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應當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予以絕對保護”,與不滿12歲幼女發生關系一律為強奸。旨在強調“依法嚴懲”性侵幼女。這一條款對于限制“嫖宿幼女罪”的濫用,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合乎民心。
但從司法角度看,它并未廢除“嫖宿幼女罪”。這不是最高法等部門宿意想留下尾巴,而是“立法或廢法的權限”不在它們,而在全國人大。
但若是全國人大不很快從立法上廢除“嫖幼罪”,那到確實對真正貫徹“意見”很不利。它仍然會是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動用金錢與個人關系,將本是“強奸幼女”瞞天過海地被判為“嫖宿幼女”,即成為這部分權貴的免死金牌,會是本應從重判決的能鉆法律空子弄個從輕發落。
“嫖幼罪”可以說是一個“惡法”, 從1997年刑法修改時新增這一罪名后的社會效果來看,增設罪名并非是起到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表面上看來這一增設罪名起刑點從3年提高到了5年,但不是以強奸罪入罪的話,其實罪犯要承擔的責任相對是非常少的,從惡性強奸幼女變成了一個嫖宿行為,判刑最多也就是5到15年,而不是一概依據1979年刑法第139條處理: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均以強奸論處, 從重處罰的會上升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此外,如果按照嫖宿幼女罪很難主張索賠。特別是在這十多年來, 拜金主義和腐敗現象成為公害的社會背景下, 性侵幼女案件急劇大幅上升, 一些人以金錢財物為誘餌或者交換條件,對幼女進行奸淫,貧困山區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校園兒童等成了犯罪分子的重點“涉獵區”,一些人甚至于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少數官員和教師、校長都染指犯罪。弄得中青年家有女童的家長提心吊膽過日子,出事以后痛不欲生,受害兒童客觀上更背負了“準妓女”的隱性惡名,終生身心受到傷害。
我們注意到“嫖幼罪”雖說是一個“惡法”,但并非人人喊打。它能出爐就說明很多問題, 出爐后一些權威法學專家立馬解釋該法對于一些性成熟比較早的女孩,她也有“性處置權”, 嫖宿幼女是個“非暴力”的犯罪, 這樣立法,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咳! 這不就忽略了幼女的少不更事? 忽略了現實中知情不報,寧愿當好好先生,甚或有意包庇? 這不就給有的幼女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從事賣淫活動留下了空間?這不,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這份專門的“量刑指導意見”明確,“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于是那些有權有錢有背景的犯罪者都就向“奸淫幼女一人一次”上靠了。這就跟貪官們把千百萬的貪污受賄金額,都向“不明財產”上靠是一個理兒。
綜上所述,當我們對最高法等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歡呼的時候,對這姍姍來遲的對幼女的“最高限度保護”、對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贊美的時候,還需呼吁和敦促全國人大很快從立法上廢除“嫖幼罪”,為真正貫徹“意見”掃除掣肘和障礙,以刑罰必定性堅決制止"性侵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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