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習水案何時不再躲貓貓
2009年05月18日09:06 [我來說兩句105] [字號:大 中 小]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楊濤
貴州省習水縣嫖宿幼女案有最新進展。5月17日,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榮會構成強迫賣淫罪,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構成嫖宿幼女罪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個月,習水檢察機關以“審查過程中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要補充偵查”撤訴,特別是輔之以“中央調查組已經進駐習水”的背景,相當多的民眾樂觀地估計對于“習水案”中公職人員嫖宿罪還是強奸罪會有一個公正的回應。不過,目前看來這種愿望仍然落空了。此案之所以會移送到遵義市檢察院公訴,原因是被告人袁榮會多次強迫幼女賣淫,已構成強迫賣淫罪,情節特別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至于涉案的公職人員的定性,則仍然是嫖宿幼女罪。
并不是說,對涉案公職人員以嫖宿幼女罪公訴就一定是錯誤的,公眾也無意進行輿論審判,但至少有關部門得告訴公眾,為什么構成的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強奸罪”,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是什么?因為,根據現有披露的消息,被侵犯的幼女是正在上學的中小學生,她們在受到劉某、袁某等人“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威脅手段的脅迫后與他人發生了性關系,絕非出于自愿,也不是為錢財,有的幼女當時很害怕,有的幼女在被性侵犯后躲在廁所里哭泣——這是“幼女賣淫”嗎?
習水縣檢察院一位陳姓檢察長稱,對此案在法律規定的量刑范圍內頂格處理,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強奸罪的起點為3年,因此以嫖宿幼女罪公訴。這種回答顯然經不起推敲,強奸罪雖然最低刑比嫖宿幼女罪低,但最高刑可處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不過是有期徒刑15年,嚴厲打擊犯罪從何而來?
此后,面對公眾更為強烈的質疑,習水縣有關方面王顧左右而言他,再無正面回應。至今,本案由習水檢察院移送到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關方面仍然對公職人員的定罪問題躲貓貓,焉不讓人更加失望?
考慮到習水案涉及未成年人且涉及被害人的隱私,
此案不公開審理。案件可以不公審,但是提起公訴的理由和適用罪名的依據必須公開。有關方面對公職人員定罪問題的躲貓貓,不僅令人失望,更是司法公信力的嚴重流失。難怪有人猜疑背后是否另有隱情。訴訟過程中的陽光與透明,是司法最好的防腐劑。坦蕩蕩地說出公訴的理由,是消除公眾誤解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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