年,她就使用了6次否決權。
她說,“從當選代表的那天起,我就下定決心:不做所謂的‘橡皮圖章’和‘簡單代言傳聲筒’,投好自己的寶貴一票。”
孫曉梅算過一筆賬,全國人大代表不到3000人,每個代表后面代表著40萬老百姓。
監督“校長開房案”
2013年6月25日,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接力舉辦“預防性侵兒童專題研討會”。孫曉梅做主題發言:“在最高立法和司法部門,均表示簡單廢除360條時機不成熟,能否通過各界聯手‘施壓’,讓司法實踐中不再出現此罪適用案例,‘倒逼’其成為被擱置罪名,最終退出刑法。”
孫曉梅的“凍結說”余音未了,一位男性專家突然拍案而起,直言“早想拂袖而去”。原因是在刑法360條“未廢”的情形下,孫曉梅不應做此番“鼓動”。
濃濃的火藥味讓會議瞬間陷入尷尬,上百雙眼睛聚焦在孫曉梅身上。孫曉梅泰然自若。
“我早習慣了男性法學家和性學研究者,站在專業立場及性別立場的質疑。當然,也跟我剛成功對海南萬寧個案監督有關。我知道,終結幼女群體為此罪付出代價,已是不遠的事”。孫曉梅向北青報記者坦言。
此前半月,海南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由萬寧市檢方向萬寧法院提起公訴。如按現行法律規定,嫖宿幼女罪由基層法院管轄,而如果定強奸罪,鑒于情節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司法實踐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強奸罪量刑為輕。
孫曉梅和她的支持團隊,決定介入個案監督,不讓性侵者有機會逃過法律嚴懲。
6月4日,《中國婦女報》刊發了《萬寧校長強奸幼女案應由中級法院審理》的文章。
6月6日,孫曉梅分別向最高院、最高檢遞交信函,要求對該案提級審判。全國婦聯同時也就審級問題向有關部門反饋。
6月8日,消息傳來:該案改變管轄,由海南省一中院“提級”審理。最終,兩名被告人分別被以強奸罪判處11年半至13年半的刑期。
孫曉梅直言,只靠代表個人,很難有大的作為。她的經驗是打出“組合拳”:“我能推動一些法制進程,緣于我背后有學校、婦聯、黨派的鼎力支持。”
明年兩會再提建議
今年7月30日,最高法回復孫曉梅: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該罪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
回復還稱:“最高法院希望能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最高法院會進一步規范該罪的適用。”
孫曉梅對這段話的“解讀”是:司法部門在“倒逼”立法部門“廢法”。她說,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本來無權對修法建議做回復,表面看它有職權錯位之嫌,實際是因為16年來,執法者一直扛著枉法裁判的惡名,現在他們不愿再為惡法“背書”了。
最高院披露的調研數字:“嫖宿幼女案件數量較少,2010年全國收案37件,2011年全國收案30件,2012年全國收案41件,平均每個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
孫曉梅認為,這樣少的數字,導致了最高院無法作出司法解釋,而各地適用法律的不一,又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不良影響,這也是最高法表態“完全贊成”廢除的原因。
10月24日,公檢法司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解讀,《意見》凍結“嫖宿幼女罪”意圖明顯。孫曉梅視它為嫖幼罪未廢前,處于“真空”地帶的司法實踐部門的應急指南。
12月16日,上午給本科生講授完《女性學導論》課程,午餐對付了幾口快餐,孫曉梅便打開電腦,為明年的代表建議議案構思。
“最高法的態度很鮮明,我下一步的‘主攻’目標就是全國人大法工委,爭取推動其加快廢除360條的步伐”,孫曉梅透露。
孫曉梅告訴記者,目前她正在做的,就是針對立法部門的顧慮,給出參考意見和對策。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回復稱:“我們在研究中感到,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復到1991年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的,按照強奸罪處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征求代表對建議反饋,孫曉梅回應:“希望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同志看看最高法的回復”。
孫曉梅說,既然立法部門認為,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她計劃在明年“兩會”前召開專題研討會,組織相關專家論證,拿出360條廢除后法律上的替代方案,一攬子解決刑法中有關性犯罪的立法缺失問題。
有人把孫曉梅的對策,戲稱為“見招拆招”。孫曉梅說:“不管別人怎么評論。我的觀點就是:‘嫖宿幼女罪’一天不廢,我的監督就一刻不止。”
文/本報記者 張倩
鏈接
習水嫖幼案
2008年,貴州習水發生幾名基層公務員、教師、人大代表嫖宿幼女案件,其中性侵幼女的被告人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處罰,判處7至14年有期徒刑不等。
富源嫖幼案
2009年,云南曲靖富源縣原法院副庭長楊德會,涉嫌強奸和嫖宿幼女被起訴,一審被判無罪,抗訴后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有期徒刑6年。
略陽嫖幼案
2011年10月,陜西略陽發生幾名基層干部嫖宿一名12歲女童的惡劣案件,案發后被告人被按照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校長開房案
2013年5月,海南萬寧一校長帶6名小學生在賓館開房過夜,該案被司法機關按強奸罪起訴,并因孫曉梅等干預提級審理,該校長被判有期徒刑1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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