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6條出臺以來,全國共有108名律師涉嫌觸犯該罪,共有32名律師最終被判有罪,超過60%的案件在審判前獲得“解決”。在這些案件排序中,李莊僅僅是第108名和第32名,但其它案件在全國的影響都是曇花一現,唯有李莊案獲得主流媒體一致青睞,這是為什么?請大家認真思考,筆者就不點明了。
其實,把違護國家法治尊嚴的重托寄托在李莊案上是一個玩笑。盡管李莊出來后又是開博客又是搞訪談,高調造勢,其勢洶洶,大有中國當代法制衛道士派頭。但以李莊的素質而言,根本就承受不起這一責任:
首先,律師辦案不可以隨便收費。前律師李莊所在律師事務所也有國家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李莊在龔鋼模案上收費20萬,后又以“論證”名目收取金錢若干。該行為本身就涉嫌違規,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的查處范圍。
其次,律師在收費后不得再向當事人收取其它費用,也不得讓當事人額外支付差旅費、食宿費等費用。李莊來渝的機票、食宿是誰買的單,有無違規?李莊沒說,當事人也沒明說,龔家只說每晚住宿費一千多,顯然這錢出自龔家。
第三,李莊在渝口稱“撈人”有違律師立場。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獨立的,其既不是定罪生產線的操作工,更不是當事人的看家護院者。收了錢就“撈人”,很明顯是站在當事人一方去了,其操守與律師職業道德要求相距甚遠。
第四,李莊喪失法律人立場,以一己之怨以偏概全,污重慶打黑為黑打、是公權搶劫私產。李莊從事刑辨多年,應當知道因306條致罪并非重慶獨有,程序不公也非重慶特產。曾幾何時,我們曾為李莊不平,為306條不公而感嘆。但李莊出來后的表現令人失望,其言行很讓法律人受傷:社會的公平正義被個案暇疵否定,人性良知被個人復仇取代,但愿人們能夠區別法律人與李莊。
簡言之:我們期待李莊案能夠糾偏,期待一系列因刑法306條致罪案的糾偏能夠成為律師人權保護的開端。但將維護法治尊嚴的希望寄托在李莊案上是明顯的錯位:李莊有冤,冤在程序;李莊不冤,罪在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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