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凌晨,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發布消息:“北京市公安局新聞辦證實:新快報記者劉某因涉嫌制造傳播謠言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這一消息此前已在網上出現,“@平安北京”不過是證實了。媒體報道,這一消息中的“劉某”是《新快報》記者劉虎。因此,這一消息因嫌疑人的“記者”身份而引起廣泛關注。
上個月,劉虎曾在其個人微博上實名舉報現任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如今,劉虎被拘留后,不少人將兩者聯系在一起,闡發了種種猜測,將其上升到言論自由、輿論監督等理論高度。探討這些理論是有價值的,然而,涉及到劉虎這一案例,我認為不應該將劉虎被拘留的事實簡單化地用理論加以定性,仿佛劉虎被拘留就是禁錮言論自由、打擊輿論監督。將新快報記者劉虎被拘留等同于限制言論自由、妨礙輿論監督,某種程度上是一種粗陋的輿論暴力。
劉虎被拘留,與舉報馬正其是否有關?目前并不清楚。劉虎舉報馬正其的微博后來被刪除,但劉虎堅持認為自己的舉報是真實的。在我看來,即便劉虎的這一舉報是真實的,也不影響他因其他問題涉嫌犯罪而遭拘留。北京警方發布的消息關于劉虎涉嫌犯罪的罪名是“制造傳播謠言”,并沒有指明是針對馬正其的“謠言”。事實上,劉虎涉嫌制造傳播謠言以前就出現過。例如,今年4月雅安發生地震時,劉虎曾經發了多條微博,渲染雅安地震的嚴重性。而他在這些微博中使用的照片卻是西歷2008年汶川地震時的照片。劉虎的這一行為已被新浪微博判定為“不實消息”。
有人以媒體、記者肩負輿論監督職責為由指出,只要沒有主觀上的誣告陷害,即便舉報不實也應當免責。這種觀點并不正確。如果主觀上就想誣告,那么,產生不實消息幾乎是必然的。如果主觀上沒有誣告企圖,舉報人對于公開的舉報信息的真實性也是負有責任的。而且,媒體或媒體記者在這個問題上不能等同于普通人,就媒體職業道德來說,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幾乎是第一位的,甚至可以看成是媒體及媒體人職業生存的必要條件。這個問題容不得含糊。
還有人認為,制造傳播謠言只應該行政拘留,而不能刑事拘留,事實上,這是對法律不熟悉的結果。我國法律目前關于制造傳播謠言的處罰條文,散見于民法、治安管理法、刑法等法律中。雖然系統性尚有欠缺,但并不是無法可依。在這些法律條文中,對于制造傳播謠言的處罰,既有民事責任,也有行政責任,還有刑事責任。因此,在劉虎涉嫌犯罪的具體案情沒有公布時,匆忙下結論說只能行政拘留、不能刑事拘留,顯然是輕率的。甚至是企圖以輿論干預司法的媒體暴力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制造傳播謠言的法律條文在面對網絡這一新事物時,有些規定顯得不夠具體,甚至還有滯后現象,懲罰力度也顯得不足。這些現象只說明關于互聯網媒體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強,而絕不是說互聯網上的制造傳播謠言就能免責或從輕。
現在人們常說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衡,諸如“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經常被提起。這話說的不錯。但我想指出,媒體也是一種權力。在西方理論中媒體和輿論號稱“第四權力”,也可看出媒體輿論權力在社會中的重要性。那么,當媒體輿論行使權力監督別人的時候,媒體如何行使權力,如何使自己行使權力的方式不產生腐敗,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換句話說,媒體在監督別人的時候,自己也應該受到監督;別的權力要受制衡,媒體輿論權力也不能例外。甚至,由于媒體輿論本身就肩負著監督別人的職責,因此,對于媒體輿論的要求應該更高、更嚴格。否則,媒體輿論便沒有公信力。那樣的話,媒體輿論的所謂監督,又如何讓社會信服?當不受監督的媒體導致媒體腐敗之時,媒體監督只能是一句空話。
中國目前還沒有完整的網絡立法,也沒有新聞法,但并不代表在制造傳播謠言問題上中國沒有可適用的法律條文。在責任承擔上,我認為,網絡時代使得不同的責任對象也日益清晰。一是媒體法人,尤其是指傳統媒體。二是指個人,尤其是在號稱“自媒體”時代的網絡環境中那些影響力巨大的個人。如果涉嫌制造傳播謠言,媒體法人和自媒體個人都應該承擔法律后果。對于自媒體個人還應該加以區分,一是普通人,二是職業媒體人和影響力巨大的大威。我認為,對于影響力不太大的前者,處罰可以從輕,但是,對于影響力巨大的后者,處罰應該嚴厲。
媒體人即便代表個人,在制造傳播謠言面前,也沒有豁免權,也不能有特權。中國歷史上曾經有過“風聞言事”的時代和規定,即不需要事實,只需要道聽途說就能批評或彈劾官員。這一規定之所以后來被取消,原因就在于人們發現,批評和監督還是應該有事實依據,并且是真實的事實依據。當然,在正常質疑和制造傳播謠言之間,有時候界限并不清晰,這就需要完善法律,但絕不是媒體或職業媒體人、自媒體個人、網絡大威可以隨便制造傳播謠言而不受懲罰的理由。在媒體、自媒體被資本力量控制和操縱的網絡時代,媒體輿論作為一項社會權力,其重要性日益凸顯。如果媒體權力本身得不到監督和制衡,關于權力監督和制衡的所有理論都將成為空話。對于媒體輿論的監督,一方面靠自律,另一方面靠群眾路線,此外,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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